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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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推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

试论推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必要性
疏漏 角度详细分析 了如今开发井推 出该新 险种的 必要性 。 关键词 : 船舶融资 ;抵押权人 利益;保 险
船舶抵 押权 人利益 保险 船舶 抵 押权 人利 益保 险 ,( M o r t g a g e e s ’ I n t e r e s t I n s u r a n c e , 简称 M H ) 是在船 舶抵押 权 人 因船壳保险、保赔保险发生拒赔 ,或者未 能全部赔付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 ,由抵押权 人 利益保 险的保 险人 向船舶 抵押权 人进 行 赔偿 的一种保险。不少 国家都制定 了相关的 标 准条款 ,例如 1 9 9 7年协会抵押权人利益 保 险条款 。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保障船 舶 抵押融 资 中抵 押权人 利益 的一 种有效 手 段。这一险种在西方国际已经有 了较为成熟 的发展,但是在国内还是较为陌生的 ,国内 保险行业 中几乎无相标准条款 。究其原 因, 方面是 国内船舶融资市场起步较晚 , 对该 险种 的需求 尚不能达到 风险不 单位 的累积 要求 ; 另一方 面是抵押权人利益保 险的费率 在国际上 的定价不高 , 不 足吸引保 险公 司的 投资与开发。
由于船舶保 险具有 恢复船 舶价值 的作 用, 船东为了避免船舶可能遭遇海上风 险而 带来 的损失 , 一定会为船舶投保相应 的船舶 保 险。 抵押权人利用传统 的船舶保险保 障 自 身利益的方法主要有 : 受让抵押人所投 船舶 保 险的保险利益 ; 通过约定 , 使 自身成为抵 押人投保的船舶保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自己 作 为被保险人投保船舶保险 ; 与船东共同为 船舶投保 , 成为共 同被保险人 。但是这几种 方式均不能完全地保 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 或 多或少均存在一定的疏漏 。以下笔者一一详 细进行分析 。 1 . 作为保险权益受让人 除非保单 中明文禁止 , 否则海上保险单 下的权益 可以转让 ,抵押权人 ( 实务 中抵押 权人多为银行 ) 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船舶保险 单转让 给 自己,然后 当船舶发生损害时 以自 己的名义请求保 险赔偿。然而 ,这种作法存 在一定的局限陛:首 先,如果船 东在转让之 前或 者转让 当时没有 或丧失 了保险单 下 的 权益 , 则其转让行为是无效 的, 银行就不可 能获得船舶保 险的保障 。 其次 ,银行有效接 受转让后 , 不仅获得 了保险单下进行索赔 的 权利 ,而且承担 了一定的风险 , 因为保 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抗辩 主张也可以对银行行使 。 在这种情况下 , 银行要承担因船东原因带来 的一些不利后果 ,明显处于被动地位 。如果 船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未履行披露义务 、 违反保证或有故意的不 当行为 , 就会成为保 险人对银行的抗辩理由,银行 的权益很可能 因此受到损害 。 2 . 作为保险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 , 保单中会规定任何保险 赔偿 都直接赔付给贷款银行 。 但是银行作为 受益人 没有依据保单 向保险人求偿 的权利 , 只有船东才有这样 的权利。 3 . 自己作 为被保险人投保船舶保 险 抵押 权人对抵 押贷 款合 同下抵押 人所 付或要付的金额有保险利益 , 因此银行可以 为整条船舶进 行投保 , 但是它只能对其债权 范 围内的那一部分价值享有保险利益 , 超出 部分 视为银 行代表 其他利益 相关方 进行 的 投保 。银行 自己为船舶投保船舶保 险,可以 直接作为 被保 险人享有 向保险人 索赔 的权 利 ,无需 受到保 险单转让 时种种 条件 的限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上海海事大学 张晨摘要:随着国际海上贸易及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作为海上的一种重要的运载工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在船舶上设立、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对于商事活动的促进和市场要素的分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对于船舶优先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之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本文试从权利冲突的原因角度分析,以期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效力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5-0092-0001一、船舶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分类(1)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等作为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特别留置权,它在与其他的船舶权利相竟合时具有不完全性,为了保护船舶留置权,应从立法上对其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3)船舶抵押权。

