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9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承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不包括人工戏雪场所)、游泳(包括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戏水场所)、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安全监管。
市级滑雪、游泳协会按照职责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协助各县(市、区)协会做好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办事指南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
受理机构
文化体育局-文体市场科
( 2 )、变更、增加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地点需提交:
①深圳市罗湖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三(原件1份);
②原经营活动许可证(原件);
③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①经营项目器材、设施的名称、数量(包括运动、救护器材、设施等)及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经营项目场地平面图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5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得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变更需提交材料:
( 1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得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5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或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6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体育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书面材料。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体经字〔2011〕255号关于征求对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管的规定,总局各有关司局正在分头推进高危项目目录、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配套建设工作。
目前,已初步形成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起草完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现就项目目录及《办法》征求你单位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根据《条例》以及监管实践,对目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现目录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为依据,由有关项目中心根据项目规律提出,并结合了市场普及程度和配套标准、职鉴等因素初步拟定。
对于一些确有危险性,但没有经营活动,或标准、职鉴配套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可在今后调整项目目录时根据发展情况予以考虑。
因此,请你单位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对首批拟定目录增加项目或删减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或删减项目的理由。
(二)对于暂不列入首批高危项目目录,建议在今后调整目录时增加项目的意见,以及增加项目的理由。
(三)对目录申报、审核、论证、制定、调整程序,以及目录管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四)其他与项目目录有关的建议。
二、根据《条例》,结合项目目录,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局已于2010年书面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修改,但仍有个别意见未被采纳(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详见附件4)。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办法》及有关说明,所提修改意见应明确具体,并应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详细说明理由。
三、根据《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局还将征求有关部门对目录和《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将目录报国务院批准。
山东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体育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省体育局报备上一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八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8]8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7【实施日期】2018.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7日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体育主管部门或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各级滑雪、游泳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滑雪、游泳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
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体育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省体育局报备上一年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八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申请人应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达到规定数量要求,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办理指南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和办理依据1. 事项名称。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2.办理依据。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二、审批条件:1、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2、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3、体育器村、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4、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4.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5.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6.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1.《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遗失许可证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许可证副本的,交回正本);3.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注销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四)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变更(1)、变更单位名称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2)、变更法人代表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单位地址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符合项目要求的新场所有关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4)、变更单位性质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企业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5)、变更许可项目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符合项目要求的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续期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2.《广东省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六)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变更(1)、变更经营活动的项目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2)、变更经营活动期限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5.《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3)、变更经营活动场地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正副本(七)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1.申请书;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5.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6.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7.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六、受理审批机构及地点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授权各分局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的受理审批;受理地点设在各分局的登记注册窗口。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1. 制定并落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安排专人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
3. 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地、设备、器材、材料等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4. 加强场地、设备、器材、材料等的日常维护,保证使用前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状态。
5. 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6. 清晰、准确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为场地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7. 组织并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地的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断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8. 督促落实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措施,避免职业卫生问题和劳动纠纷的发生。
9. 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科普知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自查和互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各级滑雪、游泳、潜水、攀岩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滑雪、游泳、潜水、攀岩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体育、公安、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标准化建设研究_黄希发
体育科学 2013 年 (第 33 卷 )第 10 期 CHINA SPORT SCIENCE Vol.33,No.10,45-51,201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标准化建设研究
Research on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for High-risk Sports Operation Activities
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设施设4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管理的政策法规备标准为例在报批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和标准化理论准备不足国家标准中仅游泳滑雪攀岩和潜水等第一批4虽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制度已经开始实施险性体育项目即涉及到51类设施设备除滑雪项目中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也已经向社会公告但我国索道和潜水项目中的气瓶等特种设备以及滑雪服装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管及其标准化的理论研救器材等共计24类设施设备的标准制定应由其他行究却没有同步开展导致了对相关概念范围内容等认识口以外有27类设施设备的标准制定应由体育行业归口
2003—2005 年 ,我 国 相 继 颁 布 了 游 泳 、卡 丁 车 、蹦 极 、 攀 岩 、轮 滑 、滑 雪 、滑 冰 、射 击 、射 箭 、潜 水 、漂 流 、滑 翔 伞 、热 气 球 、动 力 滑 翔 伞 等 14 个 项 目 的 体 育 场 所 开 放 条 件 与 技 术 要 求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 但 是 ,由 于 《体 育 法 》规 定 是 原 则 性 的 ,缺 少 了 有 关 体 育 经 营 活 动 专 门 化 法 规 的 支 持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的 作 用 仅 限 于 组 织 制 定 标 准 ,对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 归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这 样 的 标 准 化 运 行 机 制 导 致 标 准 的 制 定 、实 施 与 监 督 环 节 脱 节 ,实 施 主 要 靠 市 场 和 社 会 自 律 ,强 制 性 标 准 不 能 保 证 强 制 实 施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一、关于危险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的划分。
根据《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将危险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做以划分:
危险性较大体育项目包括:赛艇、皮划艇、摩托艇、帆船(含帆板)、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射击、射箭、弓弩、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热气球、滑冰(含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轮滑、滑水、滑板、滑雪(含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马术、攀岩、登山、蹦极、蹦床、武术、散打、跆拳道、拳击、击剑、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蹼泳、水球、潜水、铁人三项、雪车、雪撬、滑板、超轻型飞机
社会影响较大的体育项目包括:健身气功、电子竞技、万智牌
一般性体育项目包括: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足球、自行车(含山地车)、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举重、摔跤、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壁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车辆模型、无线电、技巧、风筝、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门球、
毽球、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飞镖、舍宾、沙弧球、瑜珈、气悬球
二、开发区没有设置体育行政部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由萨区文体局负责普查。
三、每个体育经营活动场所都需单独填写一张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