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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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投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二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取向,XX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将成为集团的投资中心.第三条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如:职工浴室、餐厅等、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对外投资是指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战略发展部,并由财务部、审计部协调配合,必要时应征询集团内外专家的意见.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内部和外部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作出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在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单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及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集团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往该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第十条单项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与上述单项投资管理权限相同.第十一条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方式上报.第四章投资活动报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裁权限范围内的,由总裁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裁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投资审议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活动报批程序:(一)总经理作出投资立项意见;(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授权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五公司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最终决定;六总经理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业务审核程序:一属于新建、技改项目,先报战略发展部,战略发展部对项目的工艺、技术、市场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转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集团整体投资实力及必要性等提出是否投资的意见;三报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批复.第十七条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便利报批方式,但在事后应补足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实施,其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原审批预算,如因特殊情况超预算5%以上的,需上报集团公司另行审批.第四章申报材料内容第十九条各公司上报审批的新建、技改项目均需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分析和预测;二设计方案及生产规模;三工艺技术方案;四原料、辅助材料供应;五建设条件及建设场地方案;六公用工程、辅助设施、节能及环保;七安全卫生、消防及劳动定员;八项目实施规划;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十风险评估;十一经济效益分析.第二十一条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状和改造的必要性;二调研情况;三工程方案比选、设备选型及所选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四工程方案和工艺布置流程图;五总投资预算和预算明细表;六投资前后生产成本计算比较;七投资前后产量、质量比较;八风险评估;九投资回收期;十经济效益估算.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及购置固定资产至少应包括投资意图及必要性,投资额、风险评估、效益测算、资金筹措等基本内容.第五章工作考核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投资项目报批、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自作主张决定的,按投资额的5%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五条在各自权限范围外,未按相关程序报批的,按投资额的1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超预算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按超支额的30%对总经理予以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都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投资管理制度附表新建项目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购置固定资产申请表。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综述集团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内容都比较复杂。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投资管理制度来保障其中的经济利益。

本文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广大集团公司提供参考。

二、制度制定目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控制,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风险等级,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投资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所有的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过程的规范化、规范。

四、投资审批程序集团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方可实施。

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1. 提出申请:投资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申请书,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的投资收益预测、项目的风险分析等内容。

2. 审批:由投资部门进行项目审批。

审批时需从项目的合法性、风险评估、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投决定:审批过程结束后,根据评估得分,确定是否通过投资决策。

4. 合同签订:通过投资决策的项目需经过尽职调查,以及谈判和合同签订等过程。

5. 跟踪审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部门需要进行跟踪审查以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五、投资收益计算1. 投资收益:所得税后的净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即为投资收益。

其中,所得税后的净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等。

2. 投资成本:包括现金投资、非现金投资、债务融资等。

3. 投资回报率:指投资收益与投资成本之比。

六、风险控制1. 定期风险分析:定期评估和分析项目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措施。

2. 投资组合:通过合理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整体的风险。

3. 投资限额:设定适当的投资限额,以控制投资风险。

4. 充分的财务分析: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财务分析的结果,以确保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投资报告1. 投资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集团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投资集团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投资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率高效、诚信经营。

第二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投资集团的投资决策应当由专门设立的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负责。

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应当由经验丰富、背景多元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投资集团的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对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六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资审查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投资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投资经理等各方的权责义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人员第八条投资集团应当配备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投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操纵市场。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投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三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和预警,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十四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应对风险事件,保证投资组合的安全和稳健。

第五章投资绩效评估第十五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活动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第十六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独立的绩效评估部门,对投资绩效进行监督和评定,给予投资管理人员及时反馈和奖惩。

第十七条投资集团应当定期公布投资绩效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资者的评价。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八条投资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的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相关定义1. 集团:指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内的企业群体。

2. 子公司:指由集团控股的独立法人实体。

3. 投资:指集团通过收购股权或注入资金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资本投资。

4. 投资管理:指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的计划、决策、实施和监测等管理活动。

三、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可预期的原则,确保投资与集团战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匹配。

2. 投资决策需由专门组建的投资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实施1. 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强调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分配、决策执行和监控有效。

2. 投资实施应遵循合规原则,确保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监测1. 集团应建立专门的投资监测机制,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

2. 集团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子公司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六、投资退出1. 集团对子公司的退出应谨慎考虑,确保退出方式和时机的选择符合市场情况和集团利益。

2. 投资退出应由专门组建的退出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责任追究1.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2. 如因违规投资导致集团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他规定1. 集团应建立健全的子公司企业管理体系,保障子公司经营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2. 集团应建立并完善对子公司投资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执行后生效。

