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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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

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

中国艾滋病家庭儿童的法律保护韩雷1论文摘要:在艾滋病日益威胁到人类社会生活的今天,如何有效保护艾滋病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权问题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中国政府一向关心重视儿童的健康权利,积极致力于儿童艾滋病方面的教育,赋予儿童与成人相同的权利,尤其是预防和护理的教育。

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一、概论健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健康的国民才能造就昌盛的社会,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和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

因此,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像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

自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对健康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国际社会开始倡导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实力的标准不是看它的高速公路有多长,也不是看它的高楼有多高,城市是否繁华,而是看其人民享受的福利,他们的健康、营养和教育水平;以及社会向脆弱和特困群体提供的服务,特别是为儿童的身心发展提供的保护。

儿童的健康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

中华民族素有“携幼”、“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国古语“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流传至今。

中国政府一向以认真和负责的态度,高度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儿童优先的公民意识。

1中国儿童中心主任。

中国政府一向关心重视儿童的健康权利。

1990年9月,联合国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

依据文件精神,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正式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川府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温家宝总理来川视察精神和李克强副总理11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围绕《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工作目标,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

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严重,流行和蔓延多因素交织,防控形势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是人群感染率高,疫情呈上升势头,注射吸毒传播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性传播逐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感染范围及人群不断扩大,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

二是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传播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重点地区毒、穷、愚现象交织孳生,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难度大。

三是疫情范围广,地区差异大,局部地区呈高流行状态。

四是一些地区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覆盖率低。

五是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还有待完善。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娼”人群中传播 宣传策略:遵纪守法、遵守性道德、“不性乱”等说教
式宣传为主,并将艾滋病与道德败坏、行为不检点及 违法密切联系在一起。 宣传效应:人们认为“艾滋病是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 “是那些道德不好的人才会得的病”,促使社会对一 些边缘人群(注射吸毒者、暗娼、男男同性恋)的歧视和 社会耻辱,造成了人们对病毒感染者普遍的歧视,给 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宣传教育
针对“高危行为”的宣传教育 时间:90年代末期-现在 流行特点:艾滋病的流行不局限在所谓的“高
危人群”,开始扩散到社会各阶层,人们 观念中的“非高危人群”,如家庭妇女、 婴儿、青少年也出现了感染。 宣传策略:以大力宣传“安全性行为”及安全 套推广运动为标志,注重如何让人们认识 到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及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高危行为”方式,而不是强调“高危人 群”在艾滋病传播中的作用。 宣传效应:普通公众认识到每个人都有感染艾 滋病的可能,多性伴不使用安全套是艾滋 病感染的主要危险行为,普遍在婚前性伴 为及多性伴性行为中使用安全套。
宣传教育
以“高危人群”干预为主的宣传教育 时间:上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 流行特点:艾滋病的流行还局限在可以划定某类人群
“特殊身份”的所谓“高危人群”阶段,如吸毒人群、 性工作者、长卡司机等,或政府的宣传教育重点放在 “高危人群”干预方面。 宣传策略:将“高危人群”与一般人群区别对待,重点 突出“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并在宣传中突出“高危 人群”与艾滋病流行的关系,忽视普通人群艾滋病危 险认知的宣传。 宣传效应:把艾滋病视作某一类人特有的疾病,公众普 遍认为:“我不是高危人群”或“我不接触高危人 群”,所以我没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特别是青少年 人群艾滋病防护意识差。
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19•【文号】公通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近期,个别地方发生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

为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是一种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传染病。

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有的虚构事实、编造谣言,利用信息网络炫耀致人感染的情况,公然兜售声称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者传授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方法;有的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有极个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违法失德,自暴自弃,实施违法犯罪,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此类违法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治安的大局出发,依法严厉惩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命健康权。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

高危人群艾滋病干预实施方案一、背景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目前尚无治愈方法。

在我国,艾滋病疫情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高危人群,如性工作者、男同性恋者、吸毒者等,已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减少高危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开展艾滋病干预工作。

二、目标1. 降低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率,减少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2. 提高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的认知度,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3. 改善高危人群的生活环境,为他们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空间。

4. 增强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实施方案1. 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普及艾滋病知识,提高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

(2)针对高危人群,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开展同伴教育等,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性安全意识,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2. 开展健康干预(1)为性工作者提供安全套、润滑剂等防护用品,推广安全性行为。

