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解决政治性问题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
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法律思考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无论是政治体制的演变还是国际关系的复杂性,权力滥用和腐败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定义。
权力滥用是指拥有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职权违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腐败则是指行使权力的人员利用职权,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提高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应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加强培训和改革。
司法机关是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只有司法机关具备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所以,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非常重要。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是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重要因素。
公众对于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持续关注,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行为。
而且,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全民共治的氛围,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
在国际层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常常伴随着国际交往,国际合作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制定标准和原则,并相互协助追逃外逃的腐败分子。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破腐败犯罪的国界,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
然而,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解决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问题。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廉洁、诚信的价值观,才能真正杜绝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发生。
最后,应当加强对权力滥用和腐败犯罪的预防工作。
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需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综上所述,权力滥用与腐败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近年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成为我国政治改革的重要议题。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指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应当更加尊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推动形成法治化的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模式。
这一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政治上看,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这就要求政府和政治管理者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尺度,依法合规。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推进改革和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和遵循法律程序,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谨慎规划和决策。
这样做既有利于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从法治上办的理解还要求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贯彻。
这就需要政治管理者和决策参与者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深入理解和贯彻法治精神,始终在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中贯彻依法治国原则。
也需要不断完善法治制度和规范,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法治意识,为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法治化水平,提高依法治理效能。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我国政治改革和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只有不断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入贯彻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建设,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不断现代化、法治化,实现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更加科学、民主、法治、便民、高效,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基础。
在个人看来,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理解是一项伟大而深刻的政治改革,它为我国的社会治理和政治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我对这一理念充满信心和期待,并愿意为其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现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
现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同时,中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社会不平等、腐败问题和政权稳定性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现代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现状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中国政治制度中国政治制度是一个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制度,中央政府掌握着最高的决策权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没有发言权,实际上,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在一些方面有相对的自主权力。
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相对稳定、高效和有强烈的动态性。
由于法制建设和常规宪政并不完善,因此,政府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国家的发展需求。
近年来,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中国政府被诟病为太过强势,忽视了人民的权利和公众意见的重要性。
然而,包括中国人民在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众都从未真正尝试过遵守公众意见来做决策,因此这一问题不是中国独有的,而是全球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然而,中国政治制度的改进也需要引入更多的相关人士参与其中,在包容和开放的环境下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未来中国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法律建设中国法律建设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并且在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国法律发展的主要特点包括政府主导、法律逐步完善和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有效性。
