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一):经济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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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关键 词 法律 的经济 分析 侵权 行 为 损 害赔 偿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2 3 3 - 0 2
作者简介: 唐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公司企业发展部。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更多 的运用 博 弈论 的方 法研 究社 会关 系 中个 体策 略行动 的成 本 害方 能否达成 一系列 可 以执 行的契 约 , 而 能否达成 可执行 的契约
对 各种备 选项 进行 成本 收益分 析 。 收益, 使法律 成 为社 会工程 。 因而法 律 的经济 分析 方法 引起 了学 则需要 根据 掌握 的 各种 信 息 , 者 的广 泛 关注 。
1 . 资源 的稀 缺性
二、 侵权 行 为的经 济 分析 ( 一) 促 使社 会成本 最 小化 的解 决方案 一汉 口公 式
法律经 济分析 学的基 本思路 是 : 首 先笼统 的对保 护方案进 行
社会 效用 。然 后 ,选择 保护 方案 中社 会效 用最 大 的那一 种 。最
资源 是 人类发展 的基石 , 这里 的 资源 不 仅仅 指森 林 、 水、 阳光 成本 收益分 析 , 将 一方 的获 利减 去另 一方 的损 失, 比较其 各 自的 等 自然 资源 , 还包 括 文化 、 政治、 法律 等一切 可彼 人利 用 的资源 。
资源 的稀 缺性是 指 资源 的增加 与人 类的欲 望相 比, 远远 落后 于人 后 , 对保 护方案 细化 , 选择 能使 社会 成本 最小 的方 案 。看 哪一 方
类 社会 对 资源 的需求 。 所 以在 资源稀 缺 的社会 体 系中 , 如 何对 资 可 以用 比其实 际选择 中付 出的成本 更 小避 免事 故 的发的基 本思 维模式 , 反映 在经济 学上 , 就 是效 率 的基 本 内容 。 提 高社 会效 率 , 解 决交 易成本 问题 尤为 重要 , 科 斯 的交易成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经济分析

大限度 的利益 。侵权 行 为主体 之所 以故 意或 者过 失 侵犯他 人权益 , 主要 是利 益 驱 动 的结 果 。行 为 主体
2 过 错 责 任原 则 与 汉 德公 式
过错 责任原 则是 侵权法 最 主要 的归责原则 。诚
在做 出或不做 出某 一行 为之 前 会权 衡 利 弊 , 后做 如 德 国法 学大 家 Jeig所 言 :使 人 负 损 害赔 偿 责 然 hr n “ 出实现 利益最 大 化 的决 策 。相 反 , 果其 行 为 不 能 任 的 , 如 不是 因 为有损 害 , 是 因为 有 过失 ” 。 卡拉 而
践 中侵权责任 原则 的适用 提供更 明确 的依据 。
1 侵 权 责 任 原 则 的 一 般 经 济 学 理 论 前 提
和侵权 行为 的成本一 收益 分析 。
济 人而 言 , 如 果 不 服 从 的 成 本 使个 人 在 任 何 场 合 “
的最大化 选择 都是 奉 行现 存 的 社会 或 法 律规 范 , 他 过 改变经 济人 的成本一 收益 结构 而引 导经济人 遵循
实现利 益 的最 大化 , 经济 人 自然 会放 弃该行 为 。 该
布 雷西提 出来 的有 关 侵 权 行 为 法 的规 范 性 效 率 目
() 2 基于 趋利 避 害 的本 能 和 资源 的稀 缺 性 , 经 标 , 已被法 学界 和经 济 学界 广 为接 受 , 侵 权 责任 即“ 济人 在进 行 某一 项 活动 时 , 是按 照 成本一 收 益 分 原 则 的构 成 应 该 能使 预 防费 用 和 事故 费用 ( 失 ) 总 损 有 析法 , 预先对 预期 收益和投 入成 本进行 权衡 , 通过各 减 低到 最 低 的 限 度 ” 。 因此 , 关 损 害事 故 预 防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揭示法律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内在逻辑。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效果,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核心理论、研究方法、应用领域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全面展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

