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明白卡.doc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规 的 户 用 自 然 人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纳 入 国 家 认 可 规 模 管 理 范 围 ,标 杆 上 网 电价 和 度 电 补 贴 标 准 保 持 不 变 。 对 于 已 开 工 未 并 网 的 户 用 自然 人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 ,考 虑 到 户 用 光 伏 从 中请 并 网到 实 际 并 网 一 般 需 2— 3周 ,明 确 给 予 户 用 光 伏 一 个 月 的 缓 冲 期 ,最 大 程 度 将 《通 知 》发 布 前 已 开 工 的 户 用 自然人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纳 入 国 家 认 可 的 规 模 范 围 之 内 。
(中 电 传 媒 记 者 支 彤 )
国 家 雒 源 局 印 发 《关于力口强 电力行 业网络安呈工作硇指导意见》
本 刊 讯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网 络 强 国 战 略 的 重 要 论 述 ,全 面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近 日 ,国 家 能 源 局 印 发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行 业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从 全 局 角度 指 导 、推 进 电 力行 业 网络 安 全 工 作 。
《意 见 》围 绕 进 一 步 落 实 电 力 企 业 网络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完善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全 方 位 网络 安 全 管 理 ,强 化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加 强行 业 网 络 安 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电 力 企 业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 提 高 网 络 安 全 态 势 感 知 、预 警 及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支 持 网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能源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供需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电力市场逐渐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和竞争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电力市场配置效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2023年将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清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转供电加价机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电力市场效益,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2. 透明公开原则: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能力。
3. 动态调整原则: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的变化应及时反映在转供电加价政策中,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政策稳定原则:转供电加价政策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
三、实施步骤:1. 清理转供电加价政策:对现有的转供电加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重复、矛盾的政策,消除不合理的加价要求。
2. 规范加价机制:建立统一的加价机制,明确加价计算公式,确保市场主体在享受加价政策时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合理性。
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政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转供电加价政策、加价计算方法以及市场主体的加价情况等,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转供电加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加价政策调整方向:1. 减少政策差异:通过整合各地区的加价政策,减少政策差异,提高市场一体化水平,降低市场运营成本。
2. 合理定价: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设定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加价水平与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相适应。
3. 防止滥用行为:加强加价政策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加价政策进行恶意炒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转供电加价的定义转供电加价是指供电企业在用户需要转供电的情况下,根据一定标准加收一定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转供电加价的标准1.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合理、公平、透明。
具体标准根据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本、市场情况、政策规定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2.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
3. 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应当根据用户用电情况进行分类,根据用电量大小、用电时间段、用电设备类型等因素进行差别化制定。
第四章:转供电加价的程序1. 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转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转供电加价的相关信息,包括加价标准、加价计算方法等。
2. 用户对转供电加价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3.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转供电加价的相关标准,对用户进行加价计算,并在用户用电费用中明确列示。
第五章:转供电加价的监督与检查1.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转供电加价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加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2.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对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用户对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监管部门投诉,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转供电加价的监管责任1. 供电企业应当对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确保加价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章:转供电加价的违规处理1. 对于转供电加价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电力监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供电企业进行整改。
2. 对于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收取转供电加价费用的,电力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用户相应的费用,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尊敬的电力用户:您好!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
二、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按照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浙价资[2018]109号文件要求,将今年以来降低的电价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后续出台的降电价措施也要及时落实。
三、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终端用户签订电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等合同条款,确保于11月底前,所有转供电主体按省局109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公平分摊损耗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化解价格纠纷,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费收缴行为,如实填报《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调查表》,于8月31日前寄送至桐庐县物价局。
四、法律责任。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解读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解读1.国家为什么连续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措施?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工作目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改善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国家及本市发布了哪些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措施?为落实降价目标,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等4个文件,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价相关工作。
本市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电价相关规定。
陆续出台《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8〕751号)、《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6号)、《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1557号)、《关于切实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589号)等四个文件。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分批落实国家要求,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基本电费支出。
4月1日,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首先降低了本市郊区一般工商业电价 1.53分/每千瓦时;5月1日,落实国家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统一降低1.48分/每千瓦时;7月1日,落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政策,全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再次统一降低0.27分/每千瓦时。
截至目前,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平均降低2.26分/每千瓦时,其中城区降低1.75分/每千瓦时,郊区降低3.28分/每千瓦时。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力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力系统需要进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
本方案旨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相关问题,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持续性。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内容及措施1. 清理转供电加价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转供电加价乱象,导致电力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环境和提高电力供应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确保供应商和用户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平合理。