我国《海商法》《民法典》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

船舶抵押权主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的船舶,在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行使拍卖并就拍卖款优先获偿的权利。

(4)船舶质押。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质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有着重要的地位。

船舶虽是动产,但因其体积大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担保权能实现,所以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

在后续的文章中亦不对于船舶质押问题进行探讨。

二、单一种类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关系(一)多个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关系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大抵可以归纳为三大常用原则,即倒序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二)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当船舶所有人委托修理人修理船舶,修理人具有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修理人可以基于所有人的委托合同对另一修理人做出新的委托,船舶留置权人就可以照新的合同对拍卖所得价款按约定受偿;若无约定,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作者:王柳萱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船舶抵押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把船舶保险作为保障手段之一。

本文通过对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地位,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利益保护及其实现方式,以及该保护制度的缺陷等一系列问题,来阐述抵押权人通过保险来实现其债权保护。

关键词船舶保险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5-02船舶抵押借贷是船舶融资的一种主要途径。

作为为船舶提供贷款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为保护其债权,往往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而成为船舶抵押权人。

我国《海商法》第11条明确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抵押最大的特点是抵押物仍然为抵押人占有、使用。

在抵押人占有下的被抵押船舶用于营运时经常面临着各种海上风险而导致抵押船舶自身价值损耗或者灭失,而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各国立法一般均要求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这也是当事人目前首选的保障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方式,本文试从以下几点,来阐述船舶保险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的法律原理及其实现:一、抵押权人在船舶保险中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第15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该法条明确了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仅得因合同另有约定而解除;同时也赋予了抵押权人可以为船舶投保的权利,当抵押人未履行其投保义务时可由抵押权人投保予以补救,能够确保航运融资的安全。

同时该法条使支付船舶保险费成为抵押人的法定义务,不论是抵押人办理船舶投保还是由抵押权人办理投保,船舶的保险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由于《海商法》未区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使其15条实施时抵押权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存在一定的问题。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

求实 2002.6市场经济纵横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及保全措施孟葆春 目前,许多银行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对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由于船舶这一特殊的运输工具本身的特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提供抵押贷款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对其他抵押物更大的风险,这也是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慎重开展此项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多边贸易会大量增加,海上运输业将会更加繁荣,海运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银行的支持,而银行也将作为投资方而从中受益。

银行对船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给船东提供贷款,获取利润。

银行对船东提供贷款的同时,通常情况下要求船东以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作抵押,从而保证及时还贷。

但是,由于航运市场的不规范和银行缺乏对船舶抵押权的认识,导致许多银行往往不敢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以及如何规避,将是银行是否对船东开展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既要能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中受益,又要对船舶抵押贷款中的风险充分认识,并予以有效防范。

在实际操作中,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1、自然界和船舶本身的风险。

船舶作为一个流动的运输工具,本身就存在特殊的风险,如强风、巨浪等恶劣的天气条件,船员的操作失误,随时都会对船舶构成威胁,一旦发生船舶沉没等恶性事故,作为银行的抵押物就不复存在,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即使船舶发生一般事故或意外损坏,也将不同程度地降低该抵押物的价值,有时会造成船舶的实际价值小于银行的贷款数额。

2、船舶债权分配的风险。

贷款设定抵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保证贷款的及时偿还。

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在船舶海事优先权、留置权之后,这就给作为银行的抵押权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报酬;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

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之优先性高于船舶抵押权之优先性,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当同一条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有船舶抵押权时,因为须先清偿完船舶优先权,待有剩余,才清偿船舶抵押权,那么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越多,范围越广,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威胁也就越严重。

