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6]11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6.17
【实施日期】1996.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
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
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
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说明:1、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
2、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列工程。
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
二、非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1)农、林、水利、水产建设: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2)交通、邮电建设: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
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1979年5月10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79]33号文件批转《关于改进当前基本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强调了要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指计划任务书编制、厂址选择、协作配套关系落实(包括水、气、电、煤、运输和原材料的供应条件)、工矿区规划、勘察设计、设备预安排、施工准备等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近年来,基本建设中违背客观规律、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相当突出,不少项目的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就仓促上马,这是造成基建周期拖长、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下降、投资效果很差,甚至建成后不能投产的重要原因。
实践证明,只有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才能取得工作的主动权,才能打好基本建设歼灭战,才能全面实现多快好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的精神,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现对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提出以下几项要求:(一)开展前期工作,必须以国家的长远计划作为依据。
建设项目在长远计划中一经确定,即应着手进行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
目前,在长远计划未编出前,每年可由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提出一批大中型建议项目,报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做为规划设计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由国家专文下达以便开展前期工作。
所需费用,属于勘察设计性质的,由勘察设计事业费开支;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由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在年度基建投资中安排。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建[1998]551号颁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福建电力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为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
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O%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
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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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化建发[97]第546号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化建发[97]第546号)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有可靠保证。
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5.按照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年限及引进项目合同期,编制了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6.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并已择优确定了施工队伍。
主要生产装置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协议;7.按照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总体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批准;8.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建筑或施工执照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一)第二条凡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 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中型和限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投资超过二亿元的由国务院审批。
按投资限额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其他行业按原规定(3000万元)执行。
技改项目相同。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发[1984]138号国发[1987]23号国发[1991]43号特殊政策广东省、福建省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仍需报国务院审批外,一般大中型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行审批。
国发[1985]46号国函[1985]58号海南省总投资两亿元以下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发[1988]24号上海浦东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但需报国家计委备案。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函[1992]5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1992]103号令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总后勤部外商投资: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
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
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
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十、所在省、市上年度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5000小时的(包括5000小时)发电项目,已经取得省、市电力公司对原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的重新确认(原订合同、协议不妥的,双方应重新签订)。
以火电为主的电网,火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低于5000小时的电网内原则上不得开工一般电源项目。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铁计【2007】29号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2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 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 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文件。
(二)有效时间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 〔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一)程序 1、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 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 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各项开工 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 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 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 执行。 2、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 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待开工报告批复后 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铁计[2007]29号
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 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 “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 求,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 件和办理程序所做的规定。
规定摘要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二、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办理程序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79.12.16•【文号】•【施行日期】197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1979年12月16日)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50 以上
20-50
20 以下
乙烯厂
年产量
万吨
4 以上
2-4
2 以下
化学纤维单体
年产单体 万吨
4 以上
0.5-4
0.5 以下
合成橡胶厂
年产量
万吨
3 以上
0.5-3
0.5 以下
塑料厂
年产量
万吨
3 以上
1-3
1 以下
橡胶轮胎加工厂 年产量
万套
100 以上
20-100
20 以下
农药厂
年产量
万吨
3 以上
0.3-3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 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20 以下
万吨
(不含 10) 100 以 上
20) 独立铁矿山 60-200
(不含 100)
年产铁矿 60 以下
万吨
(不含 200 以 上
( 不 含 200 )
(不含 60)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 总投资
2000-5000
2000 以下
(不含 2000)
万元
5000 以 上
( 不 含 5000 )
* 有色金属工
0.3 以下
磷矿
年产磷矿 万吨
100 以上
30-100
30 以下
硫铁矿
年产硫铁矿 万吨
100 以上
20-100
20 以下
化学联合企业
(三种品种都达到中型标准即为大型)
其他化学工业
总投资
万元
2000 以上
1000-2000 1000 以下
计委、建委、 财政部〖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2011年09月14 招标汇总来源:未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开工标准
建设项目开工标准一、前期工作完成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必须确保前期工作已经完成。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土地使用权获取等。
前期工作的完成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也是满足开工标准的重要环节。
二、施工许可证已获批施工许可证是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在开工前,必须确保施工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满足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组织架构与人员到位项目组织架构是项目实施的基础,必须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足够数量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
四、施工机械与设备就位施工机械与设备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工具,必须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要求,确保所需机械与设备按时就位。
同时,应定期对机械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建设资金已到位建设资金是项目实施的经济保障,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和投资计划,确保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建设单位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六、施工图纸与技术交底完成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是项目实施的技术依据,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编制。
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应经过审查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施工现场准备就绪施工现场是项目实施的重要场所,必须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如临时住房、食堂、厕所等,并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八、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是项目实施的重要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九、安全与质量保障措施完善安全与质量是项目实施的核心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
建设项目应遵守相关安全与质量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大型联合企业(如冶金、化工等)和资源开发(如煤炭矿区、油田、林区)等施工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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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计建设[1997]352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
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
凡
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附件: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组织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严格建设标准,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总概算,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制定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之一。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工程概况、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周围环境(工、农业生产等)概况、工程施工所需配套设施、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与临建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分年安排、项目管理、问题与建议。
第一章工程概况
1.1 工程概况
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性质与特点、建设依据、工程规模与总投资、单项工程名称与估算工程量。
1.2 地质及气象条件
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
工程地质(包括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主要结论、地质柱状图、建筑抗震设计有关参数,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与工程相关的周围环境概况
与工程建设有相互影响的周围工业和农业情况,指出可能相互影响的因素(包括文物和环境保护)和解决办法。
第三章施工配套条件
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来源,水、电、运输、邮电和其他公及设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四章施工总部署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该工程的要求,制定施工部署主线和施工总部署原则;预测和分析整个工程的资源需求(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和分年供给可能;提出工程所要达到的工期、质量目标,施工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要求(包括施工周期、劳动生产率、综合机械化水平等)。
第五章施工准备与临建设施
5.1 施工准备
包括技术准备、招投标和组织管理体系等准备工作的安排。
5.2 临建工程
包括临时道路、铁路、供电、供水与排水,场地平整,大型临时生产、生活性建筑工程,仓储设施等规模和数量。
第六章施工总平面布置
按照施工总部署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文字和图表方式表现。
包括布置原则,运输线路,水、电、热、气等的布置,仓储和加工站(厂)布置,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布置,特殊工程和关联工程施工平(剖)面布置,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各种建筑施工关系图等。
第七章施工总进度计划
包括指导思想,编制原则,总进度时间表,各单项工程合理工期,土建和设备招标进度,各单项工程分年实物工程量计划、设备到货、安装和调试工期,土建装修工序和工期,施工劳动力需要量计划,建筑材料需要量计划、施工图设计进度。
第八章资金计划
在工程总投资和来源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充分考虑资金投入的时效性,实事求是,以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安排资金分年使用计划。
包括资金安排原则,资金筹措与分年分渠道安排计划,其他工程费用使用计划。
第九章项目管理
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管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管理机构职能与职责 (计划、财务、物资、技术等);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控制措施;招标工作机构和招投标程序及规划;设计、监理机构及职责;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工程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