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https://img.taocdn.com/s3/m/8addbf2402020740bf1e9b20.png)
贺州市体育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0承办机构
12办理地点
13交通指引
14办理时间15是否容缺受理16
容缺时限
事业单位 ☐
配合单位
无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
电子邮件 ☐
传真 ☐ 其他 ☐
企业 ☐
社会组织 ☐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牵头单位
无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贺州大道1-3号)三楼南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政务中心、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政府、传媒中心、贺州广场、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汇豪国际城、人力资源市场等。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K1、4路、5路、6路、9路、10路、11路、14路等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5月1日—10月31日),14:30—17:00(11月1日—4月30日)
是 ☐ 否 ☑
邮政快递 ☐邮政申请 ☐
传真申请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189
1117
实施主体性质
联办机构
容缺补正方式
申请方式。
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办理所需资料和流程详解
![游泳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办理所需资料和流程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61a71998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fe.png)
国家规定,经营攀岩,游泳池都需要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现将办理盖许可证所需资料发给大家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所需资料
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2.游泳场所水平图
3.委托授权书
4.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5.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6.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卫生许可证
8.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9.《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1.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生员,指导员
游泳池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光看资料就不少,而且根据实际情况,还涉及到很多细节性问题,如救生员要多少个,安全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怎么办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又要如何处理。
卫生许可证的水质检测包含那些等等。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719430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cc.png)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体综〔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22〕1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广体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专项督查考核和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现就做好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责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是《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体育系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重点之一。
各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范做好行政许可,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动态掌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情况各单位要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运行情况。
通过省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本地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一单两库”(即抽查事项清单、企业名录库以及执法人员库),并实时动态更新。
请各设区市体育局填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单位统计表(见附件),经营机构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务必准确,于3月底之前寄送至我局综合业务处。
三、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部署。
省体育局将联合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联合抽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c32366f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0.png)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66f6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56.png)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做好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行政许可管理对象和范围(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根据2013年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4类体育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公告第16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二)行政许可对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对象是指从事《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和第22号)(三)游泳、滑雪场所许可范围。
游泳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游泳运动的人工游泳池,不包括造浪池、嬉水娱乐和婴幼儿水育等项目。
滑雪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滑雪运动的滑雪场馆,不包括嬉雪活动场所和模拟滑雪场所等。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一)提交行政许可经营申请。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精神,经营场所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说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6010e1cd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74.png)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962f80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8.png)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https://img.taocdn.com/s3/m/a87abfbffab069dc5022015c.png)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012670a2161479171128a4.png)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修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bc06df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54.png)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509ddf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05.png)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鲁体字[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字〔2013〕13号)各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省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2013年7月16日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经营以上项目的所有类型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892155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eb.png)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深体[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体〔2007〕59号2007年7月6日)《深圳市体育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4号许可事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许可在深圳市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三)体育器材、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需提交材料: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1)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经营项目场地平面图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5.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1)已推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工种,包括游泳教员),提供相应项目(工种)从业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未推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工种),出具地级以上市、省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应项目培训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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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下载填报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工商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二)经营机构名称;(三)经营场所地址;(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六条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签发令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令”全文如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 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一)仲裁委员会条例(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7‟体综办字23号)(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