2021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王泰山、陈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泰山、陈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晋10民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亚欣陈丽芳王永良【审理法官】田亚欣陈丽芳王永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泰山;陈建堂【当事人】王泰山陈建堂【当事人-个人】王泰山陈建堂【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阳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阳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阳【代理律所】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泰山【被告】陈建堂【本院观点】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评估资质,该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王泰山与被上诉人陈建堂对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均无异议,对彼此返还房屋、退还房款之基本事实亦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泰山与被上诉人陈建堂对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均无异议,对彼此返还房屋、退还房款之基本事实亦无异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是否应予采纳。
一审法院委托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乡宁县昌宁镇下京村案涉房屋(独立小院)的市场价值进行价格评估,经查该公司具备合法的评估资质,该案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合理,该《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对该报告予以采纳,本院不持异议。
一审中,临汾华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泰山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上诉人王泰山提出上诉对该《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仍不予认可,但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王泰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李鼎、夏浩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鼎、夏浩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2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锡东石林张煜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鼎;夏浩洁;李建宏【当事人】李鼎夏浩洁李建宏【当事人-个人】李鼎夏浩洁李建宏【代理律师/律所】丁正中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魏惠萍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田世林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正中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魏惠萍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田世林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正中魏惠萍姚瑶田世林【代理律所】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鼎【被告】夏浩洁;李建宏【本院观点】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案涉房屋购房款退还事宜所引发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追认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明力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1:41:58李鼎、夏浩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1民终28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中,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惠萍,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浩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林,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中,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鼎因与被上诉人夏浩洁、原审被告李建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松【审理法官】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南革;洪永旺【当事人】刘南革洪永旺【当事人-个人】刘南革洪永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南革【被告】洪永旺【本院观点】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刘南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01:3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六份裁判文书,与本案审理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涉案房产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及政策禁止流通的房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据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返还因合同收取的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且本案中,涉案房产并未交付买受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金进行处理,不会改变房屋占有现状,亦不会对行政机关后续处理涉案房产产生影响。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和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南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刘南革、洪永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67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南革。
胡军、郑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军、郑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王正真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王正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军;郑方【当事人】胡军郑方【当事人-个人】胡军郑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军【被告】郑方【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99〕19号)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99〕19号)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为由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不当。
郑方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起诉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胡军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99〕19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郑方的诉讼请求。
屈清杰、屈传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屈清杰、屈传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1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华杨乐罗军【审理法官】李新华杨乐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屈清杰;屈传锁;吴家庆;时文举;田付正;王伟【当事人】屈清杰屈传锁吴家庆时文举田付正王伟【当事人-个人】屈清杰屈传锁吴家庆时文举田付正王伟【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谦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谦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谦【代理律所】河南智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屈清杰【被告】屈传锁;吴家庆;时文举;田付正;王伟【本院观点】关于案涉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案涉房屋亦未取得准建及售房手续,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三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案涉房屋亦未取得准建及售房手续,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晓东、郝宝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东、郝宝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2【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卿唐晓葵盖世非【审理法官】崔卿唐晓葵盖世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东;郝宝柱;吴杰【当事人】张晓东郝宝柱吴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东与被上诉人吴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上诉人郝宝柱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中签字,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现上诉人张晓东未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张晓东向被上诉人吴杰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上诉人郝宝柱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郝宝柱主张的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此担保合同无效一节,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对上诉人郝宝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张晓东主张的被上诉人吴杰向其实际交付13万元,原审判决其返还24万元有误一节,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上诉人张晓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晓东、郝宝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郝宝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张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23:1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确认:2015年被告张晓东将营口市鲅鱼圈区苹果小区三期10号楼3单元面积90平方米左右(楼层未定)的在建房屋卖给原告吴杰,原告交付房款1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吴培亚、龚家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培亚、龚家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6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东【审理法官】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培亚;龚家勇;邓春霞;吴新;太仓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吴娟芬【当事人】吴培亚龚家勇邓春霞吴新太仓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吴娟芬【当事人-个人】吴培亚龚家勇邓春霞吴新吴娟芬【当事人-公司】太仓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熊瑞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张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翼陆志青熊瑞成张俊【代理律所】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培亚;太仓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吴娟芬【被告】龚家勇;邓春霞;吴新【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违约金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涉案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性质,被拆迁房屋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人包括吴培亚、吴叙梅、吴解其、张彩亚、吴娟芬,因吴叙梅、吴解其、张彩亚均已经去世,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吴培亚、吴娟芬、吴新的共有财产应属合理。
吴新作为家庭成员代表对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又和龚家勇签订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龚家勇、邓春霞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转让涉案的房屋,故其属善意受让人。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个人】刘敏徐嘉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闫学刚【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被告】徐嘉成【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因从《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可知,双方对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条件均知情,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因刘敏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过错,且刘敏亦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装修产生费用用于经营案涉协议,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主张亦无不妥,本院对刘敏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因通过本案庭审调查可知,刘敏于2009年12月8日就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于2019年1月4日搬离房屋,故刘敏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因从2009年12月8日合同签订至2016年11月18。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孙云龙、张红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云龙、张红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6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审理法官】袁海燕王莹卢文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云龙;张红方【当事人】孙云龙张红方【当事人-个人】孙云龙张红方【代理律师/律所】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谈志祥【代理律所】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云龙【被告】张红方【本院观点】一审判决结果有误,二审应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有误,二审应予以纠正。
理由及依据如下:一、关于合同效力。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为孙云龙与张红方,因涉案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在其他人未明确同意处分涉案房屋的前提下,张红方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张红方与孙云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二、关于违约方的认定。
因买方张红方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故认定张红方违约,孙云龙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
三、关于孙云龙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即118.4万元。
二审中,张红方要求调整违约金。
本案中,买方孙云龙仅支付了5万元定金;张红方未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谋利;孙云龙虽称重新购房产生了300万元的差额,但其购买的并非与涉案房屋同一小区的房屋,其重新购置房屋的地段、面积均与涉案房屋不具有可比性,即使有300万元的差额,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孙云龙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张红方的违约产生了118.4万元的损失。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雷、董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1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当事人-个人】杨雷董婷婷徐灵徐滨【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胡云霄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斌胡云霄【代理律所】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雷;董婷婷【被告】徐灵;徐滨【本院观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涉诉房屋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建设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亦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上诉人杨雷、董婷婷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及售房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房屋使用年限、使用费用并参照房屋灭失(已无法返还)、建造成本等因素,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雷、董婷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我带您详细了解相关内容吧。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
