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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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
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3.定员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
3.1.2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
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人;
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 为(~)人;
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人。
3.1.3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人。
3. 1. 4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
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人;
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人;
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人。
3.1.6养护工作施工工人:指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的工人。
定员: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下的,每100km为(10~15)人;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上的,每100km为(15~25)人。
3.1.7沥青储运站(库、池)工人:指在沥青储运站(库、池)从事路面施工,养护用沥青(渣油)的储存、分发、出入库。加温、设备维修的工人。
定员:
a. 储量在3000t及其以下:每1000t为(8~16)人;
b.储量在3000t以上:每1000t为(8~12)人。
3.1.8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工人:指在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从事机械化操作和日常维护搅拌设备的工人。
定员:每工作日拌合能力1000t为(4~6)人。
3.1.9乳化沥青站工人:指在乳化沥青站从事乳化沥青生产的工人。
定员:年产量每1000t为(1~2)人。
3.1.10苗圃工人:指在苗圃中从事公路绿化用苗木培育的工人。
定员:每1000平方米为(~)人。
3.1.11交通量观测工人:指从事交通流量观测、计数、汇总、统计的工人。
定员:
a.连续式观测站:每站为(8~12)人;
b.间隙式观测站:每站为:人。
3.1.12收费工人:指在收费路、桥、隧道、渡口从事收费工作的工人。
定员:每个车道、码头每班岗为(2~3)人。
3.1.13生产技术人员
3.1.13.1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具有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土木、机械、绿化技术工作,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定员:每100km为(5~8)人。
3.1.13.2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从事养路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
定员:每个县段为(1~2)人。
3.1.14养路费征稽人员:指直接从事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人员。
定员:
a. 机动车辆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每100辆车为(~)人;
b.其它地区:每100辆车为(~)人。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定员:按本标准定员职工总数的12%~18%。其中路政管理人员定员:每100km为(1~3)人。
其他规定见附录A
附录A:其他规定(补充件)
A1本标准不包括高速公路定员。
A2等外公路养路工人定员可参照四级公路养路工人定员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组织云南、辽宁、北京、吉林、江西、河南、山西、陕西、青海、四川、广东等省(市)交通厅(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俊华,陶培启、史殿英、李江、赵长松。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遵照交通部(90)交函人劳字127号《关于修定汽车运输企业定员标准和公路养护定员标准的通知》,交通部人劳司一九九零年四月在昆明召开公路养护定员标准修定工作会议并布置工作,由云南、辽宁、北京、吉林、江苏、江西、河南、山西、陕西、青海、四川、广东十二个省、市交通厅(局)组成标准修定组,云南、辽宁省交通厅担任组长。
二、编制过程
这次修标工作从调查研究入手,经过科学论证,反复测算拟定出《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十二个省、市交通厅(局)的调查研究工作历时三个月,开调查会一千余次,调查各种不同等级的路段五百余段,总里程长达三万一千余公里,翻阅资料上千件,收集数据近十万个。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八月,在四川会议上分别拟定了高等级公路和一般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并下发各修标单位进行测算验证。在综合平衡吸收各省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十月在辽宁会议上形成一个内含一、二、三、四级公路的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第二稿)。十二月由交通部人劳司组织云南、辽宁、北京、河南、陕西、青海、四川七个省、市交通厅(局)在北京会议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增加修标说明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的附件。经交通部人劳司批准,于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90)人劳计字1100号文印发全国三十个省、市交通厅(局)征求意见,并收到二十五个省、市交通厅(局)的复函和意见,经研究采纳和部分采纳9条。在汇总各省意见基础上,一九九一年三月,在广州召开了由标准修定组和山东、浙江、安徽、湖北、甘肃、福建、广西、海南省交通厅参加的《公路养护定员标准》定稿会。这次会议对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各项定员标准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按国家标准化法的要求进行复审修定,形成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送审稿。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全国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公路养护定员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经过充分评议,通过了核标准送审稿。我们按照审定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形成本标准报批稿。
三、技术内容论证
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