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适用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实践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3・2(上)现漏罪。
其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规则》中并没有对“严重后果”予以解释,笔者认为不能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到行政处罚就要撤销对其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比如携带管制刀具致人受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造成一定财物的损失;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致使他人伤害等等。
其四,违反考察机关规定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当然上述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办人认为有上述情节,应当要起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并且报检察长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案件适用范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的主体仅仅为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窄。
另外,立法上将范围明确规定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也限制了该制度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
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还是比较轻微的,然后这些犯罪均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
如一起未成年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其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却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
本来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第四、五、六章罪名,是因为这些涉及财产刑犯罪相对较轻,现在相反这些较重的犯罪因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而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这显然有失案件处理的平衡性。
因此,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应该只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不应对主体和罪名作出特殊的规定。
(二)案件适用条件较难把握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提条件过于弹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条件规定过于模糊。
这里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指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确信法院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这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研究
应运 而 生的 。
一
( 一) 适 用 主 体 不 同
新《 刑 事诉 讼法》 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限定于 未 成 年人 。 而 根据 《 刑事 诉讼法 》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之 规定 , 对 于 犯罪 情节 轻微 ,依 照刑 法规 定不 需要判 处刑 罚或 者 免除刑 罚 的, 人 民检 察院可 以作 出不起 诉决 定 。 由此可 见 , 在 我 国, 任何 公 民均可 以适用 相对 不起 诉 。
诉” 、 “ 诉前 考察制 度” 等 名义进 行试验 , 推 行附条件 不起诉 的改 革 那 些微 罪的未 成年 人犯 罪嫌疑 人 , 本 应受刑 罚 处罚 , 但 基于 某些
探索 , 得到 了专 家、 学者 们的肯 定 , 也取 得 了较 好 的法律效 果与 社 会效 果 。 但 由于没 有立 法依据 , 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犯 罪嫌疑 人经 考察, 表现 良好 的 , 最 终还 是依 据相对 不起 诉 的法 律条款 作 出处 理, 使得 附条件 不起 诉不 得不 依 附于相对 不起 诉 , 限制 了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适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诉 的产 生促进 了相 对 不起 诉 的 完善 谈及 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的 设立 , 还 要从 完善相 对不起 诉权 说 起, 我 国 的相对 不起 诉制 度存在 着一 定 的局 限性 , 如 适用标 准模 糊, 适 用 门槛 偏 高 , 教 育改造 效果 偏低 等 。这些 局 限性使 检察机 关在 行驶 相对 不起 诉权 时 , 法律 效果和 社会 效果 不甚 理想 。 为 了 解 决 以上 问题 , 我 国应刑 罚轻缓 化 的世 界刑法 发展 趋势 , 借鉴 外 国经验 , 进 行实 践探索 , 最终在 诉与不 诉之 间建立 了一个 缓冲段 , 设立 了一套 适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专 门标准 , 降低 了不起诉 的适用 门槛 , 设定 一定期 限 的监督考察 , 最终 做 出不起诉 的处理 , 并将 该 制度 的适 用主 体 限于涉 罪未成 年人 。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 与相对 不起 诉 的逻辑 关 系 在权利 的行 使上 , 附条件 不起诉 针对本 来需要 起诉 的未成 年 人, 相 对不 起诉 针对 的是不 需要起 诉的 人 。 两 者 都是 检察 机关 贯 彻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策 , 有 效节 约司 法资源 , 参与 社会 治 安综合 治理 , 有 效保 护 犯罪 嫌疑 人及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合法权 益 、 化 解社 会 矛盾 、 修 复社 会关 系的 良好途径 ; 同时 , 附条件 不起 诉也 是对涉 罪 未成 年人“ 教育 、 感化 、 挽 救” 的方 针及“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 工 作原 则 的有利 遵循 。 我 们不 难看 出 , 附条件 不起 诉与相 对 不起 诉 都是 检察 机关 不起 诉裁 量权 的体现 , 它们 与法 定不 起诉 、 证据 不 足不起 诉 一起 共 同构成 了公诉 案件 的不 起诉 制度 。 刑 诉法 关 于 附条件 不起 诉与 相对 不起 诉 的适用 都规 定 的是 “ 可 以” , 也就 是说检 察机 关具 有选择 权 , 两者 的界 限不好 认定 。
海峡两岸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二、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六)缓起诉制度的评价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年来的统计资料,缓起诉案件人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侦查结果,认为有足够犯罪嫌疑的案件,依照法定原则,本应提起公诉,但是基于刑 事政策的考量(尤其是预防思想为导向的刑罚理论)以及诉讼经济的要求,允许检察官在特定情 形下,裁量是否提起公诉,一般称为相对不起诉处分。法定原则与便宜原则是利弊互见的设计, 便宜原则若是适用不当,容易产生检察官恣意裁量或同法不同用的弊端。除特别处理的缓起诉处 分外,主要的相对不起诉原因包括:
海峡两岸缓起诉制度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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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一 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三 中国大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四 两种制度之比较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PART ONE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官对于终结侦查的案件, 因认为欠缺法律上提起公诉之要件,或其起诉并不 相当,而不予起诉的情形。检察官发动侦查之后, 除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案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及 犯人不明者之外,应依其侦查之结果,就该案件分 别为起诉或不起诉(含缓起诉)处分。
被驳回
告诉人不服上级 检察首长驳回再 议处分的,可以 在接受处分书后 十日内委任律师 提出理由状,向 该管第一审法院 申请交付审判
依职权
原检察官应依职权径直送直接上级 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 ,并通知告发人
针对撤销缓起诉 的处分
被告可以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 检察长或检察总长申请再议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相对不起诉
2、与应执行刑并无重大关系的案件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间的界分与程序选择作者:张宏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
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区别选择作者简介:张宏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19-02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一)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指引下,废除了免于起诉制度,将相对不起诉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相对不起诉制度又称酌定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操作,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已经较为规范与完善。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背景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可以被称为暂缓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均能找到制度原型,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也早已开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
1.大陆法系中的原型在德国,暂缓起诉制度被称为起诉保留,是指被控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考验期内遵守义务后,检察官对被控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日本,相关的诉讼制度被称为起诉犹豫。
检察官根据被控人的性格、年龄、犯罪的轻重情况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必要追诉的,可以不提起公诉。
2.英美法系中的原型在美国,暂缓起诉制度主要是指,检察官依据公共利益,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认为没有必要指控的,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签订协议,由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履行完毕,检察官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适用关系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两种不起诉方式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晰,因此探讨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变得比较复杂和深奥。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追诉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在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手段,一旦被告人履行完毕,检方则撤销对其的起诉。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条件,只有达到了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免于追究。
