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条例整理版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保安服务公司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保安员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保安员的主要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四)执行本制度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保安员的权限:(一)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询问;(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抓捕,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四)对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权。
第三章保安员管理第六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经过保安专业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员应当接受以下管理:(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保安员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四)对保安员进行奖惩,表彰先进,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第八条保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二)服从管理,执行命令;(三)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保安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二)保安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三)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四)保安服务监督考核制度。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确保以下事项:(一)保安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保安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三)保安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管理,提高保安工作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包括全职保安人员和临时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忠实履行保安工作职责,维护国家、社会和单位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由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本单位所有保安人员应当接受保安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章保安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高尚。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具备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从领导和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工作。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证件,不得泄露单位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勇于担当,严守工作纪律,维护本单位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安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秩序,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二)保护单位财产、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三)保护单位高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保服务;(四)协助执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勤,严守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每一位客户和员工;(三)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疲劳驾驶和酗酒上岗;(四)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积极配合上级工作。
第四章保安工作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保障保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安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保安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等。
看看保安管理制度条例

看看保安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服务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个人,具体管理范围参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保安单位和保安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护客户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保安单位和保安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明确保安服务范围、责任分工、操作流程等内容,确保保安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章保安单位管理第六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备开展保安服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保安单位应当设立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从事保安服务的能力和经验,指导保安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保安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合理分配保安员岗位,确保保安服务工作有序展开。
第九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保安培训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服务技能和意识。
第十条保安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确保保安员顺利开展工作,并确保装备和器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保安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适合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保安员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保安员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三章保安员管理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保安员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保安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
第十七条保安员应当熟悉保安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技术,随时准备投入工作。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商场、住宅小区、交通运输场站等组织和单位的保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安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保安管理应依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防控、巡逻、押运、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条保安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便民服务、文明执勤、规范操作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保安队伍第六条担任保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体能条件;(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保安队伍的编制和管理应满足实际需要,按照岗位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保安队伍的培训应定期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执勤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保安队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对队伍的组织、训练、考核和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章保安岗位第十条保安岗位应根据需要设置,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安全防护的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保安岗位设施应满足使用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保安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制服、佩戴警示标志,如实履行执勤职责。
第十三条保安岗位人员应严守秩序,依法执行命令,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保安执勤第十四条保安执勤应按照规定时段、岗位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保安执勤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自持操守,不得有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执勤期间应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保安执勤期间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做好防护工作,维护群众安全。
第十八条保安执勤结束时应如实填写执勤记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保安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细则

