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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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摘要: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通过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梳理和探讨,以期对此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下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切实保障合同法之自由公平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

引言

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

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①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说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②但是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来处理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一个有效而又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本文拟从合同无效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一个理论上的剖析与反思,以期能够对

①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②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能够促进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律之自由公正价值的实现。

一、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之概观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合同又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③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也即我们所说的狭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并且不具有任何的可补救性,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相对无效合同,则属于广义的无效合同中的一种,通常包括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④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者处分能力,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同于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非仅限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亦为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有权追认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亦归于无效。综上,本文中所谈的合同的无效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的无效,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告无效;二是可撤销合同中,由于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从而使其归于无效;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有权追认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合同的效力不予追认或者是没有满足其他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该合同无效。

③李宏琼:《论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广西法院网。

④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概观

合同的无效不是说该合同不发生任何的法律后果,只是说由于其效力的瑕疵性和不可补救性而不能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不能得以实现。德国学者拉伦次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⑤由此可见,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其后果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但是合同的无效作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所产生的一种终局性结果,必然是要导致法律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动的,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一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往往被视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性措施),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返还财产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此,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该返还财产,但对于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和理论依据等问题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同样,折价补偿作为没有必要或不能返还财产情形下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其中的“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亦不甚明确和具体。因此,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探讨和梳理,以使该条规定能够切实准确的得以实施。

(一)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

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约定已经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归于无效后,有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在性质上属于恢复原状,旨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合同无效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

⑤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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