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备案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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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涉外、涉台或涉港澳演出活动增加演

出地备案

一、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1份)

(二)原批准文书(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式1份)

(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

(四)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式1份)(五)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各一式1份)

(六)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载明具有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各一式1份)

(七)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各一式1份)

(八)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各一式1份)

四、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

现场勘查

审核

批准

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需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窗口服务电话:66662372

中心咨询投诉电话:66662345

海珠区政务e网通:

营业性涉外涉港澳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登记表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许可证号

演出名称

原批准文号批准演出时间

演出场所

及地址

演出日期演出场次

演员或团体情况国内主要演员或团体:,共人。港澳地区主要演员或团体:,共人。台湾地区主要演员或团体:,共人。外国主要演员或团体:,共人。

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明及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和合法,并愿意承担由此引发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举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原批准文号是指已经文化部、省文化厅或所辖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批

准的演出文件编号。

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持有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属授权演出的,还应提交被批准演出单位出具的授权书;

(五)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我单位近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

(六)经原批准的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

或地区、职位、证件号码)、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七)演出场所的同意函(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或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的协议;

(八)在专业演出场所演出,应提交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驻场演出,应提交

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合

格文证明件复印件;

(九)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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