保安管理规定及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管理,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场所的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纪律,通过培训并取得保安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维护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场所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维护治安工作。
第五条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安管理规定,不得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滥用职权、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保安管理规定第六条保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佩戴有效的保安员从业证明,未经准予保安人员从业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工作。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工作标识,不得擅自变更或随意丢弃。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和使用防护装备,对特殊区域和场所,应当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特殊装备。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工具和器材,以备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知悉的保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发现同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违反保安管理规定的保安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规佩戴无效保安员从业证明的,将依法罚款并责令停止从事保安工作,吊销保安员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违规变更或丢弃工作标识的,将依法扣发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不佩戴和使用防护装备的,将依法给予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不随身携带工作工具和器材的,将依法扣发工资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违规不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警告等。
公司保安管理条例

公司保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
所依据,保护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切实执行任务,严守岗位,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时刻提高警惕,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的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熟记公司内部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立即建议公司后勤部处理。
第七条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公司各处外部区域。
第八条保安值班期间发现可疑状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
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
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九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状况,应当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状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联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页16 共页1 第《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页16 共页2 第《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保安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保安服务单位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保安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保安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教育。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安工作机制,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落实保安工作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安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设立保安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对保安服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对存在业绩问题的保安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三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经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部门审核,具有保安员资格。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培训,熟悉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积极协助社会公众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保密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 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 一经发觉, 全部作开除处理;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 若违反者, 全部作辞退处理;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 七天内包吃住, 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后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 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 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 若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 处记大过处分, 并罚款100元;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 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 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 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 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 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 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 全部作辞退处理;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 一经调查属实, 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 若保安队长滥用职权, 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 作劝离处理;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 每次奖励10元, 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 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9.保安人员的报表, 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 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 一定严肃处理;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 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 若在七天后, 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 处理两保安队长;11.保安人员的离职, 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 不得遗漏, 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失者, 全部照原价赔偿;12.公司的信件, 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 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 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 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 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 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 不能漏记或不记;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 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 值班人员在保安室内, 必须坐姿保持端正, 不能躺卧;15.所有保安人员, 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 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 而非供应保安人员的饮用的;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 不得视而不见, 要做到有礼貌;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 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 若擅自泄露而造成缺失时, 由责任人承担;18.