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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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

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

开工令总监意见怎么写篇一: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项目开工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55(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第六条开工报告批复后,筹备组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具备条件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 56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文档神华包神铁路工程公司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开工手续,工程处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结合工程处所承建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工程处新建、改建或停建以后复工的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

第三条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修建临时便道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开工条件第四条开工条件:1)承包合同、安全协议、用工协议已经签订;2)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已经设立。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防护员已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全部到位;3)主要人员已接授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4)主要人员已接受过设计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5)施工所需机具、设备已进场;.精品文档6)主要物资(材料)订货已经完成;7)施工图纸复核工作已完成;8)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完成,内容符合施工要求;9)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用水、用电、临时房屋等能够满足开工要求。

第三章报告审批流程第五条开工报告要如实填写。

第六条审查工作由技术室、安全教育主任负责,审查结果必须于2日内通报施工单位。

经审查,满足开工条件的,由技术室、安全教育室主任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查通过后,上报工程处经理进行审批。

第八条开工报告一式2份,施工单位1份、工程处1份。

第九条开工报告要按工程处统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详细见附表)。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进行开工审查时,要仔细核实开工条件,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一律不予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精品文档第十二条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人员、机械、材料报审表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第四条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第七条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程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苏全利以建设单位管理为主线,分五个部分介绍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二、为什么必须按建设程序办事三、铁路建设程序的主要规定四、铁路建设主要程序及工作内容五、如何更好地执行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一)程序程序就是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先后次序。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从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几个大的阶段。

在这些大的阶段中,还包含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子程序或子阶段。

如在勘察设计阶段,有从定测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等等各项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阶段,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即从招标、投档、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等各项工作程序;有从批准开工、组织建设、到单位工程验收等等各项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在工程建设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铁路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再加上铁道部从长期以来铁路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来的,以部门规定(部令)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共同组成铁路建设程序。

(四)基本建设程序的表现形式法定形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章形式:以铁道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令)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定形式:存在隶属关系,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范形式: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方式先后次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最典型的表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 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Ø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
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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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1.3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须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程序
Ø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者代表)向铁道部提出预审申 请。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提出预审 意见,报部批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者代表)按部批准的预审 意见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完成后续报批程序。
➢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编写土地利用篇章,无偿提 供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用地预审所需资料。审 查单位应对土地利用篇章提出审查意见。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铁路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办理用地预审所需费用
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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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审批权限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发改委确定的审批权限, 分别由国务院和发改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小型项目由 铁道部审批。
➢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须报国家发 改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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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7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讲义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 Ø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由铁道 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审查 意见,会签部内有关部门并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送项 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1-铁计【2007】29号

-1-铁计【2007】29号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2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 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 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文件。
(二)有效时间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 〔2004〕554号文同时废止。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1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一)程序 1、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 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 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各项开工 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 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 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 执行。 2、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 先下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待开工报告批复后 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铁计[2007]29号
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 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内部情况通报第495期)中 “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 求,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 件和办理程序所做的规定。
规定摘要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二、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办理程序 三、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某公司铁路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某公司铁路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某公司铁路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铁路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管理,并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格开工建设程序,根据《关于XX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或铁路总公司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在这之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小型临时设施等均不算正式开工。

各工程项目的标段、重点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大临工程设施开工申请报告由施工单位按实填写,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报批。

第四条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公司组织按铁路总公司规定负责编制报部,经对开工条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合同标段及重点工程开工条件及审批第六条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条件(一)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已经明确;(三)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审核工作;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四)施工技术指南、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资料齐全;实施细则和工序、工艺施工要求已经驻地监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五)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水保、环保、安全等措施符合要求;(六)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已经完成,施工贯通复测已完成并且复测测量结果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七)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八)标段的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仪器设备齐全,已标定并已取得试验资质;检测仪器齐全且经检验合格,检测方案已经标段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九)主要物资(材料)储备满足连续施工要求;并已完成材料检验、水质化验、配合比选定等必要的试验工作;(十)标段内人员、施工用机具、设备已按照标书承诺全部进场,并且到场人员(含劳务人员)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件。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程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苏全利以建设单位管理为主线,分五个部分介绍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二、为什么必须按建设程序办事三、铁路建设程序的主要规定四、铁路建设主要程序及工作内容五、如何更好地执行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一)程序程序就是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先后次序。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从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几个大的阶段。

在这些大的阶段中,还包含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子程序或子阶段。

如在勘察设计阶段,有从定测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等等各项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阶段,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即从招标、投档、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等各项工作程序;有从批准开工、组织建设、到单位工程验收等等各项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在工程建设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铁路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再加上铁道部从长期以来铁路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来的,以部门规定(部令)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共同组成铁路建设程序。

(四)基本建设程序的表现形式法定形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章形式:以铁道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令)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定形式:存在隶属关系,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范形式: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方式先后次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最典型的表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根据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铁计[2007]29号《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新建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这之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均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四条本项目开工报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其它部门配合,经公司组织审核后报铁路总公司。