更有甚者,因为船舶优先权欠缺公示方法,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的特点,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以及在设定抵押后,对在抵押船舶上已经产生的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均无法知悉,因此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始终处于无法预知的状态,等到抵押债权期满,抵押权人将船舶依法拍卖欲清偿债务之际,各种优先权纷纷从秘密状态转为公开状态,并且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清偿的权利,如果拍卖的价款不能足额满足船舶优先权或所剩无几,船舶抵押权则几乎毫无担保效力。

因此,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加大了船舶抵押权人的借贷风险,在相当程度上打击了抵押权人的信心,使他们视为畏途,望而却步,这样,海商法创设的船舶抵押权制度的融资作用就会大大地被削弱,进而将大大地制约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一深刻反省,公平合理地解决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冲突。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在法律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一是废除船舶优先权制度,其作用由船舶抵押权制度所取代;二是建立船舶优先权的公开登记制度,以限制和减轻对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损害;三是压缩和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项目,以提高抵押权人的地位。

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doc

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doc

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一、概述传统民法中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的标的则只是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的动产,这一传统在反映“物尽其用”经济规则的一些现代立法中早已被打破,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制定有较完善的动产抵押法,例如日本的动产抵押标的包括飞机、汽车、建设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器具等。

船舶虽属动产,海上航行的船舶作为抵押标的物一般无需依据动产抵押法,因海商立法是将船舶作不动产处理的,以海船作为抵押贷款标的物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在航海贸易早期存在的“冒险押船贷款”(Bottomry)的筹资方式就是其雏形,海上运输的冒险性使船东需为此类贷款付出高昂代价。

今天的海上航运已不再具有历史意义上的冒险性,但如何筹措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资金,仍然是投资海运市场的人首先需解决的问题。

海运的蓬勃发展与船舶的大型化、集装箱化等高科技投入是分不开的,为在激烈的航运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商船队的扩大、船舶的保养和维修、更新老旧船、名目繁多的营运费用、营运中各种风险和损失的承受等,均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

和冒险航海时代不同的是,除押船贷款筹资外,今天的船舶所有人还可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等途径筹集资金,但在现代各种筹资方式中,最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青睐的是利用船舶作抵押的资金融通方式,它不再具有古代冒险贷款的性质,完全依照商业规则操作。

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航运者通过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贷款,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以及航运者为表明其还贷的诚意,双方再另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船舶成为借贷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

船舶抵押贷款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既有一定保障又有利可图的投资市场,又可为海上运输业者提供大量资金筹措的途径,它因此成为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运输业者和金融机构共同接受并广为采用的航运方式,适应航运经营巨额资本需要的银行信贷制度也不断完善。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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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债权人 , 别是银行 , 保护其债权 , 往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 , 特 为 往
而成为船舶抵押权人 。我 国《 海商法》 1 第 1条明确规定“ 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 的船舶, 抵押人不履 在 行 债 务 时 , 以依 法 拍 卖 , 卖 得 的 价 款 】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但 是 , 可 从 。优 f
定 义 务 , 义 务 仅 得 因合 同 另 有 约 定 而 解 除 ; 时 也 赋 予 了抵 押 权 人 该 同 可 以 为船 舶投 保 的权 利 , 抵 押 人 末 履行 其 投 保 义 务 时 可 由抵 押 权 人 当
二 、 舶抵押权 人在船舶保 险中的利益保障 船
船 舶保 险对 船 舶 抵押 权 人 的 保 障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 当 被抵 押 船 舶 作 为 保 险 标 的遭 遇保 险 事 故 灭 失 时 , 律 一 般 认 可 以保 险 赔偿 作 为被 法
抵 押 最 大 的特 点 是 抵 押 物 仍 然 为抵 押 人 占有 、 用 。 抵 押 人 占彳 下 使 在 『 的 被抵 押 船 舶 用 于 营 运 时经 常 面 临着 各 种 海 上 风 险 而 导致 抵 押 船 舶
作上往往是抵押权人先行支付保险费, 等对船舶投保后再向抵押人追
偿。 故认 为 “ 于 保 费 仍 由船 舶 抵 押 人 负 担 , 抵 押 人 仍 为 投 保人 ” 由 故 的 说法 不 能成 立 。 时抵 押 权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巾 既 足 投 保 人 , 是被 保 险 此 也
人。
自身价值损耗或者灭失 , 而使抵押 权人 的利益缁不到保障。 各国立法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利益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合法利益。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利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货物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拥有保险利益,因为他
们对货物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可能因为合同义务而
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3. 货物抵押权:如果货物被用作贷款的抵押,那么债权人(抵押权人)也拥有保险利益,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4. 货物使用权:如果货物的使用权人对货物有经济利益,例如租赁合
同中的承租人,他们也可能拥有保险利益。

