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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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4.15•【文号】供销经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供销经字〔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

当前,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全面总攻、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特点和系统优势,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统揽全局、高屋建瓴,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高度,向全党全国全社会发出脱贫攻坚总攻动员令,吹响总攻冲锋号,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全力投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是供销合作社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是关键时刻践行宗旨意识、体现责任担当的重大考验,也是供销合作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重大机遇。

全系统要立足全局增强使命感,把握职能增强责任感,聚焦任务增强紧迫感,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推动脱贫攻坚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 ) 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17.11.21•【文号】农财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相关部署要求,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继续深化务实合作,推动建立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建设,事关当代人福祉和子孙后代永续发展。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实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绿色发展,着力创新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农业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工作。

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农业主要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发展方式没有根本改变,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展绿色农业的任务依旧艰巨。

金融是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

利用金融工具,探索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既是农业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金融机构贯彻中央“重中之重”战略部署、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9.10.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0月7日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开放、产权开放、经营开放、服务开放等形式实现内外资源整合、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原则和鲜明组织特征,也是供销合作社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动力活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强化开放办社理念,加快完善组织网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综合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与供销合作社没有产权联系、服务关系不紧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门店等开放办社单位运作差异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面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系统干部职工对开放办社的认识还需再提升,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开放办社的推动和管理还需再强化,开放办社对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支撑作用还需再增强。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放办社的重要意义(一)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引。

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在为农服务的实践中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必须增强以开放寻求合作、以共享实现共赢的理念,着力克服联合社不联合、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农民联结不紧密等问题,通过加大开放办社打破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障碍,逐步建立起各层级联合发展、区域协同发展、社农共享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

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

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发展规划(2017—2020年)加快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是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集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辽宁省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发展基础。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规划指导,细化工作措施,着力推进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建设,全省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1.发展规模初步形成。

全省初具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达到23个,其中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9个。

集聚区规划总面积87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规划面积149平方公里。

23个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45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

2.区域发展特色明显。

各县(市、区)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发挥区位、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围绕粮油加工、乳品加工、畜禽加工、果蔬饮料加工、饲料加工、良种繁育、农产品物流以及冰葡萄、山参、中药材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建设了各具特色集聚区,如辉山农产品精深加工、西丰县鹿产品加工、桓仁中医药保健、台安畜产品加工、喀左农产品加工出口等特色集聚区。

3.聚集效应开始显现。

全省各地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农产品加工集聚效应开始显现。

截至2016年底,全省23个集聚区共入驻农产品加工企业1141家,实现税收收入19.2亿元,出口创汇4.4亿美元;共落地农产品加工项目120个,总投资规模223.7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达到75个。

一批重大项目向集聚区集聚,为今后集聚区发展奠定了基础。

4.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项目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系统项目建设,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指由总社负责建设和管理的项目库,所称项目是指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法人主体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总社建立项目库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为总社项目库管理部门,相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第五条项目库中项目由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供销集团以及总社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推荐。

第六条根据建设阶段、行业领域、资金渠道、投资规模等不同角度和相应标准,项目库中项目划分为相应类别。

第七条按项目建设阶段划分,包括培育项目、拟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

前款所称培育项目,是指处于项目建议书阶段,未来3年内计划建设的项目;所称拟开工项目,是指下一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所称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所称建成项目,是指已建成投产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八条按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划分,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供销合作社主要经营服务领域项目;种植养殖业、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供销合作社拓展领域项目。

第九条按项目资金渠道划分,包括“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财政支持项目,利用外资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等。

第十条按项目投资规模划分,包括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第十一条对推荐入库项目总社经过论证、审核程序后,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十二条优先排序参考因素:(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方向;(二)服务“三农”宗旨突出;(三)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四)影响力、带动力强;(五)科技含量高,品牌优势明显;(六)地方支持,配套政策完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五届四次理事会议精神,围绕总社2012年重点工作,更好地推动2012年系统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经总社领导同意,决定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年度统计工作会议暨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年度统计工作会议1、总结近年来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表彰2011年统计同工种竞赛优胜单位,典型经验交流。

2、座谈交流统计联网直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联网直报的措施和联网直报平台升级改造方案。

3、讨论修订和调整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研究如何拓宽视野、进一步提高统计分析水平的途径。

(二)经济发展与改革处长会议1、通报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2011年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

2、安排布置鲜活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3、讨论、修改《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意见》、《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等。

4、座谈交流各省2012年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探讨建立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与各省社业务对口部门工作协作、联动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

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技术审核和综合论证三方面构成。

地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现场审查,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技术审查,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综合论证,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项目审评程序第五条现场审查。

地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农发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交叉审查。

未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划的,现场审查工作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完成。

第六条技术审核。

省级农发机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综合论证。

省级农发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进行综合性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同时,复核现场审查和技术审核情况,按三方权重计算拟立项项目分值,形成结构性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和相关建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

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大力宣传推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

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农业农村部2020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农村部2020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农村部2020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要求,从2017年起,农发项目资金将重点用于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的建设,项目主要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具体申报事项如下:一、申报对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二、申报部门:农业农村部、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三、申报方式:申报对象可单独申报、或者联合申报项目;四、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省级部门;五、申报数量:每省份3-6个;六、扶持资金规模:单个项目1000万元左右;七、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须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2、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技术力量;3、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4、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项目覆盖农田面积不低于1万亩,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