(2)为男同性恋者提供安全套、润滑剂等防护用品,推广安全性行为。

(3)为吸毒者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等服务,减少共用注射器的风险。

(4)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减少母婴传播的风险。

3. 改善生活环境(1)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打击非法性交易,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2)加强对吸毒场所的监管,打击非法毒品交易,提供安全、健康的吸毒环境。

(3)为高危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4. 加强心理健康(1)为高危人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意识。

(3)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关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度。

四、监测与评估1. 定期开展艾滋病疫情监测,了解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及时调整干预措施。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

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感染者的身体和心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提供法律支持方面,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

本文将从保障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支持等方面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保障与法律支持进行探讨。

一、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加强艾滋病预防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减少感染风险。

其次,建立健全的医疗体系,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艾滋病感染者能够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同时,加强艾滋病研究,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推进艾滋病治疗手段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社会也应关注艾滋病感染者的心理健康。

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感染者面对艾滋病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通过这些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福祉。

二、法律法规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和提供法律支持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确保艾滋病感染者在法律层面得到全面的保护。

首先,法律应当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艾滋病歧视和人权侵犯。

例如,规定雇主不得因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而拒绝录用或解雇员工。

同时,法律还应规定各类公共场所不得将艾滋病感染者歧视、隔离或排斥,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其次,法律应当确保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权益得到保障。

相关法规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因艾滋病感染者的身份而拒绝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

同时,对于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确保艾滋病感染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知识普及。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感染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权和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艾滋病疫情和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关注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

当前,我市艾滋病疫情处于低流行状态,但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疫情上升的压力依然存在;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以下简称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因素上升;一些区县和部门对防治艾滋病还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

如何预防艾滋病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预防控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加强对高危行为的干预与指导,旨在提供有用的建议和指导。

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知识艾滋病的防治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艾滋病认知水平。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在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民众普及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

此外,学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艾滋病教育,让每个人都了解到艾滋病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以提高预防意识。

二、推行安全性行为教育高危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对于高危人群,如性工作者、吸毒人员等,加强安全性行为教育至关重要。

各级卫生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向高危人群传授正确的预防知识和技巧。

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套的推广力度,提高人们使用安全套的意识,以减少性传播的风险。

三、建立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机构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干预艾滋病,建立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匿名的艾滋病检测服务,让人们更容易接受检测,及早了解自己的感染情况。

同时,这些机构还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其家人进行心理、生理方面的指导,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加强社会支持,减少艾滋病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在社会中常常面临歧视和排斥,这给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并为感染者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必须加强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艾滋病感染者权益的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也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帮助等方式,给予感染者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五、加强与国际合作艾滋病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在防治艾滋病方面进行信息和技术的交流。

同时,各国可以共同探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共同应对艾滋病的挑战。

艾滋病防治中的高危人群干预

艾滋病防治中的高危人群干预

艾滋病防治中的高危人群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艾滋病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在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中,高危人群的干预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高危人群指的是那些易受艾滋病传播的人群,比如注射毒品者、男男性行为者以及性工作者等。

本文将探讨在艾滋病防治中针对高危人群的干预措施。

一、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预防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高危人群,教育宣传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册子等方式,向高危人群传达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以及防护方法,以增强他们的艾滋病防治观念和意识。

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将相关知识传播得更广更深入。

除了提供基本知识,教育宣传还可以针对高危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引导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二、咨询和检测服务针对高危人群,提供咨询和检测服务非常重要。

建立艾滋病咨询与测试中心,提供匿名咨询和测试,可以有效地让高危人群了解自己的感染风险。

通过专业咨询师的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减少感染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治措施。

此外,在咨询中心设立艾滋病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药物的发放点,为感染者提供持续的治疗和护理服务。

三、社区支持和庇护所高危人群在社区中往往处于边缘化地位,面临着诸多压力和困境。

为了更好地干预和防治艾滋病,建立社区支持机构和庇护所非常重要。

社区支持机构可以提供心理、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让高危人群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与支持,提升他们的自尊心和安全感。

庇护所则为流离失所的高危人群提供住所,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基本生活保障。

四、减少社会歧视与偏见高危人群往往承受着来自社会的歧视与偏见,这使得他们更加封闭和难以干预。

为了有效地开展干预工作,减少和消除这种歧视非常重要。

通过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高危人群的认知和理解,可以减少社会对于这些人群的歧视。

