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选择、判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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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1998年12月3日,王某

在我国某学术研

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1999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1999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00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B)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优先权日为1999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00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C )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D)

A.合伙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B.合伙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务

C.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终止(C)

A.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B.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效力的发生

C.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D.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变更

5、两公司协商订一份假冒名酒的合同,该合同属( A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可变更合同

6、依照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有(ACD)

A.新颖性

B.理论性

C.创造性

D.实用性

E.标记性

7、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B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8、对于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A)

A.中止执行 B.不予执行 C.执行 D.终止执行

9、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在注册办法上,采用(C)。A.自愿注册原则 B.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原则

C.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D.强制注册原则

10、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ABC)

A.保证 B.质押 C.定金 D.违约金

判断题

1、股份的发行价格可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或低于票面金额。 错

2、在我国,任何商标都受《商标法》的保护。 错

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错

4、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错

5、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已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继续破产程序。 错

6、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

7、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

案例分析题

一、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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