八、项目申报范围及要求:1、项目所在区域必须是农业综合开发县;2、项目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高度重视,已制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或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稻渔生态种养等相关规划;3、项目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了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过生态循环农业管理制度创新与探索;4、对农牧渔业大县,以及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市及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种养循环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的县市给予优先扶持,适当向中西部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地区倾斜。

九、申报项目:1、农副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农副资源饲料化、农副资源肥料化、农副资源基料化、农副资源燃料化项目;2、标准化清洁化生产项目:包括农业标准化生产设施、农田保育设施、稻渔生态种养设施、农药化肥氮磷控源治理设施等项目;⑧项目申报企业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技术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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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2017-2020年)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托管服务为重点,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培育壮大各类为农服务主体为基础,以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模式为导向,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基本要求,逐步构建起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综合服务与专项服务相协调的可持续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

二、扶持重点、主要建设内容和立项条件
(一)扶持重点
从2017年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具体包括:土地托管项目。

按照推进农业现代化、服务规模化、经营市场化的目标,搭建为农服务平台,整合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资源,主要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打造“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打工”服务品牌,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注重扶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一批实力较强、运营良好、管理规范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夯实为农服务和现代农业基础。

产业融合项目。

以涉农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龙头,带动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延伸农业产业链,探索形成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主要建设内容
1. 土地托管项目
为农服务中心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包括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采后加工设备,烘干设施,展示厅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等;智能配肥站,质量检测及信息化管理设施等。

2. 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加工车间、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等;农产品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平台、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等;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新品种或新技术引进,农户培训等。

3. 产业融合项目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品种改良、种苗(种畜禽)繁育设施,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配套设施,产品采后处理设施,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自营网点和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交易场所、仓储保鲜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废弃物处理、卫生防疫和环保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立项条件
共性条件:①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②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③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④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⑤预期效益和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增强自身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托管项目
①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途,尊重经营自主权,重点支持大田作物土地托管,兼顾其他作物托管。

②服务合同科学合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③实行规模化、标准化服务,托管面积5000亩以上。

④为农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设计科学、布局合理,综合服务与专项服务相协调,促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络。

⑤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兼顾当前和长远,经营性和公益性有机结合,实现多赢共存和可持续发展。

⑥积极探索以县级供销社控股的为农服务公司为龙头,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开展横向纵向合作,统筹整合为农服务力量,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2. 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①以产地加工、农产品流通服务项目为重点,注重对当地农产品进行直接加工,促进农产品就地转化增值,积极扶持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物流,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打造智慧物流体系。

②为农服务措施可行、方案可靠,不断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创新为农服务模式。

③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有效带动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切实提升农产品物流、服务、体验、质量追溯等功能,促进全产业链的质量安全
体系建设。

④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3. 产业融合项目
①以农民分享增值收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生产、服务、销售三位一体的独特优势,以涉农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牵头单位,组织带领2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

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自治州、盟)。

②项目各主体之间、以及各主体与农户之间通过有效机制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

③注重引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④基地规模适度,种养基础良好,产业基础坚实。

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⑤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⑥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三、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和投入规模
(一)扶持对象
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系统涉农企业。

(二)扶持条件
共性条件: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且具有法人资格;②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③经营状况良好,申报项目前1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④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层供销合作社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50%以上。

②办公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标杆社。

2.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①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须有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150户以上。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盈余返还,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独立核算。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示范社以及通过国家或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合作社。

3.涉农企业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入股时间满1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三)投入规模
原则上产业融合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控制在3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上(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为1:2的省份,上述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分别控制在200万元、100万元以上)。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鼓励开展先建后补。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协调同级财政(农发)部门,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农发)部门联合逐级上报。

产业融合项目若涉及多个县(区、市)实施的,项目各分项任务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县(区、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签署申报意见后,由牵头单位汇总,统一编制项目申报书,并由所在地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联合逐级上报;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由项目各参与单位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区、市)报账。

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初步评估,建立并完善省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合作总社。

(三)项目单位要科学制定并认真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县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要认真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定期跟踪监控项目绩效情况,改进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绩效目标。

(四)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要严把项目初审关,确保项目质量;项目立项后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督导项目单位如期完成建设内容,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大对工作绩效较好的省份的支持力度,暂停对不履行验收职能、不及时批复项目计划、项目监管问题较多的省份的项目申报资格。

(五)申报材料包括: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

简要说明项目申报组织情况,并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省级初步评估意见表(见附件2),以及省级供销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函(格式自定)。

2.地方财政资金承诺意见2份。

3.项目申报书3份(相关要求见附件3、附件4)。

4.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pdf文件,不超过2M)1份。

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报资格。

省级供销合作社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最终责任。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附件:1.××省(区、市、兵团)××年供销合作总社农发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省(区、市、兵团)××年供销合作总社农发项目初步评估意见表
3.《供销合作总社农发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4.《供销合作总社农发项目申报书》编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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