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什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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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 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
罪责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 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概念
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
罪体
罪责Biblioteka 罪量罪体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 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客体特征 客观特征
主体特征 主观特征
客体特征
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
一般而言,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 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他动机,特定的动 机不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要构成条件,不影响定罪。
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
1、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
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 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 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 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人 认为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公司犯罪案件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商业竞争的加剧,公司犯罪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打击公司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公司组织的特殊性质,司法解释对于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存在一定的挑战与复杂性。
本文将围绕公司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一、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公司犯罪的司法解释框架由法律和法规所规定,旨在确保相关刑事司法案件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理。
司法解释框架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犯罪案件的审判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法人责任、公司管理机制、治理结构等内容,在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2. 刑事法律体系公司犯罪案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定罪与量刑应依据国家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规范。
司法解释不仅涵盖了犯罪定义、证据要求、定罪标准等内容,还对于量刑标准和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公司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1. 具体犯罪类型的要件公司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环境污染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定罪要件。
例如,在贪污案件中,司法解释就要求确定贪污的主体是否为公司代表及其职员、事令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的程度等。
2. 公司责任的认定与个人犯罪案件相比,公司犯罪案件中公司责任的认定更为困难。
司法解释要求明确公司的行为是否强制性、是否符合公司职责、是否存在监督失职等。
只有当公司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并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时,才能认定公司具有犯罪责任。
3. 公司罚金与刑事法定刑的关系公司犯罪案件中罚金制度是一种常用的制裁手段。
司法解释规定,公司罚金的数额应当与刑事法定刑的数额能够相对应,且要根据公司违法所获利益、违法行为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情节
“ 刑 情 节 , 指 法 律 规 定 或 司法 实 践 认 可 量 是
待介 绍贿 赂行 为 ” 刑法 第 3 3条单 位 行 贿 罪 的 。 9
的 , 刑 时应 当考 虑 的决 定 处 刑 轻重 或 者 免 除 处 量
罚所 依 据 的各 种 主 、 观 情 况 … …犯 罪情 节 的基 客
行贿 罪 的量刑 情节 是 “ 取 不正 当 利益 ” 谋 。第 3 2 9
条介 绍贿 赂罪 的量刑 情 节 是 “ 被 追诉 前 主 动交 在
[ 收稿 日期 ]2 1 -92 0 00 —5
人请求的利益有所承诺 即构成 既遂 ; 索贿 的从实
[ 基金项 目]本文 系四川省 犯罪防控研究 中心 科研项 目“ 商业贿 赂犯罪 防控 问题研究 ” F F 0 ( Z K 6—1 ) 阶段性成 1的
果。
[ 第一作者简介 ]邓 中文( 9 8 ) 男 , 16 一 , 四川岳池人 , 宜宾 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 主要从事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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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索贿行 为之 时 即 为既 遂 。只有 在 承诺 前 , 是 才 未 遂 。 『 ㈣m由于 对 “ 贿 所 得 数 额 ” ”2 受 的理 解 容
贿赂 所涉 罪名 的 量 刑情 节 有 着 自己 的一 些 特 征 ,
“ 节严 重 ” “ 节特 别严 重 ” 情 、情 的立法 规 定过
、
商业贿赂所 涉罪名
于模糊 , 利 于社 会 公众 和 司法人 员 的恰 当理解 。 不 由于缺 乏 “ 节严 重 ” “ 节特 别 严重 ” 情 、情 的统 一标
量刑 , 但有 的犯 罪 情 节 与 量 刑 情 节 又是 交 叉 重 合 的 , 可 能影 响定 罪 , 可 能影 响量刑 ” 既 也 。 有 的量刑情 节 还需进 一 步具 体和 细化 。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资格,在与该行业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经营活动,从中牟取利益,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最终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涉案行业和领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领域内的经营活动。
在认定犯罪行为的时候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2. 经营资质和许可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资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在认定犯罪行为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
3. 经营行为和商业行为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时需要分清经营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区别。
只有在涉嫌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嫌疑。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标准不断完善。
在审查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行业的特殊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危害社会的情况来综合考虑量刑和罚款。
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处以以下刑罚:1. 罚款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与涉案金额挂钩,旨在惩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再次犯罪。
2. 拘役可以对轻微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处以拘役的刑罚。
拘役时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3. 有期徒刑对于重大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具体的刑期一般不会太长,通常在2-4年之间。
4. 吊销执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破坏了市场秩序,可以并应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防止其再次犯罪。
总的来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严重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应予以严惩。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量刑,确保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有针对性,更加公正合理。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在商业活动中,贿赂单位或者集体的,达到定罪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罪标准为:商业贿赂给付⽅个⼈⾏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条)。
量刑标准为: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
⼀、商业贿赂犯罪客体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秩序。
商业贿赂犯罪发⽣于商品流通领域,是⼀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量的精⼒⽤在想⽅设法贿赂对⽅或其代理⼈上。
这是因为商业贿赂可以使经营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也能顺利推销出去。
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不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当事⼈的欢⼼来为产品营销打通道路,甚⾄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反⽽能⽐名优产品更容易打⼊市场,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失调。
既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坑害消费者,导致市场经济运⾏不正常。
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还表现在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经营者为贿赂对⽅单位或个⼈⽽⽀付的费⽤通常以各种名⽬计⼊⽣产成本,或是巧⽴名⽬以其它合法形式的⽀出⼊账。
这必然使产品成本⼤幅度提⾼,国家税收⼤⼤减少。
同时,受贿往往在账外暗中进⾏,其回扣收⼊⽆法纳⼊国家税收,成为税收⼀⼤⿊洞。
⼆、商业贿赂犯罪客观⽅⾯商业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为⼈实施了违法的贿赂⾏为。
违法⾏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业规范的规定的⾏为。
商业贿赂⾏为包括商业⾏贿⾏为、商业受贿⾏为和介绍贿赂⾏为。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和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理解。
