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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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基础-2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2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贸易理论基础-2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的选项中,至少有2个是正确的)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______。

SSS_MULTI_SELA 悬赏广告B 寄送的价目表C 拍卖公告D 招标公告E 商业广告分值: 4答案:B,C,D,E[解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悬赏广告符合要约的意思。

2.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同时具备______内容,即为十分肯定。

SSS_MULTI_SELA 写明货物B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C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D 规定货物包装E 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分值: 4答案:A,B,C[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发盘的含义及性质有严格的规定。

《公约》第14条(1)款作出了如下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公约》还规定,凡不完全符合上列规定的,不能视为发盘,而只能起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

3.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的特点的有______。

SSS_MULTI_SELA 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B 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C 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D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E 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分值: 4答案:A,B,C,D[解析]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

4.下列各项中,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的有______。

SSS_MULTI_SELA 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B 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C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D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E 信用证是合同的副本分值: 4答案:A,C,D[解析]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以进口产品投标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以进口产品投标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以进口产品投标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问:某电子识别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只是列明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详细技术参数及考核标准,并未规定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某公司所投产品中包含进口产品,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确立的一项政府采购政策就是采购国内产品,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标文件没有标明投标产品必须为本国产品,也不意味着可以用进口产品进行投标,允许进口产品投标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做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项目允许
进口产品参加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因此,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应当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某公司所投产品中包括进口产品,评标委员会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

也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示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招标文件中进口产品定义(3篇)

招标文件中进口产品定义(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质量,本招标文件对进口产品的定义进行明确,以便各投标单位准确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 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加工,但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全部或部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全部原材料、零部件、设备从国外进口,在我国境内组装或加工的产品;(2)部分原材料、零部件、设备从国外进口,在我国境内组装或加工的产品;(3)国外企业委托我国企业生产的、在我国境内组装或加工的产品。

2. 原材料、零部件、设备(1)原材料: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基础材料,如钢材、塑料、橡胶、化工原料等;(2)零部件:指产品中可独立更换的组成部分,如发动机、变速箱、电器元件等;(3)设备:指用于生产、加工、检测、试验等过程的机械设备,如机床、生产线、检测仪器等。

3. 进口产品比例进口产品比例是指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设备在产品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进口产品比例 = (进口原材料成本 + 进口零部件成本 + 进口设备成本)/ 产品总成本4. 进口产品来源国进口产品来源国是指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的出口国。

在招标文件中,进口产品来源国需明确列出。

三、特殊情况说明1.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计量等特殊行业的产品,招标文件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或禁止。

2. 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产品,招标文件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对于涉及出口退(免)税的产品,招标文件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情况。

四、招标文件要求1.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所投产品的进口产品比例、进口产品来源国等信息。

2. 投标单位应提供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证明材料,如进口合同、报关单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探讨目录我国招标的发展 (2)“最低评标价法”概况 (2)概况 (2)定义 (2)不同于“最低价中标法” (3)立法目的不同 (3)误读法律依据 (3)存在不足 (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优点 (3)与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接轨 (3)要求招投标过程规范化制度化 (3)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 (4)避免高价中标减少投诉 (4)责任认定划分更加简单明了 (4)实施前要规范的事项 (4)招标文件范本 (4)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4)投标函格式 (5)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5)投标响应及偏离格式 (5)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5)统一投标报价中的项目 (5)统一投标价的构成 (5)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5)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5)统一投标货币 (5)根据项目设定商务和技术条款 (5)投标价比较 (6)评标程序 (6)符合性检查 (6)商务评议 (6)技术参数比较 (7)评标价格比较 (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9)资格复审 (9)授标建议 (9)编写评标报告 (9)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的工作 (9)招标文件范本 (10)编写货物和服务“最低评标价法”案例 (10)建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之外评标方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10)搞好培训 (10)采购人做好市场调查、论证工作 (10)采购代理机构不折不扣地执行 (10)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11)“最低评标价法”探讨2005-1-24 10:45:27政府采购信息报韩孟玉财政部自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仍有一部分同志对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存在模糊认识,片面认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会使产品质量次、售后服务不完善、价格低的投标人中标,对“综合评分法”情有独钟,影响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

我省自1999年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特别是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现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业务委托1.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2.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确认的采购类型实施采购。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范本可参见浙财办字〔2004〕32号文件),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其中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统一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年度协议,如对个别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另签补充协议。

