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真实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由园林公司为开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合同签订后,园林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园林绿化工程,但开发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园林公司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件事实1.合同约定《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园林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万元,工程期限为6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工程完成情况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园林绿化工程,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开发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验收情况开发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对园林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部分绿化植物种植不规范,部分景观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园林公司对开发公司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并表示愿意进行整改。
4.违约情况开发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园林公司多次催告,开发公司仍拒绝支付。
四、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质量法院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园林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经鉴定,园林公司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存在部分绿化植物种植不规范、部分景观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但整体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园林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园林绿化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约定。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以“XX公司垄断案”为例,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完善。
二、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XX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研发能力和市场占有率,逐渐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开始质疑XX公司的垄断行为,并向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举报。
经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XX公司存在以下垄断行为: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2. 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3. 拖延技术升级,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XX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XX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处以XX公司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的罚款;3. 要求XX公司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行业竞争。
三、经济法学分析(一)垄断行为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本案中,XX公司凭借其在电子产品市场的强大实力,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XX公司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企业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 限制、排除竞争对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本案中,XX公司通过限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1. 反垄断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开发了某市B区一高档住宅小区,由于该小区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然而,在项目开盘前夕,A公司却因非法预售而陷入了一场经济法律纠纷。
2017年3月,A公司开始对外宣传该住宅小区,并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预售住宅。
在短短一个月内,A公司共预售了100套住宅,收取了购房者定金共计2000万元。
然而,在购房者即将交房时,A公司却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发该项目。
此时,购房者们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纷纷要求A公司退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具有预售资格?2. 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3. A公司应否退还购房者定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A公司是否具有预售资格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预售住宅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
”因此,A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住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尽管A公司在预售住宅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预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
3. 关于A公司应否退还购房者定金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住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A公司应当退还购房者定金。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案例启示(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生活中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人原本是邻居,甲家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房子,乙家则拥有一套新建的住宅。
由于甲家的老房子地处繁华地段,乙家一直有意购买。
经过多次协商,甲、乙两家人达成一致意见,甲家将老房子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家。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家在收到乙家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乙家。
二、案例经过1. 乙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甲家也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了乙家。
2. 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家发现甲家在房屋内遗留了大量物品,包括家具、电器等,乙家认为这些物品并非甲家所有,而是甲家租赁给丙公司的。
丙公司曾与甲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到期后,丙公司应将物品搬离。
3. 乙家与甲家协商解决遗留物品问题,但甲家以物品所有权为由拒绝搬离。
乙家认为甲家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家赔偿损失。
4. 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搬离遗留物品,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遗留物品问题,法院认为,甲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遗留物品的处理方式,因此,甲家应承担搬离遗留物品的责任。
3. 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离遗留物品,否则,乙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法院认为,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家遭受损失,因此,甲家应赔偿乙家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2.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物品,侵犯了乙家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乙家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A公司被告:某市B公司案由:合同纠纷案情概述:某市A公司与某市B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 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由B公司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交付给C公司,C公司支付加工费用。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B公司在加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加工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C公司的要求。
C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用,B公司遂向A公司追偿。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其无法收到加工费用,故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三、法院判决1. B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在加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加工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C公司的要求,已构成违约。
2. 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B公司违约导致A公司无法收到加工费用,故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加工任务,交付合格的产品给C公司。
(2)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损失、加工费用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B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加工质量不合格,已构成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关于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XX公司看中了某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住宅小区。
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XX公司决定与该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
在签订合同前,XX公司与规划局就项目规划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XX公司需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小区的建设规划,包括小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规划局对XX公司的项目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XX公司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XX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调整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规划局按照原合同履行,但规划局坚持按照新的规划进行调整。
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规划局按照原合同履行,并赔偿因其规划调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调整城市规划是否合法?2. 规划局调整城市规划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XX公司因规划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1. 规划局调整城市规划的合法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的调整也需经过相应的程序。
在本案中,规划局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其调整城市规划的行为是合法的。
2. 规划局调整城市规划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法院认为,虽然规划局的调整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划局有义务保障XX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就项目规划达成一致意见,规划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此,规划局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调整规划,违反了合同约定。
3. XX公司因规划调整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规划局的调整行为导致XX公司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给XX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0年开始在该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
经过两年多的建设,2012年,开发商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并开始对外销售。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二、案例经过1. 购房者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栋住宅楼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甲。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按期交付。
购房者甲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 购房者乙也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同一栋住宅楼的另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乙。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购房者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购房者乙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但开发商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
3. 购房者丙、丁等多人也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的房屋。
他们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购房者丙、丁等人联合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针对购房者的投诉,开发商多次组织维修,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购房者甲、乙、丙、丁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购房者甲与开发商的纠纷,法院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甲违约金,并赔偿其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2. 关于购房者乙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2015年,甲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乙股东为了偿还债务,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
乙股东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股东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同时,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2016年,甲公司宣布破产。