尽管中国法律有所改进,但法律建设仍有待提高。
一方面,中国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效力有时竟荡然无存。
另一方面,政治压力和腐败现象也对中国法律的有效性、效率和公正性造成了挑战。
同时,法律解释和司法判决的统一性也有待加强。
应对挑战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建设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克服现有的挑战?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透明度,保护公众和民间组织合法的表达权利和委托程序。
其次,实行更公正、公开和规范的裁判程序,以提高法律的实行效力。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法官应如何提高思想政治和法官职业道德素养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法官应如何提高思想政治和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篇一: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浅谈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作为一名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因此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治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准,也是公正审判的重要指导。
法官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审判作风。
法官作为法律正义的载体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其担负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超乎常人的品行和素质,也就是必须具备职业道德。
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附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社会公众有理由要求人民法官做到品德高尚、执法如山。
当前,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尽管原因很多,既有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又有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无不与一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生活情趣低下有直接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永恒追求。
人民法官是否具有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意义重大。
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是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只要有了良好的道德,就会想方设法把案件判得公正、审得及时;而道德品行不好,就会千方百计地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偏袒一方,徇私枉法。
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方面的问题
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方面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纪意识淡薄和政治觉悟不高已成为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普通民众中,也滋生在各个层面的权力机构和社会组织中。
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严重削弱了人民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又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法纪意识淡薄和政治觉悟不高的问题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我国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些法律规定内容较为空泛、模糊,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困惑。
另一方面,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也是导致法纪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公正、不严格的问题,容易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下降。
此外,依法治国建设中存在的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也会导致执法者对法律的执行存在偏差,进一步削弱了人们的法纪意识。
另外,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有限,这也是法纪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在各级教育中普及了法律教育,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和时效性,以及法律教育的深入程度不够,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有一定的困难。
至于政治觉悟不高的问题,一方面与我国的政治文化和国情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觉悟的培养和引导相对较弱。
加之一些国内外的历史和社会因素,使得一些人对于政治的参与和思考意识较低。
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和政党的宣传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党在宣传中过于简单化和形式化,不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共鸣和认同感。
广告宣传短时间内的效果追求,容易造成政治觉悟的“虚高”,不能持久地提高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宪法政治性与法律性关系的法理思考
第23卷第1期2008年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 GXI ADMIN ISTRA TIV E CADRE INSTITU TE OF POL ITICS AND LAWVol 1231No 11Nov 12008[收稿日期]2007-11-27[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刘建辉(1968—),男,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The jurisprudential argumen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 ’s political attribute and juristical attributeLI U Jian 2hui(G u angXi Administrative C adre Institute of Pliticsd &La w,N an g Ning China 530022) [Abstract]The political attribute and the juristical attribute are two kinds of im portant instrinsic attributes of constitution .A 2mong them ,the political attribute is the most essential ,and the juristical attribute is basic ,their relationshi p is of dialectical unity under the domination of the political attribute.The reasonable loc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 ’s political attribute and juristical at 2tribut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iving china ’s constitution theory an impetus to na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cientification an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uarantee system with china ’s Character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K ey w ords]constitution the political attribute the juristical attribute the location of relationshi p.宪法政治性与法律性关系的法理思考刘建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530022) [摘 要]政治性与法律性是宪法固有的两种重要属性。
