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香华案引起的平等权的思考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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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刍议——以平等权为视角

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刍议——以平等权为视角
二 、对 合 理 差 别 的 保护 所 谓 合 理 差 别 ,是指 为 了确 保 实质 上 平 等 的实 现 , 合 在 理 的程 度 上 采 取 的具 有 合 理 依 据 的差 别 , 括 限制 某 些 群 体 包 的权 利 ,或 者 赋 予 某 些 群 体 以特 权 。必 须指 出 ,立 法 上 的 平 等, 并不排斥 国家根据 公民在 自然 的、 社会 的以及事实上存 在 的差异 , 为了保障和实现 实质平等而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别 对待 。 实质平等表现 为宪法赋予 了差别待遇合法的地位,允 许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比如:性别为女性的不 利 事 实 因 素 的 存 在 、劳 资 双 方 关 系 中的 经 济 实 力 差 异 、参 政 权 的行 使 需 要 成 熟 的 判 断 能 力 而 设 置 了年 龄 限制 等 等 。 果 如 法 律 无 视 这 些 差 别 的 存 在 , 味 地 强 调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而 将 人 一 们 机 械 地 加 以 均 一 化 , 反 而 是不 合 理 的和 非现 实 的 。所 以 , 我 们 必 须 承 认 由于 年龄 差 异 、生理 差 异 、民族 差 异 、经 济 能 力 及 所得 的差 异 、 所 从 事 的 特 定 职 业 的 权 利 主 体 的特 殊 义 对 务 的 加重 和 特 定权 利 的 限 制 等所 造 成 的事 实上 的合 理 差 别 。 男女 同龄退休 这一 问题所涉及 到的合理差别 则是来 自 于生理学上 的差异 , 以及 由此导致的社会性别 的差异 。例 如女性肌 肉系统不 如男性发达 ,男女在 能量 消耗 、内分泌平 衡、对劳动环境 的敏感性 、对有害物质 的承受力不 同等等。 在男女两性之 间的 自然性差异 的基础上 , 社会 文化对男 女性 别差 异 产 生 了主 要 影 响 。一方 面 ,女 性 还承 担 着 繁衍 后 代 的 任务。 承担怀孕 、哺育 婴儿的任 务时也将 影响到她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 中的活动 。 如,怀孕会对 女性 的工作机会和工作 例 安全程度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如果让女性和 男性在工 作劳动领域享受完全相 同的权利 、 承担完全相 同的义务 , 这 势必会使女性 比男性更劳累 。 果以实质平等 为定 向来厘定 如 保 障女 性 权 利 的法 律 法 规 , 么 其关 键 就 在 于 弥补 女 性 因其 那 不利地位而失去的平等 , 使得发 展条件 不平等 的女性得到与 男性 平 等 的 发 展 机 会 。为 了达 到 此 目的 , 予 女性 以特 殊 照 给 顾 、特 殊 保 护 是 必 要 的 ,这 也 是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的根 本 途 径 。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摘要:平等,是指任何人不得享受特殊待遇或拥有特权,每个人在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中处于同一水平。

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每个公民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待遇。

在所有基本权利的宪法判例中,关于平等的宪法判例在数量和体系上是最庞大的,占到40%至50%,为此,本文将通过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所涉及的平等问题,以比较解释方法分析差别平等的正当性来初步揭示平等的实质意义。

关键词:平等;正当性;比较解释2022年0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在2022年前,推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案。

其实早在2022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女职工从2022年开始,男职工从2022年开始,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而在2022年9月,关于“是否应该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也引发过热议,起因是个别专家指出,到2035年中国将出现两名纳税人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

鉴此,随着相关消息的陆续发布,关于延缓退休年龄的话题引起了某公司员工(5女4男)之间的几番热议,并最终延伸到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讨论上:1、其中2位女同事(27—30岁):希望与男职工同年龄退休,认为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合理。

2、其中3位女同事(28—40岁):认同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愿意比男职工提前退休。

