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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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程施⼯合同履⾏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合同⽆效⼀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承包⼈承担修复费⽤;不予⽀付⼯程款;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以及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承包⼈承担修复费⽤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法院应予⽀持。

三、不予⽀付⼯程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四、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六、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但是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持。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

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

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同无效;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无效的法律演进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是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的通道之一,实现了公法对私法领域的干涉与影响。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在原有对法律位阶限缩的基础上,将《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界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但是,诸如“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冲突”、“综合认定”等词语在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对法及其的理解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而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衡量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旨意进行比对,在不同案件中难以确定统一裁判标准。

“合同行为发生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一解释客观上又导致了该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无效情形存在实质上的竞合。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效分为合同全部⽆效和部分⽆效两种情况,⽆论是全部⽆效,还是部分⽆效,⽆效的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

劳动合同同样如此。

我国劳动法律针对劳动合同的⽆效的情况规定了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下⾯就让店铺⼩编带领⼤家⼀起来了解⼀下。

⼀、劳动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1、劳动合同全部⽆效(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订⽴违背了当事⼈⼀⽅或双⽅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效的情况下,双⽅当事⼈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归于消灭。

(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单位应⽀付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论是哪⼀⽅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单位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参考⽤⼈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平均⼯资确定。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资条款的,除⼯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双⽅当事⼈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只要当事⼈约定的⼯资条款是双⽅真实意思的体现,劳动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照双⽅约定的条款确定。

(3)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效,给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

如果⽤⼈单位对劳动合同⽆效有过错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合同被确认⽆效以前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等,但是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效的除外。

如果劳动合同⽆效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单位则⽆须向劳动者提供各项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部分⽆效劳动合同部分⽆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

在部分⽆效的劳动合同中,⽆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当事⼈仍有约束⼒。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

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问题探析

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问题探析
具有相近之 处 , 但其本 质性 的差异 决定 了无效合 同不应适 用除斥
期间 。
诉讼 时效 又称 消灭时效 , 消灭时效者 , “ 指因一定期 间不行使
权利 , 其请求权 消灭的法 律事实 。 致 ” 德国著名法 学家 Wi ei n hd s e 实体法上 诉讼 时效制度 。 灭时效消 灭的是 程序 上 的权 利 , 消 而非 产 生请求 权 的母 体权利 本身 。 其与除 斥期间 在维护经济 秩序 , 保
我 国《 同法》 合 第三章 规定 了合 同效 力, 其中将合 同无效 与合 当事 人选择权 , 既可以撤销之 , 也可 以尊 重该合 同, 续履行该合 继
同被撤销 的法律后 果规定于 同一法条之 中, 可见立法者 认为可 撤 同 。由于可撤 销合 同在合 同成立 时即生效 , 合同被 撤销 前 , 在 合 销合同经 行使 撤销权 后与 无效的合 同是一致 的, 至少 是相似 的 。 同双方应 当按具诚 实信用原则履 行, 《 { 因此 在此基础上必然 逐步形 或 者正 因如此 , 人便 得出可撤 销合 同属 于相对 无效合 同 , 有 因此 成新 的法律秩 序, 若当事 人长 期不行使 撤销权 , 有信赖此 合 同 所
同法却 没有对所 谓的绝对 无效合 同作 出期间规定 , 《 而 民法通 则》 ( ) 三 无效合 同损 害 的是社会公 共 利益
对这个 问题 也没有 涉及 。 从立法 体系上 立法机关或 法院视为与整 个国家和社
与可撤销 合同一样适 用除斥 期间的规定 , 抑或 无效合 同无须适 用 会根本 有关 的原则和标准 , 原则要求将 一般公共 利益 (ee l 该 gnr- a
二、 没有规 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期 间——法律漏洞抑或没有必要

无效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无效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4 程序不合法。 . 有些单行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 定劳动合 同未按有
关 规 定 签 字 、 章 、 准 或 鉴 证 等 手 续 , 具有 法 律 效 力 。 盖 批 不
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系 到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位 的权 利 义 务 , 劳 动 合 同 法 中处 于 核 心 地位 。 在

