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正文:----------------------------------------------------------------------------------------------------------------------------------------------------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对有关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纽、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时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从我国建设史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制度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旧中国及解放初期早在19世纪初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主要用于土建方面。
旧中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工程招标投标成为当时土建方面的主要方式,并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2.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时期由于中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主管部门用指令计划下达,企业经营活动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一度被中止了。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现在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心工作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科教兴国的战略,招标投标制度又开始恢复,并逐渐完善起来,大体也分三个阶段:(1)招标投标恢复实验阶段。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文件中首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方法。
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经济特区深圳市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1983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范》,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序幕。
(2)招标投标制度全面展开。
我国是从建筑业中建设工程开始进行招标投标试点,取得了试验成功以后,首先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全面推开招标投标制度,并在1992年12月30日,由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程招标投标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定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提⾼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建设⼯程实⾏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程管理制度的⼀项重⼤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创造条件,积极推⾏。
第三条列⼊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程外,均按本规定进⾏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程项⽬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视同仁,提供⽅便。
第六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章招标第七条建设⼯程招标有以下⼏种形式: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程施⼯、⽣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投产、交付使⽤,实⾏全⾯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程施⼯招标。
第⼋条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1.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建议书委托⼏个⼯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案和总承包单位;2.总承包单位受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程施⼯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的基本条件:1.实⾏建设项⽬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建议书和所需的资⾦;2.实⾏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3.实⾏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4.实⾏⼯程施⼯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程建设计划、设计⽂件和所需的资⾦。
浅谈电力工程的监理投标与项目招标
浅谈电力工程的监理投标与项目招标摘要:《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在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因此,本文主要根据《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对电力工程的监理投标与项目招标进行了简单的讲述。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监理单位前言为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提出以下要求:1)根据部有关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计划安排,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施工、监理招投标,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电管局、直属省局等单位将计划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以及实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计划安排。
2)各电管局、直属省局要成立电力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和管理机构,管理和规范好电力建设市场,使电力工程的招标活动规范有序。
3)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4)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严格把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市场准入关,凡不具备与工程相适应资质和业绩的企业不允许参加投标竞争。
5)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的主体之一,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
当前,特别要尽快提高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能力和水平,正确行使权力和义务。
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做好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帮助项目法人合法地完成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任务,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的全面实施。
要提高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的程序化管理。
6)各有关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凡未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部不予转报开工计划,不予审批主体工程开工。
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合同额的多少
一、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合同额的多少
工建筑工程允许分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对此,国家计委在《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
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很多业主运用手持式视频通信对各个分包进行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观高效。
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法分包是指哪些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没有上述的违法分包行为就不属违法分包。
三、合法的分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探讨
文章编号:1003-2762(1999)02-0040-03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探讨赵文义,杨 琦(西安公路交通大学,陕西西安 710064)摘 要:根据中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的措施,论证了招投标行为应由民事法律制约,并列出了目前适用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文件。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主体;民事法律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在建设领域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从此,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全面推行。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997年8月18日,国家计委又颁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这些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已基本趋于成熟和完善。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缩短了建设工期,提高了工程质量,减少了材料消耗,节省了项目投资,提高了经济效益。
1 招标投标的主体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和标志,更是高层次、高效率和高透明度的价值交换实现方式。
如何使其效能充分释放出来,是立法者首先应考虑的问题。
为了实现竞争的有序性、公平性和广泛性,达到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首先必须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的法人组织皆可成为招标的主体,也可成为投标的主体。
这些招标、投标主体之间只有能力、资历上的差异,而不能有区域身份的差别,即不可因隶属区域不同而影响投标主体中标概率。
任何一个招标者,都有义务给予任何一个中国境内的符合条件的有能力的投标者以平等的身份,使其享受平等的待遇,并拥有平等的夺魁机会。
目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就各省市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看,不少省市规定了限制外地投标者进入的贸易保护条款,导致行业间不能真正地平等竞争,形成条块分割状态。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限制,适用哪些对象
招标投标限制,适⽤哪些对象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为了范招标投标活动,会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指定了招标投标法。
,那么招标投标限制,⼜适⽤什么样的对象,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招标投标限制,适⽤哪些对象。
⼀、招标投标限制,适⽤哪些对象招投标是指采购⼈事先提出货物、⼯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种市场⾏为。
它分为两个阶段: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完成⼀定的⼯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为。
实施招标⾏为的⼈为招标者,包括项⽬主办⼈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件的要求,提出⾃⼰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为。
实施投标⾏为的⼈为投标者。
招投标法适⽤的对象是招投标,即招标⼈对货物、⼯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为。
货物,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固态、液态或⽓态的物体和电⼒,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程,指各类房屋和⼟⽊⼯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
服务,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
招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同时也包括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因市场竞争中招标投标活动⽽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1⽇起实施。
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中型项⽬实⾏招标投标的暂⾏规定等。
按照法律效⼒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层次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政法规以及有⽴法权的地⽅⼈⼤颁发的地⽅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法权的地⽅⼈民政府颁发的地⽅性招标投标规章。
建筑法释义:第十九条.doc
建筑法释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工程两种发包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
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
当然,招标发包的方式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公开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式。
在三种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发包方式显然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程序也最为复杂、费用也最高。
此种方式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