5. 货物预期利益:对于预期通过货物运输获得利润的一方,如销售合
同中的买方,他们可能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

6. 货物的保险价值:保险利益还与货物的保险价值相关,即货物在保
险合同中被保险的价值。

7. 货物的保险期限:保险利益通常与货物的保险期限相匹配,即从货
物离开起运地到到达目的地的整个运输过程中。

8. 货物的特殊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特殊风险,如易腐货物、高价值艺术品等,相关方可能需要特别保险来保护其利益。

在制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应明确保险利益的归属、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特殊条款等,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相
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定义以及必要性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定义以及必要性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定义以及必要性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必要性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逐渐意识到了通过传统的船舶保险以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这种方式的不足。

在英国,通过传统的船舶保险以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抵押权人作为受让人,受让船舶保单下的属于抵押人的利益;二、抵押权人自己投保船舶保险。

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与这两种船舶保险方式都与船舶的灭失或损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笔者通过对这两种船舶保险的分析,以更好地理解抵押权人船舶利益保险这种新型保险本身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1船舶抵押权人受让船舶保单下的利益在英国,根据MIA1906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海上保险单具有可转让性,除非保单中的条款明示禁止转让,而且这种转让可以是自动的。

目前的货物保险就采用通过交付保单自动转让的方式;但是船舶的价值和风险均不同于货物,船舶保险人虽然不禁止船舶保单的转让,但也不愿让保单自动转让,因此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单中增加了转让的条件。

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转让船舶保单下利益的情形即是转让给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这一般会是在船东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契约(Deed of Covenant)中明确要求;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在保单中或根据船舶保险条款的要求在转让通知中,增加一个“损失支付条款”(Loss Payable Clause)。

船舶抵押权人受让船舶保单下的利益后,虽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保险赔偿金,但保险人仍然可以原保险合同下所具有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

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局限:一、船舶抵押权人有效受让保单下的利益,其前提是作为船舶被保险人的船东在转让之时拥有该利益。

如果被保险人在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之前或之时尚未明示或默示地转让保单,那么将来的保单转让是无效的。

二、船舶抵押权人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源自转让人船东,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极大地依赖于船东的行为。

如果船东违反最大诚信而未切实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保证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成为保险人对抵押权人的抗辩事由;特别是在航运市场低迷的时候,保险人提出种种抗辩理由,发生索赔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毕业论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毕业论文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分析摘要:之所以船舶抵押权以及船舶优先权之间,存在着竞合的条件,主要是因为二者都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

而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及优先性,威胁着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了二者的利益冲突。

文章试分析船舶优先权同船舶抵押权竞合与利益冲突的实质,并以船舶抵押权的保险制度为切入点提供平衡二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竞合冲突保险目录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 (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2)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2)(二)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2)2.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3)(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 (3)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联系 (3)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4)二、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竞合与利益冲突 (4)三、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冲突的解决之建议 (5)(一)从船舶优先权制度设计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5)(二)从船舶抵押权保险制度入手解决二者冲突 (6)参考文献 (7)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1起源于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制度。

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催生出了许多现代海商法制度,船舶优先权也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制度始于海上商业习惯做法,而有关于其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之后又主要在英美法系中逐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得到完善。

但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立法回避的态度。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对船舶优先权也同样只以列举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而没有具体对其内涵进行解释。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国内外专家的主要研究理论,认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性。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