若希望退休后仍继续工作,则选择弹性的工作模式也很惬意。

3、其中3位男同事(29—45岁):认为女性就应该比男性提前退休,基于社会主体的身份、角色不同,分工历来如此。

4、其中1位男同事(27岁):希望与女性同等年龄退休,或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不满意女性在被允许比男性提前退休的情况下,还在认为被不平等对待。

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项。

1.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说到平等权,则不得不提曾入选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平等权案例---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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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第五讲 性别正义的滥用与误用

第五讲 性别正义的滥用与误用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等一行2009年4月13日到北京调研妇女工
作。在当天下午的座谈会上,陈至立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
、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

陈至立说,更好的落实男女平等,需要在男女同龄退休上有所突破。
在今年两会上,已经有代表、委员建议在北京率先实行女性公务人员、女性
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这引发了一些讨论和争议”,“但还是希望北 京市有所突破,这对全国的影响都将会很大,很有示范意义”。
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二、性别正义的误用:男女同龄退休
【男女同龄退休的规范依据】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十年;……“。
【背景再延伸】

2003年到2005年,在《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妇女权益
保障法》修订引发的讨论中,“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高涨,
持异议者也纷纷发表不同意见。最终,取代《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公务员法》和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采取了避 而不谈的策略,对女性退休年龄未作明确规定。

“周老虎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

“周老虎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

员为获得好成绩而服用兴奋剂 , 比赛结果如其所愿 , 赛后一段时问里他获得了各方面颁发的荣誉和奖金 , 但
之 后被有 关 机构查 出服 用禁药 继而成 绩被 取消 。 目前 , 我 国 , 动 员获 得好 成绩 为 国家赢 得 荣誉 , 仅 名 在 运 不 声 大噪 而且 也能 获得包 括来 自政府 和商 家的各 种奖 励 。或许 我 们将 该运 动 员 服药 的 目的完 全 归 于为 了荣 誉 和奖 金有 “ 小人 之心 ” 之嫌 , 不可 否认 的事 实是 , 目繁多 、 目不菲 的 各种 物质 奖励 和 精神 荣 誉足 以让 但 名 数
方式 就大 大值 得商榷 。
初看 “ 老虎案 ” 周正 龙为钱 行骗 , 周 , 致使 当地政 府威 信 扫地 , 体 、 民对 当地 政 府部 门质 疑 不 断 , 社 媒 网 其 会危 害不 小 。众所 周知 , 法关 于某一 犯 罪成 立 的规 范 调 整 的是 现 实 生 活 中具 有 同种性 质 的 一类 行 为 , 刑 这
刘 源
(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3 ) 0 2 7

要 : 刑法规 范的技术分析来看 ,周老虎案” 从 “ 的当事人主 观上仅有 贪利 的动机 , 行为并不 能直接实 现非 其
法 占有公 私财 物的目的 , 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司法层面 上 , 社会 危害性理论 与犯 罪构 成之 间存 在对 立 紧张关 系, 不能将社会危害性置于判断成立犯罪的前提 。此外 , 国刑法 应建立并 落实对所有 主体平等 保护 我
第 9卷 第 3期
20 0 9年 9月
东 华 大学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OURNA L oF DoNGH UA UNI VERS TY( o il ce c ) I S ca in e S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上海市电视大学行政管理(2013本科)姓名:张丽敏学号:1331001251571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原告蒋韬,男,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

2001年12月23日,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

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

”蒋韬以以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其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个人思考目前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而且有的是赤裸裸的歧视;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在企业和私人雇佣单位严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

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极为迫切且相当艰巨的任务。

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原告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身高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本案中,要判定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蒋韬的平等权,关键就在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歧视”。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摘要:文章从周香华劳动纠纷案八手,关注相关热点焦点问题,阐述工作权基本含义,分析目前国内劳动者工作权保障实施现状,研究探讨维护劳动者工作平等权问题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周香华;劳动;工作权1案情简要回顾及争议焦点周香华,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2004年被告以原告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提起仲裁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已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做出驳回原告周香华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工作权”。