同时,加强与媒体、教育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的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的关爱与包容。

五、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得到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行为干预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积极作用分析

行为干预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积极作用分析

行为干预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积极作用分析【摘要】:目的:分析行为干预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积极作用。

方法:选择200名积极参与本次艾滋病知识调查活动的社会群众作为研究对象,均进行行为干预,对比干预前后艾滋病知识知晓率、避孕套使用率。

结果:行为干预后,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避孕套使用率从40.50%提高到83.00%(P<0.05)。

结论:通过行为干预,可以提高广大群众对艾滋病的了解程度,并规范使用避孕套,减少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有力促进艾滋病防控工作。

【关键词】:艾滋病;行为干预;预防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目前属于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的一类传染性疾病,因艾滋病病毒感染所致,尚未有治愈的方法,主要传播方式是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1]。

调查发现,大部分人对艾滋病的发生发展以及传播方式的认知都比较片面,近些年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以及社会活动的复杂化[2],导致艾滋病传染率逐渐升高,给很多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需引起重视。

本文为分析行为干预在艾滋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共选择200名接受艾滋病知识调查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详情见下。

1资料及方法1.1资料选择200名积极参与本次艾滋病知识调查活动的社会群众作为此次研究对象,其中有流动人口、孕妇以及吸毒者、娱乐场所工作者等等。

包括108名男性和92名女性,年龄20~56岁,平均年龄(30.16±5.14)岁;学历水平:57名小学及以下,50名初中至中专,93名大专及以上;77名未婚,123名已婚。

1.2方法首先详细介绍艾滋病的病因、症状、病情发展态势、治疗方案等等,发放纸质版艾滋病宣传册,播放相关视频,并举办专题讲座,添加微信推送相关科普文章,再进行行为干预。

(1)性行为干预。

筛选出调查对象中血液传播高危人群,分为同性、异性性传播,加强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普及避孕套使用方法,免费发放避孕套;(2)血液传播行为干预。

确定高危人群,首先加强疾病宣教力度,由既往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吸毒人员来配合宣教工作,同时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帮助,重点管控此类人员,将门诊使用美沙酮的对象视为高危人群,强调及时更换污染注射器的重要性,为调查对象免费发放避孕套;(3)母婴传播行为干预。

艾滋病防治条例PPT课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PPT课件

二、《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 保障了防治经费的投入机制 保证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统一了防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的认识 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 决心和行动
三、《条例》体现的主要精神
《条例》体现的主要精神
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 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 更是社会问题。《 条例》着重控制艾滋 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 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 行为,推广行为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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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 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 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 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 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 血液制品的安全。 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 骨髓等行为的管理。
(十)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 救助措施的各种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 预防控制职责的行为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条例》行为的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 应承担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9•【字号】闽政文[2004]263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4]2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蔓延的势头。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福建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闽政〔2001〕文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闽政办〔2002〕31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疫情比较严重的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其他地方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024年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范文(二篇)

2024年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范文(二篇)

2024年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范文一、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一)继续做好租用街道路牌广告栏、户外LFD电子显示屏,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定期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与健康教育所定期更换城镇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二)利用“6.26禁毒日”与公安部门联系,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三)积极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在人群集中地段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现场咨询、摆放宣传栏、悬挂艾滋病防治宣传条(横)幅、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张贴宣传画等。

活动中争取政府、卫生局领导参加,扩大宣传影响力。

(四)在____至____个社区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讲座。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新进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知识,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及预防处理工作能力。

(六)在____月-____月之间组织一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认清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增进防治工作共识。

(七)与结防科配合共同开展学校艾滋病、结核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切实加强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工作(一)同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继续加大对暗娼、吸毒人员的干预和检测工作。

组织落实基线调查,摸清暗娼底数和分布情况。

(二)强化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和检测工作。

努力提高男同同伴教育者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开展艾滋病干预的工作能力,促使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继续加强母婴干预。

指导县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阻断母婴传播工作。

利用婚前体检咨询、产前检查等方式,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宣传,反对社会歧视。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工作。

按照卫生、公安、司法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____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对所有新进入监、入所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5年5⽉19⽇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员和监管场所⼯作⼈员的⾝体健康,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场所是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以及强制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监管⼈员是指上述监管场所的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收容教养⼈员、被收容教育⼈员、被拘留⼈员和被强制医疗⼈员。

第三条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指导和监督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作。