《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只在该法第52条、53条规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法院判决书(2021)XX民初100号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赵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布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二、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原告张三于2020年X月X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四。
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买卖价款。
双方已经签署了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资金支付。
合同生效后,被告李四于2020年X月X日起开始逾期还款,而原告张三也没有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
在此情况下,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四将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XX万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中确认了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
对于被告李四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张三没有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曹礼华、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礼华、梁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礼华;梁宇;梁会来;梁俊来;梁杰;梁俊华;梁俊榜;王栋梁【当事人】曹礼华梁宇梁会来梁俊来梁杰梁俊华梁俊榜王栋梁【当事人-个人】曹礼华梁宇梁会来梁俊来梁杰梁俊华梁俊榜王栋梁【代理律师/律所】聂武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陶可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武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陶可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武超陶可馨【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礼华;梁宇;梁会来;梁俊来;梁杰;梁俊华;梁俊榜【被告】王栋梁【本院观点】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曹礼华等七上诉人据此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无权处分追认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曹礼华、梁宇、梁会来、梁俊来、梁杰、梁俊华、梁俊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29: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2日,曹礼华作为甲方、王栋梁作为乙方签订《油田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于河康小区50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总面积为71.4平方米,附属物储藏1间,交易价款总价为240000元。
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house sale (2021 Edition)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买卖(2021版)纠纷司法解释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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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
房屋买卖中担保合同的无效认定林正正(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0)摘要: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认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百辩不一。
本文将合同认定所涉及的实务操作和有关合同无效的部分理论问题两相结合,在分析实务架构本身的同时辅以近年的合同效力认定的数据趋势,从学理上寻求合同无效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合同无效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数据化分析,从大数据的直观角度查明实务运行中的遗漏之处,全方位的充实合同纠纷中有关效力认定的审查要点,始终围绕着司法公正与利益平衡展开论述。
关键词:房屋买卖;担保合同;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F850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3作者简介:林正正(1995—),女,山东威海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情形“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存案量巨大。
当事人在合同中普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以不动产直接抵债。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以及近十几年稳定的升值空间,更是“备受青睐”。
不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类条款看起来“简单、方便、省钱”但事实上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一,借款方: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也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出借人,主动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房屋转让之后,借款人的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为共同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多发生后者情形),借款人属于无权处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借款人将房屋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转让第三人。
其二,出借方:出借人用各种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并以此侵占房屋。
或出借人在取得房屋出售委托之后,与非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由于事实证明难度较大,致使借款人难以追回房屋。
或借贷关系中的买受人、出借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同伙,钓借款人上钩。
二、当事人主张房屋合同无效的形式在审理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若没有当事人自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维权难度极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方)与乙(甲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
乙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拒绝。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2)房屋过户登记证明一份,证明房屋已过户至乙名下;(3)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4)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2. 甲对乙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抗辩:(1)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义务,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行检查房屋质量;(2)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因此乙应自行承担风险。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 甲应退还乙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200万元;3. 甲赔偿乙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在履行过程中,甲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乙在房屋过户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刘铁军、胡晓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铁军、胡晓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1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永涛刘永志王海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铁军;胡晓明;李红丽;朝阳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铁军胡晓明李红丽朝阳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铁军胡晓明李红丽【当事人-公司】朝阳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木铎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木铎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木铎【代理律所】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铁军;胡晓明;李红丽;朝阳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合同过错处分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本案系合同履行纠纷,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价款给付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属于“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除外情形,本案应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21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2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21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4/8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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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 ___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现实的司法工作中,因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对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法律规定并不统一且有予盾之处,下面与大家一起讨论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 ___《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 ___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
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 ___《关于**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 ___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 ___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与此不同:xx年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___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 ___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高人民 ___在《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 ___批准手续,或者 ___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 ___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 ___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 ___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 ___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 ___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 ___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 ___房屋过户手续。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 ___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
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___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
因合同一方原因未 ___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 ___应责令其继续履行, ___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
___《关于贯彻执行〈 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___》第八 ___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 ___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 ___,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
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四)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___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 ___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___关于深化 ___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___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 ___经济 ___非法出让、出租___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___和完善宅 ___ ___度,加强农村宅___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 ___。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关于加强农村宅 ___管理 ___》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 ___,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 ___和违法建造的 ___发放土地使用证。
”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 ___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
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
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
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 ___而已,购 ___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 ___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 ___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
所以对涉及到宅 ___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为无效。
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 ___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
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五)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根据 ___及各地 ___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
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
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
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 ___、仲裁机关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 ___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 ___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 ___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 ___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___利益和第三 ___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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