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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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案情:B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次大型医疗器械的采购结束后,由于中标的产品为外国货而遭到了排名第二的本国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但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后证实,此项目获得了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但监管部门最终还是判定此次采购违反了相关规定。业界专家提醒,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另外,如果国内有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该优先采购国货。

递交了投诉书之后,A公司的代表还在愤愤不平地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控诉。“现在国家倡导使用国货,连孩子都有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意识。花国家的钱采购这么大的项目,竟然选择高价进口货,实在让我们这些国内企业难以接受。”

原来,B市第一医院采购一大型医疗器械,预算为500多万元,可经过了公开招标后,中标的商品却是由中国公司代理的外国货,A公司仅排名第二。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于是,A公司先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未

得到满意答复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在B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在向其进行委托之前,就已得到了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医疗器械的许可,并协调采购人向调查人员出示了批复原件。他们强调,采购进口产品完全履行了正常的审批手续,没有违规采购。

几天之后,采购监管部门针对此项目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判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第一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违反相关规定。收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代理机构十分不理解。既然该项目已经得到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为何仍然有理?既然获得了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第一医院就一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可是仍有本国企业A公司参与了投标,并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这又意味着什么?

采购进口产品要标注

B市监管机构指出,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操作此类项目是,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这种优先条款的形式

来表明采购范围是进口产品。其目的一是使得潜在投标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投标,另外就是在采购中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

据了解,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项目通过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上载明,否则视为未获得许可,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国内企业参与不拒绝

在上述案例中,既然身为国内企业的A公司能够取得中标排名第二的成绩,就表明他们实质性响应了该次招标,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这一讯息透露出,该项目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信息不够对称,忽视了国内仍有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企业。

某地监管机构的负责人曾表示,《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申请采购进口项目前要进行的专家论证绝非走形式,而是要真正得出最全面客观的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供监管部门参考。也有专家表示,专家论证对于监管机构审批进口产品采购十分重要,因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是各类采购项目的专家,它们审批的重要依据只能来源于采购人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因此在提出申请前的充分论证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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