附条件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宽恕性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刑事法律程序,重点是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的善意和懊悔,而非更多的处罚手段。
因此,这种方式具有宽恕性强的特点,能够提升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条件具体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要求比较严格,必须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出现了违反的情况,就会导致这种方式的失败。
3、适用面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面相对比较窄,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来判断。
因此,这种方式仅限于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
二、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和解意向,并达成了一些具体的协议,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以放弃对犯罪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而检察院也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核心是和解协议等种种的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检方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
相对不起诉有以下的特点:1、权利性强相对不起诉的双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各自的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因此,权利性强是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征。
2、依赖性强相对不起诉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为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具体的协议,这需要一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技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几个问题作者:赵春凤李明见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
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则决定。
起诉法定原则是指起诉准则由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仅负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为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而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1]起诉便宜原则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诉要件,也准许检察官依其起诉裁量权来决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诉。
[2]19世纪中叶以前,起诉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应用,但随着人类对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日趋多元,后来很多国家同时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在追诉犯罪方面也采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起诉便宜原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对“附条件”含义的理解对附条件不起诉中“附条件”的理解,可以借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对“附条件”意义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附加于民事法律行为之上。
[3]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发生已否作为不起诉法律行为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条件而附加于不起诉法律行为,只是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行为是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从法理上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为当时尚未实现的事实,已经实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须有发生可能性的事实,根本无发生可能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须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客观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4)条件须合法;(5)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设定。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的认定与适用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的认定与适用作者:江飞波来源:《世界家苑》2019年第02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是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罚非刑罚化的处理,其符合教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方向,且在客观上起到了审前程序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认定与适用是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教育方式,其应本着特别预防、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复归的原则进行。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2012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确立在充实了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为不法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新法律途径。
1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实践基础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案情清楚的情况下,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设定一定条件来暂时性地不予起诉,待特定期限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制度”,其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对于公诉权的内涵,基本一致认为应包含起诉权、不起诉权和抗诉权。
實务中,附条件不起诉相比普通不起诉则有所不同,其需作出两次决定,且这两次决定的法律效果迥异。
第一次决定在审查起诉完毕后作出,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这里的“决定”与其他案件中审查起诉后作出的“决定”存在本质差异,它以实体性处遇措施为组成部分,包括义务负担、保护处分等内容。
第二次决定是考察期限届满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此时的“决定”与其他案件中审查起诉后作出的“决定”无本质差异,都是对案件的程序性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在由检察院适用中,被指责为“侵犯法院审判权”,主要是第一次决定涉嫌对法院审判权侵犯,因为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实体性权益的处决。
从正当程序出发,附条件不起诉存在侵犯法院审判权之虞。
但若放弃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只能面临定罪量刑的不利结局,被贴上犯罪者“标签”,产生“因犯罪而犯罪”的恶性循环。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把握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把握作者:金朝吕依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存在把握不明的问题,本文以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通过法定刑把握、与缓刑的关系、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分析等方面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相对不起诉作者简介:金朝、吕依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7-02一、现实状况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各地未检部门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经前期统计,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有大量的适用空间,但却得到较少适用。
其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存在不少争议。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不少学者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放宽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曾经作出解释:“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 比较域外相关法律对暂缓起诉的规定,如澳门规定为法定刑为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或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德国是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课以罚金刑的违法行为,台湾是除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可见,域外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多规定为法定刑。
我国法律规定为宣告刑而非法定刑,虽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但也在实践中引起了标准不清、把握不准的疑问。
经调研了解到,不少基层检察院反映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难以把握,提出对“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何判断,比如抢劫犯罪嫌疑人能否做附条件不起诉(冒充军警抢劫)等问题。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三条第⼆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相对不起诉的适⽤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点:
(1)犯罪嫌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聋⼜哑,或者是盲⼈的;
(3)犯罪嫌疑⼈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动终⽌或⾃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或⾃⾸后⽴功的;
(9)犯罪轻微⼜⾃⾸的或犯罪较重⽽有⽴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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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适用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涉及条文为第271—273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
