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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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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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篇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xx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1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2(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3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章程设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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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市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五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农民自愿组成。

第六条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七条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组织形式,负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成员资格第八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的成员。

第九条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二)自愿参加供销合作社,承认并履行成员义务;(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入社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五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权;(三)对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监督;(四)优先享受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按时缴纳会费;(三)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合作社管理,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依法成立、自愿结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供销合作社的质量监督组织。

第三条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合作社管理制度,推动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联合社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合作社的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条联合社的组成单位是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耕地合作社等。

联合社的组成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并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第五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自愿结合,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会员享有与联合社相关权益。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

(二)符合相关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服务、共享利益。

第九条会员的权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会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按照联合社的章程和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联合社,也可以被联合社开除。

退出联合社或被开除的会员不再享有联合社的权益。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报告和决算,决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一名主席,多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并罢免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自律管理,规范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经济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依法办理非营利性社团登记,采用自愿入社、自由退出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英文名称为「×××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Union」,简称为本联合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以合作社为单位的联合社,联合社下设多个合作社,实行一级管理。

第五条本联合社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指导下属合作社的运营,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七条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联合社所有成员组成,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监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

第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方式提前至少30天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且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决议原则上采用简单多数方式,重要事项决策应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联合社参加对外事务,履行其他职责。

理事会成员应按照联合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的利益,促进联合社的发展。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三条本联合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财务、经营和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撑 的经 营服 务体 系 , 形成 社企 分开 、 上下 贯通 、
整体协调 运转的双 线运行机 制” 职能( 第 八 条 第 五项 ) 。 四是 完 善 经 营 服 务 相 关 职 能 , 将 第 八 条
《 中华全 国供 销合作总社章程 》 ( 以下简称 现行《 章程》 ) 是2 0 1 0 年 3月2 2日中华 全 国供销合作社 第五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的。五 年来 , 现行《 章程》 对于规范中华全
国供销合 作总社 ( 以下简称 总社 ) 和成 员社 的组织和 行为 , 指 导供销合 作社 深化改 革、 加快 发展 , 维护供销合作 社合法权 益 , 发 挥 了积极作 用。随着我 国工业化 、 信息
明确将 “ 修 改《 中华 全国供 销合作 总社章程 》 ” 列 为大会主 要任务 之一 。为做好 《 章 程》 修改工作 , 总社专 门成立 了《 章程》 修 改组 , 制定 了修改工作 方案 , 多次听取修 改 进展情况 汇报。 《 章程》 修 改组 在总社党组和理 事会的领导 下 , 认真学 习领会 中央 1 1
性, 只 作 部 分修 改 , 对 可 改 可 不 改 的暂 不 改 , 对形成共治 建设 ” 职能( 第八 条 第二
项、 第三 项 ) 。 三是 增加 “ 指 导 供 销 合 作 社 构 建 联 合 社 机 关 主 导 的行 业 指 导 体 系 和 社 有企 业 支
Sp e c i a l Co n c e n r
关于《 中华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 修订草案) 》 的说明
根据 中华全 国供 销合作社第 六次代表 大会的议程安 排 , 现 对《 中华全 国供 销合 作总社章程 ( 修订 草案) 》 ( 以下简称 修订 草案 ) 作说 明。

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供销社监事会职责

供销社监事会职责篇一: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2022-09-22 浏览次数:230 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20*********(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22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供销社章程设计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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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明确供销社的组织原则、宗旨、任务、运行机制等,确保供销社健康发展,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供销社各级组织,包括基层供销社、县级供销社、市级供销社等。

二、宗旨和任务第四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三农”,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第五条供销社的任务包括:(一)组织农民参与合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二)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农村市场建设等服务;(三)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四)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组织原则第六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互利、民主、平等;(二)集体所有、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风险共担;(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赢。

四、组织机构第七条供销社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大会: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二)理事会:负责供销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三)监事会:负责对供销社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四)经理层:负责供销社的日常运营。

