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市场监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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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委宿州市工商局二○○八年五月农资市场监管制度汇编目录 1、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2、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3、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认定表 4、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5、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监测制度 6、农资消费公示制度 7、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和案件报送制度 8、农资消费维权制度 9、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包保追究制度农资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度本制度。第二条农资市场经营资格准入制度是指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登记管理手段,对农资经营者进行审核,根据法定条件,确认其作为农资市场竞争主体资格,使其享有经营合法地位,并对其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所有的农资市场开办者及农资经营户。第四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经营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从事农资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相关证照;(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农资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三)加强对农资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指导其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六条基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所负责审查农资经营者的入市资格。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经营等行为。对销售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资商品的经营者,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的前置审批手续,是否办理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从事经营。第七条农资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三)销售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经营的农资商品;(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证号或擅自更改农资商品标签内容农资商品;(五)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八条对组织开办农资商品展销会的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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