这一制度的设立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新创仍需完善。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适用条件,第二阶段为考验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第一阶段的适用条件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条件为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具体而言,第一,在适用对象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在定罪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第三,在量刑方面,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须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运动,使得量刑得到了具体的量化,为此,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通过量刑标准化的方式得到确定;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必须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的案件;第五,在犯罪嫌疑人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这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且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所附条件的考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认罪悔罪,并采取一定的教育、引导措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于部分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如违法轻微、犯罪后果不严重等,检察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相对不起诉。
这样做可以避免过度执法,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法治教育的作用,让其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改过。
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相对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有助于案件的查清和犯罪事实的确认。
此外,认罪悔罪也是改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其反思罪行,改正错误,为重获自由奠定基础。
三、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起诉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一些初犯或轻罪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条件,且对社会关系和安定的破坏影响较小,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轻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事惩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犯罪嫌疑人积极补偿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补偿行为也是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
这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道歉、赔礼道歉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同时,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和谐公正的表现,体现出一种对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尊重。
五、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相对不起诉还有一个条件是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
对于一些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纠正错误、改变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社会资源的消耗,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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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适用
作者:马灵剑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地不断深入,我国现有法律也在进行不断完善。
为了能够让人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文主要以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为例,对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析,从而避免二者在应用过程中出现差错,以此来促进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区别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1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多法律内容都存在着相似性,如果不能对这些相似的内容进行正确区分和把握,那么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效果。
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法律几种不起诉制度中最为接近的两项,二者无论是罪名、对象,还是内容、形式,都存在一定的区别,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掌握。
一、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背景
1.相对不起诉的立法背景
所谓相对不起诉制度,其对象主要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其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制度是在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中提出的,其遵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经过近20年的实践操作,该制度目前已经逐步趋于规范。
2.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背景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在某种程度上也可称为暂缓起诉,主要指的是检察机构针对犯罪人的具体行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所设立的考察期,如果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有悔过表现的,检察院可以视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被提出的时间较晚,直到2013年才被正式纳入刑诉法中,但在此之前已经开始了各种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同点
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以“犯罪情节较轻”为前提,从上文对二者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如果检察院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必须以犯罪情节较轻为前提,否则,便没有作出不起诉的基础,不起诉决定也自然不会生效。
其次,二者在我国不起诉制度中据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与法定不起诉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并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二者都是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所谓不起诉裁量权,主要指的是检察机关利用自身的岗位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
无论是相对不起诉,还是附条件不起诉,其决定权都归检察机关所有,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权利控制二者的发生,由此可见,通过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将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充分体现。
2.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同点
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同点同样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修改过的刑诉法规定,相对不起诉制度所适用的对象均为一般对象,换句话说,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付刑事责任的主体。
然而与相对不起诉的对象相比,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大多是未成年人。
虽然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均可适用,但是,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条件等均较为严格,因此,对于这些既能适用相对不起诉又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交叉性案件,检察机关必须进行仔细斟酌,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此来避免因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适用上的混乱。
目前,部分学者对于二者适用对象问题存在一些看法,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所针对的对象范围较小,而是应该将所有犯罪情节较轻,满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嫌疑人纳入其中。
然而,笔者对其却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在相应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完善之前,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制,从而确保其实施效果。
其次,二者的不同点还体现在适用罪名和刑罚档次上。
就我国目前刑事法对相对不起诉适用罪名的规定来看,其主要适用的罪名多为一般罪名,即刑事法中所规定的,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
只要这种行为的情节轻微,均适用于相对不起诉制度,只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刑罚即可。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适用范围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仅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包含的罪名,并且符合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案件。
最后是适用程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之处。
在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对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无论是在听取意见上还是撤销程度上,都相对比较简单。
但是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的过渡,因此,该制度提出和生效的时间便有了一定的间隔,因此,对该制度的实施,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首先,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之前,应该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其次,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期间,并不存在裁量权,所有制度的执行具有人民检察院完成。
但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中,检察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裁量权。
最后,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涉及到一个考察
期,在考察期之间,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而相对不起诉则不存在这些内容。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看上去比较接近,然而二者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方式上都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区别。
司法人员如果想要正确实施这两项法律制度,就必须对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充分明确。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切实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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