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首先,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任务。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许可证核发机关规定的条件。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以及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施。
其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火电企业应当编制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该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相应的排放指标和控制措施,并在后续运营中对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
在报告中,应当明确排放指标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此外,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与相关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积极参与环保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许可证核发机关的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情况等。
申请材料应当进行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最后,火电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能力提升,确保持续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总之,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包括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相关环保部门沟通交流并参与环保监测等。
火电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保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改进与提升,以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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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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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25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篇1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工业、交通等行业对环境污染的排放也日益增多。
如何通过科技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作为对污染境地进行管理和治理的基本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排污单位依法获得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并做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就是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监管要求制定的一套标准和措施,根据排污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首先,排污许可证申请要求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排污口位置、排污口数量、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含量、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详实性,对于环保主管部门评估企业有无符合污染治理要求的能力、制定相应的排污许可标准,以及随后的排污监督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环保主管部门需准确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确定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相应的污染物监测点,用于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环保主管部门还要对排污单位的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再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性需要得到长期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完成监测报告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同时,环保主管部门也需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企业排污达标,如若发现企业存在排放过多、达标排放等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则有权要求企业整改和停产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
总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环保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标准和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Specialty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3)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1)6可行技术要求 (65)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7)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0)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74)10合规判定方法 (78)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产品填报参考 (81)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行业主要原辅材料参考表 (85)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87)附录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 (88)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92)附录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94)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
容
2
规范主要内 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 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 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1、火电、造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 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 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 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 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 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 栏,提出改正方案。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分析
引言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方案》中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率先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通知》中明确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河南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在全国率先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文以火电行业为例,重点介绍火电行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信息、载明事项及许可事项等内容的技术要点,以及河南省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的经验,以期帮助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更好的理解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为后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供借鉴与参考。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要点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主要依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申请和核发。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许可排放限值、可行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内容,其中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为载明事项,许可排放限值为许可事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为环境管理内容。
1.1载明事项载明事项主要包括火电企业的主要生产单元和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火电企业要对全厂的生产设施情况、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 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许可原则 ➢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 13 —
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其他有组织废气由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进行管控;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的控制措施。地方排污许
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2.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对于采用不属 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 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 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9—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 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储量、 风量、蒸发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锅炉效率、供热量、额定功 率、采暖抽汽量、采暖抽汽参数、工业抽汽量、工业抽汽参数、背 压排汽参数、输出功率、燃气温度、压缩比、容积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求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火电1 适用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Battery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发布2018-09-23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4)6 可行技术要求 (2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2)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8)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3)10 合规判定方法 (47)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51)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68)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池工业产污系数 (85)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排污许可证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对企业的污水和废气排放进行审核和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对于火电厂来说,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火电厂是一种以煤炭、天然气、核能等能源为燃料,通过燃烧发电的工业企业。
火电厂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汞(Hg)等,这些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火电厂需要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核发。
首先,火电厂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准备。
这包括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产业结构、生产能力、主要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治理设施、环境保护投资等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基础,能够反映企业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度。
其次,火电厂需要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环评和准备环保工程方案。
环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企业在环境建设项目前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环评,可以评估火电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环保工程方案是根据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针对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境影响进行设计和方案编制的过程。
火电厂需要通过环评和环保工程方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接下来,火电厂需要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方案和保护投资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详细地说明和说明,确保审核机构能够全面和准确地了解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保措施。
最后,火电厂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是指环保部门对火电厂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查验和审核,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指在火电企业排放污染物
的条件下,经过认可的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许
可制度的相关规范,申请和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规范。
一、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规范。
1、火电企业必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煤炭质量、污染物排
放量进行实时监测,并保存相关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准备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与当
地环保部门就排污标准进行协商;
3、火电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4、火电企业的污染源必须符合监测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的规定。
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
1、火电企业须提交申请材料,经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判断后,根据
《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准予发放有关排污许可证;
2、火电企业必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制度,定期审核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及时更新、更正错误;
3、火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并按照《污染源报告管理办法》,定期向政府和当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 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608 进行编号填报。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 ?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 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梳理:
?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废水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 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 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
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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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氨罐区周边
以油为燃料
非甲烷总烃 氨
废 废水类别
水 污染因子 COD 氨氮 pH SS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冷却水排水 ③ 脱硫废水
硫化物 …… 石油类 TDS 总磷 氟化物 挥发酚 动植物油类
注:①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的纯蒸汽锅炉(非发电锅炉)参照本规范执行。 ②适用于燃煤锅炉。 ③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应关注总砷、总铅、总汞、总镉等重金属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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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火电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 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废气一般排放口包括输煤转运站排气 筒、采样间排气筒等;火电企业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 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 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 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 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 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 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 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 设施主要包括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输煤转运系统等,相应排放 口主要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实施许可 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 中的所有因子,具体见表 1。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应详细填报排放口具
附件 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 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 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 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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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 、脱硝系 统(高效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燃料分级燃烧技术、SCR、 SNCR 等) 、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 、除尘 器(麻石水膜、水吸收、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 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等) ;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 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 理系统、高盐水处理系统等。 (6)废水类别包括原水预处理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废水、油 罐区废水、输煤系统废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水、除尘废水、循环 冷却系统排水、直流冷却水排水、锅炉酸洗废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 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 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 ;对于采用不属 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 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 行) 》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2)排放口类型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
(二)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确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 区或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 企业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 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 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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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 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 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 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 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 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 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4〕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 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 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火电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 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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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 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 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 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储量、 风量、蒸发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锅炉效率、供热量、额定功 率、采暖抽汽量、采暖抽汽参数、工业抽汽量、工业抽汽参数、背 压排汽参数、输出功率、燃气温度、压缩比、容积等。 (6)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蒸汽、电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 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 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9)其他: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火电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除燃料外,如无其他原料,可不填。 (3)辅料名称:包括盐酸、烧碱、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液 氨、尿素、氨水、氧化镁、氢氧化镁、混凝剂、助凝剂等。 (4)燃料名称:为必填项,分为常规燃煤、原油、重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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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执行《火电 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机组名称、公用单元等; 其中,对于所有机组公用的储煤、磨煤、碎煤等设施,在公用单元 中填报;对于其他设施,在机组中填报。 (2)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装卸系统、储存系统、运输系 统、备料系统、锅炉及发电系统、燃气轮机系统、循环冷却系统、 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必填项为装卸系统, 包括卸煤码头、翻车机房、火车受料槽、汽车受料槽、临时堆场; 储存系统,包括条形煤场、圆形煤场、筒仓、煤粉仓、油罐、气罐; 运输系统,包括输送皮带、皮带机头部、输油管线、输气管线、转 运站、燃料制样间;备料系统包括碎煤机、磨煤机;锅炉及发电系 统,包括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 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 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发电机;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燃气轮机、 发电机、余热锅炉;循环冷却系统,包括直流冷却、直接空冷塔、 间接空冷塔、机械通风冷却塔;辅助系统,包括灰库、渣仓、渣场、 灰渣场、石膏库房、脱硫副产物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 仓等。选填项为装卸系统的门机、抓斗卸煤机,运输系统的入厂采 样间、入炉采样间、原煤仓,锅炉及发电系统的省煤器、空气预热 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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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填报排污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 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气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以产排污节点 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台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 浓度。其中,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 市、上海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 镇江市、泰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广 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 市、中山市、沈阳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主城区、成都市、福州市、三明市、太原 市、 西安市、 咸阳市、 兰州市、 银川市等 47 个城市市域范围按照《关 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 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除按上述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