2. 本管理制度如需修改,应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以上为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集团的投资管理工作有所帮助,确保投资决策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保障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医院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医院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集团投资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集团及其所属各医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投入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固定资产投资:如购置医疗设备、改造医疗设施等;(二)无形资产投资:如购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如设立合资企业、参股其他医疗机构等;(四)金融投资:如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基金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风险可控;(四)合规性原则:投资活动应遵循相关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决策程序:(一)项目提出:由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可行性研究:由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领导审批后,形成投资决策;(四)项目实施:按照投资决策,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经集团领导审批,明确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二)资金管理:投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三)合同管理:投资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七条投资效益评价:(一)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确保投资效益符合预期;(二)对投资效益不佳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整体战略管控能力,贯彻价值思维理念,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高效投资管理机制,实现集团战略目标,促进集团可持续、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公司")O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投资是集团及所属公司为获得未来投资收益,以现有资金或有价资本投入,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集团及所属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建设类及更新改造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PPP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非建设类及非更新改造类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技类投资、上市类投资、金融类投资参照其他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及所属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集团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集团投资管理实行三级主体分级管理模式,即集团,集团所属二级公司(包括股权关系和管理关系为二级管理的公司),项目单位(执行和实施具体投资行为的所属各级公司),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投资管理及决策程序。

集团所属二级公司负责向集团上报本级及所属公司的投资决策请示工作。

第七条投资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科学、客观、规范、效益的原则,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

(二)投资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决策主体明确、内容明晰、程序规范。

(三)投资项目需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2.符合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资源优化配置要求,聚焦主业,体现集团整体价值思维理念,有助于集团可持续发展。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将公司的货币资金和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指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二)长期投资指出资与其它公司、经济组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设施建设、基础网络系统建造、业务系统建造、网络更新改造等活动。

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一)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办法建设、基础网络体系建造、业务体系建造等投资。

附《工程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二)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出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新增等投资。

附《技改项目投资分类目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各级有权机构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被投资单位指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实体共同出资成立的单位。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谋划为手腕。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监控;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一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各分公司无投资权,但有投资建议权;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投资权,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子公司建立相应的对内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背景及目的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与稳健性,规范投资活动,减少投资风险、保障企业利益。

特制定本投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

三、投资决策的程序1. 投资决策的种类•我司内部投资决策•合资决策•外部投资决策2. 投资决策的程序1.审核前期工作在任何投资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各方面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环境分析,以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稳健性。

2.决策委员会的设立设立一个由总经理、财务和法务部门的成员组成的决策委员会,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投资建议的提交投资建议书必须经过审批委员会审批并且批准。

4.投资决策的返回在委员会通过决策后,必须签署一份投资决策书,以保持决策的文件化和流程化,以便日后的监督和审查。

5.投资后的管理对于所有的投资,必须制定一个管理计划,以便监督和审查每个投资的进展情况,包括盈利情况和风险评估。

四、投资风险控制1.投资风险预测在所有的投资决策中,必须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投资风险管理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我们资金的安全和我们的利益。

3.投资风险审计每个投资都必须进行定期的审计,以确保本制度能在投资后的所有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五、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投资决策不受影响。

2.如果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其他变化,这些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可以通过决策委员会进行调整或修订。

3.每一个投资或决策都需要经过公司的总经理、法务、财务等各部门的审批并签字认可。

4.对于公司未经批准或未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资,责任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结论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将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结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是建设总体合规的公司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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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1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1)
第三章投资原则 (2)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3)
第五章投资过程管理 (5)
第六章投资结果评价和管理责任 (5)
第七章附则 (6)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的投资行为,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本部及权属公司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四条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战略发展部制定集团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2)主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3)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4)负责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配合资产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的前期调研。

第九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条权属公司经营层负责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属公司投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董事局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投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应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权属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要分别根据《权属公司战略规划审核流程》和《权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投资应经过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发展状况分析、战略分析、效益分析、程序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分析。

集团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战略发展部配合。

第十九条权属公司投资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权属公司组织进行,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收集相关信息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核程序中发表意见。

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行。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和管理集团内部投资信息网络系统,集团内逐步实现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的共享。

第四章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投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实行审核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权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项目;
(2)权属公司项目总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XXXX万元以上;
(3)权属公司项目总投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在XXXX万元以上;
(4)权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

第二十三条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属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集团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审核制的权属公司项目,根据权属公司投资项目审核流程,按照项目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项目报批五个步骤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提出。

权属公司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按照集团《公文文书管理制度》要求交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交外派董事、资产管理部: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权属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议案;
(3)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4)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情况;
(5)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7)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二十八条审查论证。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战略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提出项目建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分管副总裁。

裁出示意见。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的项目,总裁办公会直接形成决议。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的项目,报集团董事局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审批实施按以下权限进行:
(1)总裁办公会形成的XXXX万元以下项目的决议和集团董事局审议形成的X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项目的决议,经资产管理部传
达到外派董事,由外派董事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表决,审批通过后由权
属公司具体实施。

(2)董事局形成的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项目的决议由董事局主席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审批通过后由权属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报批。

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其项目计划、国债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引进设备免税确认、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确认等,由负责项目的部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权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统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集团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于实行审批制的集团公司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方案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项目报批四个步骤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方案论证。

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人员经过方案论证后提出投资方案,报分管副总裁。

裁出示意见。

投资金额在XXX万元以下(不含XXXX万元)的项目,直接形成决议。

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上(含XXXX万元)的项目,报董事局审议决策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审批实施。

通过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具体实施,否决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将项目资料纳入项目库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报批。

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统一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权属公司在项目实施后XX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存档,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五章投资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内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条权属公司的项目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安全、投达产情况等,应按月送达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对权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进行投资项目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投资的行为和投资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投资结果评价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核决议,对投资项目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负责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

第五十条本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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