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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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标准

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标准

重庆住宅电梯配置标准规定
根据《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重庆市的住宅电梯配置标准如下:
1.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
能。

2.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
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
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4.对于无障碍住宅,每台电梯应能容纳一人乘坐轮椅,并
设置专用按钮和电梯门自动开闭装置。

5.住宅电梯的最低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额定载重量为
1000千克,每小时运行速度为1.5米/秒,最大运行距离不超过700米。

6.安装在同一住宅内的多台电梯设备,应由同一维护单位
进行维护。

7.当电梯故障或事故停用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疏散乘客,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

以上是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的标准,旨在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便利性,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房管修[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修〔2012〕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提出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依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计划立项工作(一)申请计划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实施计划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申请人增设电梯申请报告(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为申请人)。

2、增设电梯征询所有相关业主或公房承租人的意见结果(包括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征询情况及涉及影响相关权利人的征询情况)。

3、经公示通过业主等征询的增设电梯改造初步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改造方案包括:拟改造小区或房屋的基本情况;拟改造小区或房屋初步设计方案及图纸;拟改造小区或房屋设计依据的法规、技术标准;拟改造小区或房屋供电等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是否能满足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筹措方案)。

(二)计划立项程序相关区县房管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包括对业主等征询意见结果进行七天公示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1、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下发申请人;2、申请人依据实施计划向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建设等审批手续;3、申请人完成相关审批后,向区县房管局提交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县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4、市房管局经审核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

小区电梯配置标准

小区电梯配置标准

小区电梯配置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352)和《电梯
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规范》(GB 7588-2003)的规定,小区电梯的配置标准如下:
1. 建筑高度在18米(6层)以上的住宅楼应配置电梯,楼高
在12米-18米(4层-6层)的住宅楼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配置
电梯。

2. 每栋楼宇应至少配置一台电梯,建议配置两台,其中一台可以是杂物电梯,供物品搬运使用。

3. 电梯应具备适应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包括设置手动轮椅上下坡道、安装楼层标示盲道等。

4. 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根据住户数量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一般建议不低于630kg。

5. 电梯内部空间应足够宽敞,能容纳轮椅和婴儿车等大型物品。

6. 电梯的速度和停靠楼层数量应根据楼层高度和住户数量合理设计,以便满足住户的出行需求。

7. 电梯应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疏散。

8. 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维
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标准配置,具体的小区电梯配置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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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253-2017,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5、3.2.5条为强制性条文。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3691-2017,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结束——。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是确保住户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梯配置标准:
1. 电梯数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7层及7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对于超过12层的住宅楼,至少设置2台电梯。

如果一栋楼有2个及2个以上的电梯群,任意2台电梯之间,应能实现开合联动。

2. 电梯规格和尺寸:电梯的载重量应在630千克以上,速度应为每秒1.75米。

轿厢的尺寸应根据设计人数进行计算,最小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每人0.3平方米。

如果每层楼的人数超过8人,应选择1台载重量在1050千克以上的电梯。

3. 候梯厅深度:为了方便乘客使用,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米。

4. 消防功能:所有电梯均应配备消防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5. 特殊要求:对于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等特殊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

总之,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以确保住户的使用方便和安全。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也应注意了解电梯的配置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25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电楼运行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定时开放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根据运行时间,酌减电梯收费标准。

五、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六、设有电梯的高级公寓、商住楼和中高档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经确定含有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

