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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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赵某有无管辖权?
案例讨论
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 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 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 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 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针对外国人在域外实施国际犯罪的问题 有限制的普遍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 以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为必要 审理案件的实体法根据:国内刑法?国际条约?
民用航空器都有国籍标志,并取得国际民航组织的认 同。根据国际规定,我国于1974年选用“B“作为中国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1996年3月1日起《中国民用 航空法》施行。
(三)属地之“地”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行为结果择一说
●第六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 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 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 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 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 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 误的,不再变动。 -------自2001年 12月 17日起施行
特权内容: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 文书档案不 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
四、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定应当追诉,新法处刑较轻 ●处刑较轻的理解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
案例分析 ——
周某于1992年盗窃他人财物,总共价值 人民币3000余元,当时被公安机关取保 候审,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一直潜逃 在外,公安机关直至2006年1月份才将其 抓获归案。2006年5月,江苏省睢宁县人 民检察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向江苏省睢宁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 处。
相关资料
案例分析
B.对该案应当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 上诉,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 布实施,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 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 察机关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 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此时仍应直接适 用1997年刑法。
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 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讨论
甲是我国公民,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一 艘远洋货轮上做船员。2000年9月22日该轮船 停泊于北欧A国的某港口内。当日傍晚,甲酒 后与同船海员乙发生口角,用水果刀将乙刺 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被当地法院认 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 监狱执行。甲在该国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 到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以故 意伤害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10年。
●解决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问题
●基本上是绝对的属人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决外国人在域外犯罪的问题 ●有限制的保护原则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 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歧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案发于新刑法颁 布以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行为应适用哪 一部刑法来定罪量刑,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
法条链接
1997年刑法第145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 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 失效时间 ■ 刑法的溯及力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 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原则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 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 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 哪些人适用。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或领土原则 ●属人原则或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或安全原则 ●普遍原则或世界原则 ●结合原则或折衷原则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则受害人亦为 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讨论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 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 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 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 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 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 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 国刑法,应该适用中国刑法
问题:我国刑法对法人的效力范围有何特殊性?
法条链接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 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讨论
被告人赵某(韩)在中国经商期间,于2005年5月14 日晚10时许,将在其酒楼工作的少女李某(1987年 生)叫至二楼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借与李某谈话之 机,对李某进行猥亵,李某为摆脱赵某的无理纠缠, 借机走出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尾随其后,强行将李 拽进二楼另一空房内。李奋力反抗,被告人赵某连 续殴打李某,强行使用暴力手段将李奸淫。被告人 赵某作案后,为掩盖其罪行,往李某裤子口袋塞入 人民币95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新旧刑法兼容适用。 理由如下: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老刑法关于盗窃 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故依 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在主刑上应适用新刑法, 附加刑上适应老刑法,即所谓的“两头采轻”。第 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依照新刑法追诉法律 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比较新旧刑法主刑,新刑法 较轻,只适用新刑法,不比较附加刑,而直接适用 新刑法,即所谓的“主刑采轻”。
问题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发生在我国 船舶上,从我国行使管辖权的角度看, 甲的行为应该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而不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因此,不能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再行审判甲的行 为。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无法律根据?
案例讨论
中外合资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系美国公民。 甲与该公司副总乙(中国人),以本公司的名 义,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中国某主管部门负 责人行贿100万美元。案发后,某市人民法院 以单位行贿罪,判处A公司罚金200万美元,甲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对地域的效力
第六条第一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针对国内犯
(一)我国领域的范围
领陆、领水、领空 浮动领土 ●第六条第二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延伸领土(使领馆?) 国际列车: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对第12条的理解
适用该原则的两个前提 ●时间跨度:1949.10.1---1997.9.30 ●判决: 无既决效力 特殊问题排除:跨越新法施行日期的
继续犯、连续犯、同种数罪 该条也适用于修正案、单行刑法
从旧兼从轻的三种情况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 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按照新法规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 义
●刑法第11条 ●刑法第90条 ●港澳特区基本法 ●新法的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人员范围:1.外国驻本国的外交 代表、大使、公使、 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 人员(一、 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 闻 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 未婚之女)等; 2.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 议的代表;3.来我国访问的外 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4.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 官等。
案例分析
个体户甲见某类医用卫生材料供不应求,即于 2002年8—10月生产了大批该材料。由于基本设 施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技术,导致该批卫生材 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幸有关部门及时发 现,迅速追回后销毁了其销售的部分货物,没 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对于该案,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A.对该案应当适用行为时《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二)航空器链接
航空器是指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 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由動力裝置產生 前進推力﹐由固定機翼產生升力﹐在大氣層中飛行的 重於空氣的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滑翔機﹑以旋翼作 為主要升力面的直昇機以及在大氣層外飛行的航天飛 機都不屬飛機的範圍。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習慣地 將氣球﹑飛艇以外的航空器泛稱飛機。
案例讨论
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 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 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 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 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针对外国人在域外实施国际犯罪的问题 有限制的普遍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 以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为必要 审理案件的实体法根据:国内刑法?国际条约?