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引性,所以受到多方关注。

2工作权现实分析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城市的就业压力。

这一矛盾的出现使得工作平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

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

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

对此,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增加就业,有效降低了失业率,通过技能培训促使下岗职工重新得到工作,同时采取推广失业保险的方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适用

平等权适用

平等权适用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为人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是任何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各领域的平等权原则均通过适用得到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关于特别平等原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民族、选举、宗教及性别四方面:第4条民族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经典案例: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

总评:我国部分省市少数民族身份在高考分数上享受加分可达到20分以上,此规定无形中鼓励了考生冒险违规更改民族身份,严重侵害其他考生的权益,与我国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相悖。

详述:与美国大学招生中的种族问题类似,少数族裔因肤色受到的降分或增加配额“优惠”也是美国为鼓励由于历史原因处于劣势地位的黑人获得更多进入校园的机会所出台的政策,但此举却使许多成绩更为优秀的白人在竞争中由于自己无力改变的肤色而出局。

从现实的角度讲,许多贫困的黑人和少数族裔的孩子生活在最糟糕的贫民区,进最糟糕的学校。

所以当他们成年以后,要求他们与白人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去竞争,确实是荒唐和不公正的。

或许正如Blackman大法官在Bakke案中所指出的,为了克服种族主义,不得不先把种族纳入考虑。

我国国情下,部分少数民族考生也确实因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及经济条件有限等缘故,未能与非少数民族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为了实现平等对待的差异对待。

然而,在民族平等原则下,向少数民族提供这种优惠便是对其自身能力的歧视,人们会认为这个家伙是“靠加分”的幸运儿。

再者,倘若优惠性差别待遇无法照顾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却过分地侵害了无辜者的权益,构成了对非少数民族学生的逆向歧视。

需要强调的是,中美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在于,肤色是不能改变的因素,而民族身份却是可以更改的。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民便已无法认同少数族裔入学时受到的“优惠”,加州大学已首先于1995年正式停止实施在招生中优惠少数族裔。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和保障。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邻居李女士(以下简称李)因小区内绿化带修剪问题产生纠纷。

绿化带修剪期间,李女士认为修剪人员修剪树木过于密集,导致绿化带内树木遮挡了采光,影响了自己家中的光线。

张先生则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绿化带原状。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了解了绿化带修剪的实际情况。

2.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认为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不存在侵权行为;李女士则认为修剪人员修剪过于密集,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3. 证据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绿化带修剪人员修剪树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中,绿化带修剪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修剪,未侵犯李女士的采光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一)平等权的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对待。

这体现了平等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1.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平等的重视,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平的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二)平等权的保障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为平等权的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自由平等的真谛》教学设计

《自由平等的真谛》教学设计

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第1课时自由平等的真谛一、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1.感受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体会法治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

2.体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领会平等的真谛所在。

二、能力目标1.提高学生对“自由是有限制的、相对的”的辩证认识能力。

2.初步培养学生用法律的视角认识自由和平等的真谛的意识和能力。

三、知识目标1.知道自由、平等在法治意义上的内涵。

2.懂得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

3.掌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重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难点:领会自由平等的真谛。

【导入新课】展示图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教师过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自由和平等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自由平等的内涵呢?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自由平等的真谛”。

【讲授新课】一、无法治不自由1.活动一:阅读教材P98“运用你的经验”。

提问:结合三名同学的观点,说说你对自由的认识。

学生结合三名同学的观点畅所欲言。

教师归纳: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

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2.活动二:展示图片:雄鹰翱翔天空,骏马驰骋草原。

提问:它们在追求什么?答案提示:自由。

教师归纳:人们向往自由。

人们渴望在广阔的天地里,充分自由地行动;渴望摆脱不合理的束缚和限制,自由充分地行动;渴望不受他人奴役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

教师引导与补充:自由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3.活动三:阅读教材P99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说一说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

答案提示: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教师总结:自由有限度。

①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

平等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平等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各地法院审理了大量性骚扰案件。