法律如何解决政治性问题
法律如何解决政治性问题尽管法学和政治学现在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多法律问题和政治密切相关,而至少有些政治问题也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的途经来解决。
法律如何解决和政治有关的问题但又不丧失自己的独立性是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托克维尔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指出: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
的确如此。
1998、1999年发生了两件出乎美国人意料之外、同时也引起全世界轰动的事件,即:克林顿的性丑闻引发的弹劾案以及2000年大选中关于选票计票问题的争论。
这两件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它们也曾经是全世界的话题和各大报纸的头条。
如今,这两件事都早已尘埃落定,事件已没有任何新闻价值,但对事件的反思仍然不会过时。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对这两件事都进行了分析,他写了一些文章,出版了两本书:《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An Affair o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 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和《打破僵局:2000年大选、宪法与法院》(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and the Courts)。
在这两本书中,波斯纳分别对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两件事上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批评,对这两件事涉及的司法制度上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先来看看克林顿弹劾案。
波斯纳认为在整个弹劾过程中,最高法院、媒体、克林顿和参与案件争论的知识分子都犯了一些错误。
波斯纳首先分析了最高法院在弹劾案中的错失,并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和其他联邦官员如遭众议院大多数议员代表的表决弹劾,并被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判决其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应被免职,而且以后也不得担任联邦官员”,而且不排除受到刑事惩罚的可能。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_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法)让—马克・思古德Ξ 王雪梅译 潘世强校一 合法性的定义:治理的权利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
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
大量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由于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理解现实的专门方式,所以,他们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我们比较具有不同思想学派的作者的著作,即使在某些相同的学科里面,也会发现重要的不同点。
尽管有这些差异,但仍存在共同点:合法性事实上主要与治权有关。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提供给我们一个解决基本政治问题的方法,包括证明政治权力和服从二者的合理性。
要同时证明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就向合法性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因为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
为此至少必须满足与现实不可分割的三个附加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
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 承诺和合法性:从法律到政治权威给合法性定义为治权,就是假定“承诺”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点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公共特性的研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个体在社会中所应获得的分配物和分配量。
这种分配指的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
但是,个人权利只是相对于其他个体而存在的。
权利的真正意义是假定有一个社会的存在。
社会中如果只有一个个体,也就无所谓个人权利了。
一项权利不管是冲突的结果还是解决的办法,都是与至少两个个体为了拥有某种好处而竞争,以及建立一种共存关系相关联的。
就这点来说,法的公共性是十分明显的: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协调个体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界定着相互不可分割的事物,因而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法对于建立一个社会性网络是起促进作用的,这就意味着,社会内部的交流可以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网络中,并通过互惠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来完成。
因为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这样看来,公共空间的特有功能取决于个体的承认,而且事实上,它是这种承诺的产物。
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特点
1、自愿管辖 2、自选仲裁人 3、可自选法律 4、裁决有效力
(二)国际仲裁制度
1、仲裁的法律根据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适用法律 4、仲裁程序 5、仲裁裁决
1、仲裁的法律根据
仲裁协议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内容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仲 裁地点和费用等。仲裁协议可以有三种方式:
2、组织
(1)法官 (2)专案法官 (3)秘书处
(1)法官
15人,不可同国籍; 安理会荐,大会选 不得同国国籍 任期9年 可连任; 不回避;
(2)专案法官(特别法官)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 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 作为“专案法官” 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 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 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 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二)种类
1、政治性国际争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3、混合型国际争端 4、事实争端
1、政治性国际争端
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例如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端。
涉及国家主权,一般不适宜用法律裁判 的方法解决,故称为“不不可可裁裁判判的的争争端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指法律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例如在条约适用和解释、划定边界走 向产生的争端。
(一)特点
1、组成:固定的、事先组成的 2、法官:选出,非指派 3、法律:国际法,非选择 4、判决:有拘束力,法院无强制执行权
(二)国际法院
1、概况 2、组织 3、职权
4、法律 5、程序 6、判决
