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青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青政办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青岛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效,加速集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四新”经济、都市工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发展实体经济,紧扣楼宇新建、改造、运营、服务、机制五大环节,实施提升新建楼宇开发品质、推动存量楼宇改造提质等十大行动,全过程提高楼宇经济功能品质和产出效益,打造一批纵向布局、垂直集聚的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提升城市实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增产业空间、丰富产业形态的重要抓手和强力支撑,构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新型楼宇经济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聚焦楼宇经济质效提升,到2025年,新建一批高品质高标准品牌楼宇,提升一批产权分散业态散乱存量楼宇,打造一批亿元以上高产出楼宇,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都市工业高度集聚特色楼宇,引进培育一批招商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楼宇运营主体,推动全市楼宇经济质效整体跃升,把青岛打造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楼宇经济高地。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是确保住户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梯配置标准:
1. 电梯数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7层及7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对于超过12层的住宅楼,至少设置2台电梯。
如果一栋楼有2个及2个以上的电梯群,任意2台电梯之间,应能实现开合联动。
2. 电梯规格和尺寸:电梯的载重量应在630千克以上,速度应为每秒1.75米。
轿厢的尺寸应根据设计人数进行计算,最小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每人0.3平方米。
如果每层楼的人数超过8人,应选择1台载重量在1050千克以上的电梯。
3. 候梯厅深度:为了方便乘客使用,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米。
4. 消防功能:所有电梯均应配备消防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5. 特殊要求:对于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等特殊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
总之,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以确保住户的使用方便和安全。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也应注意了解电梯的配置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青政办字〔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业主自愿、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试点先行,政府组织、财政奖补。
(二)试点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
(三)加装条件。
1.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3.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青建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发〔2006〕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水平,避免浪费、提高投入的性价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案论证工作(以下简称“方案论证”)的重点是建设单位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方案、技术实用程度、整体效果、市场风险预测等方面。
第三条方案论证工作在市建委指导下,由青岛市建设智能化协会(以下简称“智能协会”),组织青岛市建筑智能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外地专家)实施。
第四条论证依据:《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建委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等。
第五条适用范围:《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六条提出申请:(一)凡须进行方案论证的工程,须填写《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案论证申报表》(见附件一),向市建委科技外经处提报。
(二)由智能协会与申报方签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方案论证协议书》。
第七条申请方案论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总体情况介绍;(二)智能化系统设计图纸;(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各子系统功能的书面需求要点;(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外地入青单位,需提供入青承接工程的有关登记证明)。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青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5件实事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决定,2024年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15件实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5万人,扶持创业3万人,新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65万个。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2.开工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和幼儿园30所,推动续建完工40所;改造农村薄弱幼儿园50所;建设中小学人工智能实验室200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3.推动“托幼一体化”,全市新增托位6000个以上,对备案托育机构在托普惠性托位按照二孩500元、三孩600元每人每月进行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对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在托托位参照幼儿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4.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率达到75%,服务“三高一慢”患者25万人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5.提升职工门诊统筹保障水平,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年报销限额提升到6000元以上;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补助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3000元。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区(市)政府〕6.打通城市未贯通道路20条;推动地铁6号线一期开通运营;新增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2.4万个以上;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位1万个以上。
青岛市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
关于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通知的解读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住在高层电梯公寓,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然而因为多数高层住宅楼宇电梯担架无法通过,出现紧急救助时成为医疗急救的障碍。
对此,青岛市人大代表栾少湖建议,高层住宅建筑应强制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
2010年3月31日,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经研究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反映出着政府部门确实从“以人为本”出发,实际解决百姓生活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真正为岛城居民营造一个更为安全便捷、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建设大提速,建筑越建越高,电梯也成为了市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然而,因1994年建设部编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中使用了“宜配置”而非“应配置”表述,一字之差,使无障碍电梯成了“非强制”安装设备。
正因如此,开发商出于成本的考虑,青岛绝大部分高层建筑没有设置可以容纳下担架的电梯。
住宅安装无障碍担架电梯,将会导致公摊面积增加,电梯设备的采购价格增加,维护成本增加,为了节约开支,大多数开发商在电梯上“能省就省”。
目前住宅安装的电梯普遍长度都在1.4-1.5米之间,地面两个对角的长度最多也就1.6米,而医院专用担架的长度为1.87米,无论怎么放,都无法将担架平放在里面。
考虑到成本,业主要求将电梯正方体改成能放上担架的长方体,并不过分,而且可以极大弥补现行电梯中缺少的急救功能和消防功能以及无障碍通行功能,有利于保护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出台的电梯设置标准,明确规定新建的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去(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未来青岛将把高层住宅设置无障碍电梯当做规划审批的“硬杠杠”。
因此,在审批前进行严格把关至关重要。
将规范建筑设计和规划建设的每个环节,在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和综合(规划)验收中严格把关,使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满足居民的应急需求。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青建发〔2010〕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5日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开工告知接收、安装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青建办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2020年2月21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奖补对象为各区(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奖补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三)各区(市)政府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市)财政补助政策。
第五条市级对各区(市)符合奖补条件的加装电梯每部奖补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
各区(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区市为主、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章奖补资金申报、分配及管理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对已完成使用登记和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计划下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使用登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奖补申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青政办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电梯生产质量。
加强对电梯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提升制造质量。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要进行指导和监控,并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生产企业要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质保量做好电梯备品备件供应。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电梯生产企业由制造型企业向创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严格执行电梯配置标准。
房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依附设施、机房环境、井道、底坑、应急救援通道设置和土建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电梯数量配备、参数、位置、通道、功能布局等设置审查,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电梯招标不局限于低价中标。
电梯安装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要做好电梯安全管理交接,确保不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盲区。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价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2007年2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青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3号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经区(市)政府批准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市、区(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和所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住宅电梯设计要求
住宅电梯设计要求
1. 大于十一层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且至少设一部≥
2.5s/m的电梯。
2. 消防电梯的速度V≥H/60≥1.5s/m,容量≥11人(800kg)。
3. 当层数超过25层时,电梯宜垂直分区设计(消防电梯除外)。
4.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且不宜布置在电梯井内,而应布置在临近消防电梯的地方,并用暗管连接;如地下室兼人防时,应注意排水井应设在染毒区。
5. 电梯在人防清洁区内使用时应设前室且前室门为防护密闭门。
6. 电梯间宜自然通风采光,否则应考虑通风抽湿设施。
7. 电梯井道不宜与起居厅、居室贴临,必须贴临时电梯井道应为隔音墙体, 且大于2.5m/s井道上部应设高度大于1m的隔声层,隔声层设800×800进出口。
8. 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应在井道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600×600带百页窗的通气孔。
9. 电梯机房楼面、墙面应采用隔音材料并考虑通风散热,窗户开启扇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应设排气扇。
10. 不应在电梯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或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蒸汽管和烟道。
11. 电梯厅旁的水表房的、垃圾房、配电间等设备或附属用房应设门槛,且水表房、垃圾房设地漏。
12. 电梯门口应做1%反坡,防止梯井进水。
13. 北方地区电梯机房应采暖保温,以免顶层住户屋顶结露。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梯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区(市)及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及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加强宣传]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建章立制]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鼓励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举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制造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63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0]363号2000年12月30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
二、二次供水运行费: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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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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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建委
成文日期:2010-03-31
编号:青建发[2010]4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00029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
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
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