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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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Fra Baidu bibliotek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特征、分类、 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 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涵义、特征、主体、 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握监督行政 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第四章 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进一步阅读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 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 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 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 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 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 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 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形成的关 系。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 行政法 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理解
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部门的法律调 整后,往往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一社会关系可能受不同部门的法律 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对由行政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一种概括。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 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 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 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链接: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在我国当前所发生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大 量纠纷就因为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而导致 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例如,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女 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等。
链接: “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 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情发生后, 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 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 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 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 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2003年元月底,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 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司法权
依法履行职务 遵守权限规定 符合法定目的 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出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 利 听证的权利 了解情况的权利 申请行政法上的救 济的权利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 务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 公务的义务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 的义务
《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 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宪法法律关系
《食品安全法》(修正案)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 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 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 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 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 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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