本文以某地性骚扰案为例,探讨平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小王(女)在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被告李某(男)为该公司总经理。

小王在任职期间,多次遭受李某的性骚扰。

经调查,李某在小王任职期间,多次在公司办公室、电梯等场所对小王进行言语、肢体上的骚扰。

小王不堪忍受,向公司投诉,但公司未予处理。

随后,小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平等法律在案例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时,充分体现了平等法律的精神。

首先,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警示了社会各界对性骚扰行为的重视。

2. 性骚扰的法律特征(1)侵犯他人权益:性骚扰行为侵犯了被骚扰者的名誉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2)主观故意:性骚扰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骚扰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

(3)违法行为:性骚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骚扰者应立即停止性骚扰行为,不得继续侵犯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骚扰者应采取措施,消除因性骚扰行为给被骚扰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骚扰者应承担因性骚扰行为给被骚扰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性骚扰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平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继续加强对性骚扰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以周香华劳动纠纷案为启发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以周香华劳动纠纷案为启发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以周香华劳动纠纷案为启发
刘立军
【期刊名称】《企业技术开发:新远见》
【年(卷),期】2010(029)012
【摘要】文章从周香华劳动纠纷案入手,关注相关热点焦点问题,阐述工作权基
本含义,分析目前国内劳动者工作权保障实施现状,研究探讨维护劳动者工作平等权问题的现实途径。

【总页数】1页(P169-169)
【作者】刘立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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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香华案分析

周香华案分析

案例分析我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建行撤销周香华退休决定。

首先,我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所以,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个人认为,在立法这个层面上可以认为是违反了宪法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宪法适用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对于法律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是以宪法为衡量依据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暂行办法》作为下位法,对于男女退休不同龄的规定与宪法男女平等原则想抵触,所以该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既然该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以撤销,那么建行平顶山分行根据其所作的决定也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从该条规定的用语来看,满足上述条件的干部是“可以退休”,而并不是“必须退休”,是否退休是出于个人意愿。

而建行平顶山分行在未经周香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并不是周香华女士的意愿。

从立法目的来看,男女退休不同龄的制度的实行目的是保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但是该规定制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状,而经过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各方面身体素质得到加强,并且女性获得的平等权越来越多,所以,对于男女退休同龄的改革应该是势在必行。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思考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思考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性思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所确认,但现实生活的种种现象仍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事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大问题。

1.“平等”不是“等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为“人人一样”。

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存在,这就是“人”的多样性。

就是说我们每个人不仅存在着身高、体重、肤色等差别,更存在着爱好、性格、能力、水平等等的不同,这种差别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基因”这一遗传密码的不同。

要求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一样,事实上就意味着人类的死亡,人的多样性正是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俗话说得好,“十个指头有长短,山中树枝有高低”,或者说“十个指头有长短,荷花出水有高低”。

在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领域,要求“人人一样”,必然会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的教训的。

2.“平等”存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别,或者说数量上的平等与质量上的平等之分。

如在联合国的会费交纳中,各国交纳的费用不同。

其中每年交纳一亿美元以上的有美国、德国与日本三个国家,中国排在第13位。

尽管各个国家交纳的费用不一样,但就各个国家就其本身的能力上是否已经“尽力”而言,分歧不大。

如中国虽然于2002年交纳了2000万美元,但我们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力,而美国虽然交纳最多,但就其能力而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无多大差别。

3.“平等”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件事情上的“平等”。

有人认为体育运动是最不平等的,例如篮球运动员往往要求1.90米以上,很多有才华的青年被挡在门外。

事实上,在挑选男篮球运动员、排球运动员时往往要求1.90米以上,但在挑选男体操运动员的时候则往往要求不高于1.70米,而在挑选足球运动员时,则无特殊的身高要求,因此,虽然就体育领域局部而言,似乎存在不平等,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则是平等的。