无 效 劳 动合 同 二、 劳动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就会产生相应 的法律后果 , 对无效劳动 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违背平等、 自愿原则签 一般 包 括 以下 三 种 : 订 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劳动合 同 。 无效劳动合同不 能发生当事人 合 同的 处 理 , ( ) 一 撤销 合 同 预期的法律后果, 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 我 争议 的, 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 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 因, 可将无 合同 自始无效, 未履行的, 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 止履行 。对于 已 停 效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三类 : 经履行的部分, 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 , 一般可参照本单 ( ) 一 采取欺诈、 威胁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 订立 的劳动合 同无效 位 同期 、 同工种、 同岗位 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欺 诈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知 对 方 当事 人 虚 假 情况 或 故意 隐 瞒 真 ( ) 改 合 同 二 修 实情况 ,诱使对方 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认 定存在欺诈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 时, 应该证 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 故意隐瞒真实 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约定存在瑕疵被确认无效 , 就 情况 的举动对对方是否签订劳动合 同有决定性影响, 其故意告知的虚 不 能执 行 , 由双 方 当 事人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依 法 予 以修 改 。 应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的真实情况是劳动合同签署的基础 ( ) 偿损 失 三 赔 胁 迫 是 指 以给 公 民及 其 亲 友 的 生命 健 康 、 荣誉 、 名誉 、 产等 造 成 财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 《 损 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 迫使对 方作 动合 同法》 8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 第 6 “ 给对 出违背真实 的意思表示。0 认定存在胁迫时, 应该证明该要挟有实现 方造 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承接赔偿责任 。0 的极大可 能性, 对方因此产生恐惧而不得不作出不真实的表示。 三、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 的立法完善 乘人 之 危 是指 一 方 当 事人 明 知 且乘 对 方 处于 危 难之 机 , 牟取 不 为 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 所 完善 立 法 正当利益 ,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严重损害对 方利益 。劳 解 决好 这 一 问题 对 用 人 单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都 有 好 处 , 以 , 动 合 同订 立 过程 中的 “ 乘人 之 危 ”应 是 指 某 一 方处 于 极度 的 生 活或 经 来明析 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非常关键 的。 , ( ) 密条 款 的 效 力 一 保 济上的窘 迫状态 :不正当利益” “ 指与对方获得利益相比, 乘人之危行 为 人 获得 的利 益 显 然 过 大 , 显 失 公平 的利 益 ; 不 真 实 的 意思 表 示 ” 是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解除 了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合同中 的保密条款 的效力如何?用人 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保守其所 知 是指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 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是否要承担相应 采取 欺诈 、 胁迫 、 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 同, 违背平等 自愿 、 协商 悉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 密, 致 原则 ,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 是 劳动 合 同 当然 无 效 的责任 , 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此类 问题做出明确规 定。 我 ( ) 动 者 就 业 机 会 的损 失 二 劳 ( ) 二 用人单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责任 、 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劳动合 同 无 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有效 的劳动合同, 不仅要主体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而且还要内容 释》 l 第 2款 规 定 : 根据 《 第 4条 “ 劳动 法 》 9 第 7条 之 规 定 , 于用 人 单 由 公平合法 。如果劳合同 中规定“ 工作中, 劳动者 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 位的原因订立 的无效合同,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当比照违反和解 应 关安全生产法规 定而引发事故, 一切相关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因其违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 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 反《 工伤 保险条例》 的规定, 肯定无效。 经济损失” 此赔偿标准未将就业机会损失与劳动合同剩余期间的工 。 ( ) 法 律 、 政 法规 的 劳动 合 同无 效 三 违反 行 资和其他损失挂钩, 在实践中难 以确定 , 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 对于“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中的“ 法律、 行政法规”其 提出请求补偿, , 补偿的办法 、 标准如何确定, 还有待于法律 的进一步明 范围包括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 确 。 务 院 制 定和 颁 布 的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 而 不包 括 地 方 性 法 规及 行政 规 ( ) 三 用人单位支付的合 理费用 章。违反合法原则 的具体情况主要有 : 因劳动者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用人单位为招聘劳动者而支 1 主体资格不合法 。这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资格不合法 两种 付的合理费用是否可 由劳动 者来承担 , . 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人 用 情 况, 一是劳动 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 二是用人单位有权招用 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能否要求返还,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 未满 l 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0 或者用人单位由其 做 出明 确 的规 定 。 职 能部门直接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 。 注释: 2 内容不合法 。当事人不得订立内容违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 . ①关怀. 劳动法 . 北京: 中嗣人民大学 出舨社 .0 8年舨. 2o 害的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 ②石先广. 劳动合 同法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0 7年版. 20 险等条款均 属内容不合法 。 ③张渊.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 法学 .0 3 2 . 2 0 ( )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与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情形(一)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3篇)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当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违反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3.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即未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态不正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1.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孳息以及因返还财产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060字)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06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060字)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可能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 解除合同:如果被确定为无效,分包合同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因此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等。

2. 违约责任:如果分包合同无效是由一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补偿合同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等。

3. 不当得利返还:如果一方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获取了不当得利,法院可以判决该方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该方通过无效合同获取的经济利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返还。

4. 返还已支付款项:如果已经支付了款项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可以判决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该款项是指在无效合同下已支付但未获得相应服务或货物的金额。