商业欺诈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
商业欺诈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
商业欺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颁布了相应的商业欺诈法律,并对违法经营
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惩罚。
商业欺诈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是
非常严厉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商业欺诈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商业欺诈。
通常情况下,商业欺诈包括虚假广告、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例如,对
产品性能进行夸大宣传、故意隐瞒产品瑕疵等都属于商业欺诈的范畴。
只有明确了哪些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才能更好地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
惩罚。
其次,商业欺诈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商业欺诈的处
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处罚等。
对于严重
的商业欺诈行为,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再次,商业欺诈法律强调了惩罚的效果。
除了对违法经营者做出相
应处罚外,商业欺诈法律还会对相关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以此警示其
他经营者。
同时,惩罚力度的加大也能有效遏制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商业欺诈法律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是非常严厉的。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才能有效打击商业欺
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
望各国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商业欺诈法律,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市的刑法中规定了欺诈罪和诈骗罪,这两种罪行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但都是非
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下面将介绍上海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欺诈罪是指在交易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有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以骗取财物或
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欺诈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
欺诈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
例如:
1.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欺诈罪案件,如欺骗数额较小、受害人承受能力较强等,可
以判处拘役、管制或罚款等轻刑。
3.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欺诈罪案件,如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造成受害人生命安全等,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诈骗罪案件,如欺骗数额较大、多次作案、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等,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欺诈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都是根据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将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犯罪者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贩卖品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具备危害性的物品,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贩卖品罪的认定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贩卖活动的人;2. 客体要件:贩卖的物品具备危害性,如毒品、假药、仿冒商品等;3. 行为要件:实施贩卖行为,包括销售、运输、储存、有偿提供等。
二、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贩卖品罪,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幅度。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贩卖品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1.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较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情节的具体考量因素量刑过程中,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一些具体因素,以确定对罪犯的刑罚是否应当减轻或加重。
这些考量因素包括:1.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2. 犯罪的目的、动机和手段;3. 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特别恶劣;4. 具体情节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5.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前科等。
四、法定刑与量刑裁量在刑法中,对于贩卖品罪有一定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法定刑并不是确定的刑罚,量刑裁量权由刑事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量刑裁量时,刑事审判机关将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评定,对罪犯进行量刑。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对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以下介绍一些案例以供参考:1. 某甲非法贩卖一百克毒品,获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某甲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最新发布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
两高最新发布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最近,中国两高发布了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旨在规范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程序,强化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非法经营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实施非法商业活动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犯罪的危害性很大,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加强对其打击力度。
该标准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为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指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种或某几种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情节严重,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定罪。
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在定罪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量刑标准,该标准明确指出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量刑:一、非法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的领域、数量、程度。
二、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三、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
四、法定量刑的上下限。
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罚款最高500万元。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该标准的发布,明确了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程序,这一举措将使判决更加公正、规范和科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也加强了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机关应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定罪、量刑等决定,确保判决公正、合理、严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
一、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定罪量刑标准二、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按以上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属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会按以下量刑:1、一般情况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传销的危害性1、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
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
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
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在社会学意义上,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做生意、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
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
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或者是其他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有哪些?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 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正当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并向他人泄漏,使其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盗窃行为:擅自进入他人的企业或实施其他行为,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职务乘机行为:员工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职务或其他特定身份来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
