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供销办字[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供销办字〔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新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工作是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近年来,全系统不断加强宣传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系统、面向社会,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宣传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部署以及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和新经验,积极宣传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为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当前,我国正处在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的关键时期,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正加快形成,“三农”工作面临新发展,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新形势、新变化,加强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系统发展、提高传播效果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责任更加重大。
与新的形势和要求相比,供销合作社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宣传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全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供销合作社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配备工作人员;宣传的手段不丰富;宣传的形式不灵活;宣传的视野比较窄;宣传保障措施不到位;等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合字[2009]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9〕45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健全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壮大经济实力,完善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近日,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9〕45号),意见内容如下: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级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县域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不仅对于建立和完善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夯实为农服务基础、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而且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按照总社的要求和部署,大力实施“新网工程”,认真开展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协会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得到转换,经营业务不断拓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县级供销合作社总体还存在改革发展步伐不快,经营网络薄弱,服务功能弱化,新的业务领域拓展不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全面协调发展,削弱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城乡商品流通、推动合作经济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供销监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供销监字〔2010〕67号)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9.10.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0月7日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1•【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2010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代会”)。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以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审议第四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重点,积极谋划新阶段推进改革发展蓝图,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针,部署今后5年的工作;选举产生总社第五届理事会和监事会;修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二、会议的主要议程(一)听取并审议总社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修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三)选举产生总社第五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代表590人(其中特邀代表4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的分配详见附件2。
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代表推选等有关工作,并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代表分配方案报“五代会”人事筹备组,1月底正式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附件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名册》(附件4)和每位代表一张二吋近期彩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四次理事会议精神,围绕总社2012年重点工作,更好地推动2012年系统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经总社领导同意,决定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年度统计工作会议1、总结近年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表彰2011年统计同工种竞赛优胜单位,典型经验交流。
2、座谈交流统计联网直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联网直报的措施和联网直报平台升级改造方案。
3、讨论修订和调整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研究如何拓宽视野、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水平的途径。
(二)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1、通报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2011年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
2、安排布置鲜活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3、讨论、修改《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意见》、《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等。
4、座谈交流各省2012年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探讨建立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与各省社业务对口部门工作协作、联动机制。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供销合作社社员和干部职工的合作社意识,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
上述单位应当自觉使用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和干部职工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禁止任何有损于标识的行为。
第七条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
第二章标识使用第八条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九条标识中的社徽图案与中、英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
使用标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以下简称标识识别规范),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场使用标识。
使用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之庄重、醒目。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2•【文号】供销合字[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各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启用以来,在提升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标识应用还存在使用随意、不够规范,使用范围不广、覆盖面不大等问题。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标识推广和规范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官方标志。
加快标识推广使用,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新气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五代会”)精神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供销合作社工作标准规范、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内在要求,是营造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氛围、争取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支持的重要举措。
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在全系统特别是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点大力推广使用标识,对于树立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标识规范,自觉维护标识权威(一)完善标识应用规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8•【文号】供销合字[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供销合字〔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自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并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06〕31号)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使标识在系统内外的认知度日益提高,在树立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标识的使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应用不规范、覆盖面较小等问题。
为加强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
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塑造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信赖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品牌形象。
标识就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
当前,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
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供销法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供销法字〔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于2013年1月6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7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制定《备案办法》,是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成员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章程报备工作。
尚未制定章程的成员社,要抓紧研究制定章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成员社章程备案格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3年1月1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员社章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及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成员单位章程。
第三条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成员社章程备案工作,作为总社备案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核监督职责。
第四条成员社章程经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总社备案。
成员社章程制定(包括修改)过程中,可以事先征求总社备案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报送成员社章程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成员社章程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上述文件的电子文本。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9•【文号】供销科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品牌建设的意见(供销科字〔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亊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品牌建设工作的指导,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充分展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的新风貌,弘扬供销合作社创新収展的新文化,促进供销合作亊业加快収展、科学収展,现就加强品牌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以科学収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线,确立“品牌强社”理念,全面推动实施品牌战略,以产品、服务、管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为重要支撑,加快推动全系统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双提升”,着力打造富有供销合作社特点、体现供销合作社文化、秉承供销合作社价值理念的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切实提高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力和综合实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至“十事五”末,全系统持有省级以上认定的驰(著)名商标品牌总数达到600个,每省不少于20个。
其中,农产品达到400个,每省不少于13个。
全系统通过良好农业规范、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品牌农产品基地总数达到6000个。
全系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进一步增长,在区域农业经济中収挥引领作用的名牌龙头企业集群初步形成;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经营企业达到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最高等级指标要求的不低于50%,每省在上述不同网络经营领域至少有1家企业品牌通过省以上驰(著)名商标认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
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大力宣传推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
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整理版]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整理版]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增强供销合作社社员和干部职工的合作社意识,提升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
上述单位应当自觉使用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
第六条供销合作社的社员和干部职工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禁止任何有损于标识的行为。
第七条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标识管理。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
第二章标识使用第八条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九条标识中的社徽图案与中、英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
使用标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以下简称标识识别规范),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在会场使用标识。
使用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之庄重、醒目。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关于规范全市村级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关于规范XX村级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为加强我X村级供销合作社规范建设,提升供销社整体形象,按照供销总社、X供销社关于规范使用供销社标识相关要求,现就我X村级供销合作社标识规范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标识是供销社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供销社长期以来在为农服务中形成的良好信誉。
自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来,标识在系统内外的认知度日益提高,在树立供销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社社会影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统一我X村级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内在要求,是营造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氛围、赢得农民和社会各界信任和支持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X村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刚刚起步,统一标识使用极为必要,各级供销合作社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设定统一标识使用门槛,在符合标识使用条件的村级供销合作社,规范使用统一标识。
二、牌匾制作要求1、竖版。
上部分图案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下部分文字统一标准为“XX村供销合作社”,字体、字号及底色以规范、美观为准。
牌子长宽可根据房屋高度调整。
材质可为不锈钢金属或木质。
2、横版。
左侧部分图案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右侧部分文字统一标准为“XX村供销合作社”,其下一行为“承办主体简称+序号”,如“XX001”,字号要小于“XX村供销合作社”字号。
字体、字号及底色以规范、美观为准。
牌子长宽可根据门头大小、悬挂位置调整。
3、牌子。
左上角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中间部分为“XX村供销合作社”,位于中间偏下一点位置,文字左右居中,字体、字号及底色以规范、美观为准。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得任意分拆、变形、重组或移位,但可按等比例缩放(标准标识可上全国总社网站下载)。
要确保整个牌匾按黄金分割率确定各部分比例,既醒目、大方地显示供销合作社的统一标识,又突出经营服务项目和场所的主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X供销社制定村级供销合作社规范使用意见,各X级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对使用统一标识的单位或经营服务场所做好审核把关,并统一报X供销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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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
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合字[2007]61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
(供销合字〔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自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并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和〈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合字〔2006〕31号)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使标识在系统内外的认知度日益提高,在树立供销合作社整体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社会影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标识的使用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应用不规范、覆盖面较小等问题。
为加强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的重要意义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正式官方标志,也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在国内、国际开展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
供销合作社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塑造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和信赖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品牌形象。
标识就是这一品牌形象的集中体现。
当前,供销合作社已经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
标识作为供销合作社软实力的体现,既是传承合作社文化的载体,又是最经济最直接的商誉宣传;既有助于提高供销合作社的公众认知度,又有利于强化干部职工对供销合作事业的热爱与忠诚;既代表着过去的贡献与辉煌,也象征着今天一心为农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合作社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识应用则是合作社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工程。
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与加强合作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