七、装修期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根据住户的装修时间、装修面积和工作量等所发生电梯运行费用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本通知中未规定的电梯其它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议定。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1.电梯设置层数和使用功能*《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层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青建发〔2010〕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电梯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之马矢奏春创作电梯设计规范及说明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需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空中的高度超越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空中高度超越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空中高度超越16m时;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份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空中的高度超越16m时.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位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位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越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位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位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越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安插.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年夜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安插.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能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安插时,应采用隔声、减振的构造办法.【说明】6.4.1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几多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分歧.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原苏联、日本及我国的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空中的高度超越16m的住宅必需设置电梯”.本次修订特别对三种工程设计中没有严格执行设置电梯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限定.其理由是: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他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 (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六层住宅采纳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置电梯.如六层住宅采纳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用一定办法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置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空中的高度不得超越16m.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安插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置户内楼梯者),跃层部份的入口处距该建筑物室外空中的高度若超越16m.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超越了规定的范围,所以必需设置电梯.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原规范允许山地、台地住宅的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空中入口,如果该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由于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同时涉及如何设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等问题.由防火规范统一规定,本规范不再放宽条件.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考虑到其中的一台电梯进行维修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住宅要适应多种功能需要,因此,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凡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证病人平安、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担架乃至较年夜型家具等需要.6.4.3、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住宅单位只设置一部电梯时,在电梯维修期间,会给居民带来极年夜方便,只能通过联系廊或屋顶连通的方式从其他单位的电梯通行.当一栋楼只有一部能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其他单位只能通过联系廊达到这电梯运输担架.在两个住宅单位之间设置联系廊其实不是推荐做法,只是一种过渡做法.在实际把持中,联系廊的设计会带来视线干扰、平安防范、使部份居室厨房失去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等问题,此种设置电梯的方法虽较经济,但属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设置两台电梯,且其中一台可以容纳担架.对一栋十二层的住宅,各单位联通的屋面可以视为联系廊;对一栋十八层的住宅,联系廊的设置可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在十二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根据联系廊的间隔不能超越五层的规定,十七层必需设置第二个联系廊;方案二,在十四层设置第一个联系廊,各单位的联通屋面即可以视为第二个联系廊.近来,有些一梯两户的方案将十二层以上相邻单位的两户住宅北阳台连通,这种做法也能起到紧急疏散的目的,但需要相关住户之间认可.这种做法从设计上不属于联系廊的做法.6.4.5 为了使用方便,高层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隔一层或更多层设站的方式,既分歧理,对居民也不公平.6.4.6 电梯是人们使用频繁和理想的垂直通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安插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年夜的轿箱深度”.近几年来部份六层及以下住宅设置了电梯,电梯厅的深度不小于1.50m,即可满足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对候梯厅深度的要求.6.4.7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位平面规划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发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发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年夜,尤其对最需要宁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年夜.原规范要求“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安插”,本次修编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位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能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安插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份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份相邻电梯,并采用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办法.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青岛市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

青岛市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

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住在高层电梯公寓,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然而因为多数高层住宅楼宇电梯担架无法通过,出现紧急救助时成为医疗急救的障碍。

对此,青岛市人大代表栾少湖建议,高层住宅建筑应强制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

2010年3月31日,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经研究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反映出着政府部门确实从“以人为本”出发,实际解决百姓生活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真正为岛城居民营造一个更为安全便捷、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建设大提速,建筑越建越高,电梯也成为了市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然而,因1994年建设部编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中使用了“宜配置”而非“应配置”表述,一字之差,使无障碍电梯成了“非强制”安装设备。

正因如此,开发商出于成本的考虑,青岛绝大部分高层建筑没有设置可以容纳下担架的电梯。

住宅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将会导致公摊面积增加,电梯设备的采购价格增加,维护成本增加,为了节约开支,大多数开发商在电梯上“能省就省”。

目前住宅安装的电梯普遍长度都在1.4-1.5米之间,地面两个对角的长度最多也就1.6米,而医院专用担架的长度为1.87米,无论怎么放,都无法将担架平放在里面。

考虑到成本,业主要求将电梯正方体改成能放上担架的长方体,并不过分,而且可以极大弥补现行电梯中缺少的急救功能和消防功能以及无障碍通行功能,有利于保护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出台的电梯设置标准,明确规定新建的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未来青岛将把高层住宅设置无障碍电梯当做规划审批的“硬杠杠”。

因此,在审批前进行严格把关至关重要。

将规范建筑设计和规划建设的每个环节,在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综合(规划)验收中严格把关,使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满足居民的应急需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京建房[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通知(京建房〔2007〕100号)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各物业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水平,保障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居民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公有住宅电梯管理和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做好电梯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公有住宅,即指按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住宅(以下简称已售公有住宅)和承租人按照本市公房租金标准承租的住宅(以下简称未售公有住宅)。

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房屋的产权单位,如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公司接受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公司作为维修保养的责任主体。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共同承担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有住宅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完善各项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按时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二、进一步规范公有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标准,努力提高电梯运行服务水平。

(一)电梯运行时间。

本市公有住宅电梯实行全天24小时运行制,每天6时至24时正常开梯,24时至6时可间断运行,但需有人值班,住户用梯随叫随到。

各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

(二)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

电梯候梯厅张贴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电梯运行时间;电梯司机值班室地点及值班电话;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话;电梯每周的保养时间;电梯管理单位电话及电梯急修电话等。

在电梯轿厢内应张贴“乘梯须知”及“操作规程”。

电梯设置规范

电梯设置规范

电梯设置规范电梯设置规范1.1层数和使用功能*《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一、二级旅馆3层及以上台数计算确定三级旅馆4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四级旅馆6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五、六级旅馆7层及以上(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关于电梯数量的相关设计规范

