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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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有关规
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国务院《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口”的有关要求,现将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
㈠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
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㈢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鉴修概算和施工图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㈥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㈦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㈧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和规定。
㈨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㈩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二、对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做好各
项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部主管部门按附表要求,各司其职,具体督促、确认项目开工条件。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开工报告并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内容附后),计划司主办,鉴定中心、建设司会签并确认附表中相关内容后,以铁道部文发布执行。
三、在年度基建计划中,国家或部批项目可研批文后,先下
达新开工项目施工准备计划。待开工报告批复后计划司下达正式工程投资计划。
四、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计函〔2004〕554号文
同时废止。
开工报告附件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6、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8、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