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和突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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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10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 ol.33 No.10 2012年10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ct.2012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

实践教学的创新和突破分析

杨智红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泰州 225300)

摘 要: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目的在于培养出实务能力较强的人才,所以,在日常的教学之中,应当创新教学方式,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力争培养出更多的实务能力较强的毕业生。为了能够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高职高专院校可以开拓案例教学、辩论讨论和模拟法庭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在学生的考核模式之上,也可进行创新,弱化单一的考题考核模式,引入论文和社会调查等具有灵活性的考核模式。在实践教学的基础建设方面,应当从软件和硬件两个层面出发,全面提高教学环境,继而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10-0148-03

自高校实现扩招政策以来,截止2008年11月份,全国高校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及科研机构就达到634所[1],每年培养的法学毕业生达到几十万人。面对如此规模如此庞大的 毕业生群体,我们的社会似乎难以承载,很多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更有的甚至是毕业即失业,而在这其中,高职类的法学毕业生,形势更为严峻。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角度来说,面对如此恶劣的形式,作为教育者是否应当进行深刻地反思呢?探寻提高高职高专教学的效果,提高高职高专毕业生的法学综合素养,并在此前提之下,努力培养出社会上所急需的人才呢?

一课程设置应体现职业性和实用性概括来说,法学教学可以分为理论教学和应用教学,在任何一个教学阶段,两种教学都应当贯穿于整个的教学阶段,不论是在高职阶段,还是在本科阶段,抑或是在研究生阶段。所不同的是,在某一个具体的法学教学阶段中,理论教学和应用教学的比例问题。在高职阶段,强调的是学生的实务能力,所以应当以应用教学为主,理论教学只能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在研究生阶段,强调的是学生的可研能力,所以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应用教学为辅;本科阶段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过程,所以,理论教学和应用教学方法的运用应当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比例。只有根据各个教学阶段的特

收稿日期:2012-08-30

作者简介:杨智红(1979-),女,江苏泰兴人,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质,来选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出层次有别,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多层次的需要。毕业生才能在毕业之后走上各自的工作岗位,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2]1所以,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尤其是高职高专类法律专业类学生的培养更加应当以实务教学为主,强调法学教学的职业性和实用性。

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在很多的法学教育之中,相当一部分教学老师以单独教授方法来完成的,这种单调的教学方法或许能够清楚地阐释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但是却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科的单调性和枯燥性,让听者不是望而却步,就是昏昏欲睡。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就能很好地避免这样的情况,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的需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一)案例教学法

19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兰德尔教授创立了案例教学法。自教学方法创立之后,在英美法系的教学之中,就开始大量的运用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正如,我国学者所说,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视案例教学,以此提高学生的案件分析能力。[3]时值今日,案例教学方法已经不再独属于欧美国家的专利,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开始采用这一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在法学教学之中已经引用了这一教学方法,且在王利明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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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倡导之下,一些的法学院校已经开展了案例教学方法,但是更多的却是在流于形式,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基本需要。对此,高职高专类的教学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努力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二)辩论讨论法

相对于其他的学科来说,辩论讨论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领域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去思考,还能最大程度地让学生掌握住今后赖以生存的辩论技巧。从法学思维的角度来说,需要发散性思维,对于一个命题,既能够对其证伪,也能够对其证实。而不能像其他的学科的那样,囿于固定的答案,认为教科书中的答案,又或者是老师的答案就是确定的,就是毋庸置疑的。以法的价值这一命题来说,传统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正义是法所孜孜以求的价值。但是我们如果继续深究下去,什么又是正义呢?或许学生们会认为,正义就是反应人类普适性价值的东西,符合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能够满足人类的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我们如果继续深究什么人类的普适性的价值,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又将是什么呢?您还能做出什么样的回答呢?如果对于所做出的答案再继续予以深究,我们又该如何去回答呢?从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之中,我们发现正义是捉摸不透,飘忽不定,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那张脸一样,变化多端。[4]261体现法律的丰富精彩,完全可以通过辩论的方式表现出来。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

康德曾经说过:“凡吾人之一切知识,皆以经验始。”

[5]29法学教学也应当注重经验的培养。对于一个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在一般情况之下,只有在通过公务员考试之后,其才有可能到人民法院工作,去掌握法庭中相关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而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如果不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去锻炼,是难以掌握住法庭中的需要。针对这一情况,高职高专类的法学教学之中,应当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有的时候甚至可以组织学生到人民法院去旁听真正的开庭,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或者近距离的方式来感触法庭,为今后参加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目前国内很多的高校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有的甚至没有纳入到考核制度之中,模拟法庭往往会嬗变为学生之间的游戏,缺乏科学性、学习性和严肃性。[1]对此,在高职高专的模拟法庭教学之中,应当注重对模拟法庭教学制度的建立,落实考核制度,促使模拟法庭教学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

(四)法律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是由美国人所创立,大约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诊所式教学方法即通过模仿医疗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创设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课程或一系列独立存在的课程组合,而是一种教学模式……”[6]这种教学模式的关键不是在于以老师传道授业解惑的方式来进行教学,而是通过学生自己参与解决具体案件的方式来进行的。

举例来说,高职高专类学校可以组建一个劳动诊所,学生们在这一诊所值班,接受社会上劳动者的咨询,或者直接去代理案件。从这里可以看出,诊所式教学实际上就是让学生去参加到真真切切的社会实践之中,不是练习,也不是演习。学生如果在劳动咨询案件中,给劳动者给出了错误的法律意见,那么劳动者可能会因此而丧失应当得到合法权益,后果会是很严重的。据此可知,诊所式教学方法虽然能够让学生尽早掌握住工作方法,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法学素养,但是其本身就对那些学生的综合素养要求就是比较高的。所以,诊所式教学在实践之中运用的并不太多。对于高职高专的法学教学来说,在运用的时候更加需要慎重采用,避免盲目求新求高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考核模式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无论对于哪一种学科来说,对于学生的学习成果都需要进行考核,已通过考核来检验检测教学的整个效果,为今后的变革和提高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方法。在高职高专的教学方法之中,考核的方式往往是比较单一的,多是由授课老师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题目,这些题目包括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和论述题等多种题型,再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作答,以确定最终的考试成绩。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让多数学生只关注于书本,只关注于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对于这样的结果相信多数人是不愿意看到的,为此,我们可以变革考核方法,以拓展学生的学习方法,更好地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一)论文考核模式

在古代的科举考试之中,考核方式就是一篇文章,考官通过考生的这篇文章来确定成绩。科举考试自隋唐确立之后,直至清末,绵延千年,在这么长的时间之中,文章考核方式一直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这历史事件说明,文章考核方式在文科类的教学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法学的考核方式之中,论文的考核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学生的法学综合素养,这些素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基本规定、法律的逻辑思辨能力、语言的表达能力、文字的组织能力。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高职高专的法学教育应当以实用性教学为主,对于法律的学术研究能力并不需要有多高多深。因此,对于高职高专的法学论文考核模式来说,教师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论文的选题。论文的选题应当以基础性的论题为主,少量选用学术前沿方面的问题。第二是论文的要求。论文的学术要求不要过高,更多地强调实践能力。论文并不一定都要以纯哲理式思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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