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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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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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什么单位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什么单位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什么单位
供销社是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
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
全系统改革发展;
2、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
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社所属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
使该合作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

社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社章、社员群众利益,或与本社指示相抵触
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撤销。

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篇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xx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1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2(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3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

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供销总社内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负责供销总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管理、秘书、机要、保卫、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新闻发XXX机关行政事务、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部负责供销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供销社章程设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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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障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市级供销合作社、省级供销合作社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五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农民自愿组成。

第六条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成,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

第七条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组织形式,负责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成员资格第八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与农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的成员。

第九条申请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二)自愿参加供销合作社,承认并履行成员义务;(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缴纳入社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五章职责与义务第十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权;(三)对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监督;(四)优先享受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六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按时缴纳会费;(三)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行扶持、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rn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J], 白立忱
2.回良玉同志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5年1月29日) [J], 无
3.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1月29日) [J], 白立忱
4.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为繁荣农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J], 白立忱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决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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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简称全国总社)为全国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独立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其任务在于有计划的组织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供应、推销业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发展合作社商业,促进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逐步提高社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条本社为实现第一条所规定的任务,采取下列措施:(一)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二)制定供销合作社的有关全国性的各种规章;(三)编制全国供销合作社经济计划;审核与批准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计划,并组织与监督其完成;(四)指导和检查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有关供应、收购、生产、运输等业务的经营及其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等;(五)组织并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向国营企业、合作社组织、手工业作坊和其他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采购商品。

以供应社员需要;接受国家委托和社员要求收购农、副业产品及其他工业原料;(六)设立供应和推销经营部门及仓库、工厂、加工厂、运输等业务机构;(七)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方案,指导和检查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社员、巩固组织和对社员的教育工作;(八)领导与监督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民主制度,保障社员权利;(九)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十)设立干部学校和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的训练工作,并组织在职干部学习;(十一)编辑并发行有关供销合作社事业的书刊。

第三条本社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参加有关的各种国际团体或活动。

第四条本社得刊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章。

第五条本社社址在北京。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凡承认本章程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均得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七条社员须向本社交纳股金,其数额为该社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及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三)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省(自治区)临时代表大会;(四)每年由盈余中提出一定的款额上交本社,作为特种基金,其数额和期限由全国委员会决定;(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行扶持、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九条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社章程设计方案模板

供销社章程设计方案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明确供销社的组织原则、宗旨、任务、运行机制等,确保供销社健康发展,为农民、农村、农业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供销社各级组织,包括基层供销社、县级供销社、市级供销社等。

二、宗旨和任务第四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三农”,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第五条供销社的任务包括:(一)组织农民参与合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二)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农村市场建设等服务;(三)开展农村综合服务,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四)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组织原则第六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互利、民主、平等;(二)集体所有、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风险共担;(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赢。

四、组织机构第七条供销社组织机构包括:(一)会员大会: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二)理事会:负责供销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三)监事会:负责对供销社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四)经理层:负责供销社的日常运营。

五、会员制度第八条供销社会员分为:(一)普通会员:具有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个人;(二)团体会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供销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优先获得供销社的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规定缴纳会费;(三)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六、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完整;(二)民主管理,接受监事会监督;(三)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供销社理事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章程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章程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理事会会议制度,确保理事会有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指导和管理合作社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以及所有相关组织和人员。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与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理事会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二)决定合作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三)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事项;(五)决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其他与理事会职责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理事会会议制度第六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需要时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并公开披露,以增加合作社运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与选举第九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监督执行。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负责分管具体事务。

第十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在选举中,候选人需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如果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缺位,由理事会提名并提交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

第五章理事会决议程序第十二条理事会决议包括常规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决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决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
总社章程》的决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1995(000)006
【摘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决议(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原则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即日起施行,并在施行中总结完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
【总页数】1页(P19-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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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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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条例》、《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立足农村流通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

第六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本社参加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八条本社全称为镇远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社址设在镇远县大地乡街上。

第二章社员及股金第九条本社实行开放办社,由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地乡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自愿加入的成员组成。

总社员股金万元。

镇远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3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金出资万元(农产品折价出资万元),占股 %。

第十条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全部是本供销合作社社员,另在本社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居民、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涉农组织,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

社员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爱护和保护本社财产;(三)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各项任务;(四)协助本社改进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经济团体,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本社的基本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推动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经济服务。

第三条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度,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社的工作任务是:(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制定和颁发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二)调查研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三)督促和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社章和维护民主管理制度,保证社员权利的实施;(四)指导和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五)指导和督促各级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盈余;(六)组织和协助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强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六条本社对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代表全国供销合作社参加国际合作社团体和有关国际活动。

第七条本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兴办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服务的业务经营、集体福利、教育科技、报刊出版等企事业。

第三章社员社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社。

第九条社员社的权利:(一)选派代表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活动;(三)要求本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四)使用本社的经济、技术和服务设施;(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社员社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和本社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三)维护本社权利,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合作发展基金。

供销合作章程

供销合作章程

供销合作章程供销合作章程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据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组织管理规范,以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成员权益、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制度。

下面就供销合作章程进行详细介绍:一、组织名称与性质供销合作章程所约定的组织名称应当包含“供销合作社”字样,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宗旨与业务范围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应当是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其业务范围涉及农产品的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

三、会员资格与权益供销合作社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会员才能成立,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收益等。

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亦是供销合作社运营的基础。

四、组织架构与选举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或监事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合作社的经营。

理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应当通过选举产生,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代表会员的利益。

五、经营与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应当制订自己的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正常的经营活动。

合作社应当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六、决策与监督机制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决策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并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民主。

监事会应当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经济分配和收益分配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会员的供销业务,进行经济分配。

合作社应当根据会员的资金投入和业务绩效,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当公平、合理、透明,避免利益输送。

八、章程的修订与监督供销合作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是供销合作章程的一般内容,每个具体的供销合作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增加、细化一些规定,以更好地适应自身的经营和管理需要。

供销合作社应当认真贯彻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王如珍
【期刊名称】《中国供销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我受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请大会审议。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王如珍
【作者单位】全国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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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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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白清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1995(000)006
【摘要】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白清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各位代表:我受总社筹建组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大会审议。

一、关于修改总社章程的简要情况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现行章程,是一九八四...
【总页数】3页(P16-18)
【作者】白清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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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的说明 [J], 杜同和
2.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J],
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J],
4.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J], 王如珍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决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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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属于什么单位

供销社属于什么单位

供销社属于什么单位
供销社是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
2、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社所属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使该合作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

社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社章、社员群众利益,或与本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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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三十三条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围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第四十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

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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