而议标的方式缺乏充分竞争,程序也不公开,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式,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顿B.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C.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D.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答案】 A2、关于缺陷责任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合同可以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6个月B.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C.某工程2018年6月11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该工程缺陷责任期起算吋间为2018年6月11日D.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6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答案】 B3、下列有关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和变更,正确的是()。
A.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续申请B.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C.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可以不提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只提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D.在申请日期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答案】 C4、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企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要关可以( )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A.撤回B.撤销C.注销D.吊销【答案】 A5、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发现本班组作业现场钢管堆放过高且无防护措施时,应立即向 ( )报告。
A. 兼职安全巡查员B. 专业监理工程师C. 发包人代表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答案】 A6、关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延续,说法正确的是()。
A.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B.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C.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D.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答案】 D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是()。
改革开放以来的投资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投资体制改革在30年的改革历程中,投资体制的改革一直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不断向前推动,大体上可以分为4个阶段。
一、探索阶段(1979~1983年)改革首先是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为目标而开始的。
1979年8月,为了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开始在基本建设领域进行“拨改贷”的试点,打破了基本建设由政府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
1979年还在基本建设中试行了合同制、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改进国有企业折旧费使用办法、开征企业固定资产税等工作。
其后,在1980年的全国基本建设会议上提出了扩大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现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在国有施工企业试行经济责任制;1982年试行工程招投标制度;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同年开始对基本建设项目试行“包干经济责任制”,实施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经理制”等,都是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而采取的措施。
在投资宏观调控方面,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的投资建设,1982年将国家建委的投资管理职能并入国家计委,其他职能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3年,国务院决定把“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并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分别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管理;在地方财政不断扩大,基本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之后,为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部门审批,小型(1000万元以下)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在开辟资金来源方面,随着1980年开始的特区建设,开始让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项目建设;1981年国家开始发行国债,部分用于基本建设;1982年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了《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1983年开始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用于国家能源等重点建设。
关于建筑工程分包问题的规定
关于建筑工程分包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分包问题的规定。
一、所谓建筑工程的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总承包人只是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仍然要就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分包工程部分)的履行,向发包单位负责。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分包应当遵守的条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
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发布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8日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史
从我国建设史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制度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旧中国及解放初期早在19世纪初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主要用于土建方面。
旧中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工程招标投标成为当时土建方面的主要方式,并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2.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时期由于中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主管部门用指令计划下达,企业经营活动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一度被中止了。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现在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心工作开始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科教兴国的战略,招标投标制度又开始恢复,并逐渐完善起来,大体也分三个阶段:(1)招标投标恢复实验阶段。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文件中首次提出,为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方法。
1981年吉林省吉林市和经济特区深圳市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1983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范》,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序幕。
(2)招标投标制度全面展开。
我国是从建筑业中建设工程开始进行招标投标试点,取得了试验成功以后,首先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全面推开招标投标制度,并在1992年12月30日,由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计委、建委、 财政部〖1978〗234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2011年09月14 招标汇总来源:未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文件计计〖1978〗234号公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大中型企业同时并举的方针,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规模,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几个问题和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二)凡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以及水库的干渠配套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是不属于一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商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为了贯彻挖潜、革新、改造和按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原则,实现老厂挖潜和其他特定任务,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在一个省(市、区)的范围内组织老企业协作,为增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各项工程,经国家计委批准,也可以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但应分别列出主要单项工程。
任务一我国招投标机制的引入
模块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教学目标:知识点学习目标: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模式是如何引入的;了解我国招投标机制运行的环境;熟悉我国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内涵;掌握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特点与分类。
技能点操作目标:如何遵守法律法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任务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的引入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历史沿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逐步实行了招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
从中国招投标活动的发展进程与特点来看,大致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旧中国到解放前:萌芽时期早在19世纪初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主要用于土建方面。
旧中国由于外国资本的入侵,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工程招投标也曾成为当时土建方面的主要方式。
据史料记载,1902年,张之洞创办湖北制革厂时,采用了招商比价(招投标)方式承包工程,五家营造商参加投标比价,结果张同升以1 270.1两白银的开价中标,并签订了以质量保证、施工工期、付款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
1918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通告,公开招标。
到1929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大于3000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决定承办厂商。
但是,中国特殊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形态遏制了这项事业的发展,致使招投标在中国近代并未像西方社会那样得到发展。
2.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停滞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都由行政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经营活动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投标一度被中止了。
3.1979—1999年:恢复与全面展开时期我国正式进入国际招投标市场却是在1979年以后。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是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为基础,吸收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经验后拟定的。
《暂行规定》业经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讨论修改,会后又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正式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即停止行。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恃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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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7]146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8.18
【实施日期】1997.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计建设[1997]146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
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议标主要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议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