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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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铁路国际联运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货物运输所需的贸易、运输单证,因甲方提交的单据内容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提前两周将货物名称、特性、尺码、吨数以及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将发运计划通知乙方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中转发运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如果发运计划发生改变,甲方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更改运输计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货物装箱(或火车)后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发运,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负责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

6、如在供货厂家装箱,甲方应按铁路安全要求配载箱内货物,并进行拍照,防止出现偏重、偏载、超重等不安全问题,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如果是甲方提箱自行安排国内段运输和口岸,则必须在取得乙方的放箱单7日内提箱,否则乙方有权利取消提箱单。自放箱日起超过10日不发运,甲方需支付箱体使用费:USD 3 /20’·天, USD5 /40’·天。

8、提箱后及时向乙方提供箱号并抄送乙方箱管备案。

9、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和其他代收代付等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设计运输方案、申请车皮计划、发运货物,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按甲方要求及时发运,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口岸

滞留费用。

2、负责货物代理报关、报检工作。

3、如果在厂家装箱,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安排调运集装箱至装箱点,由甲方负责组织装箱;如由甲方送货到集装箱站,乙方积极做好货物装箱工作。

4.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通知甲方货物跟踪信息。

5.负责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制作运输单证。

6.如途中发生问题,要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共同设法解决。

三、费用及支付

1、在发车前,甲方用电汇方式将应付所有费用付给乙方,并将汇款水单传真给乙方(具体费用明细见委托单)。

2、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在口岸要求代理扣货,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责任及所付全额费用0.3%滞纳金。

3、使用乙方集装箱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应在7天内将空箱还到乙方指定堆场,如超过7天未还,需从第8日起每天支付箱体超期使用费 3 美元/20’; 5 美元/40’,超过 30 天未还,箱体视为全损。

4、若因甲方操作,保管不慎,导致乙方箱体残损,甲方应负责将箱体修复完好,若造成箱体全损,应按RMB 15000/20GP、RMB 25000 /40GP,RMB 27000/40HC赔偿乙方。

5、第3、4条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 3 日内支付。

四、其他约定(该约定不得与其他条款相违背)

五、其他

1.合同双方对因台风、地震、洪水、塌方、骚乱、罢工、政府或铁路禁令及停限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履行义务的延迟,均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双方以传真或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联络,自特定号码和邮箱发送的传真、邮件文件视为双方之间的有效文件:

甲方传真:邮箱:

乙方传真:邮箱:

3.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4.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交由上海海事法院判决。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7、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附件:委托单

委托单

合同号:

品名:

货物起运地:

经过口岸:

计划起运日期:

目的地:

运输条款:

箱司箱量:

运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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