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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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专业徐波
艾滋病这个世纪恶魔,自1981年,在美国第一次被发现之后,就愈演愈烈,在20年后的今天,已经成为人类前所未有的最具毁灭性的疾病。自从艾滋病流行以来,已有6千多万人感染了这一病毒。目前艾滋病是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的第一死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它是第四位的杀手。截至2001年底,估计全球有4千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病毒新感染多发生在年轻成年人,其中年轻女性尤其易感。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约有1/3的人年龄在15-24岁之间。大多数人不知道他们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数百万人对此一无所知或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感染知之甚少。以下是一个数据汇总:
全世界在向艾滋病宣战!
因为艾滋病在现有医疗水平上的不可治愈性,对艾滋病的控制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预防。其中,对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行为干预等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这方面,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NGO)、国际合作组织,实施了很多项目,成绩斐然。然而,在实施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干预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非常高兴能够通过这次模拟立法听证会,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想法及建议反映出来,为以后能够进行更为有效的干预提供帮助。
在一些干预项目中,比较难做的干预措施就是在吸毒人群众进行针具交换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安全套。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安部门的介入,使这些人群不愿意合作,干预措施很难进行下去。就这两点,我们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
问题一吸毒人群中针具交换干预措施的合法化
我国现在的吸毒现象是比较严重的。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估计实际人数将是8-10倍。而且在吸毒人群,尤其是静脉吸毒者,艾滋病的发病率及其传播速度都是惊人的。截至19
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这其中,主要要归因于共用针具。如:1992-1994年云南德宏地区的吸毒者中30%以上通过静脉注射吸毒,70-100%的注射毒品者共用注射器。在新疆伊宁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吸毒者都是通过注射方式吸食毒品。1995年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一份报告显示35%的注射毒品者为HIV阳性。1996年新疆的国家级艾滋病哨点监测开始报告HIV 感染者,伊宁和乌鲁木齐市注射毒品者HIV感染率分别为76%和38%。1997年广西的凭祥、东兴和百色亦出现HIV阳性报告。来自百色的一份报告显示在79份吸毒者的样品中61份样品呈HIV阳性。糟糕的是,一旦感染,吸毒者往往没有意识(也许是由于无知)去防止病毒传给他的同伴,或者又通过性行为向更大的范围传播。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共用针具的吸毒方式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方式。而共用针具的产生,有其经济的原因,也有心理上伙伴关系的影响。因此,很多在吸毒人群中的干预项目,都将交换针具,同时进行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的防止知识作为有效的干预手段进行干预。然而这其中,就引发了一些法律思考。
为吸毒人群进行针具交换,是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助长?会不会导致吸毒行为更为猖獗?
我国政府对贩毒分子的政策是严惩不怠,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交换针具,似乎难逃为吸毒人员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的嫌疑。事实上,这种嫌疑中忽略了这样的事实:不吸毒的人,并不会因为我们进行了针具交换而吸毒,吸毒的人也不会因为针具不容易获得,就不吸毒。
事实上,交换针具的同时,工作人员往往要对吸毒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解除其心理上认为共用注射器是良好伙伴关系的看法。这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如果我们真的能够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帮助所有的吸毒人员戒毒,我们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针具交换了。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戒毒后复吸率极高,可达70-90%。而现阶段,我国也只开展对吸毒者的戒毒工作,还没有开展对吸毒者的维持疗法。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减低毒品危害,特别是教育注射毒品者了解共用注射器和针头以及使用未经消毒的针头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交换针具到底有没有使吸毒行为更为猖獗,以下的数据或许是最为有效证据: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西欧国家已经广泛实施针具交换计划,这一计划通过提供新的无菌注射器来交换用过的注射器,使共用针具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使污染的针具从流通中消失。这些计划在减少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取得的了很大成绩。在苏格兰的格拉斯哥,瑞典的德隆,澳大利亚的悉尼,美国的塔科马,加拿大的多伦多,他们已经通过宣传安全注射,开展针具交换计划,开展消毒剂使用项目和安排解毒治疗等项目,连续五年使注射毒品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5%以下。而在相邻的城市里,毒品注射者的感染率迅速上升到50%或50%以上。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实行降低危害战略方面的经验比较少,但尼泊尔的针具交换计划获得了显著成功。这项在1992年实施的计划使加德满都1500名注射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2%以下,而毒品贩运沿线的其他亚洲国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则在此期间直线上升。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通过针具交换,获取吸毒者的信息,追查毒源?
在干预进行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吸毒者害怕在针具交换时被公安部门盯梢。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不但自己会被捕,还会牵连其他的人。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曾经存在过将携
带针具注射器作为吸毒的线索和证据的现象。相信吸毒者对这些是心有余悸的。
对于干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司法人员来进行调查,我们能怎么办?不合作吗?我们违法;合作?我们将失去吸毒人群的信任,干预无法进行。事实上,司法机关抓获吸毒者,强制戒毒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群;然而,公共卫生工作者的交换针具的干预,不也是在正视了戒毒的难度和实际情况之后的一项有效的保护措施吗?对这项措施到底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
作为公共卫生工作者,我们希望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公安部门也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
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针具交换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干预措施,应该给予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当然,我们也明白,公共卫生的工作者在工作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法规和政策使注射针具的拥有、销售和分发合法化,或者去掉这方面的法律限制。使用自动售货机和专门的硬币,帮助匿名获得。
2.为有效地进行注射针具交换,在干预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认定由哪些人来进行针具交换工作(如:干预工作人员、药剂师、医学从业者等,而非供应商)。
3.干预时不应只包括注射针具交换,还应配套相关的宣传教育及心理帮助,例如,材料(宣传小册子和电视录象)和相应设备(漂白剂、药签和消毒水)的制作和分发,交换地点的宣传(例如,流动服务的地名册),以及鼓励更安全的注射行为。
4.可以设置指定的针具交换地点,对用过的针具有严格的处理方法,赦免对小剂量毒品的诉讼(如拥有小剂量毒品),否则当被找到很少量的非法药物时,都可被当作证据。
5.公安部门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在与毒品有关的刑事行动中,禁止将供应消毒注射针具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防止公安部门查看项目记录或传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
6.适当开展与公安机关的联络和培训活动,这样卫生界的权威人士可以解释项目的重要性,提供支持项目的管理指示,这样使用者就不会因害怕警察对注射针具交换地点的骚扰和监测而不前往这些地点。
问题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的法律问题
性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而性服务小姐与嫖客之间的性行为,又成为了艾滋病从同性恋群体向正常群体传播的重要环节。安全套的使用可大大的减少了艾滋病和其他性病传播的可能性。由于使用安全套可以作为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感染的一种屏障,以及安全套在更安全的性教育项目中的中心作用,所以在性服务小姐中推广使用安全套成为了一项很有效的干预措施。
与交换针具相似,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这种行为是否是纵容了卖淫行为?
从中国一些媒体的讨论情况看,我们注意到不少人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强烈质疑和反对这一做法,认为这是变相承认暗娼的合法性,甚至认为这是纵容卖淫和嫖娼。在目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