保安人员上班时, 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 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 并打领带上班;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 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故, 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 春节例外;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 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汇报;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 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 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 且每月初必须有当月的安检报告上报;23.保安队长在突发事件时, 在主管或者公司领导未到场时, 应迅速的操纵场面, 以爱护公司的经济和声誉利益;24.进入公司的车辆, 必须指挥其停在公司指定的位置;包括小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必须全部做到有序;25.任何保安人员, 不得在饭堂内馀饭票, 必须和所有职员一样进行打卡吃饭;26.关于交班情形一定要清晰, 上班人员必须向下班人员交待相关事宜, 若配合失误、失当,两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27.保安人员应对入厂人员进行公司相关的解讲, 包括禁止影像、禁止吸烟, 必须遵从保安人员的指挥等;关于有损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制度的, 应礼貌的禁止;28.关于节假日内(有加班)公司显现的紧急咨询题, 当班保安必须通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主管其中任何两人以汇报情形或听其等指示;29.每周三、六职员借支时, 必须有保安到场坚持秩序;30.每月15号、30号离辞职职员结算工资时, 大门保安必须登记其到公司时刻和姓名, 在财务部人员到位后, 按每批次5人的数量放入公司内, 在办理完并离厂后方可再放下一批人员入厂;31.饭堂处坚持秩序的保安人员, 按午餐时刻由晚班保安负责秩序, 晚餐时刻由中班负责秩序, 即当天值中班的人员负责饭堂晚餐的秩序, 中餐由当天值晚班的保安负责坚持秩序;32.职员下班时, 应由工场内保安通知前门保安人员, 不能显现一部份职员在前门处等通知的情形显现。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管理条例全文<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贸企业的安全管控,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商贸企业指商贸公司、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保安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商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对外协助维护治安秩序两个方面。
第二章商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第四条商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商贸企业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保安人员,根据场所规模和安全风险确定保安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商贸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商贸企业应当配备先进高效的安防设备,如监控摄像、入侵报警、门禁系统等,确保安全监控全面、准确。
第八条商贸企业应当制定防火、防盗、防恐、防伤害、防灾、维护秩序等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商贸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逻制度,加强对公司内外各区域的巡查和盘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十条商贸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对外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第十一条商贸企业的保安人员在执行安保任务时,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制止闯入、驱逐违规人员、调取监控视频等。
第十二条商贸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协助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商贸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汇报重要安全信息,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商贸企业违反保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商贸企业未建立或不按照规定执行保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不具备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保安员证等处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第四章保安员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章保安服务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是否有权调看监控录像图2010-10-14 07:56:00 来源:上海实习生薛熠焕晨报记者周夏莹问:电动车被偷,小区内刚好装有探头;近日,家住保利西子湾的业主刘先生想到监控室调取录像看看偷车贼的真面目,却被告知无权查看;原来,那天刘先生因急于出门便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楼门口,谁知出门一看车没了;他知道小区里装有监控探头,当天两次要求看监控录像,都遭到了拒绝; “没有领导批准业主不能看监控,连我们也不能看;”保安坦言;直到报警之后多日,刘先生才被通知可以到监控室观看当日时段的相关监控;对此,刘先生询问说,业主要看录像,其正确的程序是怎样的物业是否有权阻止向业主公开相应的情况和资料答:保利西子湾物业客服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应在事发时立即联系物业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上报给部门主管,主管同意后方可查看;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在开发时就配备了监控设施、设备,老式小区则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如综合治理办公室或者公安部门,牵头或组织安装,安装后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负责,相关的技防设施都有规章制度,而且由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日常操作;通常情况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调取查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看或者拷贝探头资料的,需经过物业公司的允许,一般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开出证明或陪同观看;有些小区内部分摄像头与公安部门联网,民警可以直接查看;小区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有限,所以第一时间报警尤为重要;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小区可以随时让业主直接查看,他认为,这种做法对业主隐私及安全没有保障;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则表示,对于业主如何查看监控录像,物业管理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立法精神,业主要求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时,物业应予支持;他认为,物业公司内部的规章可以对查看程序做出管理上的相关规定,只是,不能以程序刁难业主,限制业主合法的知情权;。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保安工作。
第三条保安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战的原则,以保护对象的安全为核心。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二章保安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和完善保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工作任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保安工作应当与所在单位的安全工作相结合,做到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安全风险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和预防。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保安人员有权利对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和治安案件。
第三章保安设施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配备保安设施,包括视频监控、门禁系统、报警设备等。
第十二条保安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保安设施的数据和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份和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或通报。
第十六条保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强化风险防控,促进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督察检查,积极配合并纠正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保安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二)私自泄露单位的安全信息,致使单位遭受损失的;(三)故意偷窃、抢劫,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四)其他违反保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一、概述为了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1.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德、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2.保安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忠于职守,服从管理;3.保安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身体素质和安全防范知识;4.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5.保安人员应保证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
