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2019.08.22实施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发布时间:2019-09-19字体大小:小中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尽早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我省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意,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补充通告如下: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南京、无锡、徐州、常州、南通、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一)《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82个行业类别明细详见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
(网址:/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二)《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具体条件为: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与《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苏环办〔2019〕9号)一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gb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1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lt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核发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市于2019年完成核发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区级自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质量评估要点,自行组织开展。
市级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通过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全面进行质量评估。
(一)区级自查(2020年5月底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抽查(2020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各区自查结果,组织抽取约180张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许可证内容进行检查,并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报(2020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编制2019年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0年9月底前)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质量评估结果,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评估内容(一)平台检查内容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审查与核发要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编制组主要内容一二三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守法承诺书3.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附图5.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 6.环境管理部门管理及 其它法律法规文件应提交的材料(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有)、申请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旧排污许可证、环评相关文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法律文书、排污权交易指标证明文件、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不是可行技术的,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提供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标明井深参数)、防渗层结构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一、不受理情况不予受理的情况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工艺及设备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二、规范性审核申请前信息公开企业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四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五合规判定公开时间1不少于5个工作日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Ø平台下载Ø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完整Ø反馈意见逐条答复,有未答复的,应要求企业补充4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为本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出具时间应在信息公开期满之后。
公开期间意见处理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意见应逐条回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5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信息公开网上填报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省××××市××××县××××号信息公开时间(工作日):*(公开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守法承诺书(需法人签字):贵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相关内容还未填写完成,暂时无法发布信息公开内容。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五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以下简称“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HJ 1063-2019)(以下简称“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HJ 1064-2019)(以下简称“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HJ 1065-2019)(以下简称“毛皮加工工业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刷工业》(HJ 1066-2019)(以下简称“印刷工业技术规范”)五项技术规范,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目前,五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近日将正式上线,届时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技术规范”根据该行业药物种类多、工艺复杂、各产品产污系数差异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
明确发酵、提取、纯化、溶剂回收等主要产污工序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并许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技术规范”根据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及气体制剂的生产工艺和排放特征,明确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实行重点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实行简化管理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中成药生产技术规范”结合该行业排污单位所包含的炮制、提炼、制剂等单元产排污环节,明确了中成药生产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废水处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废水处理;AO;M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1]。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或传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常有潜伏性、长期性以及滞后性,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危害。
故危险废物规范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受到社会高度重视[2]。
某危废处置中心为某化工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范围主要为该工业园区产生的危废,涉及处置类别共39大类,主要建设有焚烧车间、物化车间、固化车间、安全填埋场、工业固废填埋场、废物暂存库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等,危废最终处置去向是焚烧及固化填埋。
由于处置危废来源广、种类多、成分复杂,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种类多、成分复杂,同时随着处置危废种类的不同,废水水质波动大,这些因素给废水处理带来较大难度[3]。
1废水种类及来源1.1废水来源及废水水质(1)物化车间废水。
废酸液、废碱液、无机氟化物废物、感光材料废液、填埋场渗滤液、焚烧车间洗涤废水、乳化液等经物化处理、多效蒸发系统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物化车间废水水质如表1。
(2)车辆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
废水中主要含有石油类、重金属、SS、有机物等,车辆冲洗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
冲洗废水水质如表2。
(3)软化水系统废水。
锅炉排污水进入出渣机,软化系统废水主要污染物是SS,直接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4)化验室废水。
厂区办公楼内设置化验及试验研究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玻璃容器清洗废水、废溶剂等,水质如表3。
(5)初期雨水。
场内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6)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COD等污染物,排入废水处理站。
生活污水水质如表4。
(7)预处理及暂存库碱洗塔水质如表5。
焚烧车间废气碱洗塔废水进入物化车间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规财函[2017]1773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满足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提前开展2019年度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申报单位应充分了解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业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现状,具备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
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同一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不同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10项(含)以上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含)以上的个人,2019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十三五”计划收官之年中国柔印新答卷
PRINTING FIELD 2021.012020年是我国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回顾“十三五”期间,我国柔印产业的发展势头强劲,这与中国印刷业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这些法规和政策对绿色柔印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十三五”期间颁布的绿色印刷相关政策和标准2016年7月,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2016—2018)》,首次在中央部委文件中提出了“鼓励采用柔印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同年12月工信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在“推广绿色包装技术”一段中指出:“大力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倡导使用柔版印刷等低(无)VOCs排放的先进印刷工艺。
”2017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印刷业“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指出,绿色印刷是行业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十三五”计划收官之年中国柔印新答卷施建屏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推广使用低(无)V O C s 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 O C s全过程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