此时,丙、丁股东认为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戊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丙、丁股东是否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3. 戊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三、法院判决1.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3. 戊公司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四、判决理由1.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乙股东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且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隐瞒甲公司经营状况,也未对戊公司进行欺诈。
因此,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甲公司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由于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经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饮料品牌,自1892年可口可乐诞生以来,两家公司一直在市场竞争中相互竞争。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家公司也经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探讨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件概述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发现百事可乐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擅自使用其商标“Coca-Cola”,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口可乐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百事可乐公司是否构成对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1. 百事可乐公司是否擅自使用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2. 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3. 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四、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初审阶段,可口可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Coca-Cola”商标。
同时,可口可乐公司还提交了相关消费者调查报告,证明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2. 上诉阶段百事可乐公司不服初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3. 审判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Coca-Cola”商标,具有商业性,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因此,法院判决百事可乐公司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百事可乐公司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具有商业性;(3)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2. 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明确商标权的法律地位,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3)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法律关于经济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2010年,开发商在某市取得了一块面积为50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开发商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
2013年,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并取得了相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随后,开发商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建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遂以开发商违法建设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开发商认为住建局的拒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2. 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是否合法?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已构成违法建设。
2.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拒绝。
因此,法院认为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违法,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法律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等问题,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配套设施等。
2. 住建局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拒绝。
关于经济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德隆集团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新疆乌鲁木齐,是一家以德隆为品牌,以德隆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德隆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隆德恒证券有限公司、德隆德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为分支机构的多元化企业集团。
德隆集团以农业、金融、房地产为主业,涉足证券、期货、保险等多个领域,一度被誉为“新疆首富”。
然而,自2004年起,德隆集团开始陷入财务困境,负债累累。
2005年,德隆集团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德隆集团的核心企业德隆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上市。
2006年,德隆集团正式破产,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调查2004年,德隆集团开始出现财务危机,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此时,中国证监会开始对德隆集团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德隆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虚假注资:德隆集团通过虚假注资、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误导投资者。
(2)违规担保:德隆集团为关联企业担保,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3)操纵市场:德隆集团通过操纵市场,非法获利。
2. 破产申请2006年,德隆集团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德隆集团进行了破产清算。
3. 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德隆集团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包括:(1)资产处置:德隆集团的核心企业德隆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被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债务清偿:德隆集团的其他资产也被用于偿还债务。
(3)资产分配:剩余资产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三、案件影响1. 经济影响德隆集团的破产,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一方面,德隆集团的破产导致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德隆集团的破产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剧了市场风险。
2. 法律影响德隆集团的破产,使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德隆集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生活中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在日常生活中,经济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涉及合同、劳动、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帮助大家了解经济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法律启示: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情简介: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入职后,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启示: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该软件的下载服务。
科技公司遂将网络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济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2010年,甲方拟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决定向乙公司借款50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
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将借款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案例经过1. 借款合同履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将500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借款后,用于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开发。
借款期间,甲方按期支付利息,未发生违约行为。
2. 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问题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为解决资金问题,甲方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垫付部分工程款项。
乙方同意垫付,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甲方以项目土地作为抵押,与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
3. 甲方违约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进度,导致乙方垫付的工程款项无法收回。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以抵押的土地折价清偿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在借款期间,未发生违约行为。
但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进度,导致乙方垫付的工程款项无法收回,构成违约。
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抵押权设立,乙方有权以抵押的土地折价清偿债务。
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 乙方有权以抵押的土地折价清偿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抵押权设立。
国家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某市某县某村进行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区。
该村村民在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村民与当地政府发生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本案涉及国家经济法律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实践。
二、案件经过1. 征收决定2015年3月,某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某村进行土地征收。
征收范围包括该村全部土地,共计1000亩。
征收目的为建设工业园区,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2. 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县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标准为: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同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合理补偿。
3. 村民异议在征收过程中,某村村民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他们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1)补偿费计算方式不合理。
村民认为,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方式过于简单,未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
(2)补偿范围不全面。
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仅针对土地征收,未对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
(3)补偿标准偏低。
村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地区同类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4. 纠纷升级在村民与当地政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部分村民采取过激行为,阻挠征收工作。
随后,事件升级,引发社会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本案中,某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
本案中,某县政府的补偿标准虽存在争议,但总体上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补偿范围完整性本案中,某县政府的补偿方案仅针对土地征收,未对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以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甲不同意乙的要求,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甲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2.乙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三、法院审理过程1.关于甲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则认为,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与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甲在协议签订后,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关于乙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乙认为,甲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以甲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违约,乙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乙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2.驳回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保密义务的履行: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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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合同法)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3、案例: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00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00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00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问:(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分析:(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案例: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问:(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分析:(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
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
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5、案例: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分析:(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6、案例: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分析:(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