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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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3篇)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由园林公司为开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合同签订后,园林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园林绿化工程,但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园林公司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件事实1.合同约定《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园林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万元,工程期限为6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工程完成情况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园林绿化工程,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验收情况开发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对园林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部分绿化植物种植不规范,部分景观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园林公司对开发公司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并表示愿意进行整改。

4.违约情况开发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园林公司多次催告,开发公司仍拒绝支付。

四、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质量法院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园林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经鉴定,园林公司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存在部分绿化植物种植不规范、部分景观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但整体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园林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园林绿化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约定。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XX公司垄断案”为例,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完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研发能力和市场占有率,逐渐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开始质疑XX公司的垄断行为,并向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

经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XX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2. 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3. 拖延技术升级,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XX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XX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处以XX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的罚款;3. 要求XX公司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行业竞争。

三、经济法学分析(一)垄断行为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本案中,XX公司凭借其在电子产品市场的强大实力,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XX公司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 限制、排除竞争对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本案中,XX公司通过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1. 反垄断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开发了某市B区一高档住宅小区,由于该小区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然而,在项目开盘前夕,A公司却因非法预售而陷入了一场经济法律纠纷。

2017年3月,A公司开始对外宣传该住宅小区,并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预售住宅。

在短短一个月内,A公司共预售了100套住宅,收取了购房者定金共计2000万元。

然而,在购房者即将交房时,A公司却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发该项目。

此时,购房者们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纷纷要求A公司退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具有预售资格?2. 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3. A公司应否退还购房者定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A公司是否具有预售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预售住宅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

”因此,A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住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尽管A公司在预售住宅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

3. 关于A公司应否退还购房者定金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住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A公司应当退还购房者定金。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案例启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生活中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生活中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人原本是邻居,甲家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房子,乙家则拥有一套新建的住宅。

由于甲家的老房子地处繁华地段,乙家一直有意购买。

经过多次协商,甲、乙两家人达成一致意见,甲家将老房子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家。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家在收到乙家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乙家。

二、案例经过1. 乙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甲家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了乙家。

2.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家发现甲家在房屋内遗留了大量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等,乙家认为这些物品并非甲家所有,而是甲家租赁给丙公司的。

丙公司曾与甲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到期后,丙公司应将物品搬离。

3. 乙家与甲家协商解决遗留物品问题,但甲家以物品所有权为由拒绝搬离。

乙家认为甲家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家赔偿损失。

4. 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搬离遗留物品,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遗留物品问题,法院认为,甲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遗留物品的处理方式,因此,甲家应承担搬离遗留物品的责任。

3. 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遗留物品,否则,乙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法院认为,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家遭受损失,因此,甲家应赔偿乙家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物品,侵犯了乙家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乙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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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合同法)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3、案例: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00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0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问:(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分析:(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案例: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问:(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分析:(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

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5、案例: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分析:(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6、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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