5.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因分包合同无效而遭受了损失,可以向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损害赔偿是为了弥补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后果可能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当遇到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双方应及时寻求法律咨询,以便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分包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不存在,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规定,如不当竞争、侵权等问题,因此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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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宣告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合同宣告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欺诈、胁迫等。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

三、合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1. 消除合同效力: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当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

3.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6. 清理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清理合同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经鉴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合同失效合同失效的原因与后果

合同失效合同失效的原因与后果

合同失效合同失效的原因与后果合同失效的原因与后果合同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达成共识、约定并签署的法律文件,它约束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失效,这可能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失效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后果。

一、合同失效的原因1. 合同违法性:当合同的内容或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无效。

例如,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中包含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这些都是导致合同失效的原因。

2. 合同无效性:有些合同存在无效性,即当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时,被认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合同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类:a. 无权签署合同:如果一方签署合同时没有足够的法定代表权或授权,合同将无效。

b. 合同缺乏必要要素:例如,缺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缺乏合同标的的明确说明等,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c. 合同违背公共利益:当合同的内容严重违背公共利益时,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等,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d. 违反合同约定的无效性: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约定的无效性原则,即具有反社会性、不公平性或过份利益倾斜性,这些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客观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受到影响甚至无法履行,合同可能会失效。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事件。

二、合同失效的后果1. 合同无效: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不再具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无效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而定。

3. 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合同失效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4. 解除合同:在一些情况下,当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除合同。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国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已成为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跨国合同的执行和争端解决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成为了跨国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CISG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旨在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法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CISG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纳,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在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指当合同条款违反公约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愿不真实时,相关的合同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这一制度体现了CISG对国际合同执行的严谨和规范,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方向。

CISG还规定了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当一方宣告合同无效并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时,另一方应当接受并尊重宣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以避免更大的争议和损失。

这一规定为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规范国际合同执行的过程,降低合同争议的发生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贸易效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我们也应该看到,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修正。

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对于合同的宣告无效标准和程序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容易出现理解和解释的歧义。

这给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和解决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了其在国际交易中的信任和积极性。

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合同的宣告无效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限制和要求,难以统一和协调。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实现一定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例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得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5. 违反合同约定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后,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不产生法律后果。

2. 返还财产无效的法律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原所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善意第三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

3. 赔偿损失无效法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篡改法律文件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法律行为无效后,应当恢复到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例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人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因法律行为无效而造成损失。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无效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原因、种类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3.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4.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行为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合同、无效赠与、无效遗赠等。

2.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无效行政许可、无效行政处罚等。

3. 无效刑事行为:包括无效刑罚、无效赦免等。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得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赔偿损失1. 行为人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害人因无效法律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1.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当事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四)撤销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效法律行为。

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追认权1. 当事人有权请求追认无效法律行为。

2. 追认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效法律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结论无效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概述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在法律上,当一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时,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权利消灭:当一项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之间因该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将消灭。

例如,一份无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将失去受赠权利。

(2)义务解除: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解除。

如无效的借贷合同,借款人可以不履行还款义务。

(3)恢复原状:当事人应恢复至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例如,因无效的买卖合同,卖方应将标的物返还给买方。

2. 财产关系(1)财产返还:无效的法律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当事人应相互返还。

如无效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

(2)赔偿损失:因无效的法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如无效的合同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支付利息:对于无效的借贷合同,如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3. 人身关系(1)恢复原状: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当事人应恢复至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如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应恢复至未婚状态。

(2)解除禁止: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所涉及的禁止事项,当事人可以解除禁止。

如无效的继承合同,继承人可以解除禁止继承。

4. 其他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2)程序终止:无效的法律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将终止。

如无效的诉讼,法院将驳回起诉。

(3)法律适用:确认无效的法律行为后,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进行法律行为。

三、总结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在处理无效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法律后果,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后果

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后果

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后果工程监理合同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就工程监理服务达成的法律文件,其有效性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至关重要。

如果工程监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具体如下:1. 法律责任的承担:无效的工程监理合同意味着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或者建设单位未能支付监理费用,双方均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可能因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建设单位则可能因未能支付监理费用而面临违约责任。

2. 工程进度的延误: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监理服务的中断,进而影响工程进度。

由于监理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工程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返工,这将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

3. 工程质量的下降: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如果合同无效,监理单位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其职责,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安全隐患。

4. 经济损失: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建设单位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解决合同无效带来的问题,如重新招标监理服务、处理因监理不到位导致的质量问题等。

5. 信誉损害:合同无效可能会损害双方的商业信誉。

建设单位可能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受到市场和公众的质疑,而监理单位则可能因为未能履行职责而失去客户信任。