平等权的案例分析

平等权的案例分析

平等权的案例分析【篇一:平等权的案例分析】案子的焦点、关键点理论支撑、分析并讨论是或不是,找案例来解答,并找出哪条规定 or 从哪解释一、平等权二、案情三、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

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

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

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

一、案情电视节目求职被换岗残疾人起诉平等就业权李某是一名视障一级残疾人士,2012 年 8 月参加北京电视台某一职场节目。

节目中,中网在线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录音方面的制作岗位。

节目录制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后期制作方面的岗位。

但最终,李某由于试用期未能完成考核而离职。

一审中李某称,公司无法提供专门录音性质的岗位,而是将岗位调整为后期制作,但后期制作中对视频的要求成分较高。

当时他提出自己的眼睛不好,不适合做视频,而且音频是自己的强项,但中网在线不同意调整岗位,其只能无奈答应。

入职后,李某从事的主要是视频剪辑和录像带制作。

2012 年 11 月 27日,中网在线告知其公司现在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你的眼睛没法完成考核绩效,要求其当日办理离职手续。

最后李某不得不在《离职证明》上签字。

李某认为,中网在线公司明知其为视力障碍人士,却将岗位定位为视频后期制作,并最终以无法完成考核为由予以解聘,这不仅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其就业的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网在线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 元。

对此,中网在线则称,在录制职场节目前,公司就已将电视部的音频工作外包,由于参加招聘的是集团副总裁,她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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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香华案引起的平等权的思考
法学院10(03)储继波20100138
案情:
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

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

周香华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撤销,遂提起劳动仲裁,后于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

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思考:
女性提前退休是福利还是损害?
我国关于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的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妇女的平等权,为什么?该规定究竟是一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是性别歧视?退休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女性是否享应该有选择是否退休的权利?
男女同龄退休是否等同于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作为目标究竟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法律所能达到的究竟是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如何处理这些平等之间的冲突?
男女是否应该同时退休?是不是应该规定男女同时退休?
我的看法:
女性提前退休可以让其比男性提前享受到退休金这种福利待遇,按理说,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应该是有利于女性的。

本案中周香华认为提前退休给其带来了“损失”。

首先,“无偿”的退休金和以工作为代价的更高的工资相比能被看成是损失,这本身就有待商榷。

其次,对于那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女性劳动者,尤其是那些退休前后工资差异不大的低收入女性劳动者、已经下岗或濒临下岗的女工,比男性提前退休自然是一种福利。

至于女性应不应该有选择退休还是继续工作的权利,将在下面讨论。

我认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没有违背宪法中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男女平等到男女应当同龄退休这一特定结论之间有很大的距离。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可以看出,《暂行办法》用的是“可以退休”这一授权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很显然,退休是一种对劳动者的授权。

女性劳动者在满55岁时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不退休,而用人单位则无权强行要求女性55岁时必须退休。

这使得女子比男子更早地享受到了这种权利,是立法者对女性的生理特征考虑后的区别对待。

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
男女实质上的平等所做的努力。

因此,这不仅不是性别歧视,还是实质平等的体现。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当然前提是劳动者应该有完成特定工作的能力)。

法院拒绝审理的理由显然不成立。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就等同于男女不平等,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

这其实是关于法律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还是与实质上的平等的思考。

首先,法律做不到完全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它只能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其次,在一些特定的问题上,为了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会进行“区别对待”。

这是法律在公平和效力之间的权衡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里,女性和老、幼、残一道被视为弱势群体,法律自然要给予“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只能是对其义务上的适当减免,而不应该是权利的限制。

因此,《暂行办法》并非违反宪法的关于妇女的平等权的规定。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除了在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外,现行的《暂行办法》关于退休年龄的对于许多女性劳动者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毕竟除了周香华这类人,还有许多的那些退休前后工资差异不大的低收入女性劳动者、已经下岗或濒临下岗的女工以及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女性。

法规对男女退休年龄最低限定的不同还是有必要的。

对于周香华这类人的情况,应该灵活地从法律适用即司法上去做出改善,而不是囿于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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