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合集下载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区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 法制园地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监护人的选定方式规定不全,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我国监护人的选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无法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依照法律规定选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

遗嘱指定监护,指监护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后死亡的父母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关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选定的监护人也更能够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护。

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1.2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作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然而当今社会很多单位时刻面临着优胜劣汰的风险,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保障,且多以盈利为目的,若担负起职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既不利于单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1.3缺少对监护人的监督,应进一步规范监护权的行使1.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现象。

由于受几千年传统中华文化影响,中国父母大都控制欲强烈,“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把个人主观意愿强加在被监护人身上,无视其个人兴趣所在,一厢情愿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监护的管教、保护范围。

也有很多父母认为给子女提供丰厚的物质生活就是进到了最大监护职责,而常常忽略对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导和监护。

还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点,对被监护人打骂、体罚,甚至情绪失控实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监护人如何监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规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分为学前教育、 ________ 、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这几个阶段。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_____________ 。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_________ 的建设。

4.要努力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________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________和非重点班。

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 __________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6.__________ 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7.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_________ ,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________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9.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 __________ 。

10.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严格禁止体罚或者__________学生。

1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 _________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12.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__________ ,或者解聘。

13.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 __________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1、初等教育2、2006 年 6 月 29 日3、薄弱学校4、重点学校、重点班5、教书育人6、教职工代表大会7、信用贷款8、不低于或者高于9、教师资格 10、变相体罚 11 、损害后果 12、行政处分 13、民事二、单项选择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根据是( ) 。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完善作者:于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从古老的罗马法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比较中寻找不足之处,以求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监护制度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3-01一、监护制度的起源及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起源,监护制度也源于此。

罗马法中与监护制度并行使用的还有保佐制度。

监护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未适婚人和适婚女子,最初用于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保佐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精神病人、浪费人、痴呆聋哑人,主要的作用是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

许多国家的监护制度都继受于罗马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又有了不同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中的“关于监护问题”部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收养法》第12条和第1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至第16条、《妇女权益保障》第49条等相关法条中。

在《民法通则》的具体条款中主要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

在设立方式上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三种。

二、与英美法系国家监护制度的比较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与我国都采用广义监护的概念,把狭义监护和亲权制度包括其中。

但相比较英美等国家的监护制度的立法要比我国更为科学和详尽,尤其是对成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值得我们借鉴。

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美英美法系各国在法律观念上发展许多新的理念,形成了以持续性代理权授予为核心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成年监护制度。

美国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制定成人监护法,由维琴尼亚州首先制定,之后美联邦开始制定统一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到1979年修改后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条例》被各州认可并陆续效法。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注释:
四、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应对策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提出 相应的对策来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扩大监护对象范围,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法律的监护制度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外 的其他人,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将导致需要监护人 而无此规定的尴尬和麻烦。监护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对弱者的 一种保护制度,基于这种思想,社会上需要这种关怀和帮助的 人可以考虑纳入此范围,以保障更多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因意外伤害暂时或者长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却需要进行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以及一些患有 严重疾病的人,他们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需要法律设 置监护来对此进行帮助和扶持,由此可见,确立成年人监护制
一、由三个案例引发对监护制度的思考
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涉 及监护制度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从中暴露的关于监护制度的 缺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首先我们通过几则案例, 来寻找关于监护制度的问题所在和争论焦点。 (一)案例一。 司机吕俊虎驾驶货车,与郭良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 致郭良选及妻子郭垣勺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郭良选和郭垣 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良选受伤较轻,几天后即治愈出院。郭 垣勺受伤则非常严重,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脑内血肿,颅 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一直昏迷不醒。一个月后,受害人郭良 选代理妻子郭垣勺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 押肇事货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则案例涉及到了监护对象的范围问题。郭垣勺一直昏 迷不醒,丈夫代理其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仅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了监护制度,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便是 这则案例所引发的思考点。 (二)案例二。 12岁王某的父母双亡,除了外婆,并无其他近亲属,而且外 婆年迈八十,身体虚弱。另外,王某还有一个至亲,就是他的叔 叔,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比较好。但是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监 护人的顺序,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 但实际情况却决定了外婆并无能力来尽其责任。 这则案例涉及监护人的顺序和资格问题,外婆作为第一顺 序监护人,却没有一定的能力,叔叔有一定能力,但是按照法律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自主意愿,提前确定老年人在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的监护人和监护安排,确保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尊严的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和尊严,确保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和安宁。

首先,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年人失去意识或自理能力后,他们常常面临着被他人侵犯财产、身心受到虐待的风险。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明确监护人的权责和监护安排,从而避免了人为恶意侵害老年人的情况发生。