本文将回顾法律经济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日益紧密,法律经济学应运而生,成为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研究热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法律供求理论等。

这些理论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和研究工具,有助于深入剖析法律制度的经济属性和运行规律。

接着,本文将探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有助于揭示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法律改革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领域,包括法律政策评估、法律市场研究、法律风险管理等。

这些领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也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和阐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法律经济学知识体系。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经济学的学科特点、研究方法和应用领域,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致力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和评估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

它强调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的统一。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几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其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至关重要。

首先是“效率”。

在法律经济学中,效率是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资源分配的最优化状态,即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的思想为基础,在西方经济学界产生了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界则产生了法经济学这门新兴的学科。

尽管科斯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他的学说对法学的影响远远大于经济学。

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文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简单的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被认为是整个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它把经济学和法学以一种最科学而有直观的方式联系起来。

关键词侵权法经济分析科斯定理外部性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1科斯定理科斯的文章以对庇古的批评而著称,他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的简单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

庇古在所举的一个关于火车头所产生的火花损害了铁路线边的农民的庄稼的例子中分析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潜在分歧,庇古认为要强制使成本内部化的适当方式是征税,或强令其迁走,他并没有讨论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科斯认为庇古论证的这种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侵权法与分配效率紧密联系。

科斯也引用了铁路火花的例子,他用这个例子强调了一个朴素的观点:铁路和附近的居民都从事生产活动,如果他们能毫无代价的签约,他们就能找到协调双方行为的最有效方式,最终结果和最初的责任规则毫无关联。

可是在有多个买方或多个卖方的情形下,交易成本都是高昂的,比如说搭便车、不履行风险、缔约成本、调查成本等等高昂的成本会将交易阻断,这时应将权利赋予在交易成本低廉时会购买权利的一方。

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英美普通法中一系列涉及有害影响的侵权行为的判例的具体分析。

胡果·吉本斯在《科斯定理与侵权规则》一文对科斯定理做了具体论述,即“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将权利赋予给谁都无关紧要,因为人们会通过交易重置这些权利。

重要的是,创造这些权利的规则要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是什么。

推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明确权利的归属却至关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交易对权利进行重置,最终权利只能保持其原有的配置状态。

政治经济学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

政治经济学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

政治经济学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政治经济学结业论文专业:财务管理学生姓名:冯林宏学号: 20091222307年级: 09 级政治经济学的当代意义政治经济学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

近代西方社会科学学科的分化特别是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分离导致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衰落。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整体化趋势,促使政治经济学复兴,出现了政治学与经济学整合研究的“新政治经济学”。

新政治学的兴起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和研究,但是迄今为止,缺乏关于新政治经济学的系统性著作,更缺乏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新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性研究的著作。

因此,本课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流派、主题、理论贡献和局限进行分析,力图描述出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全貌一、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在西方,“政治经济学”一词出现于17世纪初,至今已经被人们使用了近400年。

作为一门学科,政治经济学形成于18世纪70年代,其标志是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发表。

但是自19世纪末开始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政治学与经济学相继成为独立学科,政治经济学这一母体学科便逐渐衰落,“政治经济学”一词也逐渐被“经济学”一词所取代。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政治经济学在西方学术界复兴,诞生了一门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新政治经济学。

新政治经济学反对把政治学与经济学隔绝,强调政治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过程中的政治行为。

认为个人在政治领域和经济过程中均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政治的机制和市场所带来的机会和附带的约束的不同,“正是在适用同一种行为原则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具有因果联系上,政治学与经济学统一了。

”但是,复兴后的(新)政治经济学的“涵义已经与传统用法大不相同了。

”新政治经济学既不同于经济学,又不同于政治学,而是这两门学科的有机融合。

二、当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流派与主题目前,新政治经济学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其体系结构尚未成型,西方学者对其研究对象、范围、主题的界定也不一致。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040当代思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分天下,各自调整一部分领域。

