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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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部门称谓

日本各部门称谓

日本各部门称谓日本的省相当于我们的部,省的长官可以称“大臣”,相当于“部长”;厅的级别比省低,相当于我们的总局。

还有,防卫厅已经升格为防卫省。

内阁官房:(日文:ないかくかんぼう;英文:Cabinet Secretariat)相当于我们中央书记处、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综合职能,但职权更大些。

是日本内阁所置的行政机关,负责整理阁议(内阁会议)事项、内阁的庶务,以及对各部门的施政做出总合调整。

内阁官房长官兼国务大臣,是首相的左右手,往往会参与首相的组阁过程。

国家公安委员会: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

警察厅只不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部门。

总务省:(そうむしょう、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其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了行政组织、公务员制度、地方行财政、选举制度、情报通信、邮政事业、统计等。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等职责。

以及7个部门,在卫生领域,其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

国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土计划、河川、都市、住宅、道路、港湾、政府厅舍营缮的建设与维持管理等。

相当于我们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等部门。

外务省:相当于我们的外交部。

防务省:相当于我们的军委和国防部。

防务厅已经升级为防务省了,也相当于一个部了,本来厅的级别较低些。

防卫厅升级为“防卫省”后将从原先所属的内阁府独立出来,升格为与外务省、财务省等11个省平级的机构;防卫大臣将拥有和其他大臣一样的权限,可直接要求召开与防卫问题有关的阁僚会议,直接提出防卫预算;此外,在行动上,“防卫省”在发布“海上警备行动”等命令时,可以直接要求内阁召开会议予以批准。

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

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
▪ 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努力开展对环 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2、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
①.决策职能。决策职能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职能。
▪ 战略性决策(隆中对) ▪ 执行性决策 ▪ 一位老处长工作能力强,曾因业绩突出而
受过表彰,但总与下属人员发生冲突,并因此 而多次调换工作部门,现在其下属又纷纷向你 反映他的问题。作为该部门的领导你将如何处 理这个问题。
三、法国市政府的行政职能。

(1)城市建设
管理 (2)城市社会管理 (3)城市文教卫生管

四、日本市政府的行政职能
▪ (1)公安行政 ▪ (2)服务行政 ▪ (3)设施行政 ▪ (4)开发行政
▪ 官员点菜银行买单,于是出现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 也许有人会说,不是有商业银行法吗银行行长知道信贷资金不安 全时,可以不贷呀其实,银行行长有很多苦衷,能提拔与否,当 地主要官员的意见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制约机制下,银行 行长敢逆当地主要官员的意见而不予贷款么而贷款发放出去,上 亿资金形成沉淀,迄今为止,还没见真正追究过哪个银行行长的 责任。
公正等。
③.文化职能
▪ 文化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全民的思想道德建 设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 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管理。
▪ 具体内容是:
▪ 制定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负责具 体实施;
▪ 颁布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政策、法令和规定; ▪ 指导、监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对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许多需要组织协
调的事情,比如组织会议、参观、聚会、旅 游等等,请举一个你在工作或生活中做得比 较成功的例子,谈谈计划、组织、协调方面 的情况。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日本的行政改革,据说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德川慕府。

1868年明治维新后,每逢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往往要进行所谓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已经先后进行过几十次行政改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从二次大战后到五十年代末是日本行政改革和的第一个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为适应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政治体制民主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撤销了陆军省、海军省、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神祗院等战时行政机构和内务省,设置了经济安定本部、劳动省,把宫内省改组为宫内厅,把司法省和内阁法制局改组为法务厅,设置了建设省、人事院。

1949年6月,为了重点加强行政职能并精简机构,日本政府将总理厅升格为总理府,经济安定本部升格为府省级,地方财政委员会与原总理厅官房自治课合并为地方自治厅;法务厅改为法务府;在大藏省内设立国税厅;商工省与贸易厅合并为通商产业省等。

各府省厅的内部部局的数量平均压缩了30%.(二)从六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初是日本行政改革的第二时期。

改革的重点转向促进行政运行现代化。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行政体制,日本政府于1962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于1964年9月提出在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关于行政改革的意见》。