2.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措施(1)取消过度的转供电加价。
对于存在过度加价的情况,相关部门要进行整顿和监管,确保加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建立透明的转供电加价机制。
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转供电加价政策和规定,明确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开透明。
(3)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行为监管,防止供应商滥用转供电加价权力,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建立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供电加价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方案1.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机制。
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包括取消过度加价、建立透明机制、加强监管等。
3.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在实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过程中,要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使供应商和用户都能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遵守意识和合规意识。
4. 加强监测和评估。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法规建设。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前言在能源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转供电作为一种能源利用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转供电是指发电企业将自己的电力优先供应给自己,然后再将剩余的电力出售给其他企业或用户的一种方式。
通过转供电,能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规范,我国转供电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
为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下面给出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降低环境污染。
三、具体措施1.建立转供电加价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转供电加价的条件和标准。
要求转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设备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要求转供电企业必须购买清洁能源,并且能保证连续供电和供电质量稳定。
2.对已经获取转供电加价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取消其转供电加价资格,并进行公示和曝光,给予相应的处罚。
3.制定严格的转供电加价管理办法,明确转供电加价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调整机制。
转供电加价价格应该以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加价幅度,并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调整。
同时,要规定加价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加价资金用于清洁能源发展和提高供电质量。
4.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
对转供电加价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加价行为符合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要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转供电加价企业垄断市场和压低价格。
5.加强转供电加价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要求转供电加价企业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加价情况,包括加价金额、加价原因等。
同时,要建立转供电加价信息查询平台,方便用户查询加价情况。
四、落实措施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计划。
要加大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和处置违规行为。
重要通知江苏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
重要通知江苏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要求,进⼀步江苏省物价局发⽂,进⼀步进⼀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前,(点此查看具体⽂件→)江苏省物价局发⽂,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为,确保国家及省出台的降本减负政策真正惠及终端⽤户。
什么是转供电?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区域均普转供电是指电⽹企业⽆法直接供电到终端⽤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为。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遍存在转供电情况。
✕✕例如:王某在某商场租了⼀间商铺,每⽉的电费由商场收取,那么商场就是转供电主体,王某就是被转供⽤户。
✕✕✕什么是转供电加价?电价⾼于政⽬前,⼀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加价现象。
也就是说其向终端客户收取的电价⾼于政府公布的⽬录销售电价,差价部分就属于转供电加价。
府公布的⽬录销售电价✕✕例如:还是王某,在某商场租了⼀间商铺,每⽉的电费商场收取1.2元/千⽡时,⽽商场向电⽹企业交纳的电费仅0.7214元/千⽡时,0.4786元/千⽡时的差价就是转供电加价。
✕✕转供电主体应如何正确收费?01如果终端客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转供电的,如果终端客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户收取电费,相关公⽤设施⽤电及损耗通过租⾦、物业费、服务费等⽅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企业交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作。
02如果终端客户具备改造为⼀户⼀表电⼒⽤户的条件,转供电主体应向电⽹企业提出改造申请,改造完成后将按照⽬录销售电如果终端客户具备改造为⼀户⼀表电⼒⽤户的条件价结算(相关详情请咨询供电营业厅)。
若遇到转供电加价⾏为该怎么办?您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或者向当地供电公如果您遇到不合理转供电加价,或者发现了⾝边的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为,您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热线司营业厅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今年以来,我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在电力公司的支持配合下,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从全国情况来看,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最新)为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发改商品发﹝201X﹞53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清理规范范围全市所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
三、主要任务(一)鼓励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国网X供电公司直接供电。
国网X供电公司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二)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国网X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
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三)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国网X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规定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规定一、遵循原则1.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收缴中盈利。
2.转供电主体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计算办法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
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三、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四、电费清退自2018年4月1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分六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具体为:2018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74分;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85分;2018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47分;2018年9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3.618分;2019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3.68分;2019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5.09分。
这部分政策性降价红利应按照降价的时间节点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未同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向终端用户进行清退,清退费金额按照历次降价时间节点和标准分别累加计算。
清退费资料需建档留存。
五、电费收取1.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转供电价格政策
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稿)一、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价格政策为将国务院降低一般工商业电费负担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的规定,将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二)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2019年5月15日前转供电单位应将“预购电”电费收取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693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三)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四)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让人头疼的转供电加价问题。
咱们要做的,就是给出一个清理规范的方案,让大家都能明白咋回事,怎么做。
别看这事儿复杂,但只要用心,咱们就能把它说得明明白白。
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转供电。
简单来说,就是电力公司把电卖给大用户,大用户再卖给小用户。
这一过程中,大用户往往会加价,这就是转供电加价。
而这个加价,有时候合理,有时候不合理,所以咱们要做的就是清理和规范它。
一、问题分析1.转供电加价不合理。
有些大用户利用市场地位,对下游小用户实行高额加价,损害了小用户的利益。
2.信息不对称。
小用户对电力市场了解有限,不知道自己被加了多少价,导致权益受损。
3.监管不到位。
政府部门对转供电加价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问题长期存在。
二、清理规范措施1.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电力市场竞争,打破大用户的市场垄断地位,让小用户有更多的选择。
2.明确转供电加价标准。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加价标准,确保加价合理。
3.加强信息披露。
电力公司和大用户要定期公开转供电加价信息,让小用户了解自己被加了多少价。