而无过错调整的范围,由法律预先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就现有的归责原则进行剖析,并且对于该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无过错责任的起源和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的起源19 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的工业事故相伴而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

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十天或者至少误工三十天的,都可以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正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展和人们的日常权益冲突产生了矛盾,而民事诉讼又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当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极易导致作为强者的公司企业与身为平民大众的弱者之间的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样一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补偿弱者损失为宗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之中众说纷纭。

有以危险的客观来源解释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事故的主观原因说明承担责任的基础;支配说立足于加害人方面寻求责任的承担者;有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也有从社会法学的方面阐释无过错责任的。

上述学说,多是从局部或某一方面论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揭示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对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无过错责任理尤多裨益。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侵权法的经济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

而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财产上的损失,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对侵权行为进行控制和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刑事权利,其中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在民法中,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当事人之间约定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其中,侵害他人财产权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等。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法中,对于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是责任承担原则,即对于发生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发生的侵权行为还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请求支付一定的损害补偿金。

三、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1. 经济效益从经济效益上看,对于受害者而言,能够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向侵权人追索损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对于侵权人而言,可以减少成本,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

2. 社会效益从社会效益上看,通过对侵权行为加以合理惩处,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之间发生恶性竞争;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正义。

四、总结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权法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还能够有效地保障社会正义。

因此,要想有效规范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一元钱官司的法理分析

对一元钱官司的法理分析

为“一元钱”讨个说法耶林说过:“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对一元钱官司的几点认识1998年4月,山西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购买了一本《法庭内外》,几天后他发现该书缺了十多页,于是就在4月21日乘电车去书店退书,书店同意退书,但拒绝赔偿高河垣的往返车费一元钱。

高河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未获解决。

后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前后花了三千多元,最终胜诉,获赔1300多元。

无独有偶,湖南律师佘某在乘火车补票的过程中,发现列车员“一如既往”且对谁都“一视同仁”地多收了5毛钱,遂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被告随后主动和佘某联系,将多收的票款退还,但佘某仍坚持通过法院解决。

最近著名的篮球运动员姚明,被可口可乐公司盗用姓名和肖像,经交涉未果,而致诉讼,姚明要求停止侵害并索赔一元。

这种诉讼标的很小的诉讼通常被我们形象的称为一元钱官司。

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人们对这种官司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有人认为这属于诉讼权利滥用,有人认为这样的诉讼不值得,还有人认为这体现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高涨,值得提倡。

本文拟就一元钱官司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提起一元钱官司是起诉权的滥用吗在上述佘某的案件里,有人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程序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应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能,不应当被不合理的使用。

因此,发起一元钱官司是滥用诉讼权利的体现,是对起诉权的滥用。

在德国,也有类似的案例被认为是起诉权的滥用。

被告已支付了总数为294.41德国马克中的294.00马克。

结果债权人就剩余的41分起诉。

法院以缺少起诉的合法利益为由拒绝了作出缺席判决的申请。

根据法院的推理,它是基于经济上的考虑,因为好辩的诉讼程序平均花去纳税人1050.00马克。

笔者认为,判断起诉权的滥用是有一套标准的,不能因为标的太小就认为是滥用了起诉权。

经济学中的法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中的法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中的法经济学分析在经济学领域里,法经济学是一门与法律和经济学有关的交叉学科。

它研究了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经济学原理如何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法经济学的重要概念,探讨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法经济学简介法经济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与法律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研究法律制度是如何塑造和影响经济行为的。

它关注法律和经济学的交叉点,研究法律规则、制度和经济效应之间的关系。

法经济学强调了法律的经济影响,以及经济原理在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二、法经济学的主要概念1. 法律和经济学的交叉点法律和经济学的交叉点是法经济学的核心要素。

通过将经济学原理运用到法律领域中,法经济学可以评估法律规则和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同时,法经济学也可以分析法律制度对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

2. 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分析法律是法经济学的一种方法。

它使用经济学原理和定量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分析有效性、效率、公平性和激励等经济指标,经济分析法律可以评估和改进现有的法律体系。