五、会员制度第八条供销社会员分为:(一)普通会员:具有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个人;(二)团体会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供销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优先获得供销社的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三)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六、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民主管理,接受监事会监督;(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供销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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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集 体 财 产 的 所 有权 代 表 。
( ) 为全 国供 销 合 作 社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 组 织 开 展 七 对 社员 和职工 的教育 培训等 活动 ,指导 精神 文明和文 化建 【
设;
总社 依法 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地 位 ,其 合法 权 益 受 国家
法律 保 护 。
的。
国 内外经 济 组 织 、 社会 团体 、科 研 教 育 机 构 和 有关 政 府 部 门 等 开 展 经 济 、贸 易 、 技 术 、 人 才 交 流 合 作 , 接 受
捐赠 、资助 ; ( 一 ) 承 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交 办 的其 他 事 项 。 十
第四章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 七条 总 社 社 址设 在 北 京 。
总社 的英文全 称是 A l h n e e a i n o u — l C i a F d r t o f S p
p y a d M r e i g C o e a i e ,缩 写 为 A F M 。 l n a k t n o p r t v s C S C
设农村小康社会 。 第 五 条 总 社 实 行 团体 社 员 制 ,对 成 员社 负 有 指 导 、协 调 、 监督 、服 务 、教 育 培训 的职 责 。
融 、土地 流 转 等 新 型合 作 经 济组 织 以及行 业 协 会 ,健 全 农 村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密 切 同农 民的 联 系 ;
第十 三 条
第 九 条 凡 承 认 总 社 章 程 、 自愿 履 行 各 项 义 务 的
全 国供销合作社代 表大会
( ) 监 督 、 管理 和 运 营 社 有 资 产 ,建 立 健 全 社 有 八
资产保 值增值 考核激 励和 责任追 究制度 ,依 法履行 出资人 职 责 ,享有 出资人 权益 ;
I 聚焦 “ 五代 会 , ,I
( )对 有 关 行 业 、 学科 或 者 业 务 范 围 内 的全 国性 九
( )指 导供 销 合 作 社 开 展 合 作 与 联 合 , 推 进 新 农 六
村 现 代 流通 网络 建设 ,构 建 运转 高 效 、 功 能完 备 、城 乡
并举 、工 贸并 重 的 农村 现 代 经营 服 务 新 体系 ,促 进城 乡 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
第六 条 总社 财 产属 于 集 体所 有 。 总社 理 事会 是总
储备进 行组织 、协调和 管理 :
第二 条 中国供销合作 社是 以农 民社 员为主体 的集体
所 有 制 的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中华全 国供销 合 作 总 社 ( 以下 简称 总 社 )是 国务 院
领 导 下 的全 国 供销 合 作社 的联 合组 织 。总 社 实行 开 放办 社 ,根 据 申请 ,可 接 纳承 认 本 章程 、 自愿 加入 的社会 经
灰 台 俺{o年 2 未 作 暑2o 第 期 }l
( )接 受 总社 的指 导和 监 督 。 八
社 会 团体 , 履 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职 责 ; ( ) 代 表 中 国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加 入 国 际 合 作 社 联 十
盟 ,参 与 国际 合 作 社联 盟 以及相 关 国 际组 织 的 活动 , 与
( )指 导 供 销 合 作 社 的 组 织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 协 五
第 四 条 总 社 的 宗 旨是 , 为 农 业 、 农 村 、农 民服 务 , 推 动 成 员 社 经 营 创 新 、 组 织 创 新 、 服 务 创 新 , 努 力使 供 销合 作 社成 为 农业 社 会 化服 务 的骨干 力 量 、 农 村 现代 流通 的主 导力 量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的带 动 力量 ,真 正
第十二条
成 员 社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总 社 理事
会 决 议 ,取 消 其 成 员 社 资 格 : ( )丧 失 法 人 资 格 的 ; 一 ( ) 自动 放 弃 成 员 社 资 格 的 ; 二 ( )违 反本 章 程 , 拒 不 履 行 规 定 义 务 ,情 节 严 重 三
第二章
职 能和 任 务
第八 条 总 社 的职 能和 任 务 是 : ( )宣 传 贯 彻 党 中央 、 国务 院有 关 农 村 经 济 工 作 一 和 社会 发 展 的方针 、政 策 ,研 究 制 订 合作 经 济 的发 展 战 略 和 发 展 规划 ,指 导全 国供 销 合 作社 的改 革 与 发 展 ; ( )承 担 国务 院 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的 任 务 , 按 二 照 授 权 对 重 要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 棉 花 及 其 他 商 品 的经 营 、
灰 住 专1 第 期 未 作 瞬2o 2 0年
I 焦“ 代 I 聚 五 会。
中华 全 国供 销合作 总社章程
( 0 2 1 0年 3月 2 2日中 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社 第 五 次代 表 大 会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制 定本 章 程 。
济组织作 为成员社。
第三利 、 民主 、平等 的合 作
( ) 推 动 和 参 与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制 定 ; 三
( ) 向 国务 院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反 映 农 民 社 员 和供 四 销 合 作 社 的意 见 与 要 求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调 成 员社 关 系 , 增 强联 合 社 的服 务 功 能 ,完 善 基层 社 管 理 制 度 , 发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综 合 服 务社 和 消 费 、金
办成 农 民的合 作经 济 组 织 , 担 当起 政 府 与农 民密切 联 系 的桥 梁 和纽 带 ,推 进 社 会 主义 新 农村 建 设 , 促进 全 面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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