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和卫⽣计⽣⾏政部门建⽴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协调机制和⼯作责任制,对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进⾏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执法活动实⾏监督。

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治疗、管理;协助地⽅医疗卫⽣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流⾏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司法局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总结

司法局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总结

司法局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总结司法局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艾滋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为了切实减少艾滋病在司法系统中的传播,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旨在提高全员艾滋病预防控制意识和能力,并维护全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达到以下目标:1、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律工作者艾滋病防护认识和知识水平。

2、强化艾滋病检测和监测,在司法部门中发现并及时隔离感染者,保障安全和健康。

3、保障司法工作场所卫生洁净,有效预防艾滋病交叉感染。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开展工作初期,我们明确了艾滋病工作目标和任务,科学规划了工作计划,并于2018年11月份开始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系列宣传教育讲座、堂聚、培训班,强化个人防护意识,提高全员艾滋病防护的能力,普及防艾知识,提高全员防范艾滋病的意识,落实全员防范艾滋病的责任。

2、加强了对司法工作场所的卫生保障和监督,营造了清洁、卫生、整洁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消毒,设立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艾滋病的交叉感染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

3、强化监测和隔离,加强对法律工作者的身体检测和防范,尤其是对于高危人群,进行持续恶性监测和管理,并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行严格隔离和治疗措施。

4、完善规章制度,出台了《司法部门艾滋病防制与管理规定》和《司法部门艾滋病隔离监管规定》,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毒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监管。

提高全员艾滋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充分保障了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确保了司法部门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在工作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和问题:1、技术难题。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复杂,诊断难度很大,很多机构不具备诊断和治疗该疾病的技术能力,而在司法系统内部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导致法律工作者在面临疑似艾滋病的情况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宣传教育亟待加强。

尽管我们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但艾滋病的危害性较大,尤其是在司法系统中,存在一定的宣传教育盲区,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深入有针对性地展开艾滋病宣传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湘艾防字[2011]04 号艾滋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将各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工作职责摘要如下,请参照执行。

政府职责:1、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

组织和领导当地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2、设立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部门述职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3、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出台艾滋病防治政策,审批和下发工作规划与实施方案。

卫生部门职责:1、承担本市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职能,制定工作规划与实施方案。

并建立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2、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重点做好高危人群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3、落实艾滋病自愿免费初筛检测,孕妇和城乡贫困人口的艾滋病免费筛查与抗病毒和机会感染治疗工作。

4、认真落实防制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健康教育,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

5、切实依法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无偿献血和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注射(输液)器的管理。

加强对性病诊疗机构的管理,强化疫情报告制度。

公安司法部门职责: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注射毒品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主动商请卫生部门对卖淫嫖娼人员、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与卫生部门一道做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

4、加强对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5、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HIV 筛查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1、加大投入力度。

将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疾控机构能力建设、患(感染)者的救治救助和基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确保艾滋病防治经费到位。

2、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艾滋病(AIDS)的医学名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其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

从1981年美国首次报告该病例以来,它以极快的速度蔓延全球。

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输入性AIDS病例后,HIV感染者平均每年以30%在增长,HIV的传播已经从危险人群开始向一般人群转移。

为了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艾滋病防治方针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二)各类组织机构职责1.建制政府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2.非政府机构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3.全民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所规定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即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而传播艾滋病的用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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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及行为干预的司法保护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专业徐波艾滋病这个世纪恶魔,自1981年,在美国第一次被发现之后,就愈演愈烈,在20年后的今天,已经成为人类前所未有的最具毁灭性的疾病。

自从艾滋病流行以来,已有6千多万人感染了这一病毒。

目前艾滋病是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的第一死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它是第四位的杀手。

截至2001年底,估计全球有4千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病毒新感染多发生在年轻成年人,其中年轻女性尤其易感。

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约有1/3的人年龄在15-24岁之间。

大多数人不知道他们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数百万人对此一无所知或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感染知之甚少。

以下是一个数据汇总:全世界在向艾滋病宣战!因为艾滋病在现有医疗水平上的不可治愈性,对艾滋病的控制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预防。

其中,对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行为干预等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这方面,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NGO)、国际合作组织,实施了很多项目,成绩斐然。

然而,在实施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干预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非常高兴能够通过这次模拟立法听证会,将这些问题和我们的想法及建议反映出来,为以后能够进行更为有效的干预提供帮助。