3. 法律经济学的应用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

在合同法中,法经济学可以分析合同的成本和效益,揭示合同的设计和执行方式。

在知识产权领域,法经济学可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影响和效率。

在竞争政策领域,法经济学可以评估垄断行为的经济后果和效应。

4. 纵向和横向分析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进行。

纵向分析主要关注单个案例和法律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案例的经济效应来评估法律规则的有效性。

而横向分析则关注多个案例和法律规则,通过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经济效应来评估其差异和优劣。

三、法经济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和意义法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具有重要的应用和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评估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经济效益的方法。

通过经济分析法律,可以评估法律规则是否有效、高效和公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其次,法经济学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经济学中的难题。

例如,在合同法中,经济学原理可以揭示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刑法的经济分析_1

刑法的经济分析_1

刑法的经济分析刑法的经济分析作文/zuowen/在刑法学中,运用微观经济学来剖析刑法的理论与具体实际的刑法问题,实质上就是探究刑法的成本如何最小的成本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最佳刑法效益的问题。

其目的在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国家投入能够取得最优的投入产出之比例,以期获取最佳刑法效益。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要求国家投入最佳的刑法成本,尤其是犯罪量、刑罚量成本,以获取最佳的刑法效益,而非不顾刑法成本开支,追求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的刑法效益。

[1]使用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减少资本投入浪费本文由收集整理却达不到实现刑法效益的司法尴尬局面。

一、法经济学中的刑法成本概念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规范应当包含经济学中的价值目标,法律权利应当分配给能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收益一方。

[2]而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如何减少法律运作的交易成本来获得最大收益,其目的就是在法律活动中做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一)刑法成本的基本含义刑法系统中运作的所有动态过程及其所付的费用与支出即是刑法成本的含义。

比照生产成本提出了“刑法成本”概念的目的在于促使刑法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和消费者密切关注刑事法律投入与产出比,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法律资源以降低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效率。

[3]刑法成本在性质上属于交易成本,刑法作为社会运动中的过程之一,其活动的内容与方式很容易受到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大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刑法成本构成和成本水平所反映出相对波动的状态也是刑法成本投入时的波动原因所在。

论文网(二)刑法成本的分类1.刑法立法成本刑法的立法成本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刑事法律的过程中的所支出全部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直接立法成本和间接立法成本。

这涉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运用“成本——效益”的经济学方法对刑事立法加以分析,能够保证刑法立法科学地制定与高效地运转,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缘何为他人行为买单——第三人侵权学校补充责任的法经济学解读

缘何为他人行为买单——第三人侵权学校补充责任的法经济学解读
■ 收 稿 日期 :0 1O -O 2 1 .3 1
■作者简介: 张营营 (9 7 ) 女 , 18 一 , 山东滨州人,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硕士研 究生。
①参见宫靖 : 校园袭击恐慌 , t : m g ieci .o / 00— 5— 2 10 4 5 8 h l h p / aa n .a g cr 2 1 0 0 / 0 1 6 .t 。 t / z n n 0 m ②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 民法室编《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法律出版社 2 1 , 0 0年版, 6 6 6 3页。 第 3—7