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浅议船舶抵押制度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及其合理性论文内容简介:订立船舶抵押合同时,船舶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价值;办理所有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当船舶已办有光船租赁登记时)。

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本文将围绕这些限制是否合理合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人处分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抵押人一般是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义务人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抵押权、质权、租赁权等他物权仅仅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部分权能,不能享有处分权能,他物权的效力不能优于所有权。

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他物权不能影响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能影响所有人处分所有物的权利。

我国民事立法上,常常基于对他物权的保护而限制所有权的行使。

所谓限制,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干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人在履行所有权时要履行一些法定的义务。

如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来限制债务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制度中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来限制抵押权人所有权的行使等。

但我国立法者只有在所有权的滥用确实影响到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采取限制措施确实能够保护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规定之。

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

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

论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问题论⽂题⽬:论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问题学术声明本⼈呈交的学位论⽂,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进⾏研究⼯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资料真实可靠。

尽我所知,除⽂中已经注明引⽤的内容外,本学位论⽂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所涉及的研究⼯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和集体,均已在⽂中以明确的⽅式标明。

本学位论⽂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签名:⽇期:指导教师签名:⽇期:摘要当下我国建⽴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规定还不是很不清楚;⼆、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也存在很⼤问题;三、当前我国急切需要确保船舶融资能够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办法等。

为了可以解决这些⽭盾冲突问题,本⽂综合了各类研究⽂献,提出了从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代位求偿、告知义务等⽅⾯完善相关法律,清除制度障碍;顺应市场趋势,⿎励外资进⼊;对保险条款进⾏调整和修改等,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遵循保险原理。

为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能够顺利引进我国给予法律保障。

⽂本⾸先对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的研究背景、⽬的、意义进⾏了初步的分析,其次对抵押权⼈利益保险概念、特征的进⾏了整理;然后对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说明;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引进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及有关解决建议。

得出了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是保障船舶融资能够安全、顺利进⾏的最优解决⽅案,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存在的问题,为引进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做准备。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船舶融资;法律性质;法律环境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insurance system for the insurance of ship mortgage holders are established: first, the existing laws are not clear to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benefits;Problems in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the two ships;Third,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ensure the safe development of the ship's financing.To solve these conflicts, this paper studies and propos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insurance bo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itime law for insurance clauses and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conflict reasonable modification, makes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f insuranc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in our country.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has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then discusses the mortgagee benefit insurance underwriting risk,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f relevant legal nature is defined, and pointed out the insurance interests of ship mortgage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mortgage of the ship interests of insurance i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ship financing, the best choice to run smoothly this conclusion, it is imperative that accelerate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ur country shipping insurance problems. Keywords: Ship 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Ship financing;Legal nature;Legal Environment摘要Abstract⼀、绪论(⼀)研究背景(⼆)研究⽬的(三)研究意义⼆、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的概念(⼆)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的特点1.在被保险⼈⽅⾯2.在投保⼈⽅⾯三、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研究保险条款法律要求的必要性(⼆)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合同(三)抵押权⼈利益保险是特殊的财产保险(四)何时赔付四、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及存问题(⼀)现有法律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规定不清楚(三)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四)急需确保船舶融资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段五、我国建⽴船舶抵押权⼈利益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清除制度障碍1.保险标的⽅⾯的建议2.可保利益⽅⾯的建议3.代位求偿权⽅⾯的建议4.告知义务⽅⾯的建议(⼆)顺应市场趋势,⿎励外资进⼊(三)保险条款调整建议1.参照最新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规定,适应新的法律背景2.调整条款结构,增强条款适⽤的灵活性3.完善条款细节,提⾼条款的操作性和实⽤性结论参考⽂献致谢⼀、绪论(⼀)研究背景我们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我国主要资源的⼈均占有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平,⽽快速发展的经济对资源的需求⼜不断的增加,我国具有明显的海洋资源优势。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摘要: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货物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极易遭遇海上各种风险的侵袭与威胁,货物常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并且由此产生各种相关费用。