这个《意见》的基本方针,不再像过去那样以削减机构和编制为行政改革的主要目的,而是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下列目标:一是加强行政机构的综合、调整职能;二是在行政工作中彻底实行民主;三是防止并控制行政机构过分庞大,消除行政事务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偏向;四是促进行政工作运行的合理化、高效化;五是对行政工作所提出新要求采取对策;六是振作公务员的精神。

由于这些意见得到了国民的广泛支持,日本政府设置了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领导、事务当局为成员的行政改革本部以推动这些意见的落实。

1965年8月又成立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委员长、民间人士为委员的行政监理委员会,全力促进临时行政调查会意见的落实。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天皇是国家元首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中日比较
中国 日本
五星红旗
• 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 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 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 阶级四个阶级。旗面为红色, 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 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五颗五角 星互相联缀、疏密相间,象征 中国人民大团结。每颗小星各 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中心点, 表示人民对党的向心之意。 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 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 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 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 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 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 结。
主席的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国家的象征————天皇
• 现在的日本天皇并没有什么实权,主要是为了保留日本文 化的一部分,而西方人也对此有很大的兴趣,能够增加旅 游的收入日本这个国家有点意思,天皇基本上都是被架空 的,可以说是臣民的精神领袖。而实际掌握实权的就是和 天皇家有姻亲关系的那几大家族,源氏、平氏、藤原氏、 北条氏等,源氏、平氏、藤原氏都是天皇家直系亲属,都 是赐的姓氏。平安时代末期,经过源平合战,源赖朝建立 镰仓幕府。镰仓就在相模小田园附近。北条时政——源赖 朝的老丈人,当时是源赖朝手下的大将,他利用女儿北条 政子和源氏结成了姻亲,后来源灭平,在赖朝死后北条时 政便以执政形式控制了将军家的权利,最后干脆杀了赖朝 的儿子源实朝,根本上废掉了将军这个职位,但是以后的 镰仓将军仍称执权不称将军,因为有规定只有源氏才能当 将军。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日本现代概况

日本现代概况

日本首相频繁更替
——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总理大臣,简称总理大臣、总理,通称首相,是日本 内阁的最高首长,也是日本实际的政府首脑,领导各行政机 关运作。其产生方式为国会议员之中择一提名,经国会议决 指名,再形式上由天皇任命。日本第一任内阁总理大臣为伊 藤博文,最初的时候是由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维新有功的人 担任内阁总理大臣。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定,具有政治实力的人组成的枢密院推荐总理大臣,由天皇 任命总理大臣。 关于内阁总理大臣的现行法规,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 施迄今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总理 大臣人选,并召开联席会议以进行表决(此程序称为“首班 指名”),后再由天皇任命;同时,根据《日本国宪法》第 66条第2项,军人不能成为总理大臣。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
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 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一样,天皇于日本只有元 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
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基 本人权的尊重和和平主义。日本实行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 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 体及中央省厅。
85年-95年日经平均股价 变动简图
什么叫泡沫经济
泡沫经济:虚拟资本过 度增长与相关交易持续 膨胀日益脱离实物资本 的增长和实业部门的成 长,金融证券、地产价 格飞涨,投机交易极为 活跃的经济现象。
日本泡沫经济的最佳缩影:疯狂的 银行 金刚柱般的大楼是日本泡沫经济的产物
日本泡沫经济形成的原因
货币政策过度宽松造就日本泡沫
日本现代史
主 要 内 容
政治
外交
经济
现代是历史时代的 划分之一。在世界 史上,一般作为资 本主义社会与社会 主义社会并立的时 代,虽指第一次世 界大战以后,但在 日本历史上多指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日本制度规定

日本制度规定

日本制度1. 简介日本制度是指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体系。

通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日本制度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独特而有效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三个方面对日本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政治制度2.1 君主制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元首是天皇。

天皇作为象征性的存在,没有实际权力,其地位主要依靠宪法赋予的象征职能。

2.2 内阁制日本实行内阁制,政府行政权力集中在内阁手中。

内阁首相为政府的最高负责人,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

2.3 国会制度日本国会是日本的最高立法机关,其分为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议员由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行使立法权。

3. 经济制度3.1 自由市场经济日本是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政府鼓励市场竞争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3.2 劳动力市场日本的劳动力市场相对稳定,劳动法律保障工人权益,同时鼓励劳动市场灵活性。