问 题 的 提 出
近期 , 生在幼儿 园 、 发 学校 或者其 他教 育机构 ( 以下 简称 学 校 ) 的第 三人 伤 害学 生 事件 不 断 涌现 ,
引起 社会各 界 的极大关 注 。学生 监护人 、 校 以及 国家 安保 机构都 相应 提高 警惕 , 强 了防范力 度 , 学 加
学校 的安 全保 障义务 和补充 责任 再一 次被 重新 审 视 。我 国相 关 的法律 规 制 主要 体 现在 《 民法 通 则意
见》 10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67条和《 第 6条 《 第 、 侵权责任法》 4 第 0条。其 中《 侵权责任法》 4 第 0 条 明确规定 :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 人在 幼儿 园 、 “ 学校 或 者其 他教 育 机构 学 习 、 生 活期 间 , 到幼儿 园 、 受 学校或 者 其 他教 育 机 构 以 外 的人 员 人 身 损 害 的 , 由侵 权 人 承 担侵 权 责 任 ; 儿 幼 园 、 校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未 尽到 管理 职责 的 , 学 承担 相应 的补充 责任 ” 。 《 侵权责任法》 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 中“ 与《 规定的“ 当给予赔偿” 适 以及《 人身损害 赔 偿 司法解 释》 规定 的 “ 相应 的补充赔 偿 责任 ” 有不 同 , 家学 者和社 会各 界对 第三人 侵权 时学校 的 均 专 责任承 担问题 进行 了热 烈讨论 。归 总而 言 , 主要 涉及 如 下几 个 问题 : 学校 是 否应 该 承 担责 任 ?学 校 应 该承 担什 么样 的责任 ?学校 承 担责 任 后可 否 向第 三人 追偿 ? 校方 责任 保 险 的 可行 性 如 何? 通 常 , 民法专 家对第 三人侵 权 时学校应 承 担 “ 充责 任 ” 本 达成 了一致 , 侵 权 责任 法 》 补 基 《 也对 此 予 以确认 , 但 是对 于补充 责任 的科学 内涵 、 第三人 侵权 学校 承担 补充 责任 的基 础 , 以及 学校 承担 补 充责 任后 是 否 享有 追偿权 等 问题 , 是众说 纷 纭 , 则 似乎 没 有一 种 观 点能 让 人 完全 信 服 。本 文 中 , 者试 图跳 出传 统 笔 侵权法的理论框架 , 借助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来探讨这些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直接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特定事 件引发的经济损失。这类损失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例如保险、合同、侵权等 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其 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这些 灾害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房屋、财产和生计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以美国电报公司(AT&T)案件为例,AT&T因误操作导致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 虽然AT&T并未直接或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客户的纯粹经济损失却十分巨大。在 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AT&T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信息泄露事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信息 安全威胁和财产风险,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总结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当他人的过失或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的 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公平和公正;对于个人而言,它 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明确法律标准、 事实认定和证据要求。在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建议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 部管理并完善法律法规。
五、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异同点。首 先,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往往比较直观和显而易见,而法律 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较为隐蔽和复杂。此外,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纯粹 经济损失通常涉及范围较广,而法律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只涉及特定行业 或企业。
4、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与特定事件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 某企业的生产因遭遇洪水灾害而中断,那么由此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归因 于洪水灾害。Fra bibliotek 四、案例分析

柯华庆:法律与经济(2013年深圳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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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
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济什么是经济学?

什么是法学? 立法与司法

法学与经济学怎么交叉?

从实证到规范

从斯密、庇古到科斯

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 从鲁滨逊的世界开始

外部性:外部成本与外部收益

两个规范科斯命题比较:润滑交易还是 改变权利配置?

最好的法律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法律? 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 (科斯表述:“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 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 化)与法律判决无关。” )

科斯与庇古方法比较: 什么是社会? 单向思维与相互性思维


实效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实用主义 法学、工具主义法学、社会法学派 实效主义法学



法律目标:社会福利最大化 法律概念:目标、手段和效果的统一 立法理论:立法目标成为均衡(博弈均 衡) 司法理论:法律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后 果判决理论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环境法
财产法的经济分析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庇古方法:外部成本内部化 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 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是否一致?

庇古的方法是否有效?