1、国际法院简介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1、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 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国际法院依照《规约》运作。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 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3、地点: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 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4、作用: 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向联合国各机关 和专门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理学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规则与价值等法律理论问题的学科。
法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政治行为: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并由行政机构实施的规则和制度,而立法者和行政机构又是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政治行为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内容和运作方式受到政治力量的影响。
2. 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规范: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对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和规范。
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的结构和职权,确保政治行为不越权、不滥权,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3. 法治与政治稳定:法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旨在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来保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法治对于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政治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了政治冲突和动荡。
4. 政治对于法律的影响:政治力量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取向、立法者的政治目标和利益以及法律执行机构的权力配置等都会对法律的内容和实施产生影响。
政治力量的作用也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公正和滥用。
综上所述,法与政治之间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政治行为以及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反映了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同时,政治力量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确保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律知识: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
法律知识: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民主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政治和法制的完美结合,是一种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方式。
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是人民在政治和法制领域内实际行动的重要体现,也是形成和完善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
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
政治是权力的运用和分配,而法律则是规范权力行使的准则。
政治和法律的互动,是政治和法律互相约束的过程。
政治和法律的互动,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互相关系上,同时也体现在政治实践和法律实践之间的互动上。
在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中,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政治才能够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此外,政治理论和方法的不断创新和前进,也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实现。
与此同时,只有法律实践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主法制和政治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广大公民的参与和支持。
人民是政治的主体,也是民主法制的基础。
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人民的参与和表达,而法律实践的重要目的则是保障和维护公民权益。
只有政治和民主法制充分结合,才能够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和共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合作。
在民主法制的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组织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充分发挥和保护,使其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在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和认知度,加强了民主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需要在政治、法律、公民三者之间形成合力。
对于政治和法律各自的发展而言,公民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政治和民主法制的法律实践和互动,必须注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将公民权利作为政治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归宿。
只有在政治、法律和公民三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政治和民主法制的理想状态。
政治法律的关系
政治法律的关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政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法律的实在化、世俗化是法律政治化的进程。
政治不仅以立法过程产生法律,而且是法律的权力基础,并在法律适用中发挥影响。
政治的法治化是政治领域建立秩序并有效约束权力的关键,但是政治中也保留不受法律规制的领地。
政治的法治化形成政治法这一部门法。
交叉研究是西方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传统,批判法学是法学、政治学研究结合的典型代表。
政治与法律关系扑朔迷离,是社会科学中亘古永存的议题。
布里格姆指出,联结政治、法律的介词是极其复杂的。
如果以“和”为连接词,即“政治和法律”或“法律和政治”,政治、法律则被视为两种不同的事物,甚至是相互竞争及颠覆的对立面,但是两者之间还存有相互关联性,这种关联又可进一步阐释为:以“的”为连接词,即“法律的政治”或“政治的法律”,及以强调彼此渗透的“中的”为连接词,即“法律中的政治”或“政治中的法律”。
[1]笔者拟从“法律中的政治”、“政治的法律和政治法”的角度剖析政治与法律关系,并归纳西方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成果,最后对法政治学研究范式予以探讨。
一、法律中的政治“法律的政治”一般认为具有批评的寓意,即法律受到政治中腐败作用的颠覆以及渗透,这种被不愿提及并具有悲哀的听天由命的提法,其实以“法律升华,政治是一种坏影响”为前设的。
[1]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政治作为法律的负效应予以看待,但是为避免歧义、减少误解,因此采用“法律中的政治”这一较为中性的词语,以说明政治是法律特征的一部分。
(一)法律的实在化与世俗化在古代社会,法的权威性来自于久远的传统或神的创造,法不是人决定的对象,而是认知的客体,因此法无论就它的内涵还是它的效力而言,都不受政治所左右,法凌驾于政治统治集团之上,政治不是塑造法律,而是维护法律,为在发生违法情事时重建原有的合法状态,政治被赋予权力,并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正当性。