总公司有关部门对开工条件审核批复后,公司发布项目开工令。

第五条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分为一级审批、二级审批、三级审批三个等级。

第六条一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标段工程和全线控制性工程,其开工申请报告,由相应的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部审查,公司批准。

第七条二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标段范围内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地质条件复杂或特殊结构的重点工程(见附表)。

其开工申请报告由相应的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部审批,报公司核备。

第八条三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一级、二级以外的其他工程,其开工申请报告由相应的监理单位审批,报工程部核备。

第三章审批时限及有关要求第九条属一级审批的开工报告,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4天内予以审核,公司在5天内予以审批。

第十条属二级审批的单位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3天内予以审核,工程部在3天内予以审批;第十一条属三级审批的单位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审批;第十二条一级、二级审批的开工申请报告一式8份,施工单位存4份,监理1份,咨询单位1份,工程部1份,公司1份;三级审批的开工申请报告一式7份,施工单位存4份,监理1份,咨询单位1份,工程部1份。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的开工管理,确保本工程依法合规建设,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7〕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铁计〔2011〕1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3〕193号),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建指)《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标段工程、重难点工程和控制性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工程停工,具备复工条件,应办理复工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建设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均不算正式开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济青高铁邹平综合客运枢纽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审批流程及要求第五条合同标段及指导性施组中明确的重难点工程、控制性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由项目部工程部提报,上报监理单位审查,报地方建指批准。

第六条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由各分部工程部提报,上报监理单位审批,报项目部存档,项目部上报地方建指核备。

第七条工程复工报告,由项目部提报,上报监理单位审批,报地方建指核备。

第三章申报开工(复工)报告的条件第八条标段申报开工条件:(一)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已经明确;(三)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审核,并完成现场核对工作;(四)标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五)规范、质量验收标准、技术指南等技术资料齐全;(六)按照地方建指制度建设标准化要求,以完成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和发布;(七)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营区已按照地方建指规定完成建设;(八)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已经完成,施工贯通复测已完成并且复测测量结果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九)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标段开工要求;(十)标段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已取得试验资质,仪器设备齐全,满足施工需要,且经检验合格;试验、检测方案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十一)主要物资(材料)储备满足连续施工要求;并已完成材料检验、水质化验、配合比选定等必要的试验工作;(十二)标段内人员、施工用机具、设备已按照标书承诺全部进场,并且到场人员(含劳务人员)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件;(十三)针对标段工程特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已经制订。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及开工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及开工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

新建河口至玉湖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及开工标准化达标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路玉湖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核备、停(复)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玉湖铁建〔2019〕160号)、《关于印发玉湖局集团公司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湖铁建〔2019〕19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二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1、开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法人或管理机构已设立,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已建立。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鉴修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已核备,施工图审核已完成,施组大纲已编制完成,并按程序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或工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或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已按可研批复的贷款额度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已评审通过。

(5)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固定资产节能报告已完成评估。

(6)项目建设用地或先行开工工点建设用地审批已完成。

如未完成,铁路建设项目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符合“边建设、边报批”政策要求,在项目开工6个月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2.办理程序公司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牵头,计划财务部、安全质量部、综合管理部配合,填报《河玉铁路公司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审核表》(附件1、2)并行文上报集团公司计统部审查,抄送集团公司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条标段和控制工程、重(难)点工程开工1.开工标准化内容河玉铁路全线无控制工程,各标段、重(难)点工程开工标准评估项目、评估标准严格按照《河玉铁路建设项目标段开工标准化评估表》(附件3)内容进项评估。

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中国路桥XX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根据铁计函[20XX]554号《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和铁计函[20XX]393号《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XX公司《XX铁路开工报告审批办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工程新建、停建(停工待复工)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1.3工程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

在开工建设之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均不算正式开工。

2、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开工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如下:组长:总工组员: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计合部长物设部长工程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填报程序、填写要求3.1填报程序项目总体开工报告、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按业主或监理规定执行,在满足业主及监理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3.1.1开工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总工主持,工程部主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

3.1.2在接到施工任务后,指挥部组织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业主、监理有关要求将本段内施工任务进行质量控制单元划分,批准后遵照执行。

3.1.3按照批准的质量控制单元和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列出管段内的开工报告清单,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清单审核无误后,分发到各相关部门,使其在每次开工前做好准备工作。

3.1.4全管段的开工报告报批由指挥部工程部直接办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由分部负责按程序上报,同时报指挥部存档。

3.2填写要求3.2.1单位工程应具备的开工条件(1)测量控制桩点已交接,并经复核无误,或经调整后可以使用。

测量放线准确无误。

(2)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按规定完成了施工图现场核对,需优化的项目变更设计图已到齐,并经核对无误,进行了现场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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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
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
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

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

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
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

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
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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