农民与牧民的权利冲突:农民种小麦在 先,牧民在周边放牛,牛吃草也爱吃小 麦。牧民想多放牛。

牧民:收益200元,围栅栏75元 农民:损失100元,围栅栏50元

牧民:收益80元,围栅栏75元 农民:损失100元,围栅栏50元

从实证到规范 法律是制度,制度是手段,手段的合理 性依赖于目标和约束条件

实用主义猫论: 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实用的法学方法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实用的法学方法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一种实用主义法学方法论熊晓彪摘要:传统法学观点认为,法律在于实现自由、秩序、正义三种基本价值。

为此目的,产生了诸多法学方法。

然而,这些法学方法不是过于僵硬武断,就是过于感性直白,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撑。

随着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科学理论相继涌现。

由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常人)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极其相近,因此使得经济学理论与方法适用于法学研究成为可能,这同时也弥补了法学方法论理论依据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人类行为成本效率责任分配“对我来说,法和经济学最有趣的方面就是,它试图将学习法律的理论、从理论中推导出的精确假设的经验验证建立在一个科学的基础之上。

法律是一种非常古老和重要的社会制度,看不出来有任何理由能让它游离于科学研究之外。

经济学是所有社会科学中发展最成熟的学科,法律制度同经济学家成功研究过的制度有很多相似与重叠之处。

”——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摘自迈克尔·福尔和罗杰·范·德·伯格编《法和经济学文集》(1989)一、何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迄今为止,法学仍然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

过去如此,未来亦不会改变。

生存与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所有的科学研究都是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

法学仅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分支,然而,法学远比其他科学更加古老、更加重要。

因为法学与权利分配息息相关,而权利分配则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

法的价值在于自由、秩序和正义,法学的目标在于实现上述三种价值,它们都旨在确保人类社会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传统法学将法律定义为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方法。

