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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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5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授课:XXX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授课:XXX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3月为了更好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提高录取生源质量,针对我校近几年第一志愿报考及录取的实际情况,并依据教育部规定, 特对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分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和自费博士研究生。

奖学金博士研究生不需交纳培养经费,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普通奖学金(其中,导师科研经费承担500元,学校承担500元),培养期限为三年。

满三年未毕业者,在延期学习期间不需交纳培养经费,但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待遇。

自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需每年交纳1万元培养费,分年度交纳,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应届硕士毕业(含硕博连读)的考生录取为我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

3.硕士毕业后两年内考取我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确定为奖学金博士研究生。

4.除以上2、3所列之外其他类型的博士研究生确定为自费博士研究生。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费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研究生免交培养经费,每月享受500元普通奖学金(其中,学校承担400元,指导教师科研经费承担100元)。

二等奖学金研究生免交培养经费,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自费研究生需要交纳培养经费,根据录取类型按不同标准交纳,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统招方式录取的硕士生在同一专业内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加权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分为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自费研究生。

推荐免试研究生、“985”、“211”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我校非定向研究生不论排名均享受一等奖学金;统招方式录取的自费研究生一般专业按7000元/年、艰苦专业按4000元/年分年度交纳三年培养经费。

3.参加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生均为自费研究生,不分普通、艰苦专业均按1万元/年分年度交纳三年培养经费。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提高研究生的选拔质量,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声誉,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录取工作要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1.坚持科学选拔,“向优质生源倾斜”、“向高培养能力导师倾斜”,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察,突出重点考核。

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考核。

二、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1.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组长: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

成员:研究生院院长、校监察室主任、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对招生录取结果做最后决策;对招生录取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责任人:研究生院院长及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工作职责:在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对招生录取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复试、调剂、录取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考生公布招生录取的原则和办法,使招生录取工作过程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做好对各学院的业务指导,提升学院的政策执行力。

3.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学院院长担任,学院党委书记和相关研究所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中应包括学术带头人、指导教师代表,并配备教务秘书一名。

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

负责组建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复试专家小组。

三、招生录取工作环节1.硕士招生计划的确定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根据国家下达的硕士招生规模和各学科第一志愿初试达线状况及学院导师培养能力的综合状况,并适当考虑学科类型确定各学院的硕士预招计划,预招计划不超过本学院硕士生导师的最大培养能力。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位论文工作的关键。

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论文进度,特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开题,主要是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考察写作论文准备工作是否深入细致,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献阅读是否全面,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是否了解,研究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等。

(一)时间要求开题报告应在修完学位课程之后进行,博士及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均应在第三学期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学院及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二)开题申请研究生撰写《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提前2周在“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中提交开题申请,录入论文相关信息及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并上传开题报告。

(三)开题报告的组织开题报告工作由学科或课题组负责组织论证专家组进行,以答辩论证的形式举行,开题报告答辩会的其他具体要求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

专家组通过答辩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来源及意义、课题要解决的科学问题、文献综述、研究工作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内容及进度安排等进行评议。

研究生督导组将对开题报告答辩会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论证专家组要求:博士研究生论证专家组由5名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导人数不少于1/2)。

硕士研究生论证专家组由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证专家组至少需要1名校外行业专家。

(四)开题结果的录入开题结束一周内,研究生导师根据开题报告答辩会结果,在“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结果。

(五)硕士研究生超过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超过第五学期,仍未开题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具有继续培养的能力。

对于有继续培养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该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匿名评审),博士研究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太原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实施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实施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选拔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满足国家中长期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我校将于2008年启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计划。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工作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需要的精神,重点支持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的根据需要,有计划地选派研究生出国留学。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工作要充分利用我校国外优势教育资源,与国外一流大学合作,坚持“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原则。

选派工作应着眼于培养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并与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相结合。

在选派工作中坚持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 1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校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谢克昌副组长:马福昌许并社成员:吕永康、李文英、刘光焕成立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派办”),挂靠在研究生院(筹)(二)职责分工校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制定校研究生选派计划与相关政策。

研派办负责研究生选派过程管理、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跟踪与管理。

国际合作处负责指导、协助研究生与国外联合培养的院校进行联系及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与协调。

人事处参与教师(在职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选派,并进行出国后的人员管理。

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校内导师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各院(所)根据学校的总体目标和选派计划,制定本院(所)的选派计划,负责选拔推荐学生,负责落实国外接收院校/专业;研究生导师协助学生联系国外导师,并与国外导师共同制定研修计划;申请留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与国外大学和导师联系,参加相关外语考试,以获得国外接收院校和导师的正式邀请信,并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合格标准,获得选派资格后履行签约手续并履约。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培养计划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培养计划

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及学术水平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祖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而努力工作。

2.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3.学位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硕士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5.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或对实际工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6.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水平的要求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执行,本条例从略。

博士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4.掌握两门外国语,其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学科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5.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6.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水平的要求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执行,本条例从略。

第五条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答辩材料(硕士、博士)包括:①基本信息表②开题报告表③中期检查表④学术报告及科研成绩表⑤学位论文评议书⑥预答辩表(博士)⑦成绩单⑧答辩申请表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第三章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评阅的具体办法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专家评审办法》执行。

太原理工大教务处

太原理工大教务处

太原理工大教务处
太原理工大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学籍、考试等教务工作的
部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安排、考试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部门,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

首先,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务
工作的基础,包括学生的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各项管理工作。

教务处要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信息记录准确
无误,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学生提供准确的学籍证明和相
关服务。

其次,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的安排和教学计划的制定。

教务处
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课程,确保每个学生
都能按时、按量地完成学业。

教务处要做好课程的安排工作,合理
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另外,教务处还负责学校考试的安排和监督。

考试是学校教学
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务处要负责考试安排、监督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要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
考试,保证考试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教务处还负责学生学位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学位是学生的学业成果的象征,教务处要负责学生学位的审核和颁发工作,确保学生学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学生学位的颁发符合学校的规定和标准。

总之,太原理工大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部门,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务处要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安排、考试安排等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希望教务处能够继续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为学校的教学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属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需超过2周的,还应经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一般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离校休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4202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2007〕7号为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方案,充分落实我校关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声明原由,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且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不合格者则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对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校医院负责。

经诊断证明,对于虽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该生要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同时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此期间不具有学籍。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且要求该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递交入学申请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准时来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基本要求为了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保证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作以下规定:一、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后到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收录(管理及人文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的A级论文按SCI对待)。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可视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一)获准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本人为第一名或导师为第一名,本人为第二名);(二)获得1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或社科成果二等奖(本人为第一名或导师为第一名,本人为第二名)。

二、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确认标准与统计办法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正式发表的或已录用的论文清单必须附在本人学位论文中,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同时附交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的该期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复印件,如论文尚未正式发表,须有论文录用通知书、交费收据和投稿论文复印件。

(一)研究生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的认定标准如下:1、被SCI收录的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如发表期刊为SCI全文收录期刊可直接认定,如发表期刊是SCI部分收录期刊,则须持有情报检索机构开具的收录证明方可认定;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认定,以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为准;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二等奖的认定,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二)统计办法学术论文必须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可列入统计。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论文按1篇列入统计数,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2篇列入统计数,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博士生在硕士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的论文发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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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第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

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

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研究生修业年限:硕士生一般为2-3年,博士生一般为3-5年。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院确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期间学籍记录为“休学”,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因其他原因休学,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

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退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六)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出国(境)攻读学位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在结业离校的半年至一年之内,补修完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回学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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