2018年,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指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 O C 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青生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危险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规范化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77号),我厅制作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请督促属地各相关单位按新的表单样式填报。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式)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5月20日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式)联单编号:(二维码)注:此表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填写说明:1.联单编号和二维码1.1联单编号由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
1.2二维码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可获取联单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移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2.1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根据移出人在信息系统注册信息自动生成。
2.2应急联系电话是为应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紧急联系的单位电话,可以是移出人的电话,也可以是受移出人委托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的机构的电话。
2.3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危险特性、形态、有害成分名称等危险废物信息可以根据移出人在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点选生成。
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危险废物形态填写固态、半固态、液态、气态、其他(需说明具体形态);有害成分名称是指危险废物中的主要有害成分名称,每种废物可包含多种有害成分;包装方式填写桶、袋、罐、其他(需说明具体包装方式);包装数量填写不同包装方式的数量;移出量填写该类危险废物移出的重量(以吨计,精确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目次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1)2.1 储油库 (1)2.2 加油站 (2)3. 准制订的原则 (2)4 标准主要内容 (2)4.1 适用范围 (2)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3 术语和定义 (2)4.4 储油库排污单位 (3)4.5 加油站排污单位 (7)5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课题研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其中一项任务,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协作单位共同成立标准编制组。
1.2 工作过程2019年3月1日,编制组召开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总体目标及任务要求明确了各协作单位的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
2019年3月10日,召开专家讨论会,对行业难点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初步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编制思路,对行业污染源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2019年3月25日,赴浙江舟山中化兴中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核实产排污节点及污染因子了解企业实际污染现状。
2019年4月26日,召开编制组内部讨论会,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草案)。
2019年5月24日,编制组向生态环境部汇报工作进展。
2019年6月10日,编制组组织召开并通过开题论证会,专家建议加强现场调研,充实技术数据,结合行业特点,优化可行技术相关内容。
2019年6月下旬和7月上旬,编制组结合开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两次全市范围内所有储油库及部分加油站的实地调研。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治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工作。
为了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治理措施,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此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参考标准。
以下是对该技术规范的探讨: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于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治理。
这一条款的明确,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的规范发展,以及提高排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中包括废物的分析和鉴别、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废物的转运和处置等环节。
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废物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的程序。
包括申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初审和公示、现场核查和评估、审批、发布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格执行,能够确保排污管理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定期报告、监测和上报排污数据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监管和管理。
总之,征求意见稿是一份有益的指导性文件,有助于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工作的规范发展。
通过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范围,制定技术规范和程序,以及明确持证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废物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部分企业可能缺乏相关技术和经验,导致治理效果不佳;一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导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流程不够规范;同时,排污许可证持有人的自我监督和报告制度还有待完善。
所以,在完善技术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地方监管,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治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环办环评〔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
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三)适用标准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要求与固废技术规范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四)实施方式对于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固废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依法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排污单位编码 规则
排污权 交易
环境 保护 税
环境 影响评价
行业排污 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
指南
行业排污 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行业污染 防治可行 技术指南
行业排污 许可证执 法手册
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 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 技术规范
实际排放量
环境 统计
监测要求
排放标准
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 二、行业概况 三、标准主要内容 四、关键要点总结
二、行业概况 我国电子工业企业数量及产业集群分布
适用 本规范行业
企业数量(家) 增长比例
2016 2015
产品种 类数量
电子计算机 794 758 4.75%
75
电子器件 1520 1518 0.13%
94
电子元件 2888 2324 24.27% 126
集成电路
前道工序
显示器件
阵列、彩膜、成盒、模组
贴片电容
电子电路
覆铜板
二、行业概况
电子工业产排污情况
计算机制造典型产品
无喷漆键 盘成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 (HJ 1031-2019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9.10 长沙
主要内容 一、技术规范解读 二、申请系统填报 三、审查与核发要点
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 (HJ 1031-2019 )
解读
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 二、行业概况 三、标准主要内容 四、关键要点总结
3919 其他计算机制造
3982 电子电路制造
397
电子器件制造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火电1 适用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3.16•【文号】环办环评〔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北京市、天津市等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提前一年核发,共核发排污许可证846张,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无锡市、连云港市、中山市、东莞市、清远市和吴忠市等非重点城市,完成了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9年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关键之年,按照《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2019年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总结借鉴先进经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借鉴36个重点城市采取的提前摸底排查、加强宣贯培训、集中填报审核、按期调度督办等经验,因地制宜,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加快做好清单摸底工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清单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分类及所在行政区域、处理规模。
(三)加快完成核发任务2019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总体应完成50%的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底全部完成。
其中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和渤海沿岸城市(天津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在8月底前完成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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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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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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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施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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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 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 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4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8 10 合规判定方法.................................................................................................................................... 52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适用范围说明表............................................................................................. 55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 57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59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62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 ......................................................................... 65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 ..................................................................... 72
1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52 铬渣处理处置规范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