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工会之间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3.3 产业政策日本实行一系列的产业政策,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培育战略性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这些政策包括投资、税收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 社会制度4.1 教育制度日本的教育制度非常重视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教育体系包括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等多个层次。

4.2 医疗制度日本的医疗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医疗制度之一。

医疗服务普遍、质量高,并且实行全民医保制度,让每个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4.3 养老制度日本的养老制度非常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了大部分人口。

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由政府机构负责,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5. 总结通过对日本制度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日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经验的积累是日本得以长期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

在未来的发展中,日本制度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西方国家政府职能比较

西方国家政府职能比较

2013-9-10
厦大公共事务学院 范鸿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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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治管理职能特点分析
1.西方政府政治管理职能的一般特点
(1)政府的政治管理职能相对弱化,经济与社会管理职 能却不断强化。 (2)相对稳定性明显。从西方各国政府机构的设臵情况 来看,经济与社会管理机构更动频繁,外交、国防、内政 等政治管理职能机构相对稳定,变化较小。 (3)与政权建设紧密相联。美国建国初期,其政府行政 职能只有外交、军事、财政等,在1789年联邦政府成立之 初,只设臵国务院、陆军部、财政部等政府机构。而当西 方国家政权巩固之后,其政治管理职能则主要立足于维护 国家安全和稳定。
罪犯进行感化;负责有关国家利益的争讼,有关国籍、户
籍的居民登记;限制非法团体及拟定司法令等。
2013-9-10
厦大公共事务学院 范鸿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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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行政职能是负责办理政府诉讼事宜;管理和监督 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和其他惩罚机构;执行美国移民法、 国籍法以及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监督和管理全国司法 人员的工作;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犯罪活动案件进行调 查和起诉;应总统和其他部门首长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 问题的意见等。 法国政府负责司法行政职能的是掌玺与司法部,其主要职 能是负责有关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安排和活动经费等 事宜。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和组织系统,部分司法职能 由内政部承担,大法官部则主要负责最高法院、郡法院以 及其他一些法院和裁决机构的管理;负责与司法和准司法 机构任何有关的全部工作;负责推动民法、法律援助和咨 询计划的一般改革。
2013-9-10 厦大公共事务学院 范鸿达制作 18
二、西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 会公共事务管理

日本政治体制

日本政治体制
在1989年举行的日本第15届参议院定期选举中,执政的自民党因利库路特贿赂案、农业自由化政策、首相生活丑闻以及实行加重国民负担的消费税等因素,首次失去该党成立之后在参议院中多数席位的优势。
1992年,自民党的形象因副总裁金丸信的非法政治捐款事件等丑闻而严重受损,使国民对自民党失去了信心。1993年7月,日本举行众议院选举,执政长达38年之久的日本自民党在众议院511个议席中仅获得223席,自民党成为在野党。其后,自民党数度与其他党派组成联合政府。从2003年11月起,自民党与公明党两党联合执政至2009年。2009年8月,在第45届日本国会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在众议院全部480个议席中仅获得119席,最大在野党民主党获得308席,取得空前胜利。这是自民党自1993年短暂下野以来的第二次下野,但却是自民党自1955年成立以来首次失去国会第一大党地位,也是首次因败给另一大政党而下野。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逊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国民主权。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名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
A9011 政治体制
一. 概述
日本是以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天皇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首相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由三大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组成。

三大机构包括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

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负责立法和监督政府。

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有自由民主党和公明党等。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参与政治决策。

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部门组成,负责实施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的政治结构体现了分权制衡和民主原则,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引言: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正文: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 日本的议会制度, 日本的政党制度,日本的选举制度, 日本的行政机构结论: 总结日本政治结构关键词: 日本政治结构, 政府机构, 议会制度, 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 行政机构, 政治体制, 政治组织, 日本国会, 内阁制度, 选举方式, 行政部门, 民主制度.1. 引言1.1 概述日本政治结构日本政治结构是指日本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包括政府的各个机构、议会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机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是基于宪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立的机构,相互制衡、独立运作。

日本政府的三大机构分别是内阁、国会和最高法院。

内阁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负责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两院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负责通过法律和监督政府的活动。