但是多年来有关保险利益问题,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

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本文以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何种利益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利益,具有海上保险利益的人及海上保险利益应如何分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因而《保险法》第11条也适用于海上保险。

但适用的结果却因海上保险的自身特点而产生诸多不妥,包括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许多都涉及保险利益问题。

例如,广州海事法院自1984年建院以来至2005年底,受理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共有120宗,其中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为61宗,涉及被保险人是否有保险利益问题的案例有14宗。

可见,保险利益问题仍然在法院受理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一.保险利益概述保险利益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是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

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

其后,英国的一系列保险法中对可保利益都作了规定,尤其以《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的规定最为详细。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人,即认为有保险利益。

”第二款规定:“对某项海上冒险或对于海上危险之中任何对保险的财产具有某种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关系的人,如果对该项财产的安全或按期抵达享有利益,或者因该项财产发生灭失、受到损害、延误而受损或负有责任,即认为具有利益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

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而且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即“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作为保险利益的构成因素。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船舶抵押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交通运输工具的船舶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都可以设定抵押。

建造中的船舶和建造中的建筑(亦称在建工程)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同一款规定,但是操作中并没有太大的共性。

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2009年6月9日《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

一、船舶抵押权的界定船舶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抵押权。

但是《物权法》对船舶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抵押权就是以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为对象的抵押权,《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抵押的客体(一)船舶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船舶可以分为: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1、建造中的船舶(1)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何谓“建造中船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2)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本课题组认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

渔船抵押贷款后r保险索赔受益权问题探析

渔船抵押贷款后r保险索赔受益权问题探析

渔船抵押贷款后r保险索赔受益权问题探析
邓松岭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当渔船船东作为贷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人在办理抵押手续外,还要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对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已投保财产保险并包含抵押财产的,银行通常要求将其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这是银行为保障在贷款人在遭受灾害损失后有能力偿还贷款而作的一种行为。