4.盗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不正当获取:利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存在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获取的信息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即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对其持有者具有保密意义。
2.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窃取、抄袭、搜集、购买、贿赂等方式。
3.私自使用或泄漏: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商业秘密的合法授权下,私自使用或泄漏该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4.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故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评判标准。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性、获取
方式、使用方式、泄漏情况等因素,以及涉及的利害关系,才能确定是否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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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通常把商场上的不法行为统称为商业犯罪,商业犯罪乍听起来很罕见,但其实商业犯罪在市场活动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售卖假货这就是属于一种商业犯罪。
那么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犯罪包括哪些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
不同类型的商业犯罪所定罪的标准都不相同。
1、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犯罪:生产伪劣商品罪;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
2、商品流通、交换过程中的犯罪: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经营、销售禁止经营、销售的物品的犯罪;与商品经营、销售相关的犯罪。
3、商业服务活动中的犯罪: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等。
4、商业信贷犯罪:非法贷款犯罪;与商业信贷相关的犯罪;证券犯罪。
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商业犯罪我们以诈骗罪为例,一般这个犯罪是情节比较轻的是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的时候还适用缓刑。
那第二种就是数额巨大,这个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一般来讲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这种情形是比较多的。
那么具体判多少,要看犯罪嫌疑人他实施犯罪的时间的这个数额、手段、后果,以及他归案之后的认罪、悔罪这些表现,法院会根据这些情况来作出裁量。
那么还有一种是这个数额特别巨大,这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来讲是指10万块钱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比如说是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都是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以前这个经济犯罪还有死刑,现在基本上经济犯罪已经废除了,基本上不适用这个死刑了。
三、商业犯罪的立案标准1、有犯罪事实;2、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经济犯罪量刑金额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胁迫、侵占、贪污、挪用、洗钱等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由于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严格的。
首先,对于贪污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对于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洗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数额来确定的,数额越大,犯罪行为越严重,量刑也就越重。
对于经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倒卖源码犯罪吗
倒卖源码犯罪吗现在是计算机的时候,什么东西都是通过⼈来设计出来的,因此对于设计的源代码就是⼀种⾮常重要的资源。
但是有⼈利⽤某些⼿段将源代码进⾏倒卖,这样的⾏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倒卖源码犯罪吗这个已经属于商业犯罪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源代码也是公司核⼼竞争⼒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与量刑《刑法》第⼆百⼀⼗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许可的商业秘密使⽤⼈。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后果⽅⾯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如果⾏为⼈故意实施了侵犯权利⼈商业秘密的⾏为,但并未给权利⼈造成重⼤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犯罪。
针对上⾯的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观上要出于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重⼤的损失。
通过本⽂的⼀些内容介绍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是属于⼀种犯罪,但是⾄于受害者要不要进⾏法律上的追求那就得看当事⼈的处理⽅式,在法律上肯定是违法的,因此⼤家⼀定不要为了⼀些⾮法的利益做出违法的事。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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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什么
商业犯罪这不是能够简单的给大家一概而论的,因为在商业活动当中存在着诸多的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我们比较经常听说的商业犯罪可能就是侵犯商业秘密,而且销售伪劣的商品也是属于商业犯罪当中的一种。
但是,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这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出版的图书,涉及到版权问题就不能给大家详细介绍了。
商业犯罪这不是能够简单的给大家一概而论的,因为在商业活动当中存在着诸多的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我们比较经常听说的商业犯罪可能就是侵犯商业秘密,而且销售伪劣的商品也是属于商业犯罪当中的一种。
但是,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这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出版的图书,涉及到版权问题就不能给大家详细介绍了。
一、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什么?
《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2008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1、商业犯罪
对商业犯罪行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商业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业犯罪分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品交换或者流通过程中的商业犯罪,商业服务活动中的商业犯罪和商业信贷活动中的商业犯罪;从商业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商业犯罪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业正常活动罪,危害金融、信贷活动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活动秩序罪;等等
2、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表现形式?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
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其侵犯商业秘密。
从实践中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多种形式有:
1.、盗窃商业秘密。
盗窃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从盗窃行为的主体来看,一种是公司内部的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以后,转卖给每三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另一种是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商业秘密自用,以便与权利人进行竞争。
这两类人员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现实与潜在威胁。
而大多数企业家,往往是把眼睛盯住其组织以外的那些人。
这是因为,一般人总是容易接受来自外部的危险而不愿意承认来自内部的威胁。
事实上,公司内部的雇员却是公司商业秘密最大的危胁。
从国外统计资料来看,历来由公司内部雇员盗窃商业秘密的案例总是多于外部人员。
公司内部雇员之所以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危胁,主要原因是公司雇员极易接近商业秘密。
他们可以利用正常工作之便,有预谋或没有预谋地获得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落入出竞争者手中。
这种失窃行为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
2、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擅自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受雇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工作作风,是一种严重的工作失误。
3、了解他人商业秘密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开媒体上宣传,泄露其所了解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对权利人不负责任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4、明知第三者获得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的,但仍然给第三者一定好处,从而索取该商业秘密,以便获得更多的暴利;中介机构明知他人的商业秘密为非法所得,仍为其代理转让。
5、个别企业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下属企业的意愿,强迫拥有商业秘密的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无偿传播给其他下属企业。
6、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其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大家可以到各大图书馆去购买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这本书籍,但是有关商业犯罪的定罪跟量刑是要结合商业犯罪的具体行为的,比如说,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就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信贷活动罪的这种商业犯罪形式的量刑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