在一些干预项目中,比较难做的干预措施就是在吸毒人群众进行针具交换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安全套。

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安部门的介入,使这些人群不愿意合作,干预措施很难进行下去。

就这两点,我们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供参考。

问题一吸毒人群中针具交换干预措施的合法化我国现在的吸毒现象是比较严重的。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

估计实际人数将是8-10倍。

而且在吸毒人群,尤其是静脉吸毒者,艾滋病的发病率及其传播速度都是惊人的。

截至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占72.4%。

这其中,主要要归因于共用针具。

如:1992-1994年云南德宏地区的吸毒者中30%以上通过静脉注射吸毒,70-100%的注射毒品者共用注射器。

在新疆伊宁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吸毒者都是通过注射方式吸食毒品。

1995年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一份报告显示35%的注射毒品者为HIV阳性。

1996年新疆的国家级艾滋病哨点监测开始报告HIV 感染者,伊宁和乌鲁木齐市注射毒品者HIV感染率分别为76%和38%。

1997年广西的凭祥、东兴和百色亦出现HIV阳性报告。

来自百色的一份报告显示在79份吸毒者的样品中61份样品呈HIV阳性。

糟糕的是,一旦感染,吸毒者往往没有意识(也许是由于无知)去防止病毒传给他的同伴,或者又通过性行为向更大的范围传播。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共用针具的吸毒方式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方式。

而共用针具的产生,有其经济的原因,也有心理上伙伴关系的影响。

因此,很多在吸毒人群中的干预项目,都将交换针具,同时进行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的防止知识作为有效的干预手段进行干预。

然而这其中,就引发了一些法律思考。

为吸毒人群进行针具交换,是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和助长?会不会导致吸毒行为更为猖獗?我国政府对贩毒分子的政策是严惩不怠,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的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交换针具,似乎难逃为吸毒人员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的嫌疑。

事实上,这种嫌疑中忽略了这样的事实:不吸毒的人,并不会因为我们进行了针具交换而吸毒,吸毒的人也不会因为针具不容易获得,就不吸毒。

事实上,交换针具的同时,工作人员往往要对吸毒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解除其心理上认为共用注射器是良好伙伴关系的看法。

这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如果我们真的能够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对吸毒者采取戒毒拯救,帮助所有的吸毒人员戒毒,我们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针具交换了。

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戒毒后复吸率极高,可达70-90%。

而现阶段,我国也只开展对吸毒者的戒毒工作,还没有开展对吸毒者的维持疗法。

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减低毒品危害,特别是教育注射毒品者了解共用注射器和针头以及使用未经消毒的针头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交换针具到底有没有使吸毒行为更为猖獗,以下的数据或许是最为有效证据: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许多西欧国家已经广泛实施针具交换计划,这一计划通过提供新的无菌注射器来交换用过的注射器,使共用针具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使污染的针具从流通中消失。

这些计划在减少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取得的了很大成绩。

在苏格兰的格拉斯哥,瑞典的德隆,澳大利亚的悉尼,美国的塔科马,加拿大的多伦多,他们已经通过宣传安全注射,开展针具交换计划,开展消毒剂使用项目和安排解毒治疗等项目,连续五年使注射毒品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5%以下。

而在相邻的城市里,毒品注射者的感染率迅速上升到50%或50%以上。

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实行降低危害战略方面的经验比较少,但尼泊尔的针具交换计划获得了显著成功。

这项在1992年实施的计划使加德满都1500名注射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保持在2%以下,而毒品贩运沿线的其他亚洲国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则在此期间直线上升。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通过针具交换,获取吸毒者的信息,追查毒源?在干预进行的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吸毒者害怕在针具交换时被公安部门盯梢。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不但自己会被捕,还会牵连其他的人。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曾经存在过将携带针具注射器作为吸毒的线索和证据的现象。

相信吸毒者对这些是心有余悸的。

对于干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司法人员来进行调查,我们能怎么办?不合作吗?我们违法;合作?我们将失去吸毒人群的信任,干预无法进行。

事实上,司法机关抓获吸毒者,强制戒毒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群;然而,公共卫生工作者的交换针具的干预,不也是在正视了戒毒的难度和实际情况之后的一项有效的保护措施吗?对这项措施到底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作为公共卫生工作者,我们希望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公安部门也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