一、是否可以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两种观点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抵押贷款合同参考文本》中约定,"抵押物由甲方(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贷款银行)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邓松岭
【作者单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产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研究——兼议保险索赔机构的地位及性质 [J], 宣志欣
2.再谈物流保险代位求偿权——购买保险后造成货损仍遭保险公司索赔 [J], 李银祥
3.保险受益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J], 姜南
4.死亡保险中的受益人及受益权——对原《保险法》第64条及新《保险法》第
42条的讨论 [J], 程倩
5.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创新——保险资金投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探析 [J], 张珊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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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规定不清楚
(三)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急需确保船舶融资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手段
五、我国建立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清除制度障碍
1.保险标的方面的建议
2.可保利益方面的建议
3.代位求偿权方面的建议
4.告知义务方面的建议
(二)顺应市场趋势,鼓励外资进入
“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简称MII)是一种最为主要的船舶抵押权保险,指独立为船舶抵押权人(例如银行)利益设计的保险,由船舶抵押权人投保,以船舶抵押权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抵押权人因第一线船舶保险、保赔保险发生拒赔或未能获得全部赔付导致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阻而产生的损失。”[1]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船舶抵押权保险中产生的较早,发展的相对完善,也很成熟的一种最常见的险种。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专门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船舶抵押权人而设计的一种险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是船舶抵押权。如果被保险人的船舶抵押权收到侵害,保险人就要按照保险条款赔偿给被保险人所遭遇的损失,以此达到船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优化。
Keywords: Ship Mortgagee's Interest Insurance;Ship financing;Legal nature;Legal Environment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意义
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
论文题目: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问题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文尝试通过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相关内容给予研讨,十分渴望可以尽最大可能对该保险进一步深入的的研讨,从而达到对我国建立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起到推动的作用,中国重视起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来,并更快的建立起该种制度。同时,对船舶抵押融资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特点
1.在被保险人方面
2.在投保人方面
三、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研究保险条款法律要求的必要性
(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合同
(三)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特殊的财产保险
(四)何时赔付Leabharlann 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及存问题
(一)现有法律对保险标的
三、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
(一)研究保险条款法律要求的必要性
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调整该合同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亦称法律渊源),及相关法律形式之间的效力优劣。[6]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一种合同,要想研究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研究该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性质是其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有利于这一保险在生活实际中的应用。
(三)保险条款调整建议
1.参照最新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律规定,适应新的法律背景
2.调整条款结构,增强条款适用的灵活性
3.完善条款细节,提高条款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我们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主要资源的人均占有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快速发展的经济对资源的需求又不断的增加,我国具有明显的海洋资源优势。发展海洋经济就要大力发展船舶业,不管是建造一艘船舶还是出运营都需要非常多的资金来支持其运行,而船舶融资对于船舶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舶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并不顺利,困难重重。银行对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越发的重视起来。银行对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越发的重视起来。船舶抵押能够给银行的担保提供一些保证的同时,银行仍然有丧失抵押权利益的风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特意为船舶抵押权人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当前我国还没有这类险种。在国际大背景下,中国更应该研究并推出符合国际航运市场和中国国情的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
(二)研究目的
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实现过程中会遇到船舶损害,灭失,贬值的危险甚至会面临着随时会因为被依附于被抵押船舶身上的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等原因产生诉讼等。所以,船舶抵押权的人要想更好的发挥出船舶抵押权的作用,优化自己的利益,就要建立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这种保险制度,以此更好的进行船舶抵押融资。
(三)研究意义
2.在投保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4]
普通的财产保险中,标的所有权人是投保人,这时候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投保人是谁呢?有学者认为:“抵押人虽然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只能为其抵押物投保,却不能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投保。这是由保险利益的不同决定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投保是有区别的:抵押人投保财产保险合同所依据的保险标的是抵押物,保险利益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抵押权人投保财险合同所依据的保险标的则是抵押权,保险利益是因抵押权而对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我很赞同该观点,抵押权人应该是投保人。[5]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当下我国建立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规定还不是很不清楚;二、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也存在很大问题;三、当前我国急切需要确保船舶融资能够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办法等。为了可以解决这些矛盾冲突问题,本文综合了各类研究文献,提出了从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代位求偿、告知义务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清除制度障碍;顺应市场趋势,鼓励外资进入;对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等,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遵循保险原理。为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能够顺利引进我国给予法律保障。文本首先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其次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概念、特征的进行了整理;然后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说明;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及有关解决建议。得出了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保障船舶融资能够安全、顺利进行的最优解决方案,当务之急是解决我国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存在的问题,为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做准备。
当前中国还不存在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制度,尽管国内有些学者已经对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研究取得部分成果,但是这些学者对该类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没有一致的见解。所以,加大对该类问题的探讨,为中国未来引进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提供方便。
(二)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和其它保险相比,在法律的适用以及法院管辖权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第一,船舶抵押权保险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在船舶抵押权的范围内,依照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抵押人与银行在船舶融资中要想获取贷款,需要拿船舶作为担保物为船舶抵押权人做担保。船舶必须在海上才能航行,途中一旦受到损坏,或灭失,伴随而来的是,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失。可以看出船舶在航行中避免不了会面临很多“海上危险”,所以船舶抵押权是可以以担保权利的身份成为海上保险标的的。第二,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中规定,“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也就是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不违反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将船舶抵押权的一些内容以海上风险的名义进行投保。综上所述,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海上保险合同。
关键词: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船舶融资;法律性质;法律环境
Abstrac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insurance system for the insurance of ship mortgage holders are established: first, the existing laws are not clear to the subject of insurance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benefits;Problems in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the two ships;Third,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ensure the safe development of the ship's financing.To solve these conflicts, this paper studies and propos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insurance bo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itime law for insurance clauses and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conflict reasonable modification, makes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f insuranc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in our country.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has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then discusses the mortgagee benefit insurance underwriting risk, insurance to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f relevant legal nature is defined, and pointed out the insurance interests of ship mortgage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mortgage of the ship interests of insurance i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ship financing, the best choice to run smoothly this conclusion, it is imperative that accelerate the mortgagee interests. our country shipping insurance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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