这种永恒有效的法系统是以一个自身不变的社会为先决条件的,或者至少预设社会变化缓慢,没有适应变迁的压力产生。
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途径
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途径作者:贺继伟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20年第3期贺继伟(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12)摘要:中国在国际争端的处理方法上,一直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政治和司法两种手段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争端,主权国家考虑到本国的利益结合争端产生的特点,会选择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国也需要正确理解国际争端具有的政治性,以此为基础选择合适的法律解决途径,在国际司法程序中增加胜算。
关键词:国际争端;政治性;法律解决途径中图分类号:D8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03-0019-030引言在全球化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国际争端不断增加,形势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是作为国际成员的一项主要任务。
特别是国际交往局面全面化,加深法律机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面临着新的要求[1]。
然而国际司法程序本身在结构性上存在缺陷,在不同时期对不同主题的作用存在差异,任何国家都希望在维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解决矛盾纷争,更倾向于通过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1国际争端的政治性1.1 政治性争端国际争端的政治性可以按照法国现实主义理论大师雷蒙·阿隆的观点,他认为政治性争端指的是当事国和其他国家在根本利益上面的争议问题,此类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具有显著的政治敏感性。
但从当前国际争端解决的实践方式来看,传统现实主义下的政治性争端在有关因素的作用下,仍然进入了国际法律裁判领域。
在这一方面传统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提到了有关政治性争端的解决方法。
但为何政治性争端开始进入国际裁判领域,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
在当前实践中,某些政治性争端仅仅涉及到当事方的根本利益,没有涉及到根本利益的另一方可能会选择国际裁判方式。
1.2 政治性背后的手段问题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国际社会成员的主要选择。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
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摘要]自国家产生以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十分复杂的联系。
古往今来,关于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论述数不胜数,学界观点各异。
将法律与政治混为一谈自然是一种错误的进路,但离开政治权力而谈论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则不过是乌托邦的法律理论。
比如:“逻辑联结说”、“共生说”等。
哈贝马斯基于其社会理论,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带领我们走出了以往要么把法律与政治混同,要么把法律与政治相对立、相分离的理论圈子,打破了传统并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理论难题。
[关键词]逻辑联结;共生;欲拒还迎;关系模型;构成性联系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以实现一定的社会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统一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政治是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谋求、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活动。
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法律和政治都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主题。
在当代,“民主政治”的国家也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政治统治是建立在法律调控下的规则治理,对政治文明的诉求则反映了国家在积极寻求亚里士多德倡导的良法之治的思想。
如何定位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显然成为任何一个标榜为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颇多,学界观点各异。
一、国内几种有关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学说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
在古代中世纪时期,法律从属于政治是普遍现象,但近现代以来,政治服从于法律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用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话说,前一时期的法律是“压制型法”,①后一时期的法律是“自治型法”。
②国内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及论述颇多,比如“工具说”、“联系说”、“区别说”、“逻辑联结说”、“共生说”、“平衡说”、“平行说”等。
(一)工具说工具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以政治为指导,为政治服务。
具体而言: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围广泛。
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读书报告
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读书报告随着时代的发展,争议日益增多,并且影响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有些争议通过政治,有些通过法律来解决。
遇到这种僵局时,法律推理可以派上用场,它涉及到政治冲突和法律法规的联系。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推理在解决政治冲突中的作用,并分析它对政治和法律各方的影响。
从这个读书报告,你可以探索到法律推理的神奇,看看它是如何帮助我们理解复杂的社会问题,也许它能帮助你让事情变得更容易。
一、法律推理1. 法律推理的定义“法律推理”,这是一种让专业的普通人,以及职业的法官、律师们所面临的挑战。
这种技术让他们学习包括法律文件,法律伦理,案例研究等多个方面的知识,来推理出应当如何处理一个特定法律案件的有效结论,并以此来裁决案件。
它有助于律师和法官把法律细节和事件综合起来,从而找出合理的解释以应用于相关的法律和案例,这也使得大家能够对法律进行更精准的分析和推断。
法律推理是一种复杂、具有挑战性的技能,要求人们能够以逻辑方式思考,具有很强的分析技能,以及熟练掌握用来剖析法律文件的方法和技巧。
因此,要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推理者,考生除了必须拥有法律知识之外,还必须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巧,这样才能正确利用法律文件,更准确地推断出有效的结论。
2. 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法律专业人士和一般民众理解法律,解决政治冲突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推理的过程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理解问题。
法律推理开始时,首先要了解问题的背景信息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有时,它可能需要对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等进行调查,以便有更好的认识。
第二步是进行研究。
在研究时,需要检索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其他可能有关的资料,以便查看法律问题是怎么样解决的,以及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三步是做出结论。