最高法院是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审理案件并维护法律的正义。

日本的议会制度采用双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参与立法过程,经过双院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

日本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制,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组阁,但自民党和民主党是两大主要政党。

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选举制,选民通过直接选举代表进入国会。

日本的行政机构包括各个部门和官僚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日本政治结构体现了民主、法治和分权原则,保障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详解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详解

日本政府机构设置详解日本政府机构:负责本国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是直接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内阁为日本的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首相)和各省厅组成。

内阁总理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总理任免,天皇认证。

2001年1月,日本进行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减为1府12省厅,主要为:内阁府、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厅等。

人事院是日本负责机构设置管理的政府部门,统管日本中央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同时,负责统一招考公务员,制定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内部文件,不对外提供)。

日本各政府机构增设机构、增加人员比较困难,特别是在日本近年经历机构改革,目前提倡建立“小政府”的大背景下,一般需各政府机构内部经过充分酝酿后,提交人事院,由其最终决定。

原则上要增设一个新部门,就必须同时削减一个旧有部门。

如外务省于今年4月1日增设的“日中经济室”,专门负责日本对华经济政策。

5年前外务省就此提出申请,经过漫长协调,最近才终于征得人事院的同意。

经济产业省。

为日本政府管理贸易、经济、市场流通的主要部门,简称经产省。

海关。

日本的海关为财务省下属部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进出口的货物、船舶、飞机、旅客以及关税的征收。

海关依据《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贸易管理令》,对经产省、外汇银行对外贸活动的审批进行确认,并由经济产业省授权对部分进出口贸易进行审批。

商检。

日本的商检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的下属部门。

财务省。

日本财务省在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是指定结算货币和结算条件、对贸易活动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批和确认、对具有支付手段性质的货物(贵金属、货币等)的进出口进行审批等。

日本银行。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一、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

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

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

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

现任日本天皇明仁是昭和天皇的长子,生于1933年,1989年即位,改年号为平成。

明仁天皇和夫人美智子皇后有二子一女。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

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

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

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

它直属于总理府。

国会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于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日本宪法中规定的分离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的原则。

这三权分别由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构成。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使政府职能的权力,包括执行法律、规章和其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促进国民福利和国家繁荣的权利。

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裁判和司法审判的权力,包括解决社会纠纷、判定犯罪和其他法律案件的权利。

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包括订立、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利。

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是基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演变而来的,旨在确保国家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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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日本政府的行政职能
行政职能即政府职能,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履行的职责和所起的作用,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大职能中,行政职能是实现对国家社会管理功能的最重要体现。

行政职能按行政管理内容可分为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建设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二战后,日本政府既面临着经济的恢复与重建,同时又面临着尽快赶超欧美的压力。

而日本自身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压力都不容许它再走英美模式发展的漫长道路。

为实现超常的发展速度,日本走上了“赶超之路”,选择了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

在1950-1990年的40年中,平均保持着10%左右的发展速度。

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模式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同时政府行为在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期间日本政府既有为国防服务、为市场经济立法、为经营者改善投资环境的职能,也有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管理职能,并且日本更进一步将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扩展到供给领域,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运用计划指导等手段扶植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以财政货币政策配合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形成了日本式政府经济职能以及干预市场经济的特点。

政府以强有力的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对经济运行进
行干预,实现政府制定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经济职能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日本的产业政策
运用产业政策指导企业进入产业,是日本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特有方法。

产业政策是日本经济政策体系的核心,通常与经济计划结合在一起,提出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目标与任务,并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与之相配合。

产业政策是以产业结构高级化、维护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中观政策,主要分为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

产业结构政策是核心,它以各产业间的资源分配为对象,调整产业比例,不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高级化;产业组织政策是以解决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政策,以维护竞争、限制垄断为原则。

日本先后颁布的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法律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1947)、《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不当竞争防止法》(1934)、《不公正交易法》(1982)等。

产业政策的实施可将资源转向有发展前途的重要产业,以保证经济的不断增长,使资源流向利润更高的企业中,从而提高日本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日本的宏观经济计划
日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计划来实现的。

