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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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鄂12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宁吕莉郭华【审理法官】王宁吕莉郭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钟欣【当事人-公司】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贵【代理律所】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各方一审提供的证据效力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经审理查明,钟欣宅基地位于浮山双泉转盘处。

咸宁市规划管理局于1998年12月8日向钟欣颁发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上注明:“自领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兴建者,此证件自行失效"。

咸宁市规划管理局于同日向钟欣颁发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0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向钟欣颁发咸安区国用(2000)字第21xxxxx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

2003年9月10日,钟欣向原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直属分局提出建房申请,直属分局于次日答复该宗地属京珠联络线对景控制区,建议易地选址或等待国家建设征用补偿。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6-1-23 12:09:24 阅读次数:1158第一章总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咸宁市城市活第二章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四线”管制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提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

对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

所有规划方案评审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规划调整程序随意调(三)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4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4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更好地服务省级战略咸宁实施,依法、科学、有序推进我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

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指挥长:曾国平副市长副指挥长:陈跃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吴炳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甘正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波咸安区区长成员:万维民市发改委副主任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海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周青山市司法局副局长江虹市财政局副局长熊新元市人社局副局长漆昌焰市环保局工会主任杨日峰市住建委副主任姜正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商飞市商务局副局长朱细权市法制办副主任叶艺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黎钢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袁亚非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魏继杰市房产局副局长程传利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永会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镇权咸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指挥部下设一办四组,即办公室、政策组、规划组、搬迁安置组和资金保障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吴炳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袁亚非同志兼任政策组组长,叶艺同志兼任规划组组长,镇权同志兼任搬迁安置组组长,江虹同志兼任资金保障组组长。

一办四组工作人员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咸宁市城区所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审批、各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挥部日常工作。

政策组负责咸宁市城区所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无证建房、违章建设情况仍屡屡发生,特别是有的城市城郊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村民,不种粮食抢“种楼”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乱建查处不力、政策界线不明、工作随意性大等,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个人建房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得力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与城市社会、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第八条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十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咸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停止市区个人建房审批。

市城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

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不包括鸡子山、白鹤、大泉口、蒋家洞、石灰坳、陈驻生村委会辖区);官埠桥镇的蒿林村、湖场村;向阳湖镇的广东畈村、铁铺村;马桥镇的潜山村、胡坦组;潜山林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

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为 20 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 60 岁、女性 55 岁调整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 5% 调整为 10 元 / 平方米。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城区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标定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交通企业春运安全总结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背景在中国,春运是每年农历新年前后,人们回家过年的高峰期。

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承受着巨大的客流和货流压力,交通安全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作为交通企业,我们对春运期间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春运期间的安全运营。

二、工作亮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春运前,我们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了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调春运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审查车辆和设备我们对所有运营车辆和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装置、轮胎磨损情况等,设备的电气线路和防护措施等。

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障车辆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3. 安全巡视和排查春运期间,我们加大了安全巡视和排查力度,确保车站、客车、货车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及时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

4. 安全应急预案我们制定了全面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各岗位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对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我们能够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5. 加强司机队伍管理我们对司机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定期进行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的态度和行为的监督,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三、工作成效在春运期间,我们切实做好了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 安全事故数量下降由于我们加大了安全宣传力度和安全管理措施,春运期间的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通过与政府交通部门的紧密合作,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避免了一系列潜在的安全事故。

2. 安全意识提高通过安全培训和宣传,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他们更加注重安全细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减少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1总则1.1 编制依据为规范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个人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编制原则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按照“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用地集约”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突出鄂南民居风貌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咸宁市域村镇个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及附属用房和住宅整治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宅的建设。

1.4 相关要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2住宅选址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遵循“六宜六忌、八避开、五退让”的基本要求。