遗憾的是,它们难以回答:“一项制裁将如何影响行为人的举动”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如果要求那些生产劣质产品的厂家赔偿,未来产品的安全性和价格两方面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如果累计三次犯法的人会被自动关进监狱的话,犯罪的数量是否会下降?传统法学在回答这些问题时采取的方法一直是——通过直觉和一切可以利用的事实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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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害者承担责任
反之则受害者承担责任
6. 双方带有共同过失的严格责任
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而施害人没有
则受害人承担责任
否则
施害人承担责任
带有共同过失的过失原则在布朗诉kendall1一案后成为侵权法中的主导原则
在这一里程碑式的判例中
被告(施害者)拿起一根棍子分开分别属于原告(受害者)与被告的正在打架的狗
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
"换句话说
科斯认为
法院在该案关心的通风权谁属的问题
只是问题的一半
如果市场交易的成本很低
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
在法院判决之后
被告仍然可能通过市场交易
赎买原告的通风权
如果他实在难以忍受的话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分析的四个实际案例都是所谓nuisance案件
"基于这一点
Brown定义了一个预防事故的生产函数:"通过对这种事故预防的描述
我们构造出一个与经济学家熟悉的新古典生产函数几乎一模一样的东西
两个投入品X和Y
生产出一个产出P(X
Y)
在我们的例子中这个产出就是避免事故的概率
正如投入对于生产而言是有成本的
应当有效的加以利用
预防事故的控制方式也是有成本的
在大陆法上可能属于相邻关系
Sturges v. Bridgman
医生在紧挨糖果商炉灶的地方兴建了一间诊所
然后起诉糖果商机器噪音和震动影响他使用听诊器诊断
在此之前
糖果上的机器一个使用了60多年
一个使用了26年
法院按照医生的要求发出了禁令
禁止糖果商使用他的机器
Cooke v. Forbes
委托代理人:徐苏平
南京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华日报社因与被告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华日报社诉称
被告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
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
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
侵害或侵入被看作是单方面的
因此不管是法院还是Pigou这样的经济学家
都是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或者对侵害行为发布禁令
或者对侵害行为征税
使侵害行为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
因而所要求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
击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
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在侵害案件中
损害并不是单方面引起的
而 Lefever案中
"究竟谁引起了烟尘妨害?答案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是由造墙者和生火者共同引起的
在生火的前提下
若没有墙壁
就不会有烟尘妨害;再造墙的前提下
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
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
应当责令其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应当分别情况
责令其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案例]
法律就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
被告就应该一直忍受下去
但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不同
"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
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
在'Bass v. Gregory'中
通过水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酒生产
但排出的混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
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房屋的主人的不适感
这一原则是在海事法中确立的
除此以外
它并不为各州所承认
以成文法确立这一原则的几个州
如威斯康星、佐治亚和密西西比则是例外
2它没有清楚地界定过失是一个边际概念还是一个平均概念
3.关于近邻妨害的法律
科斯所讨论的4个侵害案例
传统大陆法上称为近邻妨害
1个trespass案例
大陆法上归入饲养动物责任
后来被告拆掉旧房盖起新房
在原告的烟囱旁早了一堵墙
超过了原来的高度
并且在新房顶上堆放木材
此后
原告在屋内生火时
烟囱的烟就会进入原告室内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被告赔偿40英镑
但一审判决被上诉法官推翻
上诉法官认为
侵害不是由被告引起的
而是由原告自己引起的
"一旦原告不生火
一旦他将烟囱挪个地方
超过了高墙给自己带来的效用
他就可能接受这笔交易
如果法院认为生火者拥有权利
结果也一样
在交易成本不大的情况下
事情的最终结果并不取决于法院判决
而是事情的效用
"事情的效果决定了争端的解决
"
科斯的思路把侵害和侵入问题变成了一个契约的问题
这一思路的前提是交易成本很低
并且权利的界定明确
厂房墙体多处开裂
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产印刷机的基础移位
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
若不生火
就不会有烟尘妨害
不造墙或不生火
烟尘妨害就消失了
按照边际原理
显然
双方都有责任
则双方在决定是否继续会产生烟尘的行为时
都将面临由烟尘带来的损失
这是一种成本
而且在有进行市场交易的可能时
这正是实际上会发生的
尽管造墙者对妨害不负法律责任
但因为可以推定烟囱所有者愿意付给他一笔钱以消除烟尘
传统上
大陆法把近邻妨害分为三种:
1) 不可量物妨害
《德国民法典》906条:以干涉不损害或仅请为损害土地的使用为限
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振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
2) 非不可量物妨害
包括滴水、腐烂物、垃圾、废水、废渣侵害
3) 行为侵害
有证据表明
该井用于原告地下室的通风已经持续了40余年
被告应该知道这一点
因为从原告的地下室排出的空气中应该有酿酒的气味(被告之所以封井
可能正是由于酿酒的气味很难闻)
法院根据的是所谓"丧失授权的理论"(doctrine of lost grant),如果原告行使通风权已经多年
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
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
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
如仍造成损失的
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
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
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
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
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
这笔钱就成了继续拥有高墙和在房顶堆放木材的成本
"
科斯的意思是
法院确定损害权利--也是一种产权
属于生产要素--的判决
只是为进一步的市场交易确定了前提
而并不是问题的最终结果
造墙者获得的权利可以卖给生火者
如果生火者认为生火给自己带来的效用很高
愿意放弃一笔金钱以使造墙者不再阻挡他的烟囱;如果造墙者认为这笔金钱给自己带来的效用
在打狗的过程中
被告意外地打中了原告的眼睛
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
首席法言Shaw制定了如下规则"......在损害发生时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做到了正常的谨慎(ordinary care)
或被告方做到了而原告方没有
或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做到
则原告不能取得赔偿
"
7. 双方带有共同过失的严格责任
如果受害人有过失而施害人没有
"对经济学家来说
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
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
""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
而是谁有权做什么"比如在"Bass v. Gregory"中
被告堵住了自己庭院里的井
而该井是原告地下室的通气孔
原告在那里酿酒
法院的思路是先确定原告是否有空气流通权
则受害人承担责任
否则
施害人承担责任
8. 相对过失原则
假如施害者用于事故预防的每元钱能比受害者用于事故预防的每元钱带来更大的事故避免增量
也就是说
施害者花一元钱预防事故比受害者花一元钱预防事故能更有效地预防事故
则由施害者承担责任
比较过失原则
比较过失原则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对过失分摊责任
2.对于责任原则的形式化
John Prather Brown(1973),"Toward an Economic Theory of Liability" 2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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