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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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1.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以服务于开发建设项目为出发点,解决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以实际出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注重依靠自然修复,在利用当地水土保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尽量做到高科技、低投资、高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新增水土流失和原有水土流失。注重景观建设,鼓励土石方综合利用。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以防治项目建设产生水土流失为重点,确保安全生产,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过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工序紧密结合,达到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双赢的目的, 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及建设过程

中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工作,做到先拦挡后堆弃。

(2)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到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4)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必须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衔接。

(5)生态优先原则,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6)水土保持措施的布设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重点突出”的原则。

(7)与主体工程相衔接的原则,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与本工程自身的防护体系相配合,形成系统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因主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具有一定的水保功能,在方案中加以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投资,使方案的防治措施侧重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没有防护、可能新增水土流失的场区的预防和治理,减小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8)坚持经济可行的原则。从工程实际出发,在有效防治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合理,防治措施的配置具有可操作性,以较少的投入争取最大

的生态、社会效益。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XXXX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破坏了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的植被及土体结构,使土壤抗蚀、抗冲性能下降,在降雨等外营力作用下易产生水土流失,通过对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的调查研究,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对防治责任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进行预测、分析,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的合理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使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改善项目区及周边的环境。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

(1)通过编制合理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法律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为防治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提供技术依据;

(2)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预测工程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及其危害,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和防治方案,拟定方案实施进度和实施保证措施;

(3)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主体工程建设及年度计划,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设施的作用,为“三同时”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4)经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5)经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为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6)达到开发建设项目与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1.4 编制依据

1.4.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8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20号令);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

(8)《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修订)(2001年6月26日)。

1.4.2 部委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局14号令);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2年12月1日,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2000年1月31日);

(5)《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 2005年第24号);

(6)《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5号);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号)。

(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2004年9月15日)。

1.4.3 规范性文件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务院国发[1998]36号文);

(3)《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国发[1993]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38号文)

(5)《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利部保监[2001]15号文);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7)《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文);

(8)《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9)《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10)《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办公厅2005年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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