4.强化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具体实施方案1.制定政策法规。
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转供电加价的范围、标准和管理措施。
2.开展市场调查。
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转供电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3.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鼓励小用户和业内人士举报违规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转供电加价政策,提高小用户权益意识。
5.定期评估。
对清理规范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转供电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2.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方案。
3.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清理规范方案,让小用户了解政策。
4.落实措施。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地。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____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加强供电市场监管,以促进能源转型和电力市场竞争,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能源需求和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国内电力市场逐渐实行了供电市场化改革,引入了发电企业,开放了电力竞争,提高了整个供电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随着供电市场的开放,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一些发电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可能存在恶意抬高转供电价,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能存在虚假报告电力需求,提高转供电加价的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来解决。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a.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b. 公平竞争原则: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转供电业务,不得垄断市场或进行恶意竞争。
c. 法律合规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d. 服务优先原则:转供电加价应当以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为了增加利润。
三、清理规范措施1. 建立监管体系a.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审计电力市场,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
b. 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并加强对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2. 完善转供电加价机制a. 设立适当的转供电加价机制,确保转供电加价的公平合理。
b. 提高转供电加价的透明度,及时公布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3. 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审计a. 对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b. 对电力需求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避免地方政府虚假报告电力需求。
4. 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处罚和惩戒a. 对违法违规的转供电加价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号: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颁布⽇期:2018-07-04执⾏⽇期:2018-07-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电⼒公司,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为切实把《政府⼯作报告》关于⼀般⼯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般⼯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般⼯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电⽹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电⽹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的费⽤应纳⼊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户变相收取费⽤。
取消电⽹企业向电⼒⽤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取消可以纳⼊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
电⽹企业已为电⼒⽤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企业责任的,由⽤户承担相关费⽤。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步清理电⽹企业收费,降低⼯商企业⽤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按照地⽅定价⽬录和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清单的项⽬,⼀律不得收费。
⼆、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为转供电是指电⽹企业⽆法直接供电到终端⽤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为。
⽬前,⼀些地⽅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般⼯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户。
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转供电环节加价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秩序,打击不执行降电价政策、“先降后涨”、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打通传导降价降费政策“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难点,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促使转供电主体将我省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勺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不乱加价、乱收费。
推动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转供电5G基站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二、行动内容(一)全面摸排转供电主体底数。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对辖区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排查,依托供电企业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基本信息、转供电主体月结算平均电价、加价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等信息。
(二)大力宣传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利用门户网站、供电企业营业网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放政策告诫单、入户宣讲等方式,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相关政策。
同时,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和政策的公示制度,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指导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以行政指导、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对辖区转供电主体进行告诫,提醒和帮助转供电主体提高价格合规和自律意识,对2018年以来电费收取情况进行自查,自查中发现不落实降电价政策、不传导降价降费政策红利、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的,要严格按照降电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档备查。
(四)开展集中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对2018年4月1日以来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重大问题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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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政策明白卡
一、2018年以来出台的电费电价政策
为落实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平均降低10%目标要求,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出台了冀价管〔2018〕44号、64号、115号、135号4个降低电费电价政策和冀价管〔2018〕84号、100号、113号、冀价检〔2018〕87号、101号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5个文件,我市属河北省北部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累计降低6.51分,两部制电价降低0.33分。
二、转供电主体明确执行的电价政策
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政策:
(1)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电价的,2018年9月1日以后,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差4分钱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6255元/千瓦时。
(2)供电部门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峰谷电价的,2018年9月1日以后,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855元/千瓦时。
(3)自2018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供电部门对小区物业转供电主体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小区物业电价收费标准按照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分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5855元/千瓦时。
(4)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差价,要全额传导至分表用户。
对居民的电价政策:
(1)不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电价标准为0.5212元/千瓦时。
(2)执行阶梯电价收费的,月用电量180(含)千瓦时以内的,电价标准
为0.50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之间的,电价标准为0.55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标准为0.805元/千瓦时。
阶梯电价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三、禁止随电费电价收取其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规定,转供电主体对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必须单独开局票据,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和随电费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按用户分表电量和电费额度分摊。
转供电主体共用电力设施等费用要按照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解决,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法收费、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