建议: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针具交换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干预措施,应该给予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我们也明白,公共卫生的工作者在工作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1.建立法规和政策使注射针具的拥有、销售和分发合法化,或者去掉这方面的法律限制。

使用自动售货机和专门的硬币,帮助匿名获得。

2.为有效地进行注射针具交换,在干预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认定由哪些人来进行针具交换工作(如:干预工作人员、药剂师、医学从业者等,而非供应商)。

3.干预时不应只包括注射针具交换,还应配套相关的宣传教育及心理帮助,例如,材料(宣传小册子和电视录象)和相应设备(漂白剂、药签和消毒水)的制作和分发,交换地点的宣传(例如,流动服务的地名册),以及鼓励更安全的注射行为。

4.可以设置指定的针具交换地点,对用过的针具有严格的处理方法,赦免对小剂量毒品的诉讼(如拥有小剂量毒品),否则当被找到很少量的非法药物时,都可被当作证据。

5.公安部门不得对这项活动采取跟踪等行为,干扰交换的进行。

在与毒品有关的刑事行动中,禁止将供应消毒注射针具的信息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防止公安部门查看项目记录或传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有权为前来交换针具的人员保密,有权不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

6.适当开展与公安机关的联络和培训活动,这样卫生界的权威人士可以解释项目的重要性,提供支持项目的管理指示,这样使用者就不会因害怕警察对注射针具交换地点的骚扰和监测而不前往这些地点。

问题二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的法律问题性行为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

而性服务小姐与嫖客之间的性行为,又成为了艾滋病从同性恋群体向正常群体传播的重要环节。

安全套的使用可大大的减少了艾滋病和其他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由于使用安全套可以作为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感染的一种屏障,以及安全套在更安全的性教育项目中的中心作用,所以在性服务小姐中推广使用安全套成为了一项很有效的干预措施。

与交换针具相似,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这种行为是否是纵容了卖淫行为?从中国一些媒体的讨论情况看,我们注意到不少人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强烈质疑和反对这一做法,认为这是变相承认暗娼的合法性,甚至认为这是纵容卖淫和嫖娼。

在目前的中国,这种指责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人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国的艾滋病泛滥程度“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如果只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只是依靠效果不彰的“扫黄”措施,甚至只是死抱着空洞僵化的道德紧箍咒而力有未逮,那么,所有人都只能是坐以待毙,只能眼睁睁看着一场民族大灾难从天而降。

事实上,在性服务小姐中发放避孕套,是一项很有用的干预措施,对预防艾滋病和性病有很好的效果。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泰国100%使用安全套的政策1991年,泰国国家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所有性服务场所实施100%使用安全套的政策, 目的是保证妓院不得争抢那些不愿意使用安全套的顾客。

结果,在这些场所中出现了非常高的安全套使用率。

据性工作者报告,顾客使用安全套自1989年的不足15%上升到1997年的95%。

与此同时,安全套的需求量从一年1000万只增加到1.2亿只。

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显著下降,从1991年的321例/10万人下降到1998年的31例/10万人。

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了明显的下降。

同样,柬埔寨在经过试点之后,性病、艾滋病的感染率也大幅下降。

因为柬埔寨这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果,在上届世界艾滋病大会(澳大利亚大会)上,仅就在娱乐场所推广全部使用安全套的问题,柬埔寨代表就被邀请做了38场报告。

菲律宾和越南也在计划引进该项目(见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重要文献:《案例研究:100%使用安全套项目》)从上面的例子中,可见在性服务小姐中推广安全套的使用是非常有效的。

然而在发放安全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干预人员又与公安部门撞了车。

如果在服务场所发放安全套,是否就等于公开承认存在性服务?在严打的时候,如果被发现随身携带安全套,就足以让你百口莫辩。

安全套也成为了扫黄行动的重要线索。

公安部门曾一度把携带安全套作为发现妓女的证据。

在这样的情况下。

在卖淫人群中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十分困难。

因此,在进行公共卫生的行为干预时,很难说服夜总会、旅店、宾馆等服务场所协助进行安全套的发放工作。

因为,这种行为仿佛在变相承认是“我们这里存在性服务”。

公安机关也会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追查。

结果是:(1)只有少数妓女能够接受AIDS教育;(2)阻断了卫生界与妓女人群间的积极交流;(3)强化了妓女的弱势地位和恶势力对其的控制;(4)导致了“不设红灯区,处处见红灯”的严重失控局面和对社会的全面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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