这不仅能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相关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其次,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自主权。

老年人是完全有能力做出自主决策的成年人,应当享有自主决定自己监护事务的权利。

意定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在还有自主能力的时候就设立监护意向,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决定监护事宜的安排。

这样一来,老年人的监护权和自主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可以更好地掌控自己晚年生活的走向。

此外,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根据研究,老年人在有明确监护安排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照护和照顾。

通过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确保自己在无法自理时能够得到周到的照顾和照顾。

这有助于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为了推动中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和实施,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如政府官网、社区服务中心等,向老年人宣传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主动设立监护意向。

其次,建立健全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和权益,规范监护程序和程序。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的特点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监护主体监护种类监护关系世界各国民法的渊源均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起源于古罗马法的监护与保佐制度。

罗马法时期监护制度的对象是为适婚人和适婚女子,保佐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精神病人、浪费人、聋哑人,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前述人员因能力不足、挥霍浪费家族财产、或者由于财产被他人侵吞进而损害其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等确立并不断完善的。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022年实施的《民法总则》,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进程,契合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科学的完善了监护制度,极大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很好地解决了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监护等社会问题,对维护社会家庭和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22年5月28日公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完整吸收了《民法总则》所确立的监护制度体系,只是在第33条、36条略作文字修改外,表达更为简洁、规范,保留了《民法总则》第二节监护部分第26条至39条的全部内容。

一、科学地完善了监护制度体系《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监护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6-19条、133条,《民通意见》第10-23条,《婚姻法》第21、23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收养法》第12-1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6条、53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7、35、36、40条,《妇女权益保障》第4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等31个条文中。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发布时间:2021-09-03T01:39:20.70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8期作者:茆林玉[导读] 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一、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典在监护一章中相较民法通则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其中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意定监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相辅相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根据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为自己将来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书面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这一制度的创新赋予了具备相应条件的成年人对于将来某一条件下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其无论是在对于老年人的权益、具有某些疾病的成年人的利益还是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者的利益维护都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意定监护制度实质分析(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该规定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为自己将来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确定监护人,需要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

由此可知,意定监护确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即意定监护协议,其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完全符合合同的本质特征。

法律中监护人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中监护人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中监护人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监护人,负责其安全,教育,成长等。

监护人的种类有很多,那么,针对一个未成年人,这些监护人履行监护权的先后循序是怎样的?今天就来给您详细讲讲监护人顺序的知识。

一、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

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监护人顺序《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遗嘱也即特定人在身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订立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预处分的行为,在该特点人事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该遗嘱的规定分配财产。

但是,在之前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而修该后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对此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

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二、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

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1 / 5监护人的职责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

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此,监护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有关规定。

二、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2 / 5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监护⼈是什么意思
对未成年⼈需要设⽴监护⼈,那么监护⼈是什么意思?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来店铺咨询。

监护⼈是什么意思
⼀、未成年⼈的监护⼈
对未成年⼈设⽴监护⼈。

未成年⼈的监护⼈的设⽴⼜可以分为以下⼏种情况:
1、未成年⼈的⽗母是他们的监护⼈。

2、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有监护能⼒的祖⽗母、外祖⽗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

3、若⽆上述法定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精神病⼈的监护⼈
对精神病⼈设⽴的监护⼈。

从公民的的⾓度来看,精神病⼈可分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的顺序是相同的。

担任监护⼈的顺序是:
①配偶;⽗母;成年⼦⼥;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上述法定监护⼈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来店铺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页眉可删)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导读:监护人的设定方式包括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等。

通常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父母死亡前,可以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其他有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监护人的设定方式具体如下:1、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4、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13、代为赔偿;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职责和义务,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被监护人往往是属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是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员,所以通过具体的法规来保护被监护人的相关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35条当中是有提及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职责和义务,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被监护人往往是属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是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员,所以通过具体的法规来保护被监护人的相关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这一点,在我国民法总则35条当中是有提及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

监护人的方式有哪些?监护人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其中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一、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现场监护人任命书的变更程序是什么

现场监护人任命书的变更程序是什么

现场监护人任命书的变更程序是什么
现场监护人任命书的变更程序是是指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而相应的任命书则是法律上的要求以及有关的规定。

▲现场监护人任命书的变更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2023年整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冲刺题

2023年整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冲刺题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冲刺题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合适的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合适的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管控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协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

监护人的方式有哪些?监护人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其中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一、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例如,父母因事外出,将未成年子女托付亲友照管。

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就读期间,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有关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怎么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