计划的宗旨是指明经济的走向,表明政府的政策主张,协调各种利害关系。

日本的中长期和短期经济计划统一由经济企画厅制定,并负责公布《经济白皮书》、《世界经济白皮书》等文件。


本的经济计划中的中长期预测,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经济计划中明确提出政府的发展方针,对企业起着引导作用。

政府经济计划中通过相应制定的产业政策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

二战后,日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战后初期,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日本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民主化改革,并相继制定了蛋日本国宪法》(1946年)、((教育基本法》(1947年)和“新民法”(1948年)。

《日本国宪法》确立了“主权在民”、“放弃军备和战争”、“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规定天皇仅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由“主权所在的日本国民的意志决定”,宣称永远放弃战争,永远放弃“以武力威胁和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并规定“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

《教育基本法》是按照新宪法的精神确立的该法规定教育的目的是“为建设文明和有文化的国家,为世界和平与福利事业做出贡献,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国家与社会的创造者,希冀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注重勤劳与责任,充满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

“新民法”也是根据新宪法的精神,对旧民法特别是家族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以上这些基本法律,规定着战后日本文化的民主主义、和平主义的基调。

另一方面,随着战后欧美文化的大举涌人,日本政府也开始致力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弘扬,如1950年颁布实施《文化财产保护法》就是明显的一个例子。

特别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
速增长、日本人民族自信心的恢复,日本政府在保护传统文化、提升民族精神的凝聚力方面更是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这主要表现在大力保护茶道、花道、歌舞伎等传统艺术,扶持和奖励海内外的日本文化研究,加强日本文化的海外输出,提高日本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

成立于1972年的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在这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中曾根上台后,与“战后政治总决算”的政治目标相联系,日本政府积极推行教育改革,强化国家观念和爱国心教育,加强向海外宣传日本文化,使日本的文化政策带有浓厚的新国家主义色彩。

由以上可以看出,在日本近现代文化发展和文化建设过程中,日本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

日本政府制定的文化政策,规定着日本文化发展的方向和文化建设的基本性格。

在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处理西方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即如何利用两者为日本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一直是日本政府思考的重大课题。

虽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历史环境下,日本政府的文化政策的侧重有所不同,但基本不变的是,从当时的国内外环境和政治需要出发,尽量利用外来文化和传统文化两者来为现代化服务,来为国家的总体目标服务。

这就使得日本近代以来的文化政策,同时兼备西方与日本、传统与现代、开明与保守的双重性格。

这种双重性格,在日本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体现出来,使日本的现代化深深打上了文化的印记。

在社会职能履行方面,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日本是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大量的公共事业转为独立
法人或私有化,而民间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十分壮大。

因此在一些公共事务如危机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独立法人、私有企业、NGO等组织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以日本医疗服务为例,日本的医疗收费全部是政府定价,私人医疗诊所不能自行决定价格。

日本的医院不用经济收入多少来衡量服务绩效,而是实行记分制来衡量。

在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的供给上,日本政府是允许私营机构进入的,这就是市场机制。

再有,日本的公共医疗机构,他们的医疗服务记分、医疗机械维修和清洁卫生都尽可能包给社会化的专业组织,这也是市场机制。

在政治职能履行方面,民众要求扩大民主,地方要求扩大自治。

国家的过度规制抑制了民问的创新和活力,民众对政府的功能价值提出了质疑。

民众要求政府多提供服务,少干预民间活动;民众不仅要控制政治家,而且要控制官僚,要求更广泛、更直接地参与政府决策和民主运作过程。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干预较多,限制了地方自治的健康发展,各地也要求中央政府简政放权。

在财力配置方面。

从税源的分配来看,国税与地税的比例大概是3:2。

经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从支出的结果来看,中央与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

在事权配置方面,相关法规对中央与地方分工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为“三个凡是”:凡是市场能够做的事情尽量让市场去做;凡是政府能够做的事情就尽量让政府去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尽最去做。

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和许多地方政府单位,它们的职责包括提供教育、福
利和其他服务,以及建造并维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

日本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很高,但为应对公共突发性事件,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采取地域政府间缔结互助条约的方式来更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紧急公共事件。

日本广域政府间合作很多,除了类似于市镇村之间、首都圈八县市之类的相邻地域间合作。

还有更大范围的都道府县、市镇村之间的合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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