三、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益1.保安人员应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保安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3.保安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岗位安全和秩序;4.保安人员有权拒绝非法指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保安人员有权获得与岗位职责相符的合理待遇和工作条件。
四、保安岗位管理1.保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岗位管理制度;2.保安岗位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工具,包括监控设备、防护装备等;3.保安岗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保安岗位应设置合理的轮班制度,保证岗位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管理部门的职责1.管理部门应对保安公司及其保安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2.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保安人员的投诉和纠纷;3.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4.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评估体系,定期评估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的工作成效。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保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2.对于保安公司的失职行为,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和整改,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3.对于投诉保安人员的行为,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失职的保安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本条例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条例仅供参考,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和执行。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精选10篇)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保安管理,加强对企业保安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护企业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管理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保安部门的组织管理、保安岗位责任、工作流程、保密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本规章制度的部门、时间表、责任人员等;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等资料,制定草案;3.征求企业有关部门和劳动者意见,修改制度草案;4.报请企业领导审批;5.印制、发布、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1.保安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范为先”的原则;2.保安工作要依法管理,尊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3.保安工作要加强宣传,提高保安意识,增强团队合作精神;4.保安工作重在监管,要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消除隐患;5.保安工作要保证人性化,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管理制度1.保安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2.保安考核制度;3.保安培训制度;4.保安工作流程管理制度;5.保密安全制度;6.应急处置管理制度;7.其它保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责任主体1.保安部门负责制定本规章制度,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2.保安人员负责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保守企业机密,维护企业安全;3.企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并及时给予反馈。
第七条执行程序1.保安人员在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工具;2.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3.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4.保安人员应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危险和突发事件,保护企业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八条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安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2.对因保安管理不当而导致事故的,保安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负直接责任,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违反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保安规章制度应公正、一视同仁,并遵循依法办事、职业道德的原则。
第四条保安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合理、科学,并符合实际需要。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确理解和遵守。
第二章保安队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安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行事,恪尽职守。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合格,并持有有效的保安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持续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保安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守单位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严禁泄露。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执勤岗位上,应佩戴明确标志并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
第三章保安队伍的职责和权益第十条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单位和客户的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威胁公共安全、侵害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享有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非法指令,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和阻止。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有依法接受单位委托,参与相关安全工作的权益。
第四章保安队伍的纪律要求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单位安排,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迟到早退、离岗擅自回家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不得酗酒、吸烟,严禁使用违禁品。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不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不得泄露单位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保安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队伍的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保安单位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保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
第三条保安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由政府机关或有关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并持有效证件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安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保安工作制度,明确保安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属地管理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保证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且应当随时保持状态,保障公众安全。
第九条保安人员在履行公务或履行法律责任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棍、警械等辅助工具,并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保安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民众正常生活,不得越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保安单位应当保护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且应当依法购买保险为保安人员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保安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和制止措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保安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保安人员应当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保安单位和保安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素质提升,持续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和应对能力。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精选

保安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其他需要保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保安人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保安规定。
