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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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建筑[2003]18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建筑[2003]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四条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

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工程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

第六条企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同一建设项目中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担保。

第七条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八条履约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人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九条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

第十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建法[2004]24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4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条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五条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设定保证担保的,保函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抄报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适 用本规 定 。
应 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承包 履 约保证 担 保 、劳务 分包 付 款保 证 担保 和劳 务分 包履 约保 证 担保 。 保 证 担 保 活 动 应 当遵 循 平
储 蓄所 、分 理处 。
第 八条 本 规定所 称专 业担
本规 定所 称保 证担保 是 指在
本 规定 所称 有 资格 的银行业 金 融机 构是 指具 有法人 资 格或法 人 授权 的分支 机 构 .不包括 银行
通 知》 国办发[047 号 ) ( 2 0 ]8 ,结 合 本市 实际 ,制定 本规 定 。 第二 条 本 市 行政 区域 内工 程 建 设保 证 担 保 及 其 监 督 管理 。
业 担保 公 司。

颜 角
保方 不得 为该 担保项 目的债 权人
或 与债权 人关 联 的企 业 。
价 的1 %.但 采用 经 评 审最 低投 0 标 价法 巾标 的 程 ,承包履 约保 f
专业担保 公 司应 当有规 范 的 操 作流 程 和风险管 理制 度 ,能够
承担 1 程 风险预控 和 对债务 人履 = =
保 包括 投标 保证 担保 、承包 履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主管部 门依 据本 规定 对工 程建 设
保 证担 保 实施监 督管 理 。
保 证 担 保 、工 程 款 支 付 保 证 担
保 、劳务分 包付 款保 证担 保 、劳 务分包 履约 保证 担保 、预 付 款保 证 担保 和保 修金 保证 担保 。
保 证人 提供 的保 证方 式应 当 为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 四条 本 市 在工程 建设 中 推 行保 证担保 。房地 产开 发项 目
第二章 保证人和保函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湖南省建设工程行业的迅速发展,施工承包合同履约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合同履约,湖南省决定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并对该制度的若干规定进行试行。

本文就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探讨。

二、背景与目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承包方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约,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试行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提高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减少风险。

三、主要内容及规定1. 承包方资质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无法参与工程投标。

承包方在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和相应的施工经验。

2. 担保方式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试行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保函、保险等。

承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履约及工程质量。

3. 担保金额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湖南省规定了不同的担保金额标准。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根据相应标准提供相应担保金额,以确保合同的履约。

4. 担保期限湖南省规定了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期限,通常为合同履行期限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时间段。

承包方在提供担保时,需要确保担保期限内的有效性,以保障工程质量及合同履约。

5. 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湖南省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试行中,担保方和承包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担保方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提供担保,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监管与管理机制为确保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湖南省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与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核、担保金额核准以及担保期限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24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人第三章担保类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晋建市字〔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1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

《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

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

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1.保证人申请表;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豫建建[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7〕61号)各市建委、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严格工程担保管理及机构备案程序,依据《建筑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字〔2006〕32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在《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1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3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监管工作。

一、各省辖市在推行工程担保工作应坚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及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担保工作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担保推行范围、方法、品种、额度、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工程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担保保函的集中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三、已经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资格。

(一)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三)同意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业务流程及工程风险控制制度;(五)兼营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须提供其它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厦建工[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工程担保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厦建工〔2006〕183号)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各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实施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对规范建筑市场、避免拖欠工程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第103号令)、2003年实施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工[2003]53号)及2006年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履约担保的管理办法。

元旦、春节将至,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工程款能及时支付,特别是保证建筑从业人员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各相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一、各建设(代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届满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应及时重新提交担保。

未及时重新提交担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应按规定认真办理工程款支付及履约保函、担保手续。

未到期限的不得解除相关担保手续。

未到期限解除相关担保手续的,由有关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代建)单位没有及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主动提请从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中支出,各相关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应给予支持。

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签证和审核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苏建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一致,现予印发。

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5月21日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一)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

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

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一、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工程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其并不了解或者存在误解。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其意义和作用。