这一步的重点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和准则,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深入分析法律法规,把证据综合地结合起来,并仔细考虑法律问题的实质。
最后,是将结论整合到现实场景中。
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方面的问题
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方面的问题当今社会,很多人对于法纪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这些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这些问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公平和正义,对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纪意识。
法纪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的观念和认识。
它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知晓,更重要的是形成遵循法律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对法律的漠视和忽视。
他们可能会通过逃税、贪污腐败、侵犯知识产权等方式违法行事,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出法纪意识淡薄的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法纪意识淡薄的问题呢?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于法律的知识缺乏。
在教育体系中,法律教育的普及程度还不够高。
很多人对于法律的了解仅限于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对于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的理念缺乏深入的认识。
另外,一些地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与文化的欠发达,导致了法律意识的匮乏。
此外,部分人也有法律、监管等领域的腐败现象,法律的不公正和不公平使得人们对法律和法纪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
与法纪意识淡薄问题相伴的是政治觉悟不高的现象。
政治觉悟是指个人对于政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于政治参与的意愿和行动。
然而,很多人对于政治问题缺乏兴趣和关注,对政治事件和政策的理解和参与较为淡漠。
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政治教育不足、政治信息的不透明和扭曲等原因造成的。
政治教育的不足使得很多人对于政治问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不知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信息的不透明和扭曲使得人们很难获得真实和客观的政治信息,导致对政治问题产生疑惑和不信任情绪。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教育部门应该加强法律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力度,提高人们对法律和政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特别是针对学生群体,应该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
课题研究论文:浅议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政治其它论文浅议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前言通过宪法来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宪法的主要精神所在。
但是如果宪法本身没有保障,那么宪法所保障的一切基本权利都失去意义。
从这个角度上讲,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给宪法装上“一口坚硬的牙”,[1]这就是所谓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般来说,宪法监督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代表机关监督体制,二是专门机关监督体制如宪法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三是普通司法机关的监督体制,又称司法审查制。
其中,通过普通司法机关来对议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一直以来最为人们称道。
直到现在,一谈到“违宪审查”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制度最早见于美国,特别是关于法律违宪的审查更是肇兴于美国。
然而,“司法审查制,无论就其本身内容还是实践效果,并非是至善至美、完美无缺的。
尽管它在许多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则其积极作用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反而会对民主、法治的宪政体制构成威胁乃至破坏”。
[2]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看,凡权力没有被监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所以,如果不对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它很有可能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反而毫无独立性。
为此,构成对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的一个主要限制就是“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
二、政治问题不审查的理论分析自“政治问题不审查”提出以来,针对司法机关为什么对“政治问题”不能审查,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
但从总体上来看,可以归结为四个大的方面的原因,包括权力分立方面的原因、政治责任方面的原因、法治国家的原因以及司法机关自身定位的原因。
首先,从权力分立的角度看,对于“政治问题”司法机关之所以不加审查,是因为它属于司法权行使范围的界限外。
“司法问题”是主权者授权司法机关判断的问题,而“政治问题”则是主权者授权政治机关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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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学和政治学现在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多法律问题和政治密切相关,而至少有些政治问题也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的途经来解决。
法律如何解决和政治有关的问题但又不丧失自己的独立性是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
托克维尔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指出: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
的确如此。
1998、1999年发生了两件出乎美国人意料之外、同时也引起全世界轰动的事件,即:克林顿的性丑闻引发的弹劾案以及2000年大选中关于选票计票问题的争论。
这两件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它们也曾经是全世界的话题和各大报纸的头条。
如今,这两件事都早已尘埃落定,事件已没有任何新闻价值,但对事件的反思仍然不会过时。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对这两件事都进行了分析,他写了一些文章,出版了两本书:《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an affair o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和《打破僵局:2000年大选、宪法与法院》(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在这两本书中,波斯纳分别对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两件事上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批评,对这两件事涉及的司法制度上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先来看看克林顿弹劾案。
波斯纳认为在整个弹劾过程中,最高法院、媒体、克林顿和参与案件争论的知识分子都犯了一些错误。
