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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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录音制作合同
甲方:北京柴少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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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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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录音?制作?小说的有声录音版,内容详见修订电子版(纸质版),乙方作为专业进行录音制作的机构,现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完成上述录音?制作?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为甲方录音?制作?小说的音频文件,录音和制作音频文件格式为:mp3格式(比特率16/采样率44.1/双声道),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作品的录音?制作?合成工作,对制作完成的作品的质量负责。
2.作品录制过程中需要的全部录制人员由乙方自行聘请并向甲方备案。
3.乙方保证:本协议录制所涉及的播音或制作人员已将其声音或制作成品使用权授予乙方使用,且乙方可将其转授权给甲方。且乙方的转授权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能够保证甲方实现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4.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制作,录音质量由甲方负责终审和确认;
5.作品语言文字如有错误,乙方在录音制作时有责任予以纠正;其中如有录音制作错误或录音制作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予以改正,直到符合甲方要求为止。
6.乙方保证乙方的人员以及通过乙方得知本协议和本协议所涉作品内容的人员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作品内容予以保密。
7.录音时间(适用于录音):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交付作品的文字稿(修订电子版),乙方在收到作品文字稿之后需向甲方提供样音文件,由甲方确定最终播音人员,于本条第2款列明。乙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进行录制,
作品语言录制完成后,乙方以MP3格式生成,并将作品语言录音版通过网络传输或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的邮箱或者地址。乙方应每天或者每周交付音频作品给甲方,甲方审核提出修改;乙方修改,直至甲方确认无误。
8.乙方务必于前交付全部音频成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音频作品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对此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修改完毕并同时向甲方交付作品音频制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音频作品的源文件、录音制作人员的授权书等)。
9.乙方负有保护作品文字及声音录制版相关权利的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或转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本书文字及声音录制版,乙方如发现本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存在侵犯作品相关权利的行为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条权利归属:
1.根据甲方提供的作品录制完成的音频制品的全部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着作权等权利。乙方对制作完成的作品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做任何形式的使用。
2.甲方拥有自行和独立许可他人使用、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表演、改名及以上权利的转授权等权利。
3.甲方还可对上述音频制品通过广播、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复制、发行、传播和销售;有权将该音频作品的使用权、推广传播权和销售权独立转授给第三方行使。
第四条录音制作费用及付款方式:
1.委托制作费用标准为:税后每小时作品人民币60元。总支付费用按实际录音时长支付,上述费用系乙方为甲方录音?制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成本、人工成本,税金等。
2.在乙方完成当月指定书目的录音?制作?并将音频成品交付甲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次月底,将当月制作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乙方的账号信息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之后应向甲方交付收款凭证。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因为本协议得知的对方的资料、文件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如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约定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纠纷解决及其他:
1.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对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终止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