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网络、会议等,向社会公众普及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工程担保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以便更好地规范工程担保的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程担保制度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工程担保机构的管理工程担保机构是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工程担保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风险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工程担保机构的信誉问题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加强对其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的监督和指导。

五、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程担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和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管理)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2005-12-28]点击:7字体:[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X公司:为进壹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X公司。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

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之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10万元之上的,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和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壹般为合同价的10%。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壹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壹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仍能够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X公司的保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市建[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2004]118号)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市直有关部门: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实行低价中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担保。

其他建设项目实施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付款担保和保修金担保。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以担保为要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担保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深建市场[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纳入投标报价参与竞争。

第七条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京建市[2006]1267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市[2006]1267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以下简称938号文)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938号文的贯彻落实,方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办理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保管等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保证担保适用的文件2006年12月1日以后(含2006年12月1日)发出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应按照938号文的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1日以前发出招标公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仍然按照《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2号)执行。

二、办理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保管的程序(一)应提交的资料1、工程承包合同原件或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将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交由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保管;2、保函原件及1份复印件(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该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符合938号文的有关要求);3、《办理保函保管登记表》;4、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体办理程序1、经办人在合同备案时向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上述资料。

2、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查无误后,将保函原件封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同时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

三、办理取回工程保证担保保函原件的程序(一)应提交的资料1、《关于取回保函原件的函》;2、《保函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复印件;3、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4、区别不同情况,还需提交下列资料:(1)办理工程索赔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索赔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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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2005-12-28]点击:7字体:[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有关商业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制止工程担保违法失信、随意撤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效果,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建市招函[2005]73号),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及保证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

建筑工程承包商依法、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将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劳务分包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的,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提交承包商付款担保,分包商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的额度与分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一般为合同价的10%。

三、关于低价风险担保。

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低价风险担保。

四、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一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一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担保方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提供为工程质量保修进行担保的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建设单位接收保函或担保书后,应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承包商。

六、同一银行的一级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同时提供担保。

七、关于建设工程担保有效期。

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1)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少30天;(2)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至少30天;(3)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30天;(4)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至少30天;(5)分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单项质量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30天;(6)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30天;(7)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

八、关于分段滚动担保。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承包履约担保相应地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

九、在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十、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或者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或担保书。

十一、对于财政投融资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支付保函或担保。

承接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按工程合同额的10%执行。

十二、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提交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提交交易中心保管。

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2份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交易中心“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

交易中心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保函或担保书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或担保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或担保书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在建设工程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按有关规定向保证人提出保函或担保书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

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到交易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或担保书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将被索赔方的保函或担保书原件退回交易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或担保书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或担保书原件重新送交易中心保管。

十四、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交易中心领回有关保函或担保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书后,业主、承包商凭加盖交易中心“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分别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而后办理撤保手续。

十六、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或再担保。

担保余额的总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

十七、专业担保公司应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5月份向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下列材料:(1)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2)与厦门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3)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4)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5)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应资料:(1)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公司财务报表;(2)公司如有重大事件(如股东变更、参与诉讼等),须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

十八、在厦门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下列要求:(1)到位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2)必须与至少一家以上厦门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3)向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在本市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对其在本市承接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承担总额1亿元人民币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并提交评估价相当于注册资本35%以上的、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上述资格要求,其它建设项目当事人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九、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保函或担保书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在保函或担保书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或担保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应当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相关被保证人做出续保和提交续保保函或担保书原件的提示;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余额台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十、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后监管机制,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定期和不定期走访施工单位、工地,编制保后监管报告,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意见、建议,支持和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为企业信用记录提供参考素材。

二十一、对于涉及担保公司担保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专业担保公司可以参加重要的建设监理会议,以便担保公司进行项目保后监管。

二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担保公司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监管。

担保企业在厦门市从事工程担保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工程合同担保业务的;(2)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3)违反合同约定,随意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4)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非因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或变相撤保的;(5)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主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无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7)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8)只收取担保费用,而不进行风险预控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担保规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安信用监管系统。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中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文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我市对工程担保的额度、担保余额的总额及单笔担保金额的限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实施意见自二00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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