波斯纳首先分析了最高法院在弹劾案中的错失,并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和其他联邦官员如遭众议院大多数议员代表的表决弹劾,并被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判决其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应被免职,而且以后也不得担任联邦官员”,而且不排除受到刑事惩罚的可能。
根据这个宪法条文,是否可以弹劾克林顿的问题就变成克林顿的行为是否属于“重罪和轻罪”的问题。
但美国宪法对“重罪和轻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人对此的理解不同;而且,“重罪和轻罪”也不是现代法律的术语。
此外,像克林顿这种与其总统职责不相关的罪行是否构成弹劾总统的充分条件?如果克林顿的行为不足以对他进行弹劾,是否意味着不能以其他的罪名对他进行定罪?克林顿总统是否有权自己赦免自己?还有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宪法中的规定等等。
这些都是很难回答的问题。
因此,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卷入这个事件的所有的人的判断能力,引发了无数的具体的争论。
大家都感到措手不及,导致“几乎所有在这一事件中扮演角色的个人在事后看来都犯有技术性的错误。
”此外,尽管美国宪法有关于弹劾的条款,但由于美国历史上很少使用它,因此,最高法院在碰到这样突如其来的事件时缺乏应对能力,没有一个法官有能力处理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没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使得整个弹劾过程很没有效率,斯塔尔的报告很糟糕,克林顿等人的反应也有许多可商榷之处。
事件的全过程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政治事件上的无能和狭隘的法条主义理念的失败。
波斯纳还指出,弹劾案(还有后来的大选问题),有明显的党派利益的成分,或者说是党派争夺的伎俩。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避免陷入党派之争、摆脱民众意见干扰,同时又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这也是个比较艰巨的任务。
虽然波斯纳也认为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应该责备求全,但他还是认为最高法院的处理有些不当。
他认为最起码,最高法院本来可以指导地方法官以一种尽可能使总统最不难堪的方式处理这个事件。
在此基础上,他还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他说:“当今的最高法院以其高度的职业光芒而著称——但却缺少政治经验”。
但法官们对处理政治案件不像他们处理一般的法律案件那么得心应手,和美国以往的大法官如马歇尔在政治上的智慧是无法相比的。
在像弹劾案中,政治和法律的比例应该做何调整(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处理上是有分别的)的问题,最高法院
的法官“缺少的是智识灵敏、实用性和现实主义。
他建议最高法院在以后选择大法官时应该选择一些有政治经验的法官,以应对类似的政治事件。
在弹劾案中,舆论和媒体对司法运作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克林顿桃色事件所具有的巨大新闻价值,各媒体对弹劾案的关注必定引起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
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断。
波斯纳认为应该注意法律正义和民众正义之间的区别,“法律正义绝不能蜕变为民众正义”。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中的作用问题。
弹劾案过程中始终有不同背景的知识分子发表自己的高见,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整个弹劾案中的表现并不比一般民众高明多少,甚至,他们的自以为是还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
他说:“当学术人员在以公共知识分子角色慷慨陈词之时,他们俨然以权威自居,自以为胜于非专业人士,而实际上他们自己可能都不明白;并且,对于任何人来说,愿意记录公共知识分子言辞、旨在提供评估其当前主张与未来介入的质量标准的激励动机都非常微弱”。
波斯纳对克林顿弹劾案的分析表明: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空隙,“貌似强大而实则脆弱的体制,一旦遇上没有准备的事件就立即坍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可用的先例时,美国法院也可能出现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的情况,法官同样会措手不及。
这样的法律空隙同样出现在2000年大选的选票统计问题上。
大选的争端是由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团”制度引发的。
按照美国宪法建立的选举总统的制度,每一个州拥有一些数量的选举代表,由他们来正式选举美国的总统与副总统。
每个州选举代表的人数与分配给该州的参议员及众议员的人数一样多。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授权由州立法来决定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代表的产生方式。
每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州选举团代表由所在州的人民选举产生。
当某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某一个州的选民普选后,他将赢得该州的所有选举团代表的选票。
2000年的总统大选结果非常接近,官方公布的最终的选举团选举结果是布什271票,戈尔267票。
当选总统所需的最少的选举团代表票数必须超过270票,但由于选举团中没有哪一个州的选举票数少于3票,因此,只要任何一个州的选举团代表的选票由布什转投戈尔,戈尔将当选美国总统。
产生争议的佛罗里达州一共有25张选举团选票,如果戈尔赢得这些选票,他就能够赢得大选的胜利。
由于佛罗里达州选民普选的结果是如此的接近,导致州法律所规定的重新计票程序启动。
在重新计票开始前,布什在佛罗里达州的普选得票数领先于戈尔,并且在第一次重新计票后,布什仍然保持领先,但是他的优势已经减少。
最后,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起了关键性作用,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团代表选票,因此,布什赢得了美国总统的宝座。
当然,戈尔对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非常不满,他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最后给予了戈尔所想要的救济,判令重新开始手工计票程序,布什则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并判令弗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停止重新计票程序。
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五票对四票,停止佛罗里达州第二次手工计票程序的命令。
尽管最后戈尔也接受了这个结果,但关于计票问题的争论并未完全消失。
波斯纳的分析独树一帜,波斯纳通过他的分析指出:“在所有的可能性中,一次设计良好、组织适当的手工计票都将不能确保戈尔追回布什930票的领先优势。
”所以,即使重新进行彻底的手工计票,也不能保证戈尔成为佛罗里达总统选举的真正赢家。
我认为,这对平息关于大选计票结果的争论是个非常重要的、有说服力的分析。
很多人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政治裁决。
他们批评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认为最高法院在该案中
“联邦最高法院的干预至少大致上是正确的”。
不正当地行使了司法审查的权力。
波斯纳则认为:
在2003年出版的《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这本书中,他还把这两件事和美国的不同的民主观念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二)
美国法院除了要处理政治性问题外,还要处理很多宪法性问题,这些宪法性案件历来是容易引人关注并且争论不休的问题。
波斯纳在他的《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性与理性》等书中分析了包括人工流产、种族隔离、同性恋问题所涉及的宪法性问题。
对于这些案件,波斯纳总体立场是:那些被我们认为是里程碑式的、或者说是经典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最高法院的功劳、也不是最高法院法官有超出常人的英明,而是社会状况的改变引发的观念、力量对比等一系列变化的结果。
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看起来令人满意部分归功于我们事后对结果的格式化,也就是说,我们经常是根据结果来正当化我们的行为。
按波斯纳的话说,就是:“结果对解释起着一种无法抗拒的压力,那些瞎撞运气碰上好结果的事情可能被描述为辉煌的、先知先觉的行为”。
事实上,美国当今的宪法理论并不比以前有太大的变化。
波斯纳认为“宪法理论……甚至没有进步的迹象。
”而且,虽然经过多次修改,美国宪法还是不民主的,最高法院也不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