6. 法律诉讼的风险: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双方陷入法律诉讼,这不仅会增加额外的法律费用,还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7. 项目融资的困难:如果工程监理合同无效,可能会影响项目的融资。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或投资前会要求项目有有效的合同保障,合同无效可能会导致融资困难。

为了避免上述后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同时,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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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探析摘要: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

通过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梳理和探讨,以期对此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下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切实保障合同法之自由公平价值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引言合同的无效,指是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

①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说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②但是这并不代表说合同的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但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来处理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难以达成一致。

因此,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一个有效而又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基于此,本文拟从合同无效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进行一个理论上的剖析与反思,以期能够对①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②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也希望能够促进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法律之自由公正价值的实现。

一、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之概观(一)合同无效的概念界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四种,其中无效合同又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③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也即我们所说的狭义上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欠缺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并且不具有任何的可补救性,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而相对无效合同,则属于广义的无效合同中的一种,通常包括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

④效力待定合同,又称效力未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者处分能力,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同于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非仅限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亦为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有权追认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予追认,则合同亦归于无效。

综上,本文中所谈的合同的无效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的无效,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宣告无效;二是可撤销合同中,由于意思表示的瑕疵,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从而使其归于无效;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有权追认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合同的效力不予追认或者是没有满足其他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该合同无效。

③李宏琼:《论无效合同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广西法院网。

④余延满主编:《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概观合同的无效不是说该合同不发生任何的法律后果,只是说由于其效力的瑕疵性和不可补救性而不能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不能得以实现。

德国学者拉伦次指出:“合同完全无效的说法不能导致这样的观点,即这种行为就等于‘零’。

这种行为作为一种‘曾经进行过的行为’而作为事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被承认的,例如,赔偿责任等。

⑤由此可见,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其后果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但是合同的无效作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所产生的一种终局性结果,必然是要导致法律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动的,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在我国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三种:一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往往被视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性措施),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返还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此,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该返还财产,但对于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和理论依据等问题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同样,折价补偿作为没有必要或不能返还财产情形下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其中的“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亦不甚明确和具体。

因此,有必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探讨和梳理,以使该条规定能够切实准确的得以实施。

(一)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约定已经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归于无效后,有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在性质上属于恢复原状,旨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合同无效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⑤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9页。

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当然,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⑥另外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财产同样难以适用。

因此,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返还财产发生的原因,是合同因为某种法律上或者当事人的原因而归于无效;(2)返还财产的范围,是当事人基于无效的合同所取得财产,即合同成立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中从对方实际得到财产;(3)接受返还财产的一方,是根据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履行给付的相对人;(4)合同的无效不是因为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就是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即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发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究竟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⑦对此,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并未予以明确的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处明显缺漏,同样,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也都存在着严重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于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因为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一方先前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

⑧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因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已经失去拘束力,这样当事人所接受的履行便因为缺乏合法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对方。

⑨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因而采纳哪一种请求权将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具有优先于债权受偿的权利,同时,若返还义务人破产时,其享有别除权,⑥王利明著:《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⑦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1页。

⑧杨立新:《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⑨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页。

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而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债权,由于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容性,当返还义务人破产时,权利人仅享有一般债权人的的权利而只能平等的接受比例分配。

2.返还财产的范围不同。

作为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对其原物的占有。

而不当得利返还旨在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其返还的范围包括实际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而取得的收益,基于权利的取得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原物因第三人的毁损灭失和占有而获得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

3.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同。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形式必须以原物的的存在以及可能返还为前提,若原物已经灭失或者依善意取得制度移转于第三人所有,则于事实或法律上皆无法返还,故难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同样,由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以过错作为形式要件,因此,无论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原物存在,权利人即可请求对方予以返还。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原物必须存在的限制,即使原物不存在或者已转化成其他利益,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对方给付其所获之利益。

4.诉讼时效不同。

虽然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但目前通说均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因此,若权利人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权利人得于任何时候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相对人亦负有无条件返还的义务。

而若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则难以获得一种长久性的法律保护;因为债权往往是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当事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权利,则其请求对方返还原物的权利便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从以上分析可见,返还财产适用的请求权不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不一样的。

从请求权的效力和诉讼时效方面来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显然优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从返还财产的范围和适用情形来看,不当得利请求权则比物权请求权具有更好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由此,笔者认为,单纯绝对的坚持只适用物权请求权或者是不当得利请求权都是不合理的,在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是不够周延的。

事实上,我们在此完全可以采用请求权竞合制度来予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即通过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来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量和具体情况来自由决定行使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三)返还财产制度的补充性规定——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指当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时由返还义务人根据原物的价值向权利人给付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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