第五条保安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服从工作分配,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安工作组织体系,配齐配强保安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保安岗位职责第八条门卫岗位:1. 监控进出人员及车辆,确保非法进入的人员和车辆不能通过;2. 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查验,核对人员有效证件;3. 维护门卫岗位的秩序和环境卫生;4. 协助处理来访人员的事务;5.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九条安全巡逻岗位:1. 定期巡逻,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2.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协助解决;3. 维护外围区域的治安秩序,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4.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第十条物品监控岗位:1. 监控和管理进出物品,防止盗窃和损失;2. 对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人员进行查验;3. 维护物品监控场所的秩序和环境卫生;4.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岗位:1. 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并报告上级;2. 组织人员疏散和安全转移,做好人员安全;3. 协助应急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和调查;4. 维护处理岗位的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保安工作纪律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2.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内容和保密信息;3. 不得私自收受贿赂,不得违反职业操守;4. 严禁打骂、恶意伤害他人,不得滥用职权;5. 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经营活动;6. 遇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7. 保持良好形象,不得在工作中穿着不整、言行不规范;8. 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9. 不得参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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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
一、职责
1)
保安队长:在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直接领导下,对全队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
要求恪守原则纪律,树立服务理念,坚持文明执勤,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库区安全。
2) 保安员:在保安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执勤任务,积极配合日常管理。
要求坚守职责岗位,注重礼节礼貌,讲究工作方法,积极主动灵活,有效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二、权限
1) 保安人员可以配备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配备、佩带枪支。
2) 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3) 在执行保安工作当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但要避免防卫过当。
4) 对发生在护卫区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5) 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它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6)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可以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扣押、搜查等权力。
7) 有权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域内。
8) 有权按照规定,对出入护卫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进行验证、检查。
三、仪表
1) 发型:不准理奇异发型,一律以平头为准。
蓄发不得露出保安帽外,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长胡须。
2) 服饰:着制服时,不准围围巾,不准戴手套、戒指、手躅、玉石等饰物。
3) 佩戴:着制服时,只准佩戴具有保安标志的统一性证章以及工作牌,不得佩戴其它装饰性徽章。
证章的佩戴一律在上衣的左上方,要注意正反面。
4) 着装:执勤时,非特殊情况,未经允许,不得穿自购服装,而必须穿统一的保安制服;必须保持着装的整洁、规范;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必须戴保安帽,帽子帽檐不得压盖住眉毛,顶端要保持水平;通常着黑色皮鞋,便鞋以黑色为宜。
四、举止
1) 禁止着制服去娱乐场所和酒楼消遣。
2) 禁止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
3) 禁止着制服成群结队四处闲逛、勾肩搭臂。
4) 禁止着制服抱臂、背手、插手入衣袋、边走边吃零食和随意说笑抽烟。
五、岗哨
1)值班哨任务:
¨密切监视通过大门的进出人流,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对进出人流进行停步示意以及证件检查,并做好相应登记。
¨对进出车辆进行停车示意以及物品检查,并做好相应登记。
外来车辆应指定停车位置,不允许随意停靠。
¨严格监督员工进出库区佩带工作证,不得有无证进入库区的行为。
2)值班哨要求:
¨
通常情况下,值班哨面向窗口坐在值班室内,桌面上应准备好人员、车辆进出状况的登记本及电话联络表等用品,但不允许有杂志、报纸、书刊、收音机、单放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性,对接近哨位四周5~10米区域的车辆及人员,要能及时发现,并迅速反应。
¨
闲杂人员、车辆不得在库区大门附近逗留,住外员工下班后不得在库区逗留。
除执勤保安和上级管理人员检查需要外,其余人员不得允许或不制止其进入值班室内。
¨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坚持按原则办事,但要注意礼节礼貌,使用文明语言,防止因口角引发的冲突。
¨严禁接受外来人员所递献之香烟、糖果、饮料以及其它东西。
¨严禁在无正当理由、无顶班人员、无请示报告的情况下擅自脱离岗位。
¨严禁在值班室与人闲聊甚至嬉笑打闹。
¨严禁在值班室利用值班电话或个人手机煲电话粥,严禁听随身听、收音机、单放机,严禁看杂志、报刊、小说,严禁抽烟、喝酒、玩游戏机、睡觉(包括眯着眼睛打瞌睡)。
3)巡逻哨任务:
¨在库区范围内不间断地往返巡逻,每小时至少一次,要有效防止巡逻区域内各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对夜班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必要的巡视和监督,防止违纪行为和避免安全隐患事故。
¨各区域卫生清洁状况、安全隐患状况、水电使用状况的检查与处理。
¨其它临时性任务。
4)巡逻哨要求:
¨因其工作有较高的机动性,故要求巡逻哨善于判断、反应敏捷、行动利索。
¨巡逻哨必须穿戴整齐,有一定的自我防卫警觉性和应付突袭的能力。
¨巡逻哨必须对巡逻情况作必要的记录,并在指定地点的登记本上签到。
¨不同时段的巡逻路线应该有一定变化,要避免让不法分子摸清规律和找到空档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
要了解不同巡逻目标的巡逻重点在哪,比如仓库区域主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好以及有无明火、有无可疑人员;宿舍区域主要检查在宿舍区域活动的人员是否有可疑状况如聚赌、偷盗以及水电资源有无浪费;……等等。
¨现场监督物资进或出时,应当认真负责,严禁漫不经心、敷衍了事的情形发生。
¨严禁放下巡逻任务,与无关人员聊天或与值班哨同时在值班室内坐或睡。
¨严禁不遵守规定,不履行巡逻任务的任何行为。
六、查验
1) 查验人、物必须细致认真,坚持“宁可慢一分,不可漏一个”原则,不能有松懈躲懒心理,不能有面熟免问心理。
2) 公司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外出,必须查验其是否携带公司财物,并做好出入时间登记。
3) 外来人员要进库区,必须主动上前询问其事由,如理由正当,再查验其身份证、工作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如果是私事找人,应告之上班时间不准私自会客的工作纪律并请其离开。
4) 一般情况下,当来人距门卫一至二米时保安员即应请其止步并出示证件,着重检查证件上的姓名、相片与其报称的是否一致、印章是否清晰、证件的有效期等;夜间查验证件时,与对方的距离应适当拉大,防止不法分子乘机行凶、硬性抢入。
必须熟练掌握发现和盘查可疑人员的基本方法即“八看、八对”法:¨看证件对姓名;
¨看相貌对年龄;
¨看举止对职业;
¨看籍贯对口音;
¨看言行对学历;
¨看衣着对身份;
¨看物品对来由;
¨看同伴对关系。
6) 为防止意外事故,外来人员、车辆进库时,要留住来客身份证或驾驶证。
如系政府职能单位(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海关、税务、劳动、安全、环保、消防等)派员执行公务要求进入库区时,不需要证件,但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行政人事部,且要注意礼节礼貌。
7) 车辆出出库时,必须检查并确认无本厂物资带出;如有物资带出必须验看是否有物资出厂证并且物资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如库区内部发生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事故,外部消防车、救护车进出工厂可以免检放行。
8) 检验无误后,收回来宾证并归还来客之抵押证件,
9) 遇外来车辆不按示意停车、飞车驰入或驰出者,要求牢记车型、牌号,及时报告上级并迅速查找,尽快弄清情况,以防发生意外。
10) 所有放行条、人员进出登记本、车辆进出登记本、必须按日期顺序整理好并妥善保管,以便于异常情况追溯查询。
七、交接
1) 换班时,每个岗位均应有交接班记录。
2) 交接班记录必须清楚如下事项:
¨岗哨必用物品是否齐全。
¨由岗哨临时保管的证件、单据是否放好。
¨本班中是否有发生较重大事件,如有,是否有登记。
八、训练
1) 保安员必须参加一定时间和强度的训练,以增强本身素质,提高应变能力。
2) 训练内容主要是:体能训练、队列训练、消防训练、格斗训练。
九、考核
1) 保安违反执勤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行政扣点、行政记小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时予以相应罚款。
2) 保安执勤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视后果大小给予书面警告、行政扣点、行政记小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同时予以相应罚款。
如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3) 如属知情不报、明知故犯、恶意损害或屡教不改(指一季度连续三次同样错误)的,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工资并无条件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