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与 了投 标 ,并在 中标候 选人 中排 进 口产 品审 核 的必须 在招 标 文件
名第二 , 这又 意味 着什 么?
上载明, 否则 视为 未获 得许 可 , 不 得采 购 进 口产品 。
投 诉 书 之 后 , 公 司 的代 表 愤 愤 A
不平 地 向政 府采 购监 管部 门的 工

口 文 /王巍
手续, 没有违规采购。
B 市政 府 采购 代理 机 构接 受
上 明示 。
几天之 后 ,采 购监 管部 门针
对 此项 目做 出了投诉处理 决定 : 判
中央 国家机关 政 府采 购 中心 相关 工 作人 员介 绍 ,在操 作 此类 项 目时 可 以这样进行: —定要 在招 标 文件 中通 过设 置优 先条 款 的形 式 来 表 明 采购 范 围是 进 口产 品 。
B市 第一 医院委托 采 购 一 大型 医
疗器械 , 预算为 50多万元 , 0 经过 定采 购代 理机 构组 织的 第一 医院
了公 开 招标 后 ,中标的 商 品是 由 医疗器械采购项 目违反相 关规 定 。
中国公 司代 理 的外 国货 ,本 国供 应 商 A 公 司排 名 第二 。这一 结果
作人 员控 诉 :现 在 国 家倡 导使 用 “ 国货 ,连 孩 子都 有 了优 先 购 买本
国产 品 的意 识 。花 国 家的钱 采 购 这 么大 的项 目,竟 然选 择 高价进
采购 进 口产 品要在 招 标 文件
中 明 确 标 注
国 内企 业可 参 与 .专 家论 证
待 加 强
品。” 有关专家认为 , 这一条款 的 国内有满 足采购项 目需 求 的产 实质就是——若项 目获得采购进 品,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 ) 还

费率招标说明

费率招标说明

费率招标说明引言概述:费率招标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费率招标的概念、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费率招标的概念1.1 定义:费率招标是企业或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提交费率报价,以确定某项服务或产品的费率标准。

1.2 目的:费率招标的目的是确保费率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同时提供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机会。

1.3 适用范围:费率招标适用于各种服务或产品,如物流运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等。

二、费率招标的流程2.1 确定需求:明确所需服务或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等。

2.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

2.3 接受报价: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费率报价,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方。

2.4 评标与选择:招标方根据预定的评标标准对报价进行评估,并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

2.5 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三、费率招标的注意事项3.1 透明公正:招标方应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任何不当行为,如内部交易或信息泄露。

3.2 合理要求:招标方应合理确定服务或产品的需求,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要求,以保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

3.3 评标标准:招标方应明确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以便供应商了解评标过程和依据。

四、费率招标的优势4.1 降低成本:通过费率招标,企业可以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降低采购或服务成本。

4.2 提高质量:招标过程中,供应商为了获得合同,通常会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4.3 促进创新:竞争性招标可以激发供应商的创新能力,推动技术和服务的进步。

五、费率招标的案例分析5.1 物流运输领域的费率招标案例:介绍物流运输企业通过费率招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实践。

5.2 建筑工程领域的费率招标案例:探讨建筑工程项目中费率招标的流程和效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9.
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优于”的量化标准和加分档次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0.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1.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35.
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6.
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37.
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ISO20000(IT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44.
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邀请招标项目检查表

邀请招标项目检查表

采购法第42条、财库﹝2018﹞2号 第16条 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财库﹝ 2018﹞2号第14条
(十一)质疑处 答复质疑 74.按规定答复质疑
采购法第53、54条、条例第52条 、财政部令第94号第13、14、15

改变评标结果 75.如改变评标结果,只因质疑事项或经财政部 条财政部令第94号第16条、财库
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中央高校、 48条、财库[2016]198号第12、13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 条、财库[2016]194号第2部分
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41.人员数量、构成合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
42.抽取过程合法
条例第39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 48条、财库[2016]198号第12、13 条
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
(八)合同管理
67.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采购 采购法第41条、条例第45条、财
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 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财库﹝
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2016﹞205号第3部分
检查结果 是否
备注
* * *
履约验收
第 7 页,共 8 页
号、财库[2016]194号第2部分第4
项、财库[2016]198号第20条、财
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
库[2017]141号第2条、财库
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2018]2号第15条
40.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 条例第39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题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一)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题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一)

招标釆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分类模拟题开标和评标和法律规定(一)一、单项选择题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进行评标。

A.性价比法B.综合评分法C.最低评标价法D.平均评价法答案:C[解答]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LI,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A.2B.3C.4D.5答案:B[解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3.根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项LI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