2.1 “六宜六忌”2.1.1 宜依山傍水,忌挖山填塘;2.1.2 宜荒地薄地,忌侵占良田;2.1.3 宜坐北朝南,忌近河近山;2.1.4 宜通风采光,忌阴地湿地;2.1.5 宜多做绿化,忌过度硬化;2.1.6 宜民居风格,忌大拆大建。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1•【字号】咸政办发[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32号)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梓山湖(贺胜)新城、旅游新城管委会:《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7月2日经市政府2012年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1日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所确定的674平方公里(含主城、新城、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宅建设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前的控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疗耗材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

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使用权利转让等。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住宅小区是市民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

为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基层党建为基础、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整合资源,增强动力,完善体制,努力把小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行业监督的原则,坚持典型示范、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三)明确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是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区管理统筹协调主体,对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负总责。

要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咸政办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8日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助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提出的“为人民、为发展,高站位、高标准,全覆盖、全时段,严考核、严奖惩”城市管理工作总要求,以评价促整改、促规范、促精细、促长效,充分发挥月度综合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建督〔2020〕104号),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县(市、区)域文明指数实地测评标准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一)咸安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和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成区范围。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各县(市)建成区范围。

(三)通山县:通山县建成区和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范围。

(四)市中心城区:市区建成区范围(含咸宁高新区建成区、咸安区原管理的老城区责任范围)。

各县(市、区)重点对所辖乡(镇、办、场)集镇建成区综合管理工作成果等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每月一评价。

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价内容(一)环境卫生。

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带、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城市河道水系周边、城市空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咸宁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加强住房保障职能,加快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及住房保障制度,制订住房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区及咸安区乡镇的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统一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市区的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咸政办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根据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市城区部分项目工程维稳工作的紧急通知》和2016年9月7日房地产市场重点突出隐患化解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意识,有力的工作措施,扎实开展项目工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排查在前、化解在先、处置及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牵头单位负总责,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健全机制、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深入项目工程调查了解情况,对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矛盾纠纷进行稳控和化解。

三、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直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名单如下:政委:吴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吴刚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朱从钦市委副秘书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边现龙市人社局局长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盛文军市城发集团董事长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王继成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何炳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少华市信访局副局长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负责人)四、责任分工(一)泰发锦绣城(咸宁大道128号)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城发集团(二)财贸新都汇(咸宁淦河大道特76号)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金融办、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联合水务(三)天成财富中心(咸宁贺胜路特1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四)青年E家(浮山办事处杨下村)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供电公司(五)凯翔花园(咸宁金桂路)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城发集团、市中心医院(六)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城铁南站)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委、咸安区政府(七)香泉映月(咸宁龙潭大道北侧)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八)月畔湾小区(咸宁市贺胜路东侧)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城发集团(九)联乐大厦综合体(淦河大道69号)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十)学府华庭(咸宁大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十一)香泉公馆(咸宁大道鄂高对面)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十二)咸银大厦(咸宁淦河大道)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三)宏伟大厦(咸宁市咸宁大道十字路口)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书苑小区(咸安龙潭刘怀水库旁)牵头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十五)咸宁市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六)潜山村七组还建房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七)咸嘉临港新城江南商务区责任单位:咸嘉临港新城管委会(十八)五洲新天地(咸宁市青龙路)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十九)北门华庭(咸安区横沟桥镇)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未来天地(咸宁市书台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一)璟湖世纪城(银泉大道东侧)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二)丹桂天下(永安东路以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三)温泉香郡(咸宁马柏大道)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四)瑞景天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五)桂乡春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六)三亿茶都(107国道旁)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七)泰业新城(咸安区车站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八)文笔路综合集贸市场(咸安区文笔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五、工作职责(一)维稳责任。

关于《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农村个人建房存在“房屋选址无规划、建筑外观无特色”的现象,对农村生态环境、耕地保护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部分乡镇因土地性质、自身条件问题,虽想规范农村建房,但在运作工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同时,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部门多,政出多门,导致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体系混乱。

2020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做了明确的分工部署。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理顺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部门职责、强化了建房工作管理、重塑了审批流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在规范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出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6.《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1号)7.《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咸政办函〔2017〕74号)8.《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9.《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三、主要内容(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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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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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个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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