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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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研究

课程: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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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班级:会121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本文就该法若干相关问题就行简要分析,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其对小微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实施问题建议纳税筹划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我国实施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十多年的酝酿而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了现实而又深远的影响,是对我国实施了近二十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次统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现了并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也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进行了新的制度构建,日益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统一”

1、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我国实施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所得税政策的历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

2、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即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居民纳税人的税率统一规定为 25%,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率规定为 20%,并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4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费用扣除方法和标准上进行了统一,对不同的费用实行了不一样的扣除方法,主要有:据实扣除,限额扣除,不得扣除,加计扣除,分期扣除等。

5、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税额抵免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和非居民企业的优惠等方面进行了统一。

(二)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在纳税主体的问题上,不再强调以独立核算作为判定条件,而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此,新企业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分支机构不再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决定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而是自动与总机构一起构成一个纳税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2008年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实行33%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 3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3% 的地方所得税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 25%,同时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立了20%的优惠照顾税率。

2、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了15% 的优惠税率。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

原暂行条例和外资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比较分散,行业门类众多,区域差异较大,同时对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也不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焦点就是优惠。新法规定的优惠将继续实施,新法中没有提到的过去的优惠将随着一系列规范清理,最后取消。除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相关行业和部分地

区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1.小规模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差,申报质量不高。

据了解,小规模企业财务兼职比例达到8 O%左右,个别财务人员甚至1人监管4—5家企业财务,而且约有5 O%左右的财务人员为非专业人员。由于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了解,使得部分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统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申报应纳所得税额。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人员完全按照法人的意愿做账,明显存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造成大量申报不实。2.企业亏损比例大,纳税信用缺失。

一是企业亏损面大。从年赢利企业的赢利水平和申报所得税情况来看,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与业户增加数不匹配、与销售增幅不同步的现象。二是缴纳税款的户数少。大多企业所得税都是零负申报。所得税收入主要集中在为数不多的重点税源企业。而且纳税企业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其中年缴纳所得税最多的达几百万元,而年缴纳所得税最少的还不足l元钱。

(二)税务机关管理方面的问题

1.对企业所得税工作重视不够,对新企业监管乏力。

目前存在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基层国税部门的表现尤为突出。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和重视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忽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象,再加上缺少科学的必要的考核机制,致使出现管理淡化现象。同时,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监管乏力。一是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同时,与工商部门缺乏横向联系,信息交流不畅,致使地税管理主税种新办企业漏征漏管。二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许多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三是征收方式矛盾比较突出。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现对中小普遍采取核定征收,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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