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策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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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上海市体育局2018年5月31日附件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游泳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和《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游泳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市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务管理)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是本市经营游泳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游泳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2013年5月1日,《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发布实施,明确和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 19079.6-2013),对原来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

新标准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体育总局对新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地方体育局,体育总局经济司、游泳中心、冬运中心和相关专业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通知所附的有关游泳和滑雪项目的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均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五)款中的“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三、采取新版的《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见附件1)。

四、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23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于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一次修改,于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办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多处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进一步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修订后分为总贝!]、申请与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1为避免遗漏,不再对适用主体采取列举方式,调整第二条适用主体的定义,将原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修改为“从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第二章第七条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调整第五条公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程序,将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修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二(二)第二章申请与审批1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和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材料中,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资格要求增加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2,依照《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删除原第七条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登记有关规定表述,将第七条原规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修改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二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土地性质、规划建设、安全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条件的有关要求。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附件2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第一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其中: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审批部门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类的,由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注册登记。

其中:已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应在重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新申办成立的单位应先行到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使用的名称在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再行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省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实体单位中,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的,在获得体育行政部门获得许可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一)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州)、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1.申请单位应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2.经营场所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竣工验收证明或合格证明。

3.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中,索道等特种设备要同时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

5.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可由申请人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向市(州)、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咨询进行直接检查、自行检查或委托认证机构检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5.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今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

“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二)经营机构名称;(三)经营场所地址;(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

最新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月22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2013年2月2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2018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12.01【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

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原则;(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材料;(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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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哪些我们在电视上看到里面有人滑雪的时候,心里想的都是好厉害啊,为什么他们能飞这么高呢?电视屏幕外面的我们并不知道,滑雪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这项体育运动的运动员就可以说是时时刻刻面临着的生命的威胁。

你知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有那些吗?是怎样管理的呢?下面就让店铺为你介绍一下吧。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为中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013年5月1日公布)。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简介一些地方性体育法规明确指出“体育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高危项目”,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具体项目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本公告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告,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并于公告公布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1日管理《全民健身条例》管理规定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那些在进行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对参与者身体和生命安全有较大威胁的体育项目。

为了确保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经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制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推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4. 许可申请程序4.1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体育产业从业证明材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项目规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参与者的健康状况审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4.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完整的申请材料将进行受理。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补正。

4.3 许可决定在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将做出许可决定。

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不合规定的内容,将拒绝许可。

4.4 许可证领取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许可决定后,可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到相关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4.5 变更和终止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若不再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终止许可。

5. 经营要求5.1 项目场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安全,无危险隐患;•场地面积和设施数量符合项目要求;•场地设施使用合理,符合安全要求;•场地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5.2 人员要求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体育项目从业证书;•具备紧急救援和急救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措施。

5.3 安全保障措施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体育局,直管县(市)体育(教体)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同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2013〕40号)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经营主体、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各级体育部门如何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作出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县三级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执法权限分级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

市、县级体育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及时梳理行政审批项目,尽快确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责任部门。

二、省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省游泳运动协会、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等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级体育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印制许可证,并做好许可证编号、登记、发放、管理工作。

四、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2023年某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某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6. 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提供帮助。
责任分工
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确保参与者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2.不同体育项目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
3.不同体育项目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强调潜在风险与安全意识
2. 经营者的责任分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营安全,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员工的责任分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切实负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密切关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02
风险评估方法
1. 风险识别与评估
2. 风险分级与监控
3. 风险防控措施
高危项目分类
1. 定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界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2. 具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分类: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项目介绍:包括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在该省的实施情况。
相关合作伙伴:如救护人员、消防人员等外部合作伙伴,他们需要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和安全需求,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设备要求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safety training measures
03
1. 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由省级体育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 用户的责任分工用户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前应签署相应的免责声明,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自觉遵守项目规定,严禁超负荷运动和私自改变项目规则,保护自身安全。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鲁体字[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字〔2013〕13号)各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省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2013年7月16日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第一批项目包括游泳(不包括公开水域)、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

本细则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包括对以上项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经营以上项目的所有类型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
本文旨在提供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条件及程序。

在经营此类项目时,请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条件
1. 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关执照。

2. 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并能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

3. 公司必须具备专业的员工和设备,以确保安全运营。

4. 公司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和参与者遵守。

5. 公司必须购买足够的保险以覆盖潜在的意外伤害和损失。

审批程序
1. 提交申请: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

2. 审查材料:相关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安全评估:进行安全评估,包括场地、设备和员工的安全状
况等。

4. 环境评估: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
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公示期: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6. 审批决定:相关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7. 发放许可证:如获得审批通过,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可能会因
地区和相关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在进行经营极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之前,应当咨询相关法规和政府机构,确保满足所有要求和规定。

请记住,本文未能涵盖所有可能的审批要求和程序。

在撰写具
体申请时,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指导文件,并咨询合
格的法律和业务顾问的意见。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区体育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全面梳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特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2021年5月31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三章监管流程第四章失信惩戒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管工作。

第三条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组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第五条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体育行政部门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其中市级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完成现场检查;区级检查内容以全覆盖为主,并制定检查方案。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相关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告知发行审批职责的行政部门,由审批部门再次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是否进行调整。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湘体政法宣字〔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体政法宣字〔2017〕13号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体)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体育局于2015年4月制定了《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体政法宣字〔2015〕5号),对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促进我省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三年来,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有关要求,省体育局对《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湘体政法宣字〔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体育局
2017年8月1日。

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策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策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实施方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治理, 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进展,现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法: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治理部门(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和部门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部门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二、规范治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体育设滋、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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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实施方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治理,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进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法:一、统一认识,明确范围、主体、工作职责及治理部门(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其中“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是指从事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和部门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工作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治理部门⑴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工作指导、监督由省体育局负责。

⑵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⑶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请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治理工作。

二、规范治理,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相关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2 / 2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下列真实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要如实规范填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宅,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讲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所托付、转包、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讲明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抢救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治安保卫、卫生检查、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 2(三)审批程序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要按本地制定的分级审批方法和下列审批程序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1.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依照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差不多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讲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体育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爱护措施等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实地核查,并重点核查相关体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讲明性材料。

2 / 2实地核查应做好核查记录,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实地核查能够托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但体育主管部门至少派一名工作人员一同全程参与,相关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支付。

4.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实地核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许可证由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的许可证样式的标准印制。

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5.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对有关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等,进行建档归案。

(四)许可证变更、换发、补领、注销规定1.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2 / 22.许可证到期后需要接着经营的,经营者应提早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为其换发许可证。

3.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原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4.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5.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经营许可证实行公布和上报制度各市(州)、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差不多许可、变更、注销、吊销许可证的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逐级上报体育主管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一)日常监督检查职责1.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市(州)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及违法行为。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2 / 2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3.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既能够单独依法进行,也能够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要求1.市(州)或县(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时不得阻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2.市(州)或县(区、市)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日常监督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3.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

4.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2 / 2的使用讲明及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安全抢救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姓名、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躯体、技术的专门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讲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4.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是否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5.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四、履行法律给予的责任(一)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交相关部门2 / 2处理: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⑵在受理、审查、决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⑶申请人提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⑷未依法讲明不受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体育主管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2 / 2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体育主管部门违法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体育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其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未经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治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治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2 / 2证。

3.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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