关于电梯数量的相关设计规范

关于电梯数量的相关设计规范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4.1.7(条文解释)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

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

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

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

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

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 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

最近,北京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总结:本项目保障房共161户,25层(含两层裙楼)。

标准层面积389平方米,每层七户,使用两台电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是满足设计要求的。

关于电梯设置的各类规范要求汇总(总结于2014.06.06)

关于电梯设置的各类规范要求汇总(总结于2014.06.06)

电梯设置规范要求(总结2014.06.0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J 10090-2014》5.2.1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

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 1.40m*1.10m。

(条文解释摘要:多层设置电梯为方便老人上下楼。

轿厢尺寸要求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关于无障碍电梯的相关规定。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住宅电梯设计要求

住宅电梯设计要求

住宅电梯设计要求
1. 大于十一层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且至少设一部≥
2.5s/m的电梯。

2. 消防电梯的速度V≥H/60≥1.5s/m,容量≥11人(800kg)。

3. 当层数超过25层时,电梯宜垂直分区设计(消防电梯除外)。

4.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且不宜布置在电梯井内,而应布置在临近消防电梯的地方,并用暗管连接;如地下室兼人防时,应注意排水井应设在染毒区。

5. 电梯在人防清洁区内使用时应设前室且前室门为防护密闭门。

6. 电梯间宜自然通风采光,否则应考虑通风抽湿设施。

7. 电梯井道不宜与起居厅、居室贴临,必须贴临时电梯井道应为隔音墙体, 且大于2.5m/s井道上部应设高度大于1m的隔声层,隔声层设800×800进出口。

8. 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应在井道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600×600带百页窗的通气孔。

9. 电梯机房楼面、墙面应采用隔音材料并考虑通风散热,窗户开启扇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应设排气扇。

10. 不应在电梯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或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蒸汽管和烟道。

11. 电梯厅旁的水表房的、垃圾房、配电间等设备或附属用房应设门槛,且水表房、垃圾房设地漏。

12. 电梯门口应做1%反坡,防止梯井进水。

13. 北方地区电梯机房应采暖保温,以免顶层住户屋顶结露。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武政办[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武政办〔2013〕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4层及以上的合法产权住宅,符合本意见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应当经本单元内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一致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对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和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等达成一致,并明确电梯使用的管理主体。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二)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共同申报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规划、建设、房屋管理、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办理,且不收取审批费用。

各区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青岛市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

青岛市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

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住在高层电梯公寓,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然而因为多数高层住宅楼宇电梯担架无法通过,出现紧急救助时成为医疗急救的障碍。

对此,青岛市人大代表栾少湖建议,高层住宅建筑应强制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

2010年3月31日,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经研究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反映出着政府部门确实从“以人为本”出发,实际解决百姓生活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真正为岛城居民营造一个更为安全便捷、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建设大提速,建筑越建越高,电梯也成为了市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然而,因1994年建设部编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中使用了“宜配置”而非“应配置”表述,一字之差,使无障碍电梯成了“非强制”安装设备。

正因如此,开发商出于成本的考虑,青岛绝大部分高层建筑没有设置可以容纳下担架的电梯。

住宅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将会导致公摊面积增加,电梯设备的采购价格增加,维护成本增加,为了节约开支,大多数开发商在电梯上“能省就省”。

目前住宅安装的电梯普遍长度都在1.4-1.5米之间,地面两个对角的长度最多也就1.6米,而医院专用担架的长度为1.87米,无论怎么放,都无法将担架平放在里面。

考虑到成本,业主要求将电梯正方体改成能放上担架的长方体,并不过分,而且可以极大弥补现行电梯中缺少的急救功能和消防功能以及无障碍通行功能,有利于保护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出台的电梯设置标准,明确规定新建的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未来青岛将把高层住宅设置无障碍电梯当做规划审批的“硬杠杠”。

因此,在审批前进行严格把关至关重要。

将规范建筑设计和规划建设的每个环节,在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综合(规划)验收中严格把关,使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满足居民的应急需求。

关于居住建筑电梯的设置

关于居住建筑电梯的设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居住建筑电梯的设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 ×5)=16.30m>16m。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北京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电梯设置规定

电梯设置规定

电梯设置规定1.电梯设置1.1层数和使用功能*《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一、二级旅馆3层及以上台数计算确定三级旅馆4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四级旅馆6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五、六级旅馆7层及以上(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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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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