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24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压力管道:1.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2.设计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管道;3.压力管道设计年使用时间大于2000小时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程序1.登记前准备(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2)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a.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b.压力管道的材质和规格;c.压力管道安装、维护、保养的相关文件;(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2.登记审核(1)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或改正,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2)登记许可的,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使用合规登记完成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进行使用,不得超过设计和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工作条件。
4.定期检验5.变更登记(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a.压力管道的用途、规格、参数、操作规程等发生变化的;b.压力管道的主要材料、焊接工艺等发生变化的;c.压力管道的使用场所、使用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2)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出具变更登记证书。
6.报废处理四、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对登记许可的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五、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验和变更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登记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预防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综合管理原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应与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技术检测等环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决策。
二、登记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加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部门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标准。
3.使用单位责任:按照规定,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4.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责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登记管理程序1.申请登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审批登记:政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后,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相应证书。
3.登记备案:政府行政部门将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信息进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四、登记管理要求1.登记信息要求:包括压力管道的基本信息、设计和施工单位信息、检测单位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等。
2.监督检查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包括外观、压力、流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
3.事故报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调查处理。
4.维护保养要求: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洗、涂漆、检查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行政部门、使用单位等各方应共同遵守登记管理规则,保证压力管道的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 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 的GC1 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 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 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 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TSG-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13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5001-200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是在213号令基础上的修订,经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在使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使用登记过程全面检验工作遇到的技术处理及检验工作推进所遇到的问题,简化了使用登记的要求。
)总则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使用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条 例 (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行 政 审 部 门 ; 、( 国
批 项 目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制 定 本 ,
规则。
( ) 公用管道 按照 区域 ; 二 ( ) 工 业 管 道 、 力 管 道 按 照 工 三 动
( ) 压 力 管 道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制 一 度; ( ) 故 紧 急预案 ( 用 于输送 二 事 适
部门 ( 以下统称 登记 机 关)负 责办理
不能 当场 审核的 , 应当 长输管道 以站和 站之 间的管道 为 予受理决定 书。 并且说 明理 由; 要进 需 记 单元 可参 照长输 管道确 定 ,也可 采 通知使用单位 , 用工程 编号 为登记 单元 。
行 现 场 核 查 的 ,其 核 查 的 时 间 除 外 。
个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用 管 道 、 工 业 管 道 和 登记 单元 ;公用管 道 中燃气管 道的登 在 5 工 作 日内将 不 予 受 理 的决 定 书 面
动力 管道 的使用 登记 。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 八 条 压 力管 道 登记 单元 数量
登记机 关应 当 自受理 之 日起在 1 5
> 法 规 平 台
编 者 按 :2 0 年 8 3 09 月 1日 ,国家 质 检 总局 批 准颁 布 了 《 力 管 道使 用 登记 管理 规 压
则》 .该 规 则 自 2 0 0 9年 1 2月 1日起 施 行 。2 0 年 7月 1 03 3日由 国 家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压 力管 道 使 用 登 记 管 理 规 则 ( 行 ) 试 》同 时废 止 。 规 则 针 对 使 用 登 记 过程 全 面检 验 工 作 本 遇 到 的技 术 处 理 及 检 验 工 作 推 进所 遇 到 的 问题 ,同 时 简化 了使 用登 记 的 要 求 。现 将 新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D5001_2024_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护公民、财产和自然环境的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化工、电力、热力等领域的压力管道。
三、登记管理机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由政府指定的有资质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四、使用登记程序1.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窗口,接受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检验报告等。
3.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整改的要求,并限期整改。
5.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五、登记管理要求1.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相关文件和证明应齐全。
2.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的安全性能。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发现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停用。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登记证书的管理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展示。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3.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告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情况。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经登记使用压力管道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登记管理的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
二、登记管理的内容1. 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地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图纸、安装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上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
4.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运行。
定期检验的频次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对于使用登记证书上标明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压力管道的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压力管道设备进行了改造等。
6. 对于未经登记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三、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1.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登记的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对于严重违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登记证书,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完整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 S G D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 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指在压力管道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为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特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登记并管理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状况以及各类材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
1. 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实行登记。
2. 加工厂对压力管道的安装情况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检查管道的质量、安装效果及安装情况。
3. 使用单位要对压力管道的安装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检验、处理和登记。
4. 所有压力管道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并实行质量登记。
5. 压力管道不得进行非法改造,并实行维修及改造登记。
6. 压力管道的所有维修及改造工作都要按照严格的管理程序进行,并及时登记上报。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_D5001-200
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围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 6年。
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部门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5篇模版]第一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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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一)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
(二)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
第七条《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
(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
(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
(四)工程编号。
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
第八条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九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 的压力管道);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
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
第十三条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
(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一)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
《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
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
(二)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
(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
(四)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
(五)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
(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