民用航空器都有国籍标志,并取得国际民航组织的认 同。根据国际规定,我国于1974年选用“B“作为中国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1996年3月1日起《中国民用 航空法》施行。
(三)属地之“地”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行为结果择一说
●第六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 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 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 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 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 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 误的,不再变动。 -------自2001年 12月 17日起施行
特权内容: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 文书档案不 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
四、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定应当追诉,新法处刑较轻 ●处刑较轻的理解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
案例分析 ——
周某于1992年盗窃他人财物,总共价值 人民币3000余元,当时被公安机关取保 候审,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一直潜逃 在外,公安机关直至2006年1月份才将其 抓获归案。2006年5月,江苏省睢宁县人 民检察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向江苏省睢宁 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 处。
相关资料
案例分析
B.对该案应当适用审理时的《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C.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 上诉,正在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四)》颁 布实施,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如果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超过上诉期,被告人没 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不久,检 察机关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适 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此时仍应直接适 用1997年刑法。
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问题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 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讨论
甲是我国公民,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一 艘远洋货轮上做船员。2000年9月22日该轮船 停泊于北欧A国的某港口内。当日傍晚,甲酒 后与同船海员乙发生口角,用水果刀将乙刺 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被当地法院认 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 监狱执行。甲在该国服刑3年后被遣送回国, 到中国后被逮捕、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以故 意伤害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10年。
●解决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问题
●基本上是绝对的属人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决外国人在域外犯罪的问题 ●有限制的保护原则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 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歧
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案发于新刑法颁 布以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行为应适用哪 一部刑法来定罪量刑,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
法条链接
1997年刑法第145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 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 失效时间 ■ 刑法的溯及力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 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原则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 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 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 哪些人适用。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或领土原则 ●属人原则或国籍原则 ●保护原则或安全原则 ●普遍原则或世界原则 ●结合原则或折衷原则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则受害人亦为 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讨论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 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 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 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 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 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 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 国刑法,应该适用中国刑法
问题:我国刑法对法人的效力范围有何特殊性?
法条链接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 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讨论
被告人赵某(韩)在中国经商期间,于2005年5月14 日晚10时许,将在其酒楼工作的少女李某(1987年 生)叫至二楼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借与李某谈话之 机,对李某进行猥亵,李某为摆脱赵某的无理纠缠, 借机走出办公室。被告人赵某尾随其后,强行将李 拽进二楼另一空房内。李奋力反抗,被告人赵某连 续殴打李某,强行使用暴力手段将李奸淫。被告人 赵某作案后,为掩盖其罪行,往李某裤子口袋塞入 人民币95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新旧刑法兼容适用。 理由如下: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老刑法关于盗窃 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故依 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在主刑上应适用新刑法, 附加刑上适应老刑法,即所谓的“两头采轻”。第 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依照新刑法追诉法律 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比较新旧刑法主刑,新刑法 较轻,只适用新刑法,不比较附加刑,而直接适用 新刑法,即所谓的“主刑采轻”。
问题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发生在我国 船舶上,从我国行使管辖权的角度看, 甲的行为应该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而不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因此,不能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再行审判甲的行 为。
问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无法律根据?
案例讨论
中外合资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系美国公民。 甲与该公司副总乙(中国人),以本公司的名 义,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中国某主管部门负 责人行贿100万美元。案发后,某市人民法院 以单位行贿罪,判处A公司罚金200万美元,甲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对地域的效力
第六条第一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针对国内犯
(一)我国领域的范围
领陆、领水、领空 浮动领土 ●第六条第二款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延伸领土(使领馆?) 国际列车: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对第12条的理解
适用该原则的两个前提 ●时间跨度:1949.10.1---1997.9.30 ●判决: 无既决效力 特殊问题排除:跨越新法施行日期的
继续犯、连续犯、同种数罪 该条也适用于修正案、单行刑法
从旧兼从轻的三种情况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 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按照新法规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 义
●刑法第11条 ●刑法第90条 ●港澳特区基本法 ●新法的特别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人员范围:1.外国驻本国的外交 代表、大使、公使、 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 人员(一、 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 闻 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 未婚之女)等; 2.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 议的代表;3.来我国访问的外 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4.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 官等。
案例分析
个体户甲见某类医用卫生材料供不应求,即于 2002年8—10月生产了大批该材料。由于基本设 施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技术,导致该批卫生材 料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幸有关部门及时发 现,迅速追回后销毁了其销售的部分货物,没 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对于该案,以下说法 正确的是:
A.对该案应当适用行为时《刑法》关于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处理
(二)航空器链接
航空器是指飛機、飛艇、氣球及其他任何藉空氣之反 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由動力裝置產生 前進推力﹐由固定機翼產生升力﹐在大氣層中飛行的 重於空氣的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滑翔機﹑以旋翼作 為主要升力面的直昇機以及在大氣層外飛行的航天飛 機都不屬飛機的範圍。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習慣地 將氣球﹑飛艇以外的航空器泛稱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