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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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7]146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8.18
【实施日期】1997.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计建设[1997]146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
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议标主要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议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