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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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用工及薪酬管理规定
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我矿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矿实际情况,对我矿用工和薪酬规定如下:
一、入职和离职流程
1、凡进入我矿工作的职工,必须在本矿安监站参加培训学习,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交身份证、照相办理暂住人口手续。否则不能上班。
2、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职工负责。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上岗。
各工区必须严格执行入职手续,擅自安排未履行手续的人员上班的,罚工区200元。
3、在职人员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矿方,以便矿方安排接替人员。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自动离职者,按每个班不高于100元计算当月工资。离职人员的工资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统一发放,不单独结算。
4、离职人员必须履行离职手续,交接相关工作和工具、办公设施后,方可领取剩余工资。不履行离职手续的,不得领取剩余工资。
5、入职流程图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正常工作制度工作
交身份证明,领劳保用品,照相办暂住人口手续,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工区指定老工人带实习
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分配到工区试用。
6、离职流程图
分管矿领导核算工资单,待矿统一发工资时间来领取工资
提前一个月写辞职申请
到矿批准辞职的时间或一个月后,停止工作,交工具、办公用品等,办理交接
二、井上下用工核定和计算
1、采面和辅助用工由矿点名计考勤,月底汇总。掘进用工由各掘进队自行考勤,考勤表月底交矿部。
2、井上下杂工一般由生产矿长、矿长核定。其他矿级管理人员有权核定杂工,但应报生产矿长记录。
3、加班由各分管的矿级管理人员核定,月底汇总后报矿长审核。
4、杂工应当日记录,特殊情况在两天内报生产矿长,逾期未报的不再计算。
5、杂工工资标准由矿部确定,8小时工作制。临时用工不足一个班的,由安排杂工的矿级管理人员按时间折算工价。
6、试用期工资由工区按工作表现和劳动量核定。
三、工资结算方式和标准
1、月工资在下个月的中旬发放,特殊情况下推迟,但推迟不超过一个月。
2、辅助工工资由矿方按上班的个数计算,即月工资=工资标准/当月天数×上班个数。辅助工工资标准由矿部核定。
3、采煤工资由采煤队根据矿下达的工资总额分配,丢失材料罚款、三违罚款等从工资中扣除,其中提前离职人员的劳保、工具、路费按实价从工资中扣除。
采煤队工资总额=推进平方米数×单价+杂工款-炸药雷管消耗-罚款-工具材料-单体支柱丢失赔款-其他
4、掘进队工资由矿按照掘进进尺计算,下达工资总额,由掘进队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掘进队工资总额=进尺米数×进尺单价+杂工款-炸药雷管消耗-罚款-工具材料-其他
5、领取工资必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领取,不得代领。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本人写委托书签字按手印,并附上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区负责人和分管矿长批准后方可领取。
四、劳保、工具规定
1、矿方为职工提供工作服、矿帽、水靴等劳保用品,工作时间满一年(从开工之日到放假之日)后不计职工费用。
2、由矿方垫付路费到矿的职工,工作未满一年而离职的,路费由职工承担,在离职结算时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满一年的,矿方不在追偿。
3、每人每年限领一套劳保(含工作服、水鞋、床上用品等),超领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采掘职工的工具费用由本人承担,矿按原价在工资中扣除。辅助、机电工种的工具入职时配一套,以后损坏的以旧换新。不能提供旧工具的按丢失处理,造价赔偿。每年放假前辅助工种的工具由仓库清缴,缺失的造价赔偿。
五、考勤管理
1、为了保证我矿的正常生产经营,职工月工作时间应达到每月26个班。
2、乙方休息必须提前2天请假,未请假自行休班的按旷工处理,每个班罚款200元。连续三天旷工的开除处理,结算工资按每个班不高于80元计算。迟到一次(5分钟以内)罚款20元。无故早退者扣除当天工资。
3、每月各单位考勤上交后,由矿部对照矿灯发放记录、检身记录进行核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对考勤记录人一次罚款500元,并扣除作假部分的工资。
六、其他规定
1、所有职工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学习课程和会议,并遵守规章制度和煤矿各类规程、安全措施。违反规章制度或安全规程措施,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若处罚额度大于当月工资,可分月扣除,当月工资实际发放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XX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