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德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美丽新德州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效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机遇第二章“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战略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推进绿色转型加快低碳高质量发展第一节筑牢绿色发展根基第二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第三节深化能源结构调整第四节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第五节推进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调整第四章加快碳达峰进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第二节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第三节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第四节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改善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二节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第三节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第四节强化车油路联合防控第五节严格扬尘源污染治理第六节推进其他涉气污染源治理第七节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强化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第二节深化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强化水资源高效利用第四节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第五节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第七章推进系统防治提升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系统防控第二节推进土壤安全利用第三节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第四节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第五节加强固废管理第八章加强生态监管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管控第二节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三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节实施生态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第九章强化风险防控推动生态安全建设第一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第三节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第四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第五节重视系统性环境安全治理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第二节完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第五节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第十一章开展全民行动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第一节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第二节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第三节开展生态环保全民行动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完善推进机制第三节做好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社会宣传第五节推进生态环保铁军建设第六节加强调度评估德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一章开启美丽新德州建设新征程“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也是德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德州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键五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7]31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7〕31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八日德州市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德州经济开发区市容处、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
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德州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
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
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2]14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5【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德州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章建(构)筑物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建(构)筑物出现残破、损毁的应及时维护、整修、清洗、粉刷或拆除。
第六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平台、窗外、外走廊等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搭建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德政字[2009]42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字〔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卫生水平和社会经济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及其办公室(简称爱卫办),落实相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保障其有效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德州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
德州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1. 咱德州啊,人居环境整治可有大讲究呢!这规章制度就像家里的大扫除规则一样,人人都得遵守。
比如说,不能随便在大街上扔垃圾,就像你不会在自己卧室里乱丢臭袜子一样。
这街道啊,就是大家的“大客厅”,得保持干净整洁。
2. 德州的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可不是闹着玩的。
你要是乱贴小广告,那就跟在别人脸上乱画一样可恶。
这些小广告贴得到处都是,就像一块块难看的补丁,把咱们德州的脸都给抹黑了。
咱们可不能干这种事。
3. 知道吗?在德州,爱护花草树木也是规章制度里的重要一条。
花草树木就像是城市的头发,你会随便剪掉自己的头发吗?肯定不会呀。
要是有人乱砍乱折,那简直就是在伤害城市的美丽形象。
4. 嘿,德州的环境卫生靠大家。
你看那些垃圾桶,就像一个个小卫士在等着接收垃圾呢。
按照规章制度,咱得把垃圾准确地放进垃圾桶里,可不能像投篮似的乱扔,扔得周围都是垃圾。
那多不像话呀。
5. 咱德州的小区环境也在人居环境整治的范围内。
这规章制度就像是小区的行为准则。
你要是在小区里乱堆杂物,就好比在自己家的客厅里乱放东西,弄得乱七八糟的。
别人来做客都会觉得不舒服,咱们自己住着也不舒心啊。
6. 德州的河道也是要好好保护的。
这规章制度规定不能往河里乱倒脏东西。
河水就像城市的血脉,你能想象往自己的血管里倒脏东西吗?那肯定不行啊。
保持河道清洁,河水才能清澈地流淌。
7. 人居环境整治的规章制度在德州的公共场所也很严格呢。
你去公园玩的时候,不能随地吐痰。
这就像你在饭桌上不会吐东西一样。
公园是大家休闲的地方,得保持干净卫生。
8. 在德州,对于那些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规章制度可不会轻易放过。
就像你犯了错,家长肯定会教育你一样。
要是有人破坏公共设施,那就是在破坏大家的共有财产,这可不行。
9. 咱们德州的人居环境整治规章制度啊,是为了让大家住得更舒服。
你想啊,要是到处都是脏兮兮、乱糟糟的,就像住在垃圾场旁边一样,多难受啊。
所以咱们都得按照规章制度来,把德州变得更美。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精编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2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时间:2010-01-25 10:56:3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一月八日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终稿)
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七条建设用地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规划建设的用地,其范围应根据市政规划条件,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和用地现状具体确定;市政建设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规划控制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不宜零星插建。
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尽量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德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德州”的总体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先急后缓、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示范先导,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切实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解决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为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范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控制农村环境污染,使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到2010年,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
全市创建l0个省级生态村和1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达到100%。
每县(市、区)分别建设1-2个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示范工程。
全面推进乡村主体灭失的工业污染治理恢复工程,到2020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二)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控制、限制农村区域散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治理农村工矿企业造成的遗留污染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德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德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为了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营造美丽乡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德州市制定了美丽乡村建设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态环境:乡村环境要求整洁、绿化、环保,具有自然之美和人文之韵。
要建设有机农业示范区、生态旅游区、生态养殖区等,加强水体治理,保障水源安全。
2.基础设施:要建设健全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通信等。
要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实现智能化管理;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农民饮水安全。
3.文化教育:要弘扬乡村文化,建设文化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丰富农民文化生活。
要建设现代化学校和幼儿园,为农民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4.产业发展:要发展多元化的农业产业,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农户合作社等,推广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
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如农家乐、美食等,促进农民增收。
5.民生保障:要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医疗、养老、残疾人服务等设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要加强农民工作保障,提高工资水平,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德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是德州市加快现代化建设、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举措,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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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德州市城乡容貌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
批准《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总页数】12页(P156-1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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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城垃圾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管理。
德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
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淸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淸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坏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怎设宜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汁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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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停放、张贴、涂画、开挖、搭建、堆放、挂晒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二)建筑物顶部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四)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或者晾晒物品;(五)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影响城镇容貌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第十七条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经批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安装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及亮灯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照明专项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城镇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布局、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已建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占用城镇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统一施划并管理。
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增设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允许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通行。
在城镇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长期停放且影响城镇容貌和交通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限期移离;车辆所有人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车辆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和容貌卫生的原则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按照规定的经营种类,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内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室内烧烤食品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二)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三)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四)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五)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六)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墙),并保持整洁、美观;(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配置车辆冲洗和废水防溢、收集、处置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三)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施工作业;(四)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