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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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使用。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方将 (物业)委托受托方进行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1条物业基本情况
1.1物业名称:。
1.2物业地址: 。
1.3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其他:。
第2条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为以下第项:
(1)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
(2)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管理的区域:。
第3条物业管理事项
3.1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3.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房、室内上下水管道、落水管、自行车棚、停车场(库)、。
3.3物业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3.4物业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3.5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3.6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3.7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3.8维持物业管理区内的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3.9其他委托事项:。
第4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4.1受托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4.1.1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3物业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
4.1.4物业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5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4.1.6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4.1.7物业管理区域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4.1.8维持物业管理区内的秩序:。
4.1.9其他:。
4.2上述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双方可以附件的形式另行约定。
第5条物业管理的期限及移交
5.1物业管理期限为(年∕月),从物业管理区域移交之日起计算。
5.2物业管理区域移交
委托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将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给受托方,移交之后的管理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及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移交后双方联系人应予以书面确认。
第6条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
6.1委托方在向受托方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受托方移交以下第项资料的复印件:
6.1.1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6.1.2物业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6.1.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1.4其他资料:。
6.2移交后双方联系人应予以书面确认。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上述资料,受托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物业管理期限届满后,受托方应当将上述物业管理资料等全部退还给委托方,并不得以复制、扫描等任何方式保存委托方的物业管理资料。
第7条物业管理用房
7.1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平方米。
7.2委托方在向受托方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7.3受托方应将该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无权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7.4受托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7.5物业管理期限届满后天内,受托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退还给委托方。
第8条物业管理费及支付
8.1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大写)(小写)元。每月物业管理费计(大写)(小写)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收取,即每月物业管理费计(大写)(小写)元。
(3)按委托方于年月日向受托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
(4)其他支付标准:。
8.2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委托方在每月日前,将上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
(2)按季支付:委托方在每季第一个月的日前,将上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
(3)其他支付方式:。
8.3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之前,受托方应提供相同金额的正式发票。
第9条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修
9.1受托方在进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如发现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或已经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的,由受托方负责维修。
9.2维修所需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9.2.1建筑物、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材料、零配件(如:灯管、灯管盘或灯筒、节能灯、电线、插座、漏电开关、门锁、水管、水龙头及水箱等),单价在人民币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委托方承担。
9.2.2除上述约定之外,其他费用由受托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