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压力管道:1.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2.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管道;3.压力管道设计年使用时间大于2000小时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程序1.登记前准备(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b.压力管道的材质和规格;c.压力管道安装、维护、保养的相关文件;(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2.登记审核(1)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或改正,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2)登记许可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使用合规登记完成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进行使用,不得超过设计和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工作条件。
4.定期检验5.变更登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a.压力管道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发生变化的;b.压力管道的主要材料、焊接工艺等发生变化的;c.压力管道的使用场所、使用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2)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出具变更登记证书。
6.报废处理四、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对登记许可的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五、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和变更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登记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综合管理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技术检测等环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决策。
二、登记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标准。
3.使用单位责任:按照规定,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4.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登记管理程序1.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审批登记: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后,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证书。
3.登记备案:政府行政部门将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信息进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登记管理要求1.登记信息要求: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和施工单位信息、检测单位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等。
2.监督检查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压力、流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
3.事故报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调查处理。
4.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洗、涂漆、检查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行政部门、使用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遵守登记管理规则,保证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称为《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国特种设备行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所有使用TSGD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强制性。
1.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TSGD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TSGD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2.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管理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风险管理。
3.登记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登记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压力试验和检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登记管理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核、登记、核准和年度审核等阶段。
4.相关责任和义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进行审查和核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登记管理的要求: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登记和管理。
同时要对压力管道进行周期性的压力试验和安全检测,并将相应记录进行登记。
使用单位还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素质提升。
6.风险评估和管控: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风险评估包括对压力管道的制造材料、焊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7.信息化管理和监管:登记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第一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 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 的GC1 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 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 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 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强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压力管道使用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内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登记对象本管理规则所涉及的登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的设备使用单位;(2)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检验、维修、拆除等相关单位;(3)压力管道的主要设备和附件的生产单位。
2.登记流程(1)设立登记机构各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机构,并明确其行政职责和权限。
(2)登记申请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相关单位设立或使用压力管道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登记审查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性能、设计和施工质量、使用及维护情况等方面。
(4)登记证书经审核合格后,登记机构应颁发登记证书给相关单位,并在公开平台予以公示。
(5)登记记录和资料归档登记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相关单位登记记录和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三、登记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的登记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2.安全优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强化对压力管道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风险评估。
3.便捷高效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工作应注重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便于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和审查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监督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予以通报。
2.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压力管道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条 例 (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行 政 审 部 门 ; 、( 国
批 项 目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
规则。
( ) 公用管道 按照 区域 ; 二 ( ) 工 业 管 道 、 力 管 道 按 照 工 三 动
( ) 压 力 管 道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制 一 度; ( ) 故 紧 急预案 ( 用 于输送 二 事 适
部门 ( 以下统称 登记 机 关)负 责办理
不能 当场 审核的 , 应当 长输管道 以站和 站之 间的管道 为 予受理决定 书。 并且说 明理 由; 要进 需 记 单元 可参 照长输 管道确 定 ,也可 采 通知使用单位 , 用工程 编号 为登记 单元 。
行 现 场 核 查 的 ,其 核 查 的 时 间 除 外 。
个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用 管 道 、 工 业 管 道 和 登记 单元 ;公用管 道 中燃气管 道的登 在 5 工 作 日内将 不 予 受 理 的决 定 书 面
动力 管道 的使用 登记 。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 八 条 压 力管 道 登记 单元 数量
登记机 关应 当 自受理 之 日起在 1 5
> 法 规 平 台
编 者 按 :2 0 年 8 3 09 月 1日 ,国家 质 检 总局 批 准颁 布 了 《 力 管 道使 用 登记 管理 规 压
则》 .该 规 则 自 2 0 0 9年 1 2月 1日起 施 行 。2 0 年 7月 1 03 3日由 国 家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压 力管 道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 行 ) 试 》同 时废 止 。 规 则 针 对 使 用 登 记 过程 全 面检 验 工 作 本 遇 到 的技 术 处 理 及 检 验 工 作 推 进所 遇 到 的 问题 ,同 时 简化 了使 用登 记 的 要 求 。现 将 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资料1. 管道概述压力管道是指内压大于0.1MPa,壁厚大于等于2.5mm的管道。
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管道均属于压力管道。
由于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泄漏导致危险事件,因此需要对管道进行登记管理。
2. 管道使用登记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所有压力管道都应当进行使用登记。
不同地区和行业有不同的登记管理机构,但需要遵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1 登记资料进行管道使用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管道基本信息:包括管道材质、管道直径、管道长度、壁厚等各项参数。
•管道制造单位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安装单位信息: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检验单位信息:包括检验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管道监测及维护情况汇总:包括管道检测日期、检测单位名称、检测结果等信息。
2.2 登记流程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录入管道基本信息和安装单位、检验单位、检测情况汇总等信息。
2.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
3.如果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及时更新管道的登记信息。
3. 管道安全管理管道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对管道进行规范的检验和维护,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
管道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管道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在管道发生特殊情况如地震、爆炸等时需要进行检查。
•新管道的检查:对新入使用的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3.2 管道维护•定期维护:对管道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管道的腐蚀、磨损等情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应急维护:在管道发生事故情况时需要及时进行应急维护。
3.3 管道监测•定期监测:对管道进行定期的监测,及时发现管道的泄漏等情况并进行处理。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图纸、安装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上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
4.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定期检验的频次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对于使用登记证书上标明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压力管道设备进行了改造等。
6. 对于未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三、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对于严重违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书,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目的1.统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确保压力管道的规范运行。
2.加强对压力管道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压力管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提高压力管道的维护和管理水平,延长使用寿命,保障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范围适用于所有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包括压力管道的建设、维护、改造、运行和拆除等环节。
三、程序1.登记申请: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需要在使用前,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
申请应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方案、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并批准通过。
3.登记备案:批准通过后,相关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巡检和监察,检查其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5.事故报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
6.复审核定:压力管道使用证书的有效期过期前,使用单位应向相关部门进行复审申请,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核定。
四、责任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责任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压力管道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义务按时进行复审申请,避免超期使用。
总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使用,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旨在统一流程、加强监督、提高维护和管理水平,为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 S G D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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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二)巡线检查制度;(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
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