A.1/3B.1/4C.1/5D.1/6答案:A[解答]根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同一项H 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4.开标地点应在()中具体明示。

A.招标文件B.投标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D.项目建议书答案:A[解答]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示。

开标地点可以是招标人的办公地点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5.政府投资项口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A.国家人事主管部门B.同级财政部门C.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政府有关部门答案:D[解答]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LI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6.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项LI评审工作的专家,在入库之询需经()审核。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标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定义与范围第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第三章进口产品定义第六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获得的产品,包括已办理进口手续直接进口的产品和通过其他方式进口的产品。

第四章采购本国产品原则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八条在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本国产品。

第五章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第九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编制进口产品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进口产品审核目录等因素,对进口产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第六章鼓励与限制进口政策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鼓励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措施,如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等。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健康等关键领域的进口产品,应当实施严格的限制措施。

第七章财政部门审核与监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4•【字号】穗财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一)采购文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程一、政府采购项目受理(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窗口受理员(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审核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表》,同时提供《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采购人授权委托书》、《采购项目需求表》及采购货物主要技术要求清单(清单必由新乡市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备案章)、《采购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及要求。

交易项目中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准意见。

2、项目受理:对手续齐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并通过内网将受理项目根据项目分类传递给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

3、一次性告知: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4、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采购人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二、开展项目预评估(如果有)(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二)服务时限:项目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确定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收到窗口受理员内部传递的受理资料后,根据项目的特点、分管人员的特长、能力及当前的业务量,综合考虑后确定项目负责人。

重要采购项目由科室负责人直接选定项目负责人。

2、开展项目前期调研:项目负责人接受任务后,应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详细研究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同类项目以往交易情况以及供应商和市场情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和采购人代表取得联系,约定预评估会议的时间;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首先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视情况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3天。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果有供应商对采购技术需求提出异议或建议,应待公示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将供应商的异议或建议汇总后一并交采购人,由采购人落实并进行妥善处理。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之欧阳法创编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之欧阳法创编

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2014.4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

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第一章. 招标公告类案例1.1案例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

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

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2案例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

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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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进口产品应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案情:B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次大型医疗器械的采购结束后,由于中标的产品为外国货而遭到了排名第二的本国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

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但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后证实,此项目获得了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

但监管部门最终还是判定此次采购违反了相关规定。

业界专家提醒,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另外,如果国内有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该优先采购国货。

递交了投诉书之后,A公司的代表还在愤愤不平地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控诉。

“现在国家倡导使用国货,连孩子都有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意识。

花国家的钱采购这么大的项目,竟然选择高价进口货,实在让我们这些国内企业难以接受。


原来,B市第一医院采购一大型医疗器械,预算为500多万元,可经过了公开招标后,中标的商品却是由中国公司代理的外国货,A公司仅排名第二。

A公司认为,该医疗器械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财政部门批准其采购进口产品的标注,所以此次采购违背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于是,A公司先是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未
得到满意答复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在B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人在向其进行委托之前,就已得到了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医疗器械的许可,并协调采购人向调查人员出示了批复原件。

他们强调,采购进口产品完全履行了正常的审批手续,没有违规采购。

几天之后,采购监管部门针对此项目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判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第一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违反相关规定。

收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代理机构十分不理解。

既然该项目已经得到财政部门对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供应商A 公司的投诉为何仍然有理?既然获得了采购进口产品的许可,第一医院就一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可是仍有本国企业A公司参与了投标,并在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这又意味着什么?
采购进口产品要标注
B市监管机构指出,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若项目获得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示。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操作此类项目是,一定会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设置这种优先条款的形式
来表明采购范围是进口产品。

其目的一是使得潜在投标人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投标,另外就是在采购中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

据了解,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项目通过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上载明,否则视为未获得许可,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国内企业参与不拒绝
在上述案例中,既然身为国内企业的A公司能够取得中标排名第二的成绩,就表明他们实质性响应了该次招标,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这一讯息透露出,该项目针对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信息不够对称,忽视了国内仍有满足采购项目需求的企业。

某地监管机构的负责人曾表示,《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申请采购进口项目前要进行的专家论证绝非走形式,而是要真正得出最全面客观的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供监管部门参考。

也有专家表示,专家论证对于监管机构审批进口产品采购十分重要,因为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非是各类采购项目的专家,它们审批的重要依据只能来源于采购人申请报告的合理性。

因此在提出申请前的充分论证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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