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申请书(通用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要求查处侵犯“红蜻蜓”商标专用权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工商局:
申请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5年2月13日。其拥有的“红蜻蜓”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1996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于第25类商品。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现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早已经熟知并认可。红蜻蜓皮鞋也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真皮鞋王”等称号。
近年来,随着我公司“红蜻蜓”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故有不法厂商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擅自采用傍名牌、打擦边球等手法来攀附我司“红蜻蜓”驰名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经查,贵辖区
这些行为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及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购,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无论企业字号或“红蜻蜓”组合商标都属注册在先,依法享有在先权与专用权,且我公司从未授权上述企业和该销售商使用红蜻蜓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二、侵权人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我公司“红蜻蜓”商标是驰名商标,而故意利用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的不同,仅用一万香币在香港登记带有“红蜻蜓”字的空壳公司,在香港并没有实际经营。在香港注册后再委托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并通过终端环节实施上述误导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产品与我公司存在某种
联系,其傍名牌、盗用名牌声誉的动机极为明显,有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申请人认为,侵权人销售仿冒产品并突出使用“红蜻蜓”或“某某红蜻蜓”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已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局从速查处,在依法对销售商及生产商做出罚款、没收侵权物品处罚的同时,责令生产商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境外带有“红蜻蜓”文字的企业名称。
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
二O O八年月日
贵辖区所查获的这批皮鞋经我公司鉴定后,确认不是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且在该产品及